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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79号(江南纺织)水超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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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0]79 号 珠海江南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91240480Y 地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装备制造区 法定代表人:李毓英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2020 年 10 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根据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2020 年 10 月 10 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0]第 0928-1 号)显示, 你单位废水总排放口 WS-5-365-1 排放废水中总磷排放浓度为 0.75mg/L,超过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2012)排放限值(总磷 0.5mg/L) 。 以上事实,有 2020 年 9 月 24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 年 10 月 16 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 违改字〔2020〕7210 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测报告(珠西环监水字[2020]第 0928-1 号)及监测 报告送达回证、污染源监测废水采样记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 仪器检定证书、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20]59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向我局 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 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我司 8 月中旬开始复产,第一次检测总磷超标 1.08 倍, 我司已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后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检测已达标排放。第二次 总磷超标 0.5 倍,其原因是运输硫酸铝(污水处理的药剂)的槽车,在装运前未 清洗槽罐内残留的废磷酸,导致磷的增加。我司已责成供应商更换运输车队,保 证不会渗入产品以外的物质。2.我司在疫情期间长时间停产,急于复产,污水处 理系统未完全适应,管理上出现漏洞等,并非刻意超标排放。在得悉总磷超标后, 积极的调整污水处理工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等主动改正和消除危害,且 超标浓度不高,未造成超量排放和未对环境造成危害等。疫情停产期间,仍然尽 力保障所有员工的薪酬及时支付,完成应有的社会责任。体现我司是一家有社会 公德、社会责任、支持国家环保事业的企业。目前中美贸易纠纷未停歇,疫情仍 未结束等诸多不利因素前提下,企业生存已经到了岌岌可危的地步。希望贵局考 虑我司的实际情况,给予改正机会,扶持传统工业发展,酌情从轻处理。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陈述理由不属于从轻、 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及《珠海市环 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水污染防治类)序号 1-6 之规定,决 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 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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