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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苏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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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苏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招标投标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决策机制的工 作要求,健全适应勘察设计项目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促进公平 竞争,激发企业活力,繁荣设计创作,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放管 结合优化服务,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适用范围 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指导意见。 三、招标事项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采用年度招标或年度 入库招标等形式招标。 (二)国有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建设 单位控股或被控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且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可以直接发包给其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 (三)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建筑功能 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研究同意,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也可直接发包给 以建筑专业院士、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命名的设计大 师为主创设计师的设计单位。 1 (四)建筑工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 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一般应当将方案设计、初步设 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方案设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并支付中标单位方案设计费,金额不宜低于该项目总设计费的 20%。 (五)鼓励建筑工程实行勘察设计总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 经建设单位同意,勘察设计总包单位可将除建筑工程主体部分以 外的设计直接分包。 (六)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的所有资 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不得将非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作为资格或评审条件。招标人对资格审 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 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应当使用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详见附件 1、附件 2,以下简称标准文本)并严格执行。招标人应当根据 项目类型选用标准文本中的评分标准,评分标准的各评分项及其 分值不得擅自改动,确因实际需要增加评分条款的,招标人需于 招标公告发布前向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八)苏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接业务 2 的,参加投标前需登录“苏州市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 行企业人员信息登记。 四、投标资格 (一)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国家及省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 参加勘察设计投标活动。 (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按招标资 格要求与约定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并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协 议应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量、工作内容和风险责任。 约定分工内,同一专业由多个联合体成员共同承担的,按照 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专业资质等级;不承担约定分工的联合 体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评审依据。招标人不得限制投 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五、评标定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委派代表(不超过 2 人)和专家 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成 员人数不应少于 9 人。评标委员会中,技术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 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全部由 建筑专业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项目所对应的主导专业(工程勘察设计 资质标准中规定的主导专业)专家为主,主导专业的技术专家不 3 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设工程,市重点工 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 特别高的建设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的, 经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邀请相应专业 具有正高(教授)职称的知名专家参加评标。 (三)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 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 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四)评标方法主要包括综合评估法和记名投票法,除设计 方案招标外,勘察设计评标原则上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 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五)建筑方案设计招标应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组建办法和定标方法。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 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质量、品牌,投标人的信用 状况和履约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家不 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 行说明。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择优确 定中标人。 六、中标履约 4 (一)中标人应当按照投标服务承诺履行义务,未经招标人 书面同意或未登录“苏州市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履 约信息变更归集的,不得擅自变更服务承诺内容。其中,项目负 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所有参与该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注册资格、 职称等级等条件不得降低;变更人员总数不得超过项目组成员总 数的三分之一。 (二)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工程的勘察、 设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工程,也不得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别 向他人转让。 七、计费补偿 勘察设计费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体现公平、合理,不 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中 标条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勘察设计费的支付标 准、支付时间及方式。 (一)勘察设计费指导价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特点和市 场合理确定,并预先公布。 (二)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可由招标人委托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 保证金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 2%,最多不超过 10 万 元人民币。 (三)招标人应对未中标设计方案、岩土工程设计方案的前 5 三名投标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中标人不予经济补偿),并应 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对未中标设计方案的补偿对象、补偿标 准及支付时间和方式。补偿费总额一般不低于相应投标方案部分 中标价的 10%,且不超过中标价的 20%。 (四)招标人应当在发布中标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按 规定需给予未中标人的经济补偿,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八、工作要求 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具体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本指导意见, 加强所辖区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意见解释权归苏州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附件:1.《苏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2.《苏州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电子招标资格预审文 件示范文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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