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8号(汉祺水环境治理)-固废.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0]8 号 珠海市汉祺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10HWH66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中兴南路 251 号二楼 210 室 法定代表人:赵亮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2019 年 5 月 23 日、2019 年 8 月 23 日对你单位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斗门区乾务镇五山糖厂对面咸坑河旁的咸坑河 3#淤泥堆放点为 清淤咸坑河暂时储存点,使用了不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场所和设施堆放、贮存、处置固 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 2019 年 5 月 16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 年 5 月 23 日、 2019 年 8 月 23 日调查询问笔录、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珠环违改字〔2019〕42019 号)及送达回证、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 件、现场照片、关于斗门区黑臭河涌水生态修复 PPP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斗环建表〔2018〕29 号)、企业环评文件节选页、斗门区黑臭河涌水生态修复 PPP 项目临时用地坐标统计表、监测报告[(华清)环境监测(2018)第 1424-2 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证据 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10 月 24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珠环罚告字[2019]32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九条以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 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