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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康巴什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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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康巴什 序号 中央主管部 事项名称 门 1 财政部 中介机构从事 代理记账业务 审批 2 国家档案局 延期移交档案 鄂尔多斯市档案局,旗县 审批 级档案主管部门 3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固定资产投资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发改 项目节能审查 委 国家能源局 在电力设施周 围或者电力设 施保护区内进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发改 行可能危及电 委 力设施安全作 业审批 5 国家能源局 可能影响石油 天然气管道保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发改 委 护的施工作业 审批 6 公安部 公章刻制业特 种行业许可 7 公安部 民用枪支及枪 支主要零部件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 、弹药配置许 什区公安分局 可 8 公安部 举行集会游行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 示威许可 什区公安分局 4 实施机关 旗县级财政部门 康巴什区公安分局 9 公安部 大型群众性活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 动安全许可 什区公安分局 10 公安部 户口迁移审批 11 公安部 旗县级公安机关或者盟行 犬类准养证核 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指定 发 部门 12 公安部 易制毒化学品 购买许可(除 第一类中的药 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外) 13 公安部 易制毒化学品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 运输许可 什区公安分局 14 公安部 举办焰火晚会 及其他大型焰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 火燃放活动许 什区公安分局 可 15 公安部 烟花爆竹道路 运输许可 康巴什区公安分局 康巴什区公安分局 康巴什区公安分局 16 公安部 旅馆业特种行 业许可 康巴什区公安分局 17 公安部 民用爆炸物品 购买许可 康巴什区公安分局 18 公安部 民用爆炸物品 运输许可 康巴什区公安分局 19 公安部 剧毒化学品购 买许可 康巴什区公安分局 20 公安部 互联网上网服 务营业场所信 息网络安全审 核 康巴什区公安分局 21 公安部 放射性物品道 路运输许可 康巴什区公安分局 22 公安部 剧毒化学品道 路运输通行许 可 康巴什区交管大队 23 公安部 运输危险化学 品的车辆进入 危险化学品运 输车辆限制通 行区域审批 24 公安部 机动车登记 康巴什区交管大队 康巴什区交管大队 25 公安部 机动车临时通 行牌证核发 康巴什区交管大队 26 公安部 机动车检验合 格标志核发 康巴什区交管大队 27 公安部 机动车驾驶证 核发、审验 康巴什区交管大队 28 公安部 校车驾驶资格 许可 康巴什区交管大队 29 公安部 非机动车登记 康巴什区交管大队 30 公安部 涉路施工交通 安全审查 康巴什区交管大队 31 交通运输部 公路建设项目 设计文件审批 康巴什区交通局 32 交通运输部 公路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 康巴什区交通局 33 交通运输部 公路超限运输 许可 康巴什区交通局 34 交通运输部 涉路施工许可 康巴什区交通局 35 交通运输部 道路旅客运输 经营许可 康巴什区交通局 36 交通运输部 道路旅客运输 站经营许可 康巴什区交通局 37 交通运输部 更新采伐护路 林审批 康巴什区交通运输局 38 交通运输部 出租汽车经营 许可 康巴什区交通运输局 39 交通运输部 出租汽车车辆 运营证核发 康巴什区交通运输局 40 交通运输部 水运工程建设 项目竣工验收 康巴什区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部 在内河通航水 域载运、拖带 超重、超长、 超高、超宽、 半潜物体或者 拖放竹、木等 物体许可 康巴什区交通运输局 41 42 交通运输部 43 交通运输部 内河专用航标 设置、撤除、 位置移动和其 他状况改变审 批 海域或者内河 通航水域、岸 线地工作业许 可 康巴什区交通运输局 康巴什区交通运输局 44 交通运输部 船舶国籍登记 康巴什区交通运输局 45 交通运输部 船员适任证书 核发 康巴什区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部 占用国防交通 控制范围土地 审批 康巴什区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部 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许可(除 使用4500千克 及以下普通货 运车辆从事普 通货运经营外 ) 康巴什区交通局 46 47 48 教育部 民办、中外合 作开办中等及 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 以下学校和其 务服务局,旗县级教育部 门 他教育机构筹 设审批 49 教育部 中等及以下学 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 校和其他教育 务服务局,旗县级教育部 机构设置审批 门 教育部 从事文艺、体 育等专业训练 的社会组织自 行实施义务教 育审批 教育部 各旗区人民政府(由教育 校车使用许可 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 运输部门承办) 50 51 旗县级教育部门 教育部 教师资格认定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旗县级教育部门 教育部 适龄儿童、少 年因身体状况 需要延缓入学 或者休学审批 旗县级教育部门 54 体育总局 举办健身气功 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 活动及设立站 务服务局,旗县级体育部 点审批 门 55 体育总局 高危险性体育 项目经营许可 体育总局 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 临时占用公共 务服务局,旗县级体育部 体育设施审批 门 民政部 社会团体成立 、变更、注销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旗县 登记及修改章 级民政部门 程核准 民政部 民办非企业单 位成立、变更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旗县 、注销登记及 级民政部门 修改章程核准 民政部 宗教活动场所 旗县级民政部门(由旗县 法人成立、变 级宗教部门实施前置审查 更、注销登记 ) 民政部 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 慈善组织公开 务服务局,旗县级民政部 募捐资格审批 门 52 53 56 57 58 59 60 旗县级体育部门 民政部 鄂尔多斯市民政局、鄂尔 殡葬设施建设 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 审批 务局,旗县级民政部门 62 民政部 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 地名命名、更 务服务局,旗县级民政部 名审批 门 63 农业农村部 农药经营许可 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64 农业农村部 兽药经营许可 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65 农业农村部 农作物种子生 产经营许可 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66 农业农村部 食用菌菌种生 产经营许可 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67 农业农村部 使用低于国家 或地方规定的 种用标准的农 作物种子审批 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68 农业农村部 动物及动物产 品检疫合格证 核发 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61 69 农业农村部 动物诊疗许可 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70 农业农村部 动物防疫条件 合格证核发 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71 农业农村部 72 农业农村部 生鲜乳收购站 许可 生鲜乳准运证 明核发 水利基建项目 初步设计文件 审批 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73 水利部 74 水利部 取水许可 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75 水利部 洪水影响评价 类审批 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河道管理范围 内特定活动审 批 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 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76 水利部 77 水利部 78 水利部 79 水利部 80 水利部 81 水利部 82 水利部 83 人力资源社会保 职业培训学校 康巴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障部 筹设审批 保障局 河道采砂许可 城市建设填堵 水域、废除围 堤审批 利用堤顶、戗 台兼做公路审 批 坝顶兼做公路 审批 蓄滞洪区避洪 设施建设审批 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84 人力资源社会保 职业培训学校 康巴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障部 办学许可 保障局 85 人力资源社会保 人力资源服务 康巴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障部 许可 保障局 86 人力资源社会保 劳务派遣经营 康巴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障部 许可 保障局 87 企业实行不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 时工作制和综 康巴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障部 保障局 合计算工时工 作制审批 88 生态环境部 一般建设项目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环境影响评价 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审批 89 生态环境部 江河、湖泊新 建、改建或者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扩大排污口审 批 90 生态环境部 贮存危险废物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康 超过一年的批 巴什区分局 准 91 生态环境部 危险废物经营 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许可 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92 市场监管总局 食品(含保健 食品)经营许 旗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或行政审批局 可设立、变更 、注销 93 市场监管总局 食品生产加工 旗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小作坊登记 或行政审批局 94 95 市场监管总局 企业核登记( 含私营企业登 旗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或行政审批局 记)、变更、 注销 市场监管总局 农民专业合作 社设立、变更 旗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或行政审批局 、注销登记( 含分支机构) 96 市场监管总局 97 市场监管总局 个体工商户注 旗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册、变更、注 或行政审批局 销登记 计量标准器具 旗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核准 或行政审批局 98 市场监管总局 承担国家法定 旗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计量检定机构 或行政审批局 任务授权 99 市场监管总局 药品零售企业 旗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许可事项变更 或行政审批局 100 国家药监局 科研和教学用 毒性药品购买 审批 康巴什区市场监管局 101 市场监管总局 食品生产许可 旗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或行政审批局 增值税防伪税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 控系统最高开 康巴什区税务局 票限额审批 102 税务总局 103 国家卫生健康委 饮用水供水单 位卫生许可 康巴什区卫健委 104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公共场所卫生 许可 康巴什区卫健委 105 医疗机构建设 项目放射性职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业病危害预评 价报告审核 康巴什区卫健委 106 医疗机构建设 项目放射性职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业病防护设施 竣工验收 康巴什区卫健委 107 国家卫生健康委 108 医疗机构设置 审批 医疗机构执业 国家卫生健康委 登记 康巴什区卫健委 康巴什区卫健委 109 母婴保健技术 国家卫生健康委 服务机构执业 许可 康巴什区卫健委 110 放射源诊疗技 国家卫生健康委 术和医用辐射 机构许可 康巴什区卫健委 111 国家卫生健康委 单采血浆站设 置审批 康巴什区卫健委 112 国家卫生健康委 医师执业注册 康巴什区卫健委 113 国家卫生健康委 乡村医生执业 注册 康巴什区卫健委 114 国家卫生健康委 母婴保健服务 人员资格认定 康巴什区卫健委 115 国家卫生健康委 护士执业注册 康巴什区卫健委 116 国家中医药局 确有专长的中 医医师资格认 定 康巴什区卫健委 117 国家中医药局 确有专长的中 医医师执业注 册 康巴什区卫健委 118 国家中医药局 119 国家中医药局 120 文化和旅游部 121 文化和旅游部 营业性演出审 旗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或 批 行政审批局 122 文化和旅游部 娱乐场所经营 旗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或 活动审批 行政审批局 中医医疗机构 康巴什区卫健委 设置审批 中医医疗机构 康巴什区卫健委 执业登记 文艺表演团体 旗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或 设立审批 行政审批局 123 文化和旅游部 124 文化和旅游部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互联网上网服 旗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或 务营业场所筹 行政审批局 建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 旗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或 务经营活动审 行政审批局 批 国家文物局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由 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 务服务局承办,征得上一 级文物部门同意),各旗 建设工程文物 区人民政府(由文物部门 承办,征得上一级文物部 保护许可 门同意);鄂尔多斯市行 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 县级文物部门或行政审批 局 国家文物局 文物保护单位 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 原址保护措施 务服务局,旗县级文物部 审批 门或行政审批局 国家文物局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由 核定为文物保 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 护单位的属于 务服务局承办,征得上一 国家所有的纪 级文物部门同意),各旗 念建筑物或者 区人民政府(由文物部门 古建筑改变用 承办,征得上一级文物部 途审批 门同意) 国家文物局 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 不可移动文物 务服务局,旗县级文物部 修缮审批 门或行政审批局 国家文物局 非国有文物收 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 藏单位和其他 务服务局,旗县级文物部 单位借用国有 门或行政审批局 馆藏文物审批 国家文物局 博物馆处理不 够入藏标准、 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 无保存价值的 务服务局,旗县级文物部 文物或标本审 门或行政审批局 批 131 应急部 132 广电总局 133 广电总局 134 广电总局 公众聚集场所 投入使用、营 业前消防安全 检查 康巴什区消防救援大队 鄂尔多斯市新闻出版广电 局 广播电视专用 (代广电总局受理并逐级 频段频率使用 上报),旗县级广播电视 许可 主管部门(代广电总局受 理并逐级上报) 鄂尔多斯市新闻出版广电 局 广播电台、电 (代广电总局受理并逐级 视台设立、终 上报),旗县级广播电视 止审批 主管部门(代广电总局受 理并逐级上报) 鄂尔多斯市新闻出版广电 广播电台、电 局 视台变更台名 (代广电总局受理并逐级 、台标、节目 上报),康巴什区新闻出 设置范围或节 版广电局(代广电总局受 目套数审批 理并逐级上报) 广电总局 乡镇设立广播 电视站和机关 鄂尔多斯市新闻出版广电 、部队、团体 局(复审) 、企业事业单 ,康巴什区新闻出版广电 位设立有线广 局(初审) 播电视站审批 广电总局 鄂尔多斯市新闻出版广电 有线广播电视 局(复审) 传输覆盖网工 ,康巴什区新闻出版广电 程验收审核 局(初审) 广电总局 鄂尔多斯市新闻出版广电 广播电视视频 局(受理并逐级上报)康 点播业务审批 巴什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受理并逐级上报) 广电总局 鄂尔多斯市新闻出版广电 卫星电视广播 局(复审) 地面接收设施 ,康巴什区新闻出版广电 安装服务许可 局(初审) 139 广电总局 鄂尔多斯市新闻出版广电 设置卫星电视 局(复审) 广播地面接收 ,康巴什区新闻出版广电 设施审批 局(初审) 140 新闻出版署 出版物零售业 康巴什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务经营许可 141 国家电影局 鄂尔多斯市新闻出版广电 电影放映单位 局,康巴什区新闻出版广 设立审批 电局 142 国家烟草局 烟草专卖零售 许可 135 136 137 138 143 应急部 旗县级烟草部门 石油天然气建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设项目安全设 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施设计审查 应急部 金属冶炼建设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项目安全设施 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设计审查 应急部 生产、储存危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险化学品建设 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受 项目安全条件 委托实施) 审查 146 应急部 生产、储存危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险化学品建设 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受 项目安全设施 委托实施) 设计审查 147 应急部 危险化学品经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营许可 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48 应急部 生产、储存烟 花爆竹建设项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目安全设施设 计审查 149 应急部 烟花爆竹经营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许可 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144 145 150 矿山建设项目 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监局 安全设施设计 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审查 151 设置大型户外 广告及在城市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物、设施 局 上悬挂、张贴 宜传品审批 152 住房城乡建设部 153 关闭、闲置、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 拆除城市环境 局 卫生设施许可 154 住房城乡建设部 155 从事城市生活 垃圾经营性清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 扫、收集、运 局 输、处理服务 审批 156 住房城乡建设部 157 拆除、改动、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 迁移城市公共 局 供水设施审核 158 拆除、改动城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 镇排水与污水 局 处理设施审核 建筑工程施工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许可 局 拆除环境卫生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设施许可 局 城镇污水排入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排水管网许可 局 159 由于工程施工 、设备维修等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 局 原因确需停止 供水的审批 160 住房城乡建设部 燃气经营许可 161 燃气经营者改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 动市政燃气设 局 施审批 162 住房城乡建设部 163 特殊车辆在城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道路上行驶 局 审批 164 改变绿化规划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 、绿化用地的 局 使用性质审批 165 工程建设涉及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 城市绿地、树 局 木审批 166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消防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设计审查 局 167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设工程消防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验收 局 168 在村庄、集镇 规划区内公共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 场所修建临时 局 建筑等设施审 批 169 住房城乡建设部 170 住房城乡建设部 供热经营许可 171 住房城乡建设部 172 应建防空地下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室的民用建筑 局(康巴什区人民防空办 项目报建审批 公室)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 市政设施建设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类审批 局 建筑起重机械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使用登记 局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 城市建筑垃圾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处置核准 局 173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拆除人民防空 住房城乡建设部 局(康巴什区人民防空办 工程审批 公室) 174 在危及人防工 程范围内采石 、挖沙、取土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修建地面建 局(康巴什区人民防空办 住房城乡建设部 筑、埋设地下 公室) 管线和人防工 程口部修建其 他建筑物许可 175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人民防空警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 局(康巴什区人民防空办 设施拆除审批 公室) 176 城市修建地下 通道或者地下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场、仓库工 局(康巴什区人民防空办 程兼顾人民防 公室) 空需要审查 177 住房城乡建设部 178 历史文化街区 、名镇、名村 核心保护范围 内拆除历史建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 筑以外的建筑 局会同康巴什区文旅局 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审 批 179 历史建筑外部 修缮装饰、添 加设施以及改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变历史建筑的 局会同康巴什区文旅局 结构或者使用 性质审批 180 临时性建筑物 搭建、堆放物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 局 料、占道施工 审批 181 自然资源部 历史建筑实施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原址保护审批 局会同康巴什区文旅局 开采矿产资源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 审批 巴什区分局 182 自然资源部 建设项目用地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 预审与选址意 巴什区分局 见书核发 183 自然资源部 乡(镇)村企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由鄂 业使用集体建 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 设用地审批 什区分局承办) 184 自然资源部 乡(镇)村公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由鄂 共设施、公益 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 事业使用集体 什区分局承办) 建设用地审批 185 自然资源部 临时用地审批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 巴什区分局 建设用地、临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 时建设用地规 自然资源部 巴什区分局 划许可 开发未确定使 用权的国有荒 康巴什区人民政府(由鄂 山、荒地、荒 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巴 自然资源部 什区分局承办) 滩从事生产审 查 建设工程、临 国务院城乡规划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 时建设工程规 主管部门 巴什区分局 划许可 国务院城乡规划 乡村建设规划 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康 主管部门 许可 巴什区分局 国家宗教局 鄂尔多斯市宗教事务局( 宗教活动场所 由旗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初 筹备设立审批 审) 国家宗教局 宗教活动场所 设立、变更、 注销登记 康巴什区宗教事务局 国家宗教局 宗教活动场所 内改建或者新 建建筑物许可 鄂尔多斯市宗教事务局 国家宗教局 宗教临时活动 地点审批 康巴什区宗教事务局 194 国家宗教局 宗教团体、宗 教院校、宗教 活动场所接受 境外捐赠审批 康巴什区宗教事务局 195 国家事业单位 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登记 康巴什区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局 193 康巴什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 设定和实施依据 主管部门 是否纳 入全区 行政许 可事项 清单 全市范围内实 市级 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 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 鄂尔多斯市财 政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鄂尔多斯市档 案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 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鄂尔多斯市康 巴什区发改委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鄂尔多斯市康 巴什区发改委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鄂尔多斯市康 巴什区发改委 是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 鄂尔多斯市公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 安局 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鄂尔多斯市公 安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 例》 鄂尔多斯市公 安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公 安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鄂尔多斯市公 安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鄂尔多斯市公 安局 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公 安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公 安局 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 鄂尔多斯市公 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 安局 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公治〔2010〕 592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进 鄂尔多斯市公 一步深化烟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 安局 通知》(公治安明发〔2019〕218号) 是 是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 鄂尔多斯市公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 安局 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公 安局 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公 安局 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公 安局 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公 安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公 是 安局 鄂尔多斯市公 安局交通管理 支队 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公 安局交通管理 支队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鄂尔多斯市公 安局交通管理 支队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鄂尔多斯市公 安局交通管理 支队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鄂尔多斯市公 安局交通管理 支队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鄂尔多斯市公 安局交通管理 支队 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公 安局交通管理 支队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鄂尔多斯市公 安局交通管理 支队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鄂尔多斯市公 安局交通管理 支队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令2018年第4号) 鄂尔多斯市交 通运输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 部令 2004年第3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令 2018年第4号) 鄂尔多斯市交 通运输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鄂尔多斯市交 通运输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 鄂尔多斯市交 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 通运输局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鄂尔多斯市交 通运输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鄂尔多斯市交 通运输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鄂尔多斯市交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 通运输局 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 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 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 鄂尔多斯市交 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通运输局 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 家网信办令 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 号修正) 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 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 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 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 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 号修正) 鄂尔多斯市交 通运输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令2018 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 年第 32号修正)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令2019年第44号) 鄂尔多斯市交 通运输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 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 2018〕19号) 鄂尔多斯市交 通运输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交 通运输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鄂尔多斯市交 通运输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 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 2018〕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 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 2018)19号)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鄂尔多斯市交 通运输局 是 鄂尔多斯市交 通运输局 是 鄂尔多斯市交 通运输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 鄂尔多斯市交 通运输局 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 年第17号修正)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0〕41号) 康巴什区教育 体育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康巴什区教育 体育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康巴什区教育 体育局 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康巴什区教育 体育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防交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康巴什区教育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体育局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法>办法》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康巴什区教育 体育局 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2006 年第9号) 康巴什区教育 体育局 是 《全民健身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康巴什区教育 体育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康巴什区教育 体育局 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康巴什区民政 局 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康巴什区民政 局 是 《宗教事务条例》 康巴什区民政 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康巴什区民政 局 是 《殡葬管理条例》 康巴什区民政 局 是 《地名管理条例》 康巴什区民政 局 是 《农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康巴什区农牧 和水利局 康巴什区农牧 和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 康巴什区农牧 和水利局 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 2019年第2号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 康巴什区农牧 和水利局 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 是 是 是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康巴什区农牧 和水利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 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 正) 康巴什区农牧 和水利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鄂尔多斯市农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牧局,旗县级 2008年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农业农村部门 修正) 是 康巴什区农牧 和水利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 康巴什区农牧 和水利局 康巴什区农牧 和水利局 是 是 康巴什区农牧 和水利局 是 康巴什区农牧 和水利局 是 康巴什区农牧 和水利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康巴什区农牧 和水利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康巴什区农牧 和水利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康巴什区农牧 和水利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康巴什区农牧 和水利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康巴什区农牧 和水利局 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康巴什区农牧 和水利局 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 康巴什区农牧 和水利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鄂尔多斯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令第155号公布,2018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鄂尔多斯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是 是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 〕503号) 鄂尔多斯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生 态环境局康巴 什区分局 是 鄂尔多斯市生 态环境局康巴 什区分局 是 鄂尔多斯市生 态环境局 是 鄂尔多斯市生 态环境局康巴 什区分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 局令第24号) 康巴什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 是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 品摊贩管理条例》 康巴什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 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 发〔2019〕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康巴什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康巴什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 是 《个体工商户条例》 康巴什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康巴什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康巴什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康巴什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 是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鄂尔多斯市行 政审批和政务 服务局 康巴什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 是 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 鄂尔多斯市康 巴什区税务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鄂尔多斯市卫 健委 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卫 健委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鄂尔多斯市卫 健委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鄂尔多斯市卫 健委 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卫 健委 鄂尔多斯市卫 健委 是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鄂尔多斯市卫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 健委 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 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 鄂尔多斯市卫 例》 健委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是 是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卫 健委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 生计生委令第13号) 鄂尔多斯市卫 健委 是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卫 健委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 鄂尔多斯市卫 健委 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 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护士条例》 鄂尔多斯市卫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健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 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 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 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 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是 是 鄂尔多斯市卫 健委 是 鄂尔多斯市卫 健委 是 鄂尔多斯市卫 健委 鄂尔多斯市卫 健委 康巴什区文旅 局 是 是 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 部令第47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康巴什区文旅 局 是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康巴什区文旅 局 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康巴什区文旅 局 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康巴什区文旅 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康巴什区文旅 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康巴什区文旅 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康巴什区文旅 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康巴什区文旅 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康巴什区文旅 局 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 康巴什区文旅 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一次修订,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 起施行;依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康巴什区消防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救援大队 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 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 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 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 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 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 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 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 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康巴什区新闻 出版广电局 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康巴什区新闻 出版广电局 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康巴什区新闻 出版广电局 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 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康巴什区新闻 出版广电局 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康巴什区新闻 出版广电局 是 康巴什区新闻 出版广电局 是 康巴什区新闻 出版广电局 是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康巴什区新闻 出版广电局 是 《出版管理条例》 康巴什区新闻 出版广电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播电影 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公布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1号修正) 康巴什区新闻 出版广电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鄂尔多斯市康 巴什区烟草专 卖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 康巴什区应急 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 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公布,广播电视 总局令第9号修正)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 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 布,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正) 《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 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 2010〕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康巴什区应急 管理局 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康巴什区应急 管理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康巴什区应急 管理局 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79号修正) 康巴什区应急 管理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康巴什区应急 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65号) 康巴什区应急 管理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81号修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康巴什区应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 管理局 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 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3 〕120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 2021年第1号) 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城 管执法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 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 令第52号修正)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是 《城市供水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内 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2016 年第二次修正)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是 《城市供水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内 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2016 年第二次修正)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是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 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内 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 《城市绿化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内 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 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 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 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鄂尔多斯市住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房和城乡建设 民防空法〉办法》 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 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鄂尔多斯市住 民防空法〉办法》 房和城乡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 局 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是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防空法〉办法》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是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防空法〉办法》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是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防空法〉办法》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是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是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是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自 然资源局康巴 什区分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 源部令第68号) 鄂尔多斯市自 然资源局康巴 什区分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办法》 鄂尔多斯市自 然资源局康巴 什区分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办法》 鄂尔多斯市自 然资源局康巴 什区分局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鄂尔多斯市自 然资源局康巴 什区分局 鄂尔多斯市自 然资源局康巴 什区分局 鄂尔多斯市自 然资源局康巴 什区分局 鄂尔多斯市自 然资源局康巴 什区分局 鄂尔多斯市自 然资源局康巴 什区分局 是 是 是 是 是 《宗教事务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 康巴什区宗教 事务局 是 《宗教事务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 康巴什区宗教 事务局 是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国宗发〔2018〕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 康巴什区宗教 事务局 是 《宗教事务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 康巴什区宗教 事务局 是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国宗发〔2018〕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 鄂尔多斯市宗 教事务局 是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4号) 鄂尔多斯市事 业单位登记管 理局 是 (2022年) 全市范围内实施机关描述 旗县级 审批 市、旗两 级 分级审批 详细说明 √ √ 由康巴什区委办公室(档 案局)直接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发改委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发改委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发改委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公安分局直接 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公安分局直接 受理并初审,初审结果报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 由康巴什区公安分局直接 受理并初审,初审结果报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 √ 由康巴什区公安分局直接 受理并初审,人数在5000 人以上由市局审批,5000 人以下由分局受理;大型 群众活动由国务院公安部 门审批 由康巴什区公安分局直接 受理审批。 新增行政许可事项,此事 项还在草拟中,康巴什区 公安分局未办理,具体办 理流程还未公布。 √ 由康巴什区公安分局刑侦 大队直接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公安分局刑侦 大队直接受理审批。康巴 什没有易制毒化学品的销 售企业,均为易制毒化学 品使用、销售企业,且销 售企业不涉及对外业务, 运输为同城运输,无需办 理运输许可证,康巴什公 安分局近5年内未受理过 此事项,政务平台上此事 项已停用。 √ √ 由康巴什区公安分局直接 受理并初审,初审结果报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由康巴什区公安分局直接 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公安分局直接 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公安分局直接 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公安分局直接 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公安分局直接 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公安分局直接 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公安分局直接 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交管大队直接 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交管大队直接 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交管大队直接 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交管大队直接 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交管大队直接 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交管大队直接 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交管大队直接 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交管大队直接 受理审批。 由康巴什区交管大队直接 受理审批。 √ √ 一体化平台未找到此项 由康巴什区交通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交通局直接受 理审批 √ 一体化平台未找到此项 √ 由康巴什区交通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交通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交通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交通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交通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交通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交通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交通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交通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交通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交通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审批 √ 由康巴什区交通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直 接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直 接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直 接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直 接受理审批。 √ 网上个人申请—准备材料 —现场确认—接收材料— 面试—公示—康巴什区教 育体育局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直 接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直 接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直 接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教育体育局直 接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民政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民政局直接受 理审批。 √ 康巴什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开展前期的审核审批工作 ,康巴什区民政局在收到 康巴什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出具的同意成立宗教活动 场所文件的前提下出具宗 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后期对宗教活动场所的 监管由康巴什区民族事务 委员会开展。 √ 由康巴什区民政局直接受 理审批。 √ √ √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 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 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 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 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 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 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 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 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 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 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审批。 由康巴什区民政局直接受 理审批。 由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审批。 由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审批。 √ 由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审批。 √ 由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审批。 √ 由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审批。 √ 由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审批。 √ 由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审批。 √ 由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审批。 由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审批。 由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审批。 √ √ √ 由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审批。 √ 由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审批。 √ 由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审批。 √ 由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审批。 √ 由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审批。 √ 由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审批。 √ 由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审批。 √ 由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审批。 √ 由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审批。 √ 由康巴什区农牧和水利局 审批。 √ 名称为“康巴什区XXX职 业培训学校”由康巴什区 综合窗口接件康巴什区人 社局局受理审批。 √ 培训等级为初级工的由康 巴什区综合窗口接件,康 巴什区人社局局受理审批 ,中级工、高级工审批需 转报市行政审批局批准。 由康巴什区综合窗口接件 ,康巴什区人社局受理审 批。 由康巴什区综合窗口接件 ,康巴什区人社局受理审 批。 √ √ √ 由康巴什区综合窗口接件 ,康巴什区人社局受理审 批。 √ 由康巴什区生态环境分局 受理并直接办理。 √ 由康巴什区生态环境分局 受理初审,初审后由鄂尔 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复审。 √ 由康巴什区生态环境分局 受理并直接办理 √ 由康巴什区生态环境分局 受理并直接办理。 √ 由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直接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直接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直接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直接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直接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直接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直接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直接受理审批。 √ 康巴什区市场监管局受理 审批 √ 由康巴什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直接受理审批。 √ 由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 市康巴什区税务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卫健委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卫健委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卫健委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卫健委直接受 理审批 √ √ 由康巴什区卫健委直接受 理审批 由康巴什区卫健委直接受 理审批 √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初审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委 员会(复审)区级卫生健 康部门(出证) √ 由康巴什区卫健委直接受 理审批 √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初审 ),鄂尔多斯市卫生健康 委员会(二审) √ √ 由康巴什区卫健委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卫健委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卫健委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卫健委直接受 理审批 √ 旗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初审)鄂尔多斯市卫生健 康委员会(复审),自治 区卫健委(终审) √ √ √ √ √ 由康巴什区卫健委直接受 理审批 由康巴什区卫健委直接受 理审批 由康巴什区卫健委直接受 理审批 由康巴什区文旅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文旅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文旅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文旅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文旅局直接受 理审批。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由 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 务服务局承办,征得上一 级文物部门同意),各旗 区人民政府(由文物部门 承办,征得上一级文物部 门同意);鄂尔多斯市行 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旗 县级文物部门或行政审批 局 √ 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 务服务局,旗县级文物部 门或行政审批局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由 鄂尔多斯市行政审批和政 务服务局承办,征得上一 级文物部门同意),各旗 区人民政府(由文物部门 承办,征得上一级文物部 门同意) √ 由鄂尔多斯市文旅局或康 巴什区文旅局受理审批 √ 由鄂尔多斯市文旅局或康 巴什区文旅局受理审批 √ 由鄂尔多斯市文旅局或康 巴什区文旅局受理审批 ✔ √ √ √ 鄂尔多斯市新闻出版广电 局 (代广电总局受理并逐级 上报),康巴什区新闻出 版广电局(代广电总局受 理并逐级上报) 鄂尔多斯市新闻出版广电 局 (代广电总局受理并逐级 上报),康巴什区新闻出 版广电局(代广电总局受 理并逐级上报) 鄂尔多斯市新闻出版广电 局 (代广电总局受理并逐级 上报),康巴什区新闻出 版广电局(代广电总局受 理并逐级上报) √ 鄂尔多斯市新闻出版广电 局(复审) ,康巴什区新闻出版广电 局(初审) √ 鄂尔多斯市新闻出版广电 局(复审) ,康巴什区新闻出版广电 局(初审) √ 鄂尔多斯市新闻出版广电 局(受理并逐级上报)康 巴什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受理并逐级上报) √ 鄂尔多斯市新闻出版广电 局(复审) ,康巴什区新闻出版广电 局(初审) √ 鄂尔多斯市新闻出版广电 局(复审) ,康巴什区新闻出版广电 局(初审) √ 康巴什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 鄂尔多斯市新闻出版广电 局(复审),康巴什区新 闻出版广电局(初审) √ 由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烟 草专卖局直接受理审批。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 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 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号修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 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 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 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 一〔2013〕143号)明确 ,哪一级立项,哪一级负 责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 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 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号修正)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 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91号)明 确,哪一级立项,哪一级 负责审查。 √ 康巴什区应急管理局受鄂 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委托 实施。 康巴什区应急管理局受鄂 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委托 实施。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明 确,实行两级审批。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 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 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号修正)明确,哪一 级立项,哪一级审查。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 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65号)规定,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许可证由旗县级 办理。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 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 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号修正)规定,哪一 级立项,哪一级负责审查 。 √ 由康巴什区住建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住建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住建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住建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住建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住建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住建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住建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住建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住建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住建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住建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住建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住建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住建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住建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住建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住建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住建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住建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住建局直接受 理审批。 √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康巴什区人民防空办 公室)直接受理审批 √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康巴什区人民防空办 公室)直接受理审批 √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康巴什区人民防空办 公室)直接受理审批 √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康巴什区人民防空办 公室)直接受理审批 √ 康巴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康巴什区人民防空办 公室)直接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住建局会同康 巴什区文旅局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住建局会同康 巴什区文旅局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住建局会同康 巴什区文旅局受理审批。 √ 由康巴什区住建局直接受 理审批。 √ 由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康巴什区分局直接受理审 批。 √ 由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康巴什区分局直接受理审 批。 √ 由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康巴什区分局直接受理审 查,报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批准。 √ 由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康巴什区分局直接受理审 查,报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批准。 由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康巴什区分局直接受理审 批。 由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康巴什区分局直接受理审 批。 √ √ 由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康巴什区分局直接受理审 查,报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批准。 √ 由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康巴什区分局直接受理审 批。 由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 康巴什区分局直接受理审 批。 √ √ √ √ √ 旗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 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 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初审完 上报市宗教事务局,变更 、注销登记由原登记机关 办理。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 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 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 续。 √ 由信教公民代表向旗县级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 出申请,旗县级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 宗教团体和苏木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后 ,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 地点。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 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 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 当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康巴什区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局直接受理审批 设定和实施依据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 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 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 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 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 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 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此事项已由行政许可改为告知承诺制,康巴什分局 已落实告知承诺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011年2月16日发布,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修订)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 规定履行职责(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 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 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 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 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 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 的合法用途说明。 (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发布,2011 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 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 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 三次修正)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 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 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 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 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 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 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 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 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 、转让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 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 办理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 、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 机动车登记。 3.【部委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 月04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 定》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 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 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 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 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 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 得临时通行牌证。 2.【部委规章】《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 定》 (2006年12月1日公安部令第90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外国机动车临时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 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3.【部委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 04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 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 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 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 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 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 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 提交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以及机 动车出口证明; (六)属于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 提交书面申请,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或者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 证明、凭证,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三项规定情形,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核发有效 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 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 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情形 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 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 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 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 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 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 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 给检验合格标志。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 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 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 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 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 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 验1次; 3.【部委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2月 04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修正,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 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 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 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 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 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 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 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五条 对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 志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 或者免税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 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 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化,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 同时,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 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与纸质检验合格标志具有同 等效力。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 三次修正)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 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 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 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 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 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 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 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 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并监制。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 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 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 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 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 行审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 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 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 起3日内补发。 3.【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 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 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 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 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 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1.【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 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2年4月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 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 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 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 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 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2. 【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 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 )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 、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在驾驶证有效 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一年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 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 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 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验时,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 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 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 三次修正)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 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 三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 ,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 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 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 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 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 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 通秩序。 2.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 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 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 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 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 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 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准。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交付使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 )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 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 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 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 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 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 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 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 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 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 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 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 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 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 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 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 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 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 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 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 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 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 理并审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 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 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 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 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 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 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一类、二类客 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 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 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 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 车40辆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 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 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 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 )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 运客车20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 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 (二)从事客 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 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 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 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 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 )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 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提出申请; (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 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在直辖 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 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 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 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 ;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 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 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根据《国务院关于取 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 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 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 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 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 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 保护工作。 根据《决定》,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 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自治区清单等,实施机关应包 括旗县级。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 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 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 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根据《决定》,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 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自治区清单等,实施机关应包 括旗县级。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 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 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 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 第44号)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 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 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 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 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 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无 无 无 无 无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 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 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 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备案。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 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 总局令第3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 视总局令第35号公布,广播电视总局令第9号修正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广播电视总局 令第10号修正) 《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 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出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公布,广播电影电视总 局令第51号修正)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 十四条 《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 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 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 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申 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 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 申请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 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 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 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 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二十四条申 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 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 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 ,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 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 -7-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 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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