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_东疆发2022-11(附件1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搜救应急预案).pdf

Colpe28 页 544.121 KB下载文档
_东疆发2022-11(附件1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搜救应急预案).pdf_东疆发2022-11(附件1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搜救应急预案).pdf_东疆发2022-11(附件1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搜救应急预案).pdf_东疆发2022-11(附件1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搜救应急预案).pdf_东疆发2022-11(附件1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搜救应急预案).pdf_东疆发2022-11(附件1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搜救应急预案).pdf
当前文档共28页 2.99
下载后继续阅读

_东疆发2022-11(附件1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搜救应急预案).pdf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 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搜救应急预案 (2022 年修订版) 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 2022 年 3 月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事件分级......................................................................... 1 1.4 工作原则......................................................................... 3 1.5 适用范围......................................................................... 4 2 组织体系................................................................................... 5 2.1 领导机构......................................................................... 5 2.2 办事机构......................................................................... 6 2.3 现场指挥......................................................................... 7 2.4 咨询机构......................................................................... 7 2.5 成员单位......................................................................... 8 2.6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8 3 预警和响应............................................................................... 9 3.1 预警信息......................................................................... 9 3.2 预警响应....................................................................... 11 4 信息报送................................................................................ 11 4.1 遇险信息来源............................................................... 11 4.2 遇险报警的接收、核实和评估...................................11 4.3 遇险信息的报送程序和要求....................................... 13 1 5 应急处置................................................................................ 13 5.1 应急响应....................................................................... 13 5.2 指挥与控制................................................................... 15 5.3 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止、恢复和终止...........................17 5.4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8 5.5 信息发布....................................................................... 18 6 后期处置................................................................................ 18 6.1 善后处理....................................................................... 18 6.2 工作评估....................................................................... 19 7 应急保障................................................................................ 19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9 7.2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19 7.3 医疗保障....................................................................... 19 7.4 治安保障....................................................................... 20 7.5 资金保障....................................................................... 20 8 宣传、培训与演习................................................................ 20 8.1 宣传............................................................................... 20 8.2 培训............................................................................... 20 8.3 演习............................................................................... 20 9 附则.........................................................................................20 9.1 名词术语....................................................................... 20 2 9.2 预案管理....................................................................... 21 附件 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22 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 就便、快速高效的东疆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 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 或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 应急反应程序》、《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天津市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 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天 津东疆保税港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内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1979 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航公约》等 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议,结合东疆保税港区实际, 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 件对人命安全、水域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 上突发事件一般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 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Ⅰ级(特别重大)海上突 1 发事件: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 安全;客船、化学品船舶发生事故,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 命安全;载员 30 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事故;1 万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 安全造成威胁;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事件; 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事件。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重大)海上突发事 件: 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载员 30 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 在海上发生事故;3000 总吨以上、1 万总吨以下的非客船、 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 安全造成威胁;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 保安事件;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事件。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较大)海上突发事 件: 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500 总吨以上、3000 总吨以 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 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 的外轮失踪;危及 3 人以上、10 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 安事件;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2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一般)海上突发事 件: 造成 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 3 人以下生命安 全;500 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 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其他可能造成 一般危害后果的事件。 1.4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在确保人命救助的前提下, 努力实施环境救助和财产救助。充分运用港区 VTS、CCTV 监控系统、AIS 系统等现代科技信息手段,保证信息畅通、 及时、准确;就近、快速指派救助力量;充分发挥专家的咨 询作用,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二)政府领导,依法依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东疆管委会”)对东疆海上搜救责任区内 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 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 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三)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东疆 海上搜救分中心(以下简称“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对本 海上搜救责任区内Ⅲ级、Ⅳ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实行统 一指挥,保证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相互配合,取得最佳 效果。 (四)防救结合,资源共享:“防”是指做好自然灾害 的预警响应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可能; 3 “救”是指保证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 进行救助,减少损失。充分利用东疆港区常备资源,发挥参 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 力。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承担的海上搜救责 任区内由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的海上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定或其他搜 救分中心请求协助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参照本预 案执行。涉及船舶造成污染的,启动《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 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海上搜救责任区范围为:从 d1 点 (39°03′20.8″N117°45′9.3″E)起,沿北支航道东边 线至 d2 点(D5 灯浮 38°58′26.0″N117°48′17.0″E), 从 d2 点起沿主航道北边线连接至 d3 点(31 号灯浮 38° 56′57.0″N117°56′55.0″E),从 d3 点沿直线连接至 d4 点(39°01′24.0″N117°53′33.0″E),从 d4 点沿 直线连接至 d5 点(39°02′57.0″N117°48′27.0″E), 以上 5 点连接与岸线码头所围区域。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海 上搜救责任区见下图: 4 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海上搜救责任区(图中蓝色实线内范围)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一)东疆管委会设立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本搜 救责任区内海上搜救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东疆海 上搜救分中心主任由东疆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 东疆海事局局长、东疆管委会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局长担 任。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由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企 业组成,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 后处理等工作。 (二)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在东疆管委会的领导和天津市海 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海上搜救工作的决策 5 部署; (2)组织编制、修订本搜救责任区海上搜救应急反应 预案; (3)编制本搜救责任区海上搜救经费预算和拟定本搜 救责任区海上搜救规划; (4)确定分中心各搜救成员单位职责; (5)指定本搜救责任区海上搜救力量; (6)组织、协调、指挥本搜救责任区海上搜救应急行 动; (7)定期组织搜救演习、训练及相关培训; (8)部署和督促、检查海上“一救一清三防”( 搜寻 救助,清除大面积海洋污染,防船舶和设施火灾、防抗大风、 防冻破冰)基础与准备工作; (9)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办事机构 (一)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设在东疆海事局,负 责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东 疆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二)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拟定搜救分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2)拟定并组织落实搜救分中心年度工作计划; (3)起草本搜救责任区年度海上搜救经费预算和海上 搜救规划; (4)负责组织日常性海上搜救行动; 6 (5)统一调配、维护和管理应急物资; (6)承担海上搜救应急演练和培训的组织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相关单位海上搜救工作,组织交流 工作经验; (8)负责组织本搜救责任区各种海上搜救工作会议; (9)负责搜救分中心的档案管理工作; (10)起草、制发和处理搜救分中心文件和重要文稿, 编发简报; (11)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现场指挥 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应急 现场指挥由先赶到现场的救援船舶船长担任,如果专业力量 或由搜救分中心派遣的专业救助人员到场后,由专业力量或 搜救分中心派遣的专业救助人员承担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主要职责是: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 令;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确 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及时向应急 指挥机构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准确完整记录应 急救援重要事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 下一步应急行动中止、恢复或终止行动的建议。 2.4 咨询机构 需咨询机构及专家介入的应急处置行动请天津市海上 搜救中心予以支持。 7 2.5 成员单位 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东疆保税港区应急管理 局、东疆保税港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东疆保税港区财 政局、东疆保税港区社会发展局、东疆海事局、滨海新区公 安局天津港分局北京道派出所、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 客运派出所、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交警二大队、天津 市公安局沿海安全保卫总队东海路派出所、滨海新区消防救 援支队东疆保税港区大队、天津港消防五大队、天津海事测 绘中心、天津航标处、天津通信中心、太平洋国际集装箱码 头有限公司、天津国际邮轮母港有限公司,天津汇盛码头有 限公司、天津港轮驳有限公司、天津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景 区运管部、天津盛灏海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航通潜水 工程有限公司等各港航企业。 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承担海上搜救职责的相关单位根 据各自的职责,结合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实际情况,发挥相 应的作用,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 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2.6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专业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 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是: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 指挥,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相关工作;参加海上应急行动 时,听从指挥,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 8 时报告动态;海上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应急指挥机构的要 求提交包括音像、图片、总结等有关信息材料;参加搜救分 中心组织的应急演练、演习。 3 预警和响应 预警和响应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做出相应判断,采取 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 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 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 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3.1.1 预警级别确定 根据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影 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 和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信号表示。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严重预警信息: (1)预计未来 6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 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 12 级以上,或者阵风达 14 级以上并 可能持续; (2)预计未来 6 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 达 12 级以上,或者阵风 13 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 12 级以上,或者阵风 13 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洪水期水位达到保证水位时,监测预报有特大洪 峰。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严重预警信息: 9 (1)预计未来 12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 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 10 级以上,或者阵风 12 级以上并可 能持续; (2)预计未来 6 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 10 级以上,或者阵风 11 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 平 均风力为 10~11 级,或者阵风 11~12 级并可能持续; (3)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 峰。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较重预警信息: (1)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 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 8 级以上,或者阵风 10 级以上并可 能持续; (2)预计未来 12 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 达 8 级以上,或者阵风 9 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 均风力为 8~9 级,或者阵风 9~10 级并可能持续; (3)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预警信息: (1)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 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 6 级以上,或者阵风 8 级以上并可能 持续; (2)预计未来 24 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 达 7 级以上,或者阵风 8 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 均风力为 7 级,或者阵风 8 级并可能持续。 3.1.2 预警信息传递 10 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应及时接收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 发布的海上风险预警信息,并向本搜救责任区相关单位进行 传递。 3.2 预警响应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 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成员单位 应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 和应急救助准备。 4 信息报送 4.1 遇险信息来源 船舶、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或代理人; 海岸电台;卫星地面站;海上救助专用电话(12395);AIS 系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110 报警系统;目击者或知情者; 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4.2 遇险报警的接收、核实和评估 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负责 24 小时值守接收海上 遇 险 报 警 信 息 。 报 警 电 话 : 022-12395 ; 值 班 电 话 : 022-25603112;传真:022-25603110。 (一)报警信息的核实和任务分配: 接到报警信息后,应立即核实险情信息: (1)在查出报警船舶船名后,与该船舶所有人、经营 人、代理人核实遇险情况; (2)经核实,遇险位置不在东疆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时, 立即通报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 11 (二)除上述工作外,还应: (1)保持同了解船舶遇险的机构、单位及个人的联系, 跟踪了解遇险船舶自救、互救以及救助力量采取措施的情况, 并做好记录; (2)接收到由于火灾、爆炸导致的水上险情时,向港 口公安部门通报; (3)接收到海上保安事件时,向公安部门、海警部门 通报; (4)接收到海上传染病突发事件时,向卫生部门通报, 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向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三)险情评估 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对险情信息核实确认后,按照险情 分级标准进行评估: (1)确定险情级别; (2)估算搜救行动的搜救区域,划定临时警戒区及海 上交通管制区域; (3)估算完成搜救任务所需的搜救力量; (4)确定搜寻方式; (5)估算所需的医疗力量,包括医生、设备、专用车 辆数量; (6)估算参加搜救行动的专业力量单位和数量; (7)估算参加搜救行动的非专业力量的部门和数量; (8)估算保证搜救行动顺利开展所需的陆上交通、治 安的控制要求; 12 (9)估算搜救行动开展的规模; (10)确定搜救力量之间,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和搜救 力量间可靠的通信方式; (11)指定现场指挥,由其负责搜救现场的总体指挥和 协调工作,并保持与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联系,及时上报 搜救行动进展。 4.3 遇险信息的报送程序和要求 发生任何级别海上突发事件,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均应 立即向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和东疆管委会报告;险情报告的 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 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 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 应急处置 5.1 应急响应 5.1.1 响应原则 (一)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划分为东疆海上搜救分中 心,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两级响应; (二)险情发生后,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应立即启动本 预案,如有需要可请求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采取应急行动或 跟踪指导。 5.1.2 响应程序 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应根据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确定 的事件等级和海上应急行动的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行动,并 按以下程序处置: 13 (一)Ⅰ级、Ⅱ级应急反应 (1)在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派遣相关搜 救力量赶往现场开展搜救行动; (2)协助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通过 VTS 船舶管理系统、 CCTV 监控系统掌握事发水域附近的船舶动态; (3)协助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向搜救现场的专业救助 单位或事发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航空器下达行动指令; (4)协助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完成下列事项:搜寻方 式和范围的确定;搜救现场通信协调;现场周围受威胁的人 员、船舶、设施的转移、救援力量的选择、对危险源的探测、 控制、消除;现场清理; (5)协助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做好伤员的医疗救助和 医疗移送工作; (6)协助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做好获救人员的疏散、 转移和安置工作; (7)现场指挥按照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建立现 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8)按照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指令将最新的搜救行动 进展情况进行报告。 (二)Ⅲ级、Ⅳ级应急反应 当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为应急指挥机构时: (1)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依据本预案,拟订具体行动 方案,通知搜救成员单位启动相应的应急行动; (2)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必要时可向天津市海上搜救 14 中心请求专家支持; (3)按照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东疆海上搜救分 中心向专业救助单位或其他单位,或事发现场附近的过往船 舶、航空器下达行动指令; (4)接受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对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 指挥的搜救行动进行的指导; (5)及时向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和东疆管委会报告救 援进展情况; (6)视情况增派力量,参与应急救助行动; (7)必要时,请求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协调相关搜救 力量支援搜救行动; (8)跟踪应急行动进展,适时调整应急行动方案; (9)总结、上报。 5.2 指挥与控制 5.2.1 现场指挥机构的指定 指定现场指挥机构时,遵循下列原则: (一)Ⅰ级、Ⅱ级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现场指挥 机构由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指定; (二)Ⅲ级、Ⅳ级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现场指挥 机构由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指定。 5.2.2 应急指挥机构行动 (一)险情确认后,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立即进入应急 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海上突发事件响应等级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 15 挥位置; (2)根据险情评估结果,确定搜救区域,明确工作任 务和具体措施; (3)调集相关海上搜救应急力量和装备、物资等,执 行应急任务; (4)掌握事发现场动态情况,协调附近船舶参与搜救; (5)加强应急通讯保障,建立参与搜救各方的通讯联 络方式; (6)根据现场搜救和处置的需要,指定现场指挥,搜 救行动开始后,在未指定现场指挥的情况下,由最先到达现 场或承担主要任务的搜救船舶自动承担现场指挥职责,相关 单位要积极配合; (7)必要时,协调相关医疗急救机构派出适任的专业 人员,配备必要设备前往现场或指定地点,并做好接收和治 疗伤员等应急准备工作; (8)必要时,发布航行警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9)密切跟踪应急行动进展,及时分析评估搜救措施 和方案,并进行调整和完善; (10)因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受到影响的船舶、设施和人 员,要采取告知、疏散、撤离等安全措施。 5.2.3 现场指挥 (一)执行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指令,组织、指挥和 协调现场海上搜救应急力量开展行动; (二)保持与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联系,及时反馈现 16 场搜救动态情况; (三)安排人员搜集现场搜救和处置行动的照片、录像 等证据资料; (四)根据现场情况,对搜救方案、措施和搜救行动的 中止、恢复或终止提出建议。 5.2.4 海上搜救应急力量 (一)按照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指令,及时抵达事发 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二)向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报告本搜救力量的名称、 位置、出发和抵达时间等信息; (三)抵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 (四)保持与现场指挥的通信联络,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五)根据现场情况,对搜救行动的中止、恢复或终止 提出建议; (六)参加海上搜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不得擅自退 出海上搜救行动。 5.3 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止、恢复和终止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中止、恢复及终止由东疆海上 搜救分中心决定,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做出中止、恢复或者 终止决定后,应当及时通报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单位和个人, 并报告东疆管委会和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 5.3.1 应急处置中止和恢复 (一)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 海上搜救行动无法继续进行时; 17 (二)继续搜救将危及参与搜救人员和搜救船舶、设施、 航空器等自身安全的; (三)中止原因消除后,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应当立即 恢复海上搜救行动。 5.3.2 应急处置终止 (一)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二)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 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三)海上搜救行动已获得成功或者紧急情况已经不复 存在; (四)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者已得到控制, 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 5.4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一)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 防护; (二)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东疆 海上搜救分中心可请求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5.5 信息发布 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东疆管委会统一组织。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一)海事部门对遇险船舶的善后处置提供指导,协助 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东疆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和遇难 18 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6.2 工作评估 海上搜救行动结束后,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针对但不限 于以下情况对搜救行动开展后评估工作: (一)案例社会影响较大; (二)案例具有代表性; (三)案例相关经验可推广借鉴; (四)可从案例中吸取教训和改进工作; (五)上级搜救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和各成员单位要配备保障海上搜 救行动的通讯设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中,由东疆海上 搜救分中心指定搜救行动的通信方式。 7.2 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应建立本搜救责任区海上应急保 障队伍信息库;指定搜救力量应按照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要 求配备搜救设备和救生器材并随时可用;被列入信息库的搜 救力量或应急保障队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东疆海上搜 救分中心。 7.3 医疗保障 按照《天津市海上医疗救援联动机制》(津海搜〔2012〕 14 号)执行;相关内容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19 7.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事发海域沿岸陆上区域的治安秩序, 或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治安保障。 7.5 资金保障 (一)东疆管委会财政局负责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 海上搜救工作; (二)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 费,定期向东疆管委会财政局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东 疆管委会财政局监督。 8 宣传、培训与演习 8.1 宣传 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 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介绍海上突发事件应对常识。 8.2 培训 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负责制定本搜救责任区内总体搜 救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8.3 演习 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每 3 年举行 1 次综合演习;每年举 行 1 次海上搜救专项演习或桌面演习。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海上突发事件: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 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 20 空器海上遇险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 件。 海上搜救责任区:指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所承担的处置 海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本预案中所指“海上”是指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搜救责 任区;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 本数。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东疆管委会负责对外发布,由东疆海上搜救分 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 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东疆海上搜救分中 心搜救应急预案>和<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东疆海上搜救分 中心船舶污染事故预案>的通知》(津东疆发〔2020〕15 号) 中的《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搜救应急预 案》同时废止。 21 附件 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东疆海事局 承担东疆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工作,负责搜救分中心日 常值班和运行管理工作;代行一般性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指挥、 协调职能并组织后评估工作;组织本单位资源参加和支持海上 搜救应急行动;转发海上预警信息;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东疆保税港区应急管理局 协助做好东疆区域应急资源的调配、使用及有关海上突发 事件的报警接收和处置;负责将海上突发事件信息上报滨海新 区应急办;组织本单位力量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 演习演练。 (3)东疆保税港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 协调保障海上应急行动所需的码头泊位;协调相关单位提 供海洋水文、海况和搜救漂移路径预测等信息;协调相关单位 做好海上搜救有关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置;协调海监船参与海上 应急行动;为应急行动提供水源保障;协调相关单位提供气象 信息;组织本单位力量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演习 演练。 (4)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东疆海上搜救工作对口预算单位,负责指定应急保障资金 预算计划,报财政局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并严格按照东疆保 税港区预算制度程序进行管理。 (5)东疆保税港区社会发展局 22 协调新区民政部门,调配救灾生活物资,支持海上搜救应 急行动;负责海上获救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协调新区卫健委 开展海上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工作,负责做好应急 救援中伤残和牺牲人员的优待与抚恤及遇难者的善后处置工作; 组织本单位力量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演习演练。 (6)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北京道派出所、客运派出 所、天津市公安局沿海安全保卫总队东海路派出所 负责为海上搜救工作提供治安保障,组织本单位力量参加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演习演练。 (7)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交警二大队 负责为海上搜救工作提供道路保障,组织本单位力量参加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演习演练。 (8)天津港消防五大队、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东疆保税 港区大队 协助进行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演习演练。 (9)天津海事测绘中心 负责辖区内沉没碍航物的应急扫测工作;组织本单位力量 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演习演练。 (10)天津航标处 负责辖区沉没碍航物标志的应急设置工作;组织本单位力 量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演习演练。 (11)天津通信中心 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海上通信的应急保障工 作。 23 (12)港航企业 各港航企业应组织本单位力量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工作和演习演练;为海上搜救行动提供便利和资源支持。 24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