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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喀什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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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主项 主项 子项 编码 序号 1 2 一、基 本医疗 0020360 保险参 0100Y 保和变 更登记 子项 子项 编码 办理材料 办理时 限 办理环节 备注 1.联办工作推进完成后,可通过查询市场监 管部门“五证合一”数据获取信息并即时办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 结 件(备查) 申请—受理 2.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 002036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 单位参保登记 即时办结 —审核—经办 、单位拆分、合并、分立的相关内容 001001 公章) 3.单位首次新参保需提供单位开户银行账户 —反馈 信息 4.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开通网厅使用备查) 5.此项为即办件 1.特殊人群还需提供:①港澳台人员参加在 1.在职职工: 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 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 章) 证明②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 (2)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 2.灵活就业人员: 申请—受理— 居留证③出国(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002036 (2)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职工参保登记 即时办结 审核—经办— 永久居留证 001002 2.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 3.办理在职转退休: 反馈 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 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下同 章) ) (2)《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核表》 3.委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 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批退休前基本信息审核 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下同) 表》复印件或退休批复相关文件复印件 4.此项为即办件 3 1.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城乡居民参保 002036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登记 001003 4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 单位参保信息 002036 位公章) 变更登记 001004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 条、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 院令第259号 第七条、第八条 )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 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 保发〔2020〕18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主席令第35 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 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 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 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16号 第三条、第四条 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 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 保发〔2020〕18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 条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 线上办理、线 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 下办理 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二条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 此项为即办件 、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审核—经办— 3.《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 反馈 遇的办法》人社部发〔2012〕53号第九 条 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 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 1.参保单位(多证合一)的名称、法定代表 保发〔2020〕18号 人、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 构代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根据变更内容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 第五十七条; 线上办理、线 ,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下办理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或复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 院令第259号)第九条。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 印件;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 审核—经办—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 反馈 (3)上级单位批复文件; (4)参保单位开户银行账户改变的应提供 保发〔2020〕18号 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2.此项为即办件 主项 主项 子项 编码 序号 5 二、基 本医疗 0020360 保险参 0100Y 保和变 更登记 6 7 二、基 本医疗 保险参 保信息 0020360 查询和 0200Y 个人账 户一次 性支取 8 子项 子项 编码 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职工参保信息 002036 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 变更登记 001005 信息变更加盖单位公章)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城乡居民参保 002036 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信息变更登记 001006 办理时 限 办理环节 备注 1.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应提供公安机 关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参保人变更银行账户信息的,应提供本人 即时办结 所要变更银行卡复印件 3.参保人员职级改变的,应提供组织任命文 申请—受理— 件复印件或单位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副 审核—经办— 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职称改变的,还应提供 专业技术职称证和聘任文件的复印件 反馈 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的社会保障 卡或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社会保障卡(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由单 即时办结 位经办人办理的,无需提供变更人身份证 5.此项为即办件 参保单位参保 002036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统一社会 信息查询 002001 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线上办理:申 请—反馈 即时办结 线下办理 : 申请—受理— 经办—反馈 参保人员参保 002036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信息查询 002002 线上办理:业 务办理 即时办结 线下办理:申 请—受理—经 办—反馈 此项为即办件 此项为即办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 令第259号 第九条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 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 保发〔2020〕18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 令第259号 第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七十四 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 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 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办发〔2019〕10号 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4号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5.《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 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 保发〔2020〕18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 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 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 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办发〔2019〕10号 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4号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5.《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 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 保发〔2020〕18号 个人账 户一次 性支取 主项 主项 子项 编码 序号 三、基 本医疗 0020360 保险关 0300Y 系转移 接续 子项 子项 编码 办理材料 9 参保人员个人 1.电子医保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002036 账户一次性支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领表》 002003 取 10 出具《参保凭 002036 电子医保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证》 003001 11 转移接续手续 002036 办理 003002 电子医保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办理时 限 办理环节 备注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第 四部分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 1.因死亡支取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 申请—受理— 银行卡账户信息复印件及个人承诺书; 15个工作 审核—经办— 2.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 七条 日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 供主动放弃基本医保保险的情况说明。 反馈 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 3.此项为承诺件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五条、 第六条 4.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 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 发〔2020〕18号 1.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受理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 申请—受理— 2.由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转移人有效身份证 即时办结 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 审核—办结 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发〔2020〕18号 3.此项为即办件 1.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并负责办结 2.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即时生成并发 出《联系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 3.转出地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10个工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三十二条 作日内生成、发出《参保(合)人员医疗保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 15个工作 申请—受理— 障类型变更情况表》并划转资金 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 日 办理—办结 4.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合)人员医 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令第41号第八条 疗保障类型变更情况表》和转移资金后应在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 5个工作日内办结 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 5.此项为承诺件 保发〔2020〕18号 主项 主项 子项 编码 序号 12 四、基 本医疗 保险参 0020360 保人员 0400Y 异地就 医备案 五、基 本医疗 保险参 保人员 享受门 诊慢特 病病种 待遇认 定 0020360 05000 0020360 0600Y 六、基 本医疗 保险参 保人员 医疗费 用手工 (零星 )报销 子项 子项 编码 办理材料 办理时 限 办理环节 备注 设定依据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异地安置退休 002036 2.异地安置认定材料(本人“户口簿页”和本人“常 人员备案 004001 住人口登记卡”及个人承诺书) 线下:即 时办结 线上:48 小时内 1.网络、APP等“不见面”备案 2.办理更改、暂停和终止的只需有效身份证 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申请—受理— 3、因出差、探亲、旅游期间突发急、危、 经办—反馈 重症出具就医医院的急症诊断证明书原件或 复印件。 4、办理过《组织器官移植、恶性肿瘤、血 液病转外就医直通车专用证》的人员,《组 织器官移植、恶性肿瘤、血液病转外就医直 通车专用证》复印件办理转诊备案 5、此项下线为即办件,线上为承诺件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 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 发〔2016〕120号)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 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医 保发〔2020〕18号 3.《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推进门 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0〕40号 13 长期居住人员 002036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备案 004002 2.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及个人承诺书) 14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常驻异地工作 002036 2.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或出 人员备案 004003 差、学习、挂职文件复印件) 15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异地转诊人员 002036 2.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 备案 004004 材料 即时办结 16 基本医疗保险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参保人员享受 002036 2.《喀什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治 门诊慢特病病 005000 疗审批表》 种待遇认定 3.《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病审批汇总表》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 1.喀什地区已将门诊慢性病认定工作下放至 见》国办发发〔2021〕14号 申请—受理— 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监督 15个工作 审核—办结— 受理、评审、登记,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系 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 日 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反馈 统注册情况在系统内进行登记备案 国保发〔2019〕54号 2.此项为承诺件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 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 保发〔2020〕18号 17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门诊发票原件; 002036 3.门诊费用明细清单; 门诊费用报销 006001 4.急诊诊断证明; 5.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明细表; 1.普通门诊提供第1、2、3、5项材料; 2.门诊慢特病提供第1、2、3、5项材料; 20个工作 申请—受理— 3.急诊提供第1、2、3、4、5项材料; 4.参保群众死亡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日 审核—办结 、银行卡账户信息复印件及个人承诺书; 5.此项为承诺件 申请—受理— 经办—反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 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 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 医保电〔2018〕 14号 3.《 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办发〔2019 〕10号 主项 主项 子项 编码 序号 六、基 本医疗 保险参 保人员 医疗费 用手工 (零星 )报销 0020360 0600Y 18 19 20 七、生 育保险 待遇核 准支付 0020360 0700Y 子项 子项 编码 办理时 限 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002036 2.住院发票 住院费用报销 006002 3.住院医疗费用清单 4.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产前检查费支 002036 2.医院结算发票 付 007001 3.医院诊断证明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生育医疗费支 002036 2.医院结算发票 付 007002 3.医院诊断证明 4.费用清单; 5.《喀什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备案登记表》 21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医院结算发票 计划生育医疗 002036 3.医院诊断证明 费支付 007003 4.费用清单 5.《喀什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备案登记表》 22 生育津贴支付 1.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002036 医院结算发票 007004 3.诊断证明 2. 办理环节 备注 1.因外伤住院医疗费还需提供住院病例首页 (入院记录)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外伤 病人受伤原因承诺书》; 2.总费用5万元以上的医疗费需提供病例首 页(入院记录)复印件; 3.参保群众死亡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银行卡账户信息复印件及个人承诺书; 4.因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组织器官 20个工作 申请—受理— 移植转外就医后再次住院的,可提供一个自 日 审核—办结 然年度内有效转诊转院单复印件或《组织器 官移植、恶性肿瘤、血液病转外就医直通车 专用证》复印件; 5.急诊入院的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6.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 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 先填写个人承诺; 7.此项为承诺件 20个工作 申请—受理— 日 审核—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 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 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 医保电〔2018〕 14号 3.《 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办发〔2019 〕10号 此项为承诺件 20个工作 申请—受理— 日 审核—办结 1.在统筹区内生育住院的可在生育前通过参 保地医疗保险中心或政务服务平台填写《喀 什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备案登记表》,完 成生育备案,直接在统筹区内医院直接结算 。 2. 20个工作 申请—受理— 此项为承诺件 日 审核—办结 20个工作 申请—受理— 日 审核—办结 设定依据 此项为承诺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四条 2.《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办发〔2019〕10号 3.《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 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 保发〔2020〕18号 主项 主项 子项 编码 序号 0020360 0800Y 九、医 药机构 申请定 点协议 管理 十、定 点医药 机构费 用结算 子项 编码 办理材料 办理时 限 办理环节 备注 设定依据 23 符合资助条件 的救助对象参 002036 加城乡居民基 008001 救助对象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 本医疗保险个 份证件或社保卡) 人缴费补贴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 在“新疆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系统标注为符 2.《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 15个工作 申请—受理— 合资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 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 ( 民发 日 审核—办结 医疗保险时不需要缴纳个人补贴部分,仅缴 〔2017〕12号); 纳补贴后的差额部分。 3.《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 财社〔2013〕217号) 24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定点医疗机 医疗救助对象 002036 构处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 手工(零星) 008002 3.依申请救助的参保人还需提供《城乡困难群众事后 报销 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1.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 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社〔2013〕217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 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 民发〔 2017〕12号) 八、医 疗救助 对象待 遇核准 支付 0020360 0800Y 子项 25 医疗机构申请 002036 定点协议管理 009001 26 零售药店申请 002036 定点协议管理 009002 27 基本医疗保险 002036 定点医疗机构 010001 费用结算 0020360 0900Y 0020360 1000Y 28 1.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执业备案证或中医诊所 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3.根据医疗机构性质,提供以下证件之一: 有效期内《营业执照》(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法人证书》; 4.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5.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6.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7.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 其他材料。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有 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 其他材料。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实际发生的费用明细(电子版) 2.喀什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清算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 ) 3.发票或收据 1.实际发生的费用明细(电子版); 基本医疗保险 2.喀什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清算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 002036 定点零售药店 ) 010002 费用结算 3.发票或收据 30个工作 申请—受理— 日 审核—办结 不超过3个 申请—受理— 月 审核—办结 此项为承诺件 不超过3个 申请—受理— 月 审核—办结 此项为承诺件 20个工作 申请—受理— 日 审核—办结 此项为承诺件 20个工作 申请—受理— 日 审核—办结 说明:事项编码按照C0109.1-2018《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 第1部分:编码要求》进行编码。 此项为承诺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 条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 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3.《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 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 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新医保规〔2021〕1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 条;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 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3.《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 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零售药店医疗 保障定点管理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新医保规〔2021〕1号)。 1.《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 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 条 1.《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 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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