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pdf
塔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序 事项 子项 权力 号 名称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 使 主 体 承 办 实施层级及 部门职责 机 权限 构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 象范围 追责情形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 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修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 直接实施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 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 1.具体 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 承办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 塔城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 人; 2.人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市人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 2.内设 人力 力资 人力 县 负责县市 贯彻实施 3.在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力资 便于申请人阅取。 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机构负 资源 源服 行政 资源 市 区本级人 人力资源 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源和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人; 服务 务许 许可 服务 区 力资源服 市场法律 4.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社会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条、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3.单位 许可 可审 中心 级 务许可 法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 保障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 批 由的; 700号,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 、第八十一条。 表人或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 分管领 利益造成损害的; 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 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 导。 7.违法收取费用的; 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予以制止。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规章】《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2020年1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保障部第5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 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 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民办 职业 培训 1.民 学校 办职 设立 业培 、分 行政 训学 立、 许可 校设 合并 立审 、变 批 更及 终止 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 塔城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 市人 负责县市 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 县 力资 区本地民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 培训 市 源和 办职业培 正)。 科 区 社会 训学校设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 级 保障 立审批 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局 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行政部门备案。 拟定民办 培训学校 发展规划 和管理规 则并监督 实施,贯 彻落实民 办职业培 训学校管 理办法。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 1.具体 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 承办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 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内设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 便于申请人阅取。 机构负 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 责人;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单位 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法定代 八、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 表人或 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 分管领 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 导。 予以制止。 备注 3 4 5 直接实施责任: 民办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 1.具体 职业 拟定民办 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 承办 培训 培训学校 2.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 塔城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 人; 学校 发展规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 办职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 市人 负责县市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内设 设立 县 和管理规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 业培 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 力资 区本地民 便于申请人阅取。 机构负 、分 行政 培训 市 则并监督 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训学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 源和 办职业培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 责人; 立、 许可 科 区 实施,贯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分 正) 社会 训学校分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单位 合并 级 彻落实民 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立审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 保障 立审批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法定代 、变 办职业培 八、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批 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局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 表人或 更及 训学校管 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 分管领 终止 理办法。 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 导。 审批 予以制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 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 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民办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 1.具体 职业 拟定民办 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 承办 培训 培训学校 3.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 塔城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 人; 学校 发展规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 办职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 市人 负责县市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内设 设立 县 和管理规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 业培 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 力资 区本地民 便于申请人阅取。 机构负 、分 行政 培训 市 则并监督 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训学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 源和 办职业培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 责人; 立、 许可 科 区 实施,贯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合 正) 社会 训学校合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单位 合并 级 彻落实民 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并审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 保障 并审批 3.监督责任: 法定代 、变 办职业培 八、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批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局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 表人或 更及 训学校管 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分管领 终止 理办法。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 导。 审批 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 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 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民办 职业 培训 4.民 学校 办职 设立 业培 、分 行政 训学 立、 许可 校变 合并 更审 、变 批 更及 终止 审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 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 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 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 正)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需由举办者提出,在进 行财务清算后,境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 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塔城 市人 负责县市 县 力资 区本级民 培训 市 源和 办职业培 科 区 社会 训学校变 级 保障 更审批 局 拟定民办 培训学校 发展规划 和管理规 则并监督 实施,贯 彻落实民 办职业培 训学校管 理办法。 1.具体 承办 直接实施责任: 人;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 2.内设 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 机构负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 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责人;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单位 便于申请人阅取。 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法定代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 八、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表人或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分管领 导。 6 7 8 民办 1.具体 职业 拟定民办 承办 培训 培训学校 直接实施责任: 塔城 人; 学校 5.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发展规划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 市人 负责县市 2.内设 设立 办职 第399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县 和管理规 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 力资 区本级民 机构负 、分 业学 行政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 培训 市 则并监督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 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源和 办职业培 责人; 立、 校终 许可 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 科 区 实施,贯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 训学校终 3.单位 合并 止审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 级 彻落实民 便于申请人阅取。 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保障 止审批 法定代 、变 批 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办职业培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 八、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局 表人或 更及 训学校管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分管领 终止 理办法。 导。 审批 企业 实行 不定 时工 作制 和综 合计 算工 时工 作制 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 修正)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 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行政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 许可 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 法。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 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务 派遣 经营 、变 更、 延续 、注 销许 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 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 塔城 负责县市 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 市人 县 区劳务派 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 力资 劳动 行政 市 遣经营、 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 源和 监察 许可 区 变更、延 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 社会 大队 级 续、注销 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保障 许可 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 局 有限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 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 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 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 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 塔城 负责县市 市人 区企业实 县 力资 劳动 行不定时 市 源和 监察 工作制和 区 社会 大队 综合计算 级 保障 工时工作 局 制审批 贯彻执行 职工工作 时间、休 息休假和 假期制度 。 贯彻执行 劳动合同 、劳务派 遣法律制 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 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 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 1.具体 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 承办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 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内设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 便于申请人阅取。 机构负 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 责人;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单位 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 法定代 八、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 表人或 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 分管领 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 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4.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 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 1.具体 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 承办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 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 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内设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 便于申请人阅取。 机构负 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 责人;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单位 第三十条、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 法定代 八、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 表人或 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 分管领 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 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在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 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4.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 由的; 6.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利益造成损害的; 7.违法收取费用的; 8.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10 用人 单位 应当 参加 工伤 保险 而未 参加 加收 滞纳 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 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 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 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 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 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 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1.具体 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承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负责对同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 塔城 人;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 级有关行 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 市人 组织实施 2.内设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 县 政管理部 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机构负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行政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 市 门注册、 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责人;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强制 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 区 登记的用 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 3.单位 4.违法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 级 人单位实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 保障 案件。 法定代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 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施劳动保 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 局 表人或 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障监察 行决定。 分管领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 导。 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 375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 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 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 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 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 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对可 能被 转移 、隐 匿或 者灭 失的 资料 予以 封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 席令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 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具体 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承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责任。 人;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 2.内设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直接实施责任: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机构负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强制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中 责人;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单位 4.违法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定代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表人或 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分管领 6.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 导。 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 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 、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 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行政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 强制 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 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 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塔城 市人 负责县市 县 力资 劳动 区本级社 市 源和 监察 会保险基 区 社会 大队 金收支案 级 保障 件查处 局 依法监督 社会保险 及其补充 社会保险 基金征缴 、支付、 管理和运 营,并组 织查处重 大案件。 11 对企 业未 按照 国家 规定 提取 职工 教育 经 费, 或者 挪用 职工 教育 经费 行为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四次会议修正)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依法给予处罚。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2 对用 人单 位在 国家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务 院卫 生行 政部 门规 定禁 止乙 肝病 原携 带者 从事 的工 作岗 位以 外招 用人 员 时, 将乙 肝病 毒血 清学 指标 作为 体检 标准 行为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3 14 对未 经许 可擅 自从 事职 业中 介活 动的 行为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 月15日起施行) 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四次会议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700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按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规章】《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人事部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5年5月24日修订)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机构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公司登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进行处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经 营性 人力 资源 服务 机构 开展 人力 资源 服务 业务 未备 案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2018年10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月1日起施行)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备案。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的罚款。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5 16 对经 营性 人力 资源 服务 机构 设立 分支 机构 、办 理变 更或 者注 销登 记未 书面 报告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2018年10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月1日起施行)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罚款。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人 力资 源服 务机 构发 布的 招聘 信息 不真 实、 不合 法, 未依 法开 展人 力资 源服 务业 务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四次会议修正)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第六十五条:违法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为无合法证明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7 18 对人 力资 源服 务机 构向 劳动 者收 取押 金的 行为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直接实施责任: 四次会议修正)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第六十六条:违法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公开。 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 保障 案件。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经 营性 人力 资源 服务 机构 未明 示有 关事 项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2018年10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月1日起施行)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第三十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营业执照;(二)服务项目;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三)收费标准;(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处罚。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9 20 对人 力资 源服 务机 构未 按规 定建 立健 全内 部制 度或 者保 存服 务台 账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700号,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处罚。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经 营性 人力 资源 服务 机构 未按 规定 提交 经营 情况 年度 报告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700号,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处罚。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1 22 对职 业介 绍机 构、 职业 技能 培训 机构 或者 职业 技能 考核 鉴定 机构 违反 国家 有关 职业 介绍 、职 业技 能培 训或 者职 业技 能考 核鉴 定的 规定 的行 为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伪 造、 仿制 或滥 发《 技师 合格 证书 》、 《技 术等 级证 书》 、《 特种 作业 人员 操作 证》 、《 高级 技师 合格 证书 》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规章】《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令第1号1990年7月12日)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第二十七条:违反《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的,除应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当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县 政管理部 直接实施责任: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规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2019年10月18日, 劳动部关于颁 市 门注册、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区 登记的用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 级 人单位实 公开。 保障 案件。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3 24 对未 经批 准擅 自设 立中 外合 作办 学机 构, 或者 以不 正当 手段 骗取 中外 合作 办学 许可 证行 为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法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3月2日根据国务院令第709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号第二次修正)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究刑事责任。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在 中外 合作 办学 机构 筹备 设立 期间 招收 学生 行为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03月01日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03月02日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县 政管理部 直接实施责任: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 市 门注册、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立期间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区 登记的用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责令停止招生,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 级 人单位实 公开。 保障 案件,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罚款;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备设立批准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书。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5 26 对中 外合 作办 学者 虚假 出资 或者 在中 外合 作办 学机 构成 立后 抽逃 出资 行为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03月01日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03月02日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直接实施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公开。 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 保障 案件。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中 外合 作职 业技 能培 训机 构发 布虚 假招 生简 章, 骗取 钱财 行为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03月01日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03月02日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 县 政管理部 直接实施责任: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 市 门注册、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 区 登记的用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 级 人单位实 公开。 保障 案件。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广告的,依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7 28 对中 外合 作职 业技 能培 训机 构管 理混 乱、 教育 教学 质量 低下 造成 恶劣 影响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03月01日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2019年03月0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直接实施责任: 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公开。 【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 保障 案件。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障部第27号令,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第五十一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组织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与活动的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未 经批 准擅 自举 办中 外合 作职 业技 能培 训办 学项 目或 者以 不正 当手 段骗 取中 外合 作办 学项 目批 准书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劳动和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县 政管理部 直接实施责任: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 市 门注册、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区 登记的用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批准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限 级 人单位实 公开。 保障 案件。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期改正、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9 30 对中 外合 作职 业技 能培 训办 学项 目发 布虚 假招 生简 章或 者招 生广 告, 骗取 钱财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劳动和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举办该项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目的中国教育机构退还收取的费用后,没收剩余违法所得,并处以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总额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擅 自举 办民 办职 业培 训学 校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 行政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处罚 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 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32 对民 办职 业培 训学 校违 反规 定, 擅自 改变 学校 组织 形式 、管 理混 乱、 虚开 证明 、恶 意终 止办 学、 挪用 办学 经费 等行 为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根据2018年12月29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月15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负责对同 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级有关行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县 政管理部 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行政 市 门注册、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5日)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级 人单位实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施劳动保 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障监察 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民 办职 业培 训学 校出 资人 违反 规定 取得 回报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第399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报:(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四)骗取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八)教育教学质量低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不得取得回报。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3 34 对用 人单 位不 办理 社会 保险 登 记, 责令 改 正, 逾期 仍不 改正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行政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任人员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用 人单 位应 当参 加工 伤保 险而 未参 加, 责令 限期 缴纳 逾期 仍不 缴纳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5 36 对用 人单 位未 按时 足额 缴纳 社会 保险 费, 责令 限期 缴 纳, 逾期 仍不 缴纳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欠缴数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9月26日人社部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令第20号)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用 人单 位向 社会 保险 经办 机构 申报 应缴 纳社 会保 险费 数额 时, 瞒报 工资 总额 或者 职工 人数 行为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423号)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2005年11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改正,并对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数30%以下的,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的罚款;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30%以上50%以下的,处瞒报工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资数额2倍的罚款;瞒报工资数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应报工资总额或者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职工人数50%以上的,处瞒报工资数额3倍的罚款。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7 38 对未 按规 定向 职工 公布 本单 位社 会保 险费 缴纳 情况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用 人单 位未 按月 将缴 纳社 会保 险费 的明 细情 况告 知职 工本 人且 逾期 不改 正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423号)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事责任。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9 40 对社 会保 险服 务机 构以 欺诈 、伪 造证 明材 料或 者其 他手 段骗 取社 会保 险基 金支 出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年6月29日)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规章】《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第二十九条: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医疗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支出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单 位或 个人 以欺 诈、 伪造 证明 材料 或者 其他 手段 骗取 社会 保险 待遇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 月15日起施行) 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规章】《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根据2018年12月14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第十六条: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处理。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规章】《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2月14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第三十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规章】《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人力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计委令第27号,根据2018年12月14日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待遇、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医疗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按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41 42 对单 位或 个人 隐匿 、转 移、 侵占 、挪 用社 会保 险基 金或 者违 规投 资运 营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 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 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 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规】《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 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 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 【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 处罚 年6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 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 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 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 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 (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 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五)将社会保险基 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 费用、管理费用的;(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缴 费单 位伪 造、 变造 、故 意毁 灭有 关帐 册、 材 料, 或者 不设 账 册, 致使 社会 保险 费缴 费基 数无 法确 定以 及延 迟缴 纳行 为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2019年3月24日修改)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按照有关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延迟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延缴纳的;(二)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负责对同 塔城 级有关行 市人 政管理部 县 力资 劳动 门注册、 市 源和 监察 登记的用 区 社会 大队 人单位实 级 保障 施管辖, 局 对重大案 件管辖 依法监督 社会保险 及其补充 社会保险 基金征缴 、支付、 管理和运 营,并组 织查处违 法案件。 43 44 对从 事劳 动能 力鉴 定的 组织 或者 个人 提供 虚假 鉴定 意见 、虚 假诊 断证 明、 收受 当事 人财 物行 为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第六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从 事工 伤保 险辅 助器 具配 置确 认工 作的 组织 或个 人提 供虚 假确 认意 见、 虚假 诊断 证明 或者 病历 、收 受当 事人 财物 的行 为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规章】《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12月14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第二十七条: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事责任:(一)提供虚假确认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者病历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45 46 对用 人单 位拒 不协 助社 会保 险行 政部 门对 事故 进行 调查 核实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规章】《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第17号)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元以下的罚款。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组 织和 个人 非法 提供 、复 制、 公布 、出 售或 者变 相交 易社 会保 险个 人权 益记 录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6月29日人社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部令第14号)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责任。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47 48 对用 人单 位以 民族 、性 别、 宗教 信仰 为由 拒绝 聘用 或者 提高 聘用 标准 的, 招聘 不得 招聘 人员 的, 以及 向应 聘者 收取 费用 或采 取欺 诈等 手段 谋取 非法 利益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理总局令第1号,2019年12月31日第四次修正)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用 人单 位制 定的 劳动 规章 制度 违反 法律 、法 规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修正)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49 50 对用 人单 位违 反法 律、 法规 规 定, 扣押 劳动 者证 件、 档案 或其 他物 品等 侵犯 劳动 者财 产权 行为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款规定处罚。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用 人单 位未 及时 为劳 动者 办理 就业 登记 手续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令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第28号,2015年分修订)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51 52 对用 人单 位违 反劳 动合 同法 有关 建立 职工 名册 规定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国务院令第535号)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的,由劳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用 人单 位招 用、 招聘 工作 中违 法行 为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53 54 对用 人单 位非 法招 用童 工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中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2012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施行)。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娱 乐场 所招 用未 成年 人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第五十二条: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予处罚。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55 56 对用 人单 位侵 害女 职工 和未 成年 工合 法权 益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 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月15日起施行)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负责对同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级有关行 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县 政管理部 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行政 市 门注册、 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级 人单位实 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施劳动保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障监察 【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行)。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第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时间。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天。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第九条第一款: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 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对单 位或 者个 人为 不满 16周 岁的 未成 年人 介绍 就业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57 58 对用 人单 位未 按规 定保 存录 用登 记材 料或 者伪 造登 记材 料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登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无 营业 执照 、被 依法 吊销 营业 执照 的单 位以 及未 依法 登记 、备 案的 单位 使用 童工 或者 介绍 童工 就业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59 60 对克 扣或 者无 故拖 欠劳 动者 工资 报酬 、支 付劳 动者 的工 资低 于当 地最 低工 资标 准、 解除 劳动 合同 未依 法给 予劳 动者 经济 补偿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未 经许 可, 擅自 经营 劳务 派遣 业务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令第19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61 62 对劳 务派 遣单 位、 用工 单位 违反 法律 、法 规有 关劳 务派 遣规 定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8日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保障部令第22号)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定执行。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令第19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用 工单 位未 经法 定程 序确 定并 公示 使用 被派 遣劳 动者 的辅 助性 岗位 的行 为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部令第22号)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第三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63 64 对劳 务派 遣单 位采 取非 法或 不正 当手 段取 得劳 务派 遣行 政许 可、 转让 劳务 派遣 经营 许可 证行 为等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用 人单 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延 长劳 动者 工作 时间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正)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算,处以罚款。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65 66 对无 理抗 拒、 阻挠 劳动 保障 行政 部门 实施 劳动 保障 监察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正)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责任。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事责任。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不 按照 劳动 保障 行政 部门 的要 求报 送书 面材 料, 隐瞒 事实 真 相, 出具 伪证 或者 隐匿 、毁 灭证 据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正)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责任。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事责任。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67 68 对经 劳动 保障 行政 部门 责令 改正 拒不 改 正, 或者 拒不 履行 劳动 保障 行政 部门 的行 政处 理决 定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正)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责任。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事责任。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打 击报 复举 报人 、投 诉人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修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正)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责任。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事责任。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69 70 对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职工 一方 签约 要求 或者 故意 拖延 平等 协 商, 致使 集体 合同 不能 在规 定期 限内 签订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12月29日新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评,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企业法定代表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职工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一方签约要求或者故意拖延平等协商,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在规定期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限内签订的;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在 签订 集体 合同 过程 中, 不提 供或 者不 如实 向职 工一 方提 供有 关真 实情 况和 所需 资 料, 致使 集体 合同 不能 依法 签订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12月29日新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评,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企业法定代表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签订集体合同过程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提供有关真实情况和所需资料,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致使集体合同不能依法签订的;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71 对不 当变 更或 者解 除协 商代 表劳 动合 同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12月29日新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评,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企业法定代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当变更或者解除协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商代表劳动合同的;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72 对企 业与 职工 个人 签订 的劳 动合 同中 有关 劳动 条件 、劳 动报 酬等 标准 低于 集体 合同 规 定, 经职 工个 人或 职工 协商 代表 提出 仍不 纠正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12月29日新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评,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企业法定代表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经职工个人或职工协商代表提出仍不纠正的;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73 74 对企 业不 按规 定报 送、 公布 集体 合同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12月29日新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评,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企业法定代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不按规定报送、公布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集体合同的;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企 业违 反集 体合 同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12月29日新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第三十一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偿责任。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75 76 对企 事业 单位 不按 规定 建立 职工 代表 大会 制度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5年9月22日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5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企 事业 单位 不按 规定 召开 职工 代表 大会 会议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5年9月22日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5000元以下罚款:(二)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77 78 对企 事业 单位 应当 提交 职工 代表 大会 审议 、决 定的 事项 而不 提交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5年9月22日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5000元以下罚款:(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而不提交的;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企 事业 单位 阻挠 工会 依法 开展 职工 代表 大会 日常 工作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5年9月22日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第三十六条: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5000元以下罚款:(四)阻挠工会依法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的;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79 80 对企 事业 单位 拒不 执行 职工 代表 大会 决议 、决 定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5年9月22日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5000元以下罚款:(五)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企 事业 单位 打击 报复 职工 代表 、侵 犯其 合法 权益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05年9月22日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评,并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2000元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5000元以下罚款:(六)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81 82 对职 业技 能考 核鉴 定机 构擅 自编 制职 业技 能鉴 定考 核试 题, 伪造 、仿 制或 者滥 发职 业资 格证 书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2005年11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擅自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考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核试题,伪造、仿制或者滥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节严重的,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用 人单 位克 扣工 伤职 工或 者其 供养 亲属 工伤 保险 待遇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年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克扣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伤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未改正的,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通知经办机构直接支付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给工伤职工。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83 84 对违 反工 资支 付形 式、 未编 制和 保存 工资 支付 台账 、未 提供 工资 支付 清单 、扣 押或 者变 相扣 押农 民工 本人 社会 保障 卡或 者银 行卡 等违 法行 为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第724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或者银行卡。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施 工总 承包 单位 未按 规定 开设 或者 使用 农民 工工 资专 用账 户等 违法 行为 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第724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负责对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级有关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 施劳动保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 障监察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用工实名制管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85 对分 包单 位未 按月 考核 农民 工工 作量 、编 制工 资支 付表 并经 农民 工本 人签 字确 认等 违法 行为 的处 罚 86 对违 反工 程款 支付 担保 、人 工费 用拨 付、 提供 工程 施工 合同 和农 民工 工资 专用 账户 有关 资料 法律 责任 等违 法行 为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 月15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65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 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1.具体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 罚款;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 承办 负责对同 第724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塔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人; 级有关行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市人 组织实施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 保障 案件。 公开。 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法定代 施劳动保 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 局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 表人或 障监察 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 分管领 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 导。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 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 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 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 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 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具体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1月7日公布《 承办 负责对同 第724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塔城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人; 级有关行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市人 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直接实施责任: 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1.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责人; 处罚 区 登记的用 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 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 保障 案件。 公开。 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 法定代 施劳动保 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 局 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 表人或 障监察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 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 相私分,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施检查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87 88 对用 人单 位遵 守劳 动法 律、 法规 情况 的监 督检 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 修正)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 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 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 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 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 1.具体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施行)。 承办 负责对同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 塔城 人; 级有关行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人 组织实施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 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责人; 检查 区 登记的用 检查。 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 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 行)。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商业秘密的;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 保障 案件。 法定代 施劳动保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 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 局 表人或 障监察 、执法扰民等现象。 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 况进行监督检查。 分管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2007年12月 导。 14日) 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 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1号, 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3 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1994年12月9日) 第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 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 罚。 对实 施劳 动合 同制 度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1.具体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承办 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负责对同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塔城 人; 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 级有关行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市人 组织实施 2.内设 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 县 政管理部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 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机构负 行政 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 门注册、 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责人; 检查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 区 登记的用 检查。 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 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3.单位 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 级 人单位实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商业秘密的; 保障 案件。 法定代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 施劳动保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 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局 表人或 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 障监察 、执法扰民等现象。 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 分管领 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导。 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 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 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89 对用 人单 位和 个人 遵守 社会 保险 法律 、法 规情 况的 监督 检查 1.具体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 承办 负责对同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塔城 人; 级有关行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 市人 组织实施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 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2012年4月27日第十一届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责人; 检查 区 登记的用 检查。 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 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商业秘密的; 席令第56号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保障 案件。 法定代 施劳动保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 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军队后勤(联勤)机关、地方社会保险行 局 表人或 障监察 、执法扰民等现象。 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 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分管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导。 90 对社 会保 险费 缴纳 情况 和社 会保 险待 遇领 取情 况的 监督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负责对同 塔城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 级有关行 市人 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 政管理部 力资 劳动 行政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市 门注册、 源和 监察 检查 【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 区 登记的用 社会 大队 2019年3月24日修改) 级 人单位实 保障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 施劳动保 局 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 障监察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 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 依法对社 会保险费 缴纳情况 和社会保 险待遇领 取情况进 行核查。 1.具体 直接实施责任: 承办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 人;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 2.内设 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 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机构负 检查。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责人;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 3.单位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法定代 、执法扰民等现象。 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 表人或 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 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91 对社 会保 险基 金的 收支 、管 理和 投资 运营 情况 的监 督检 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 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 修正)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 35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塔城 负责县市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 市人 区本级社 县 、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 力资 劳动 会保险基 行政 市 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源和 监察 金收支、 检查 区 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 大队 投资运营 级 【法规】《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 保障 情况的监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 局 督检查 职责:(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 检查。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订)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 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具体 承办 人; 2.内设 机构负 责人; 3.单位 法定代 表人或 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 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92 对用 人单 位遵 守就 业促 进法 情况 的监 督检 查 1.具体 承办 负责对同 直接实施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 塔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 人; 级有关行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 市人 组织实施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 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 四次会议修正)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责人; 检查 区 登记的用 检查。 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第六十一条: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保障 案件。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法定代 施劳动保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 。 局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表人或 障监察 、执法扰民等现象。 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 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集 体合 同、 专项 集体 合同 签订 、履 行情 况的 监督 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12月26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 议通过,2003年12月29日公布,2004年3月1日实施) 1.具体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承办 负责县市 直接实施责任: 塔城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人; 区本级集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市人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内设 县 体合同、 贯彻执行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 力资 劳动 【规章】《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机构负 市 专项集体 集体合同 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 源和 监察 令第22号) 责人; 区 合同签订 法律制度 检查。 社会 大队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 3.单位 级 、履行情 。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保障 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法定代 况的监督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 局 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表人或 检查 、执法扰民等现象。 【规章】《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 分管领 会保障部第9号令) 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 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 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93 【规章】《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3年 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 起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 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 行政 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检查 【规章】《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 2000年10月10日通过,部长张左己11月8日以第9号令发布,自2000年 11月8日起施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 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法监督 社会保险 及其补充 社会保险 基金征缴 、支付、 管理和运 营,并组 织查处违 法案件。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 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 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 、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修正)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范性文件】《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人社部发〔 2012〕99号) 对经举报热线、信访窗口等渠道实名反映和监督检查发现 的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问题,相关部门要认真 组织核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 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4 95 对遵 守劳 务派 遣相 关规 定的 监督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 1.具体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承办 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负责对同 直接实施责任: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塔城 人;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 级有关行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市人 组织实施 2.内设 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 县 政管理部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机构负 行政 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市 门注册、 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 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责人; 检查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 区 登记的用 检查。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3.单位 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级 人单位实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 商业秘密的; 保障 案件。 法定代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施劳动保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 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局 表人或 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 障监察 、执法扰民等现象。 的; 分管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导。 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 检查。 对经 营性 人力 资源 服务 机构 的监 督检 查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2018年10 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 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 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 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 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 密。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 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 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 1.具体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 承办 劳动 负责对同 直接实施责任: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 塔城 第700号) 人; 监察 级有关行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 市人 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人民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 2.内设 大队 县 政管理部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力资 劳动监 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 机构负 行政 、人 市 门注册、 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 源和 察,依法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 责人; 检查 力资 区 登记的用 检查。 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 、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 社会 查处违法 决定;(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 3.单位 源服 级 人单位实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商业秘密的; 监督检查。 保障 案件。 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得益;(三)不依法履行 法定代 务中 施劳动保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规章】《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4日 局 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四)其他滥用职权 表人或 心 障监察 、执法扰民等现象。 的;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 2005年5月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分管领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24日根据《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 导。 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指导、检查和监督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日 常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对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 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接受 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人事行政部门应将检查结果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并进行公布。 【规章】《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 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对用 人单 位执 行《 企业 年金 办法 》情 况的 监督 检查 1.具体 承办 负责对同 直接实施责任: 塔城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人; 级有关行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规章】《企业年金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市人 组织实施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内设 县 政管理部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 第20号,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8日修订)。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机构负 行政 市 门注册、 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 责人; 检查 区 登记的用 检查。 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单位 级 人单位实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保障 案件。 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 法定代 施劳动保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 局 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表人或 障监察 、执法扰民等现象。 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 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97 对民 办学 校的 监督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 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 正)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 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 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 果向社会公布。 行政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检查 第399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 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 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 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 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 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 记录。 98 对用 人单 位、 继续 教育 机构 执行 《专 业技 术人 员继 续教 育规 定》 的情 况的 监督 检查 96 行政 检查 【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 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 正)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 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中,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 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申请 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 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具体 承办 人; 2.内设 机构负 责人; 3.单位 法定代 表人或 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 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按照上级 直接实施责任: 【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 单位工作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排组织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 实施行政 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 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 检查,对 检查。 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星空机 继续教育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基地进行 调,开展联合检查。 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评估。 1.具体 承办 人; 2.内设 机构负 责人; 3.单位 法定代 表人或 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 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负责对同 直接实施责任: 塔城 级有关行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市人 劳动 组织实施 县 政管理部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 力资 监察 劳动监 市 门注册、 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 源和 大队 察,依法 区 登记的用 检查。 社会 、培 查处违法 级 人单位实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保障 训科 案件。 施劳动保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 局 障监察 、执法扰民等现象。 负责对同 塔城 级有关行 市人 政管理部 【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自 事业 县 力资 门注册、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单位 市 源和 登记的用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 管理 区 社会 人单位、 、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室 级 保障 继续教育 局 基地实施 行政检查 99 对用 人单 位与 农民 工签 订劳 动合 同、 工资 支付 以及 工程 建设 项目 实行 农民 工实 名制 管理 、农 民工 工资 专用 账户 管理 、施 工总 承包 单位 代发 工资 、工 资保 证金 存储 、维 权信 息公 示等 情况 的监 督检 查 对职 业技 能鉴 100 定机 构的 监督 检查 1.具体 承办 人; 2.内设 机构负 责人; 3.单位 法定代 表人或 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 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具体 承办 负责对同 直接实施责任: 塔城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人; 级有关行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市人 劳动 组织实施 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内设 【规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2019年10月18日,劳动部关于颁 县 政管理部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 力资 监察 劳动监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机构负 行政 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 市 门注册、 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 源和 大队 察,依法 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 责人; 检查 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 区 登记的用 检查。 社会 、培 查处违法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单位 查。 级 人单位实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保障 训科 案件。 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 法定代 施劳动保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 局 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表人或 障监察 、执法扰民等现象。 分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2.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谋取私利的,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 商业秘密的; 4.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 第724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 行政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 检查 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 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 工资行为的发生。 负责对同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 塔城 级有关行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院令第724号,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人 组织实施 县 政管理部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 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 力资 劳动 劳动监 市 门注册、 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 源和 监察 察,依法 区 登记的用 检查。 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 社会 大队 查处违法 级 人单位实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 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 保障 案件。 施劳动保 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 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局 障监察 、执法扰民等现象。 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