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政策宣传.pdf
Contents 02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 02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03 特殊情况下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04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准备哪些材料 05 读懂《劳动合同法》 ◎ 劳动合同的内容 ◎ 劳动合同的种类 ◎ 劳动合同的订立 ◎ 劳动合同的效力 ◎ 劳动合同的解除 ◎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的终止 16 去哪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申请,依 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 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 制度。 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是劳 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必经程序。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申请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 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 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 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02 特殊情况下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我是劳务派遣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告谁?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当 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如果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了,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告谁?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 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将该 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我在单位分公司上班,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告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设立的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 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应将分支机构列为当事人。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设立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但受用人单位委 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分支机构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将用人 单位列为当事人。 我们公司被兼并了,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告谁?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兼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应以合并或者兼 并后的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与劳动 者发生的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用人单位 分立成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应 以分立后的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 03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准备哪些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申 请 书 。 申 请 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 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的姓名、性 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 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 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其他与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 单、工资卡的银行流水、入职证明、处罚决定、解除(或终 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社保缴纳证明等。提交证据时 需填写证据清单。 (五)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注 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并根据不同的授权委托情况提交 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证 明、律师事务所函或法律援助公函等。 04 读懂《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条款,-般分为必 备条款和可备条款。 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社会保险 可备条款 试用期 、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 他事项。 05 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三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 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 时间的劳动合同。 06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协商签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强制签订]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 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 .用 人 单 位 初 次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度 或 者 国 有 企 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 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 .连 续 订 立 二 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且 劳 动 者 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推定签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07 3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是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 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作完成合同终止 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状况,灵活确定劳动合同的 开始和结束时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签订没有特殊或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协商一致便可签订 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08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关系确立的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书面化:建立劳动 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 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的生效: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双 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 上签字或盖章,就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 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得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09 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停止履行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 有效 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一方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 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 方解除。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过错性解除】劳动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 10 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 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 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非过错性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 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 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 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 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 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 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 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 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 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 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 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的 3.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4.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 12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 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 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预告解除: 1.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随时解除: 立即解除: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 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4 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 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 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5 去哪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实行属地管辖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 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机构联系电话、地址如下: 延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911-7092395 延安市新区为民服务中心7号楼C315室 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911-8818810 延安市宝塔区南大街信访楼5楼 安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911-6223186 延安市安塞区人力资源市场3楼 子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911-7122174 延安市子长市人力资源大厦7楼 延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911-8823115 延安市延长县槐里坪人社局四楼 延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911-8400381 延安市延川县人社大楼4楼 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911-6634721 延安市志丹县人力资源市场4楼 吴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911-7857298 延安市吴起县刘渠子人力资源市场2楼 甘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911-4221241 延安市甘泉县人民政府1楼 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911-3215267 延安市富县正街文化楼3楼 洛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911-8380938 延安市洛川县陵园路人社局4楼 黄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911-5217878 延安市黄陵县商业街人社局4楼 宜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911-4622083 延安市宜川县人力资源市场3楼 黄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0911-5628982 延安市黄龙县政府5楼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