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暨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试行).doc
延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暨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 机制暨数字化归档管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延 安市城市管理执法信息系统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 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行 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数据化记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 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网上办案系统制作案卷文书记录行政执法 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 设备对日常巡查、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审 核决定、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 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 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 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 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 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 录。 第四条 各办案单位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摄录仪器,对执法 的全过程进行摄录,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 录。 第五条 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审核决 定、送达执行、听取陈述申辩、听证等执法活动,应结合执法 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对查封 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权权益的现 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 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接收申请、受 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执法各个环节 进行全面记录。 第七条 各办案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 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 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 备正常使用。 第八条 对于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严格依法依规归档保 存,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音像记录进行集储存,推行“一 户式”集中储存,实现全面系统归案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 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九条 日常执法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行政 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 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 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 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 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 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 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 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 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