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号文附件 中北镇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定稿)(3).docx
中北镇镇管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 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 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 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9〕7 号),参照《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津国 资〔2019〕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镇管国有企业是指中北镇政府直接监管 的企业(以下简称“镇管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 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 资等。 第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 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 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 -1- 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 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 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 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 效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 相结合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镇国资委以管资本为 主调控镇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 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 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企业落实国有 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 工资总额分级分类管理 第六条 中北镇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 -2- 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公司治理、人力资源 管理市场化程度等情况,对镇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或 者核准制管理,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第七条 企业按照国家及本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 企业发展规划、发展阶段、薪酬策略、重点任务、年度生产经营 目标和经济效益情况,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及人工成本投 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情况,结合企业工资指导线, 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八条 竞争类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但未建立规范董事 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 3 年工资分配发 生重大违规的企业,经镇政府认定,实行核准制。功能类企业原 则上实行核准制,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 机制健全、工资分配管理规范的企业,经镇政府同意,可以实行 备案制。 第九条 工资总额预算镇政府备案或核准后,镇管企业根据 所属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和经营性质,并结合内部业绩考核 结果,健全完善工资总额预算体系,组织做好预算编制、执行及 内部监督、清算工作。 第十条 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 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者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等特 -3- 殊情况的企业,经认定可以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 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当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十一条 对市场竞争力强、工资分配自律性强,且未出现 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负面清单中所列情形的企业,经镇政府 同意后,可探索试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由镇管企业依法依规自 主制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自主进行工资总额清算。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 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构建工资效益 联动、效率对标调节和工资水平调控等共同组成的决定机制。 第十三条 企业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当年工资总 额的基数。年度间工资总额波动较大的,经镇政府同意后,以前 三年工资总额平均数为准。 第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 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联动指标、考核 目标原则上三年保持稳定。原则上以经审计的财务决算合并报表 数为准,未执行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汇总报 表为准。确定指标口径时,应剔除资产处置等非经营性或非主营 业务因素。 -4- 第十五条 竞争类企业联动指标主要包括利润总额、主业利 润、经济增加值、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主业收入等反映经济 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科技类企业联 动指标可增加专利申请数、专利授权数等反映科研能力和成果转 化能力的指标。 第十六条 功能类企业,以完成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为 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主要考核功能作用、任务完成率、经 营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以及在为保障民生、社会效益等 方面的服务水平、营运效率、成本控制、保障能力等。 第十七条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本年度工资总额增幅可在 不超过经济效益增幅范围内确定。其中,本年度劳动生产率未提 高、上年度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度 职工平均工资相当于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3 倍 及以上的,本年度工资总额增幅应适度调低。企业经济效益下降 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本年度工资总额原则 上相应下降。其中,本年度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度人工成本 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相 当于同期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70%及以下的,本年度 工资总额可依据对标结果适当少降。 第十八条 功能类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 -5- 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本年度工资总额增幅应适度调低, 且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 控目标。 第十九条 企业经济效益剧烈波动,导致按照工资效益联动 机制工资总额增长超过政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上线的,原则 上应当以工资总额增量不超过利润总额增量为前提;导致工资总 额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考虑企业工资支付能力、职工工资水平 等因素,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可按照不超过 20%确定。 第二十条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出现重大风险的, 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按工效联动机制下降。 为促进亏损企业扭亏为盈,提高经济效益,减亏企业,工资 总额增长按照不超过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扭亏为盈企业,工资 总额增长按照不超过工资指导线中线安排。 第二十一条 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 革等试点的国有控股企业,从挂钩指标、管理方式等方面实行差 异化管理。对承担特殊任务、或者处于初创期、重组改制期等特 殊发展阶段的,可以按照相关政策实行“一企一策”的工资总额 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从人均劳动生产总值、人 -6- 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反映职工人均产出和绩效 的指标中选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从人工成本利润率、 人事费用率等指标中选取。 第二十三条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 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外部兼并 重组、撤销、新设立企业或机构等涉及人员变动较大、影响工资 总额较多的,可以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并相应调整次年工 资总额基数。 当年新设镇管企业的工资总额,由镇政府根据其功能定位、 行业特点、职工人数,结合本市、本行业或市场对标企业职工平 均工资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第二十四条 镇管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集团公司本部职工工 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人员结构及工资水平的对标情况,本部平 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当年集团公司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第二十五条 企业联动指标、考核指标受国家政策调整、不 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导致指标大幅度下降的,可以适当考虑政策性 影响因素,合理确定与联动指标、考核指标挂钩的工资总额。 第四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7- 第二十六条 镇管企业及其本部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履 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当年 6 月底前报镇政府备案或核准后 执行。 第二十七条 镇国资委建立镇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 制度,对镇管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主要 指标进行跟踪监测,督促镇管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 制。 第二十八条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经备案或核准后,要结合内 部工资管理制度和经济效益完成进度,合理安排月份工资支出, 有效调节人工成本,确保已确认的工资总额预算顺利执行。遇客 观因素重大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应于每年 11 月底前向镇政 府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阐明正当理由,经复核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镇管企业应当于每年 4 月向镇政府提交上年工 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镇政府依据财务决算数据,对镇管企 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和贯彻落实收入分配政策进行总体清 算评价。 第五章 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 -8- 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 行情况动态监控和预警机制,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稳健实施。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深化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坚持“效 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优化完善工资分配机制,建立健全 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的薪酬制度,科学设置职位、岗位体系,合 理确定不同职位、岗位的薪酬标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薪酬 制度应有利于本企业战略目标实施、核心竞争力提升及吸引人才, 在工资分配中要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企业生产经营紧缺 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研发人才以及高技能人才倾斜,探索实 行协议工资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为更好地吸引和激励关键岗位 职工,企业应定期开展薪酬标准市场对标,与国际、国内和京冀 及周边同行业、同规模、同效益的各类企业中的同职位人员进行 对比。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调整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关系的重 要形式,合理拉开工资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充分体现效 率优先原则,提升职工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三十二条 完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与企业效益、 分管部门贡献、个人业绩紧密挂钩的机制,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 做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企业效益未增长,薪酬 不得增长,部门业绩未完成或个人考核不达标,薪酬相应下降。 加强全员绩效考核,合理确定业绩指标,实现职工个人工资与业 -9- 绩贡献同向同步增减。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不断优化职工工资收入结构,实现 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发放货币化、发放办法透明化。实行工资 总额全口径管理,将职工工资性收入全部纳入工资总额进行管理, 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全面实行 银行机构代发工资、职工工资台账和职工工资支付清单等工资支 付制度,保障职工工资权益。 第六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控股股东要加强对企业预 算执行情况监管,强化经济效益等指标完成情况核定,加大审计 力度,剔除不实部分,防止虚增收入、少计成本、虚盈实亏等行 为,从根本上压实企业经济效益。 第三十五条 镇管企业应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 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董事会 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监督工资 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监事会和工会对工资分配应发挥监督作用。 依法依规做好厂务公开,向职工公布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则等情 况,接受职工监督。 - 10 - 第三十六条镇管企业应通过公开网站,每年 9 月底前向社会 披露上年度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 监督。 第三十七条 镇政府组织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严 肃查处违规超提超发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同时加强与 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督合力。对 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除扣回违规发 放的工资总额外,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员给 予经济处罚和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