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38号(协艺家具厂).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18]38 号 珠海市协艺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89483723C 地址:珠海市前山南溪工业区 E10 号 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陈秀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7 年 11 月 7 日、2017 年 12 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 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家具制造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第 27 项“家具制造”类]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 2017 年 11 月 7 日、2017 年 12 月 4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17 年 11 月 7 日调查询问笔录、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珠环违改字[2017]专 1042 号) 、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 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 定。 我局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18]3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18 年 1 月 25 日向我 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我单位所使用的厂房是向南溪股份合作公司租赁 的简易厂房,并且由前山街道办组织投标,并非我单位自行建设的。2、我单位 2006 年成立时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社保等相关证件,同时也向贵局申请了环评, 并收到贵局开出的批复意见,由于南溪股份合作公司一直没提供房产证、排污证, 以致我单位不能通过验收。3、我单位已准备搬迁至正规厂房,并办理所有所需 证件,但因春节马上来临,虽我单位多次、多渠道去找厂房却未成功,且我单位 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等各种东西太多,搬迁时间较长,请贵局给我单位 半年的时间用来完成搬迁。综上,希望贵局理解我公司的申辩,从轻处罚为谢。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所述事实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 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第一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目②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 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