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天津市红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 指导和规范全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 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 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 案》、《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共 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疫情 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 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 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 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 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 应急处置工作。 各类突发事件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按照《天津市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 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群防群控。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 4 个等级:特别重大(一级)、重 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成立天津市红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指挥部 (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各类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 任,主持区指挥部全面工作,常务副总指挥由区委有关负责 同志担任,协助总指挥处理有关工作。 —2— 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指挥部以及 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 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根据市指挥部部署,启动区级应急响 应,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各项防 控措施。 2.1.3 区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 政法委、公安红桥分局分管负责同志,区委网信办、区发展 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司法局、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 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教育局、区体育局、区人社局、区财 政局、区民政局、红桥交警支队、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局、 区医保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区 政府信访办、区政府国动办、区网格化管理中心、区红十字 会、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西站站区办和各街道办事 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在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对时,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项工作组。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红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指挥部办 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 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区指挥部日常工作, 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 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开展防控工作;在市指 —3— 挥部的指导下开展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和处置工作,并协助市指挥部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关于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部署;向指挥部提供综合信息, 及时向上一级部门和领导报告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 导指示精神,协调各专业应急队伍、专家以及相关单位开展 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培训工作;组织修订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 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 作。 2.3 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发布工作,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 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强化正面宣传,普及卫生防病 知识,为公众解疑释惑,维护社会稳定。 区委统战部:指导、协调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引起 的涉台人员等相关工作事宜;组织辖区民族宗教场所落实预 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措施。 区委政法委: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维护公共场所及重点部位秩序;严密防范各种不安定因素, 确保本区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公安红桥分局:密切关注社会动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 —4— 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协助 有关部门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人员的追踪和有关 管理工作,适时对疫区进行隔离控制和社会治安维护;对网 络有害信息进行依法处置。 区委网信办:统筹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上宣 传引导和舆情调控管控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 面网上有害信息的发现、研判、处置;会同公安红桥分局, 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区发展改革委:严格落实价格监测制度,做好特殊时期, 重要时间节点,重点商品的价格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 好粮食供应保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物资的生 产供应保障工作。 区住房建设委: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配合区卫生 健康委做好建筑单位、工地及施工人员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和控制措施落实;采取必要措施,协调供电公司优先保障医 疗卫生机构的供电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协调二次供水管理 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司法局:组织指导律师和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处置和善后处置工作提供法律咨询,为符合条件的 个人提供法律援助。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 组织辖区内行业监管场所落实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 措施。 —5— 区城市管理委: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加强对散养家 禽的管理;采取必要措施,协调有关单位优先保障医疗卫生 机构的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 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组织专家组对防控工作进行技 术咨询和指导;组织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公布;组织开展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做好防控和医疗救治;组织储备处置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装备等应急物资;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组织区医 疗卫生机构、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落实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 督检查工作;根据预防控制需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隔 离、封控有关地区等重大措施的建议。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高等院校、中小学、中等职业 学校、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的卫生保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 控工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常识和预防知识的宣传 教育;督促落实晨检和缺勤登记等制度,对有相关症状的学 生及时要求就医;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督促做好室内通风和 消毒工作,加大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倡导良好卫生习惯。 区体育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协助做好相关体 育活动、场所等方面的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区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 —6— 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级防控工作经费保 障,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 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积极配合相关部 门,按照属地街道工作要求,参与群防群治;组织辖区养老 机构落实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措施;在市民政局的组 织、指导下,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红桥交警支队:负责维护交通秩序,根据需要实施交通 管制,保证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车辆顺利通行。 区市场监管局:监督依法登记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 场开办者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禽肉入场检 查制度;监督禽肉销售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 禽肉进货查验与记录制度;在依法登记的集中交易市场中发 现未使用专用标识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无合法来源 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利用活动,立即通报野 生动物保护行政部门依法处置;负责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 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区科技局: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引导、鼓励科研力量加大 应急技术研发。 区医保局:负责按规定落实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参 保人员医疗保障相关待遇。 —7— 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旅游行业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事件发生期间,组 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与 市文化和旅游局请示沟通,与区政府办公室沟通衔接,及时 收集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对接市级部门协调 具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做好医疗废物转运处置监管工作。 区应急局: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承 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政府信访办:依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稳定相 关工作,做好群众信访接访工作。 区政府国动办: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提供必要的 通信支援。 区网格化管理中心:负责统筹网格化服务和管理,提升 精细化治理水平,推动各街道网格化管理中心和区级工作部 门协调联动。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 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 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区总工会:协助做好突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调查处置工 作。 团区委、区妇联:负责做好团员、青年及妇女、儿童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工作。 —8— 西站站区办:按照要求协调、推动铁路部门对铁路乘客 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疫情通过铁路运输传播,配合做 好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 的运送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防控 工作,组织、指导辖区内居民委员会、各单位和广大公众落 实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1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组建红桥区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由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 监管等多部门、多单位、多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2.4.2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 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红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 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 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9— 2.5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 所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 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专业技术水 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区指挥部和区指挥 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监测 3.1.1 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区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所涉及的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日常监测,各部门做好监测工作的管理 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2 各级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计生综合监 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科学分析、 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收集分析国内外有关信息,定期进行趋 势研判。 3.2 风险评估 区疾控中心建立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制度, 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害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 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 10 — 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管控和化解风险。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专家组分析研判意见,按照公共卫 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作出预警。预警分为 四个级别,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1)蓝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一般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2)黄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较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3)橙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重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红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特别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3.2 预警发布与解除 区指挥部及时接受市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并做好预 警信息转发工作,并依照市指挥部发布的解除预警信息,解 除我区预警,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3.3.3 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开展有针 — 11 — 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普及预防知识;一旦发生应急响应,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单位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与控制, 并做好应对准备。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卫 生健康委派出专家协助开展调查,区卫生健康委配合采取相 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准 备。 (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 按照市卫生健康委的工作要求在全区范围内落实开展相应 的预防控制措施;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协同市应急处置专业 队伍共同开展调查、核实与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各成员 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 4 信息报告 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发生或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 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 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为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 12 — 4.2 报告时限、内容和程序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 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发现可能构成或者已 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立即向区卫生健康委(区疾 控中心)报告;区卫生健康委(区疾控中心)接到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 30 分钟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 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电话报告,30 分钟内书面报告。 区人民政府及区卫生健康委在按照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 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根据需要依法采取 必要的紧急措施,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区人民政府接 到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主要负责人报 告;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 3 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区委、区政府按照规定第一时间上报。 (2)区疾控中心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首次报 告内容包括未经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 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可能原因、事件性质的初 步判定、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和拟采取的主 要措施,并上报《天津市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国家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系统》。 (3)区疾控中心在进一步调查基础上,尽快做出进程 和结案报告,进程报告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 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 13 — 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 日进行进程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结案 报告包括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总结,分析原因和影响因 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防范和处置建议,并上报《天津市 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系 统》。 (4)区卫生健康委在接到毗邻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通报后,要做好应对准备,必要时应及时通知辖区医疗卫生 机构。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或影响到其他区的,应当 及时向其所在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健康委通报。 (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现严重威胁或危害公共 健康的水、食品污染、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泄露、放射性污 染等特大、重大事故时,主管部门、当事单位、个人要立即 向区卫生健康委和有关部门报告。 (7)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 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的,区人民政府按相关涉外 预案实施。 (8)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 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 14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 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 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区 疾控中心报告的同时,需进行网络直报。区疾控中心接收到 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按 照有关规定报告市疾控中心和区卫生健康委。 4.4 报告范围和标准 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 范(试行)》标准执行。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按照 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要遵循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 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根据不同类别事件的性质和 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 事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 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 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 15 — 区卫生健康委接到其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 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 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在我区发生,并按照市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 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响应分级 5.2.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 二级、三级、四级 4 个级别。 一级响应和二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市级层面决定启动的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 三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级层面视情 启动的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 四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3 应急响应措施 5.3.1 一级和二级应急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市 指挥部派出的应急救援力量到达本区前,区指挥部总指挥赶 赴事发地,组建现场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 织、指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 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本部门应急预案及区指挥部的指挥调 度,开展社会维稳、网络舆情监控、隔离控制、校园卫生保 健和卫生防控、交通管制、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 — 16 — 社会捐助与救助等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的物资与经费保障。 (3)派出区级专家组到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分析 研判事件发展趋势,针对风险评估提出工作建议。 (4)区指挥部召开工作会议,向市指挥部汇报各方面 工作情况。 (5)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 课、限制人员聚集等强制性措施。各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做 好水、电、气等生活资源供给和粮、油、副食等生活必需品 的供应。 (6)待市指挥部总指挥赶赴我区视情成立市级现场指 挥部后,区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在市现场指挥部和 专家的协助、指导、督导和技术支持下,共同开展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5.3.2 三级应急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指挥部启动本 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总指挥及有关 区领导同志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组织、协调应急 处置工作。 (2)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市委、市政府有关要 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伤病员救治、人员疏散、安 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 危险场所、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等重大 决策。 — 17 — (3)派出专业应急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场 所彻底消杀灭和效果监测,增加预防保护措施;在重点区域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强化环境整治和病媒生物控制。引导社 会救援力量协同参与应急处置。 (4)研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 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 切。 (5)区指挥部决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5.3.3 四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指挥部启动本级 应急响应,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1)区指挥部总指挥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 置工作。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协调调度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 物资等资源,指导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伤 病员救治、疏散转移等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 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隔离管理、做好特定场所的消毒等各 项工作。开展实验室检测及病原学监测,对病例及高危险人 群开展采样及检测,尽快调查事件起因。开展网络舆情监测, 及时发现并澄清网络谣言,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 新闻宣传和风险沟通,引导公众保持健康心态。及时向区委、 区政府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 — 18 — (3)区指挥部决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5.4 处置措施 5.4.1 区指挥部 (1)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 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2)应急力量调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 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 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 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队伍到达现场 后,应尽快制定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案,按照方案对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 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区人民政府根据防控工作需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 宣布本行政区域的疫区范围。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 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 制区域。 (5)疫情控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 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 — 19 — 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食品以 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 设施和设备。 (6)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 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 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 家医学观察。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公路等部门在交 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 通工具及其承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各部 门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 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8)加强旅游部门管理: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旅游景 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对每个旅游团队建立人员 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严格实行首诊报告制,建立疫情 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9)开展群防群治: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协助 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 收集、报告以及人员分散隔离和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10)组织技术培训:对新发现的突发性传染病、不明 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应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 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 20 — (11)督查与指导:区指挥部对全区范围内的应急处置 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12)开展健教宣传: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开展卫 生知识宣教,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提高公众健康意识 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13)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 部、区融媒体中心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 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回 应民意关切。 (14)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 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 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5)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 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16)公民隐私和信息保护: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单位)因应急处置工作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做好公民 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不得将公民的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 供给他人。 5.4.2 区卫生健康委 (1)组织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计生综合监 督所开展、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 21 — (2)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 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3)督导检查: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 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开展培训: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 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等相关 内容的培训工作。 (5)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 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 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发布信息与通报: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接收市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或公告,并向有 关部门通报情况。 5.4.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患者进行分 级分类救治处置,坚持中医药防治并举,对传染病患者按规 范进行处置。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2)协助区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标 本的采集。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 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 — 22 — 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 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 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5.4.4 区疾控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区疾控中心做 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区疾控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 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 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 预防控制措施。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 标本,分送市级指定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制订技术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制订技术方案或实施方案。 (5)开展技术培训:负责辖区内相关人员的培训。 5.4.5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 (1)根据区卫生健康委的工作部署,开展对医疗机构、 区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区域 — 23 — 内卫生健康监督工作。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 为。 5.4.6 心理干预机构 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人员伤亡情况,制定心理危机 干预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心理危机应对措施。 5.4.7 非事件发生地 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在我市其他区,且未发生在我 区,我区应根据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 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 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 信息。 (2)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 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 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 护意识和能力。 — 24 — (6)根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 卫生检疫等。 5.5 应急响应终止 5.5.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 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5.5.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市领导小组批准 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区指挥部宣布区级应急响应 终止,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市卫生健 康委。如市级层面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则由启动应急 响应的部门宣布市级应急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 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2 调查评估 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区人民政府部署,组织有关人员对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 25 — 事件概况、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 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 议。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6.3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区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 遇;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 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并给予补助。 6.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组织有关 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 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应急保障 7.1 机制保障 7.1.1 提高重大疫情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分级负责、 统筹兼顾、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区 范围内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全域、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 转协调、持续发展、统一高效的医疗救治管理体系。加强重 大疫情救治基地医院建设;构建布局合理、分类处置、平急 结合的发热门诊服务体系。 7.1.2 完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体系。加强卫生健康监督 执法队伍建设,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监督执法行为。 — 26 — 对卫生健康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 面提高卫生健康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7.2 队伍保障 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 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医疗救援、传染病防控、突发 中毒、核与辐射、心理危机干预等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专业卫生应急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进一步提升应急救 治能力。优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结构和区域分布,提高卫生 应急装备水平与核心处置能力。组织队伍技能培训和卫生应 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 救援人员保障。 7.3 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 产能力储备;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要物 资的储备机制,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清单,建立全区统 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确保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在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供应。发生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时,根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 用后要及时补充。 7.4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 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区财政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 27 — 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处理经费。必要时,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请求 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7.5 技术保障 利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 技术平台,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 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 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区卫生健康委、医疗救治机构与区 疾控中心之间的信息共享。 7.6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专业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 备和交通工具,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统筹保障。 7.7 宣传教育 区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 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 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 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 — 28 — 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 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 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 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 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8.2 责任和奖惩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 实行责任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 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 士。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 置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力,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并 造成工作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承担。 8.3.2 区卫生健康委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 — 29 — 结合的形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每 2 年至少 进行 1 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 1 次同类型事件的应急演练。 8.3.3 区人民政府组织区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 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保障预案,并抄送区指挥 部办公室。 8.3.4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 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 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天津 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桥区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13〕7 号)中的《红桥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 30 — 附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 散趋势。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三)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 趋势。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 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 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 事件。 (七)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 — 31 —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在一个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 天)发生 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 个以 上的区。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疑似病例。 (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 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 2 个以上区。 (四)霍乱在一个区内流行,1 周内发病 30 例以上,或 波及 2 个以上区,有扩散趋势。 (五)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 2 个以上区,1 周内发病 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以上。 (六)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 散。 (七)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 1 个区以外的 地区。 (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九)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十)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 或出现 10 例以上死亡病例。 — 32 — (十一)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 人以上,或死亡 5 人以上。 (十二)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 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十三)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肺鼠疫、肺炭疽:6 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 生 5 例以下。 (二)腺鼠疫:6 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连续发生 10 例以上,或波及 2 个以上区。 (三)霍乱:7 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 10—29 例, 或波及 2 个以上区。 (四)本地出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或在外环 境、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 (五)麻疹:7 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 发生 50 例以上;或累计发生 10 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六)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百日咳:7 天内,一个区 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 100 例以上。 (七)水痘、猩红热:7 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 事件累计发生 200 例以上。 — 33 — (八)流行性感冒:7 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 件累计发生 500 例以上流感样病例。 (九)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出血热:7 天内,一 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 20 例以上;或累计发生 10 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十)流行性乙型脑炎:7 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 一事件累计发生 5 例以上。 (十一)甲肝、戊肝:7 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 事件累计发生 30 例以上。 (十二)伤寒、副伤寒:7 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 一事件累计发生 30 例以上;或累计发生 10 例以上,并出现 死亡病例。 (十三)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7 天内,一个区级行 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 100 例以上;或累计发生 10 例以 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十四)其他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 寒以外):7 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 200 例以上。 (十五)急性出血性结膜炎:7 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 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 500 例以上。 (十六)流行性出血热:7 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 一事件累计发生 10 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 34 — (十七)乙肝、丙肝、丁肝:60 天内,同一医疗机构、 采供血机构发生 7 例以上输血性感染病例。 (十八)30 天内,同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 5 例 以上输血性感染 HIV 病例。 (十九)手足口病:7 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 件累计发生 100 例以上。 (二十)狂犬病:30 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生 10 例以上。 (二十一)布病:14 天内,同一自然村寨、饲养场、屠 宰场等集体单位发生 100 例以上。 (二十二)人感染 H7N9 禽流感: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 生聚集性病例。 (二十三)结核病: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 100 例 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 (二十四)斑疹伤寒:14 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 发现 30 例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五)麻风病:30 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 现 20 例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六)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二十七)一次食物中毒人数 100 人以上,或出现死亡 病例。 — 35 — (二十八)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49 人,或死亡 4 人以下。 (二十九)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腺鼠疫:6 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 10 例以 下。 (二)霍乱:7 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 10 例以下。 (三)炭疽:7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 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2 例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 病例;或 1 例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四)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携带者。 (五)麻疹:7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 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7 例以上。 (六)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水痘、猩红热、百日咳: 7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 集体单位发生 10 例以上。 (七)出血性结膜炎:7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 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30 例以上。 (八)流行性感冒:7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 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30 例以上流感样病 — 36 — 例;或 5 例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 (九)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 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3 例以上。 (十)流行性乙型脑炎:7 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 生 3 例以上。 (十一)甲肝、戊肝:7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 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3 例以上。 (十二)伤寒、副伤寒:7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 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5 例以上。 (十三)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 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10 例 以上。 (十四)其他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 寒以外):7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 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20 例以上。 (十五)流行性出血热:7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 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 3 例以上。 (十六)乙肝、丙肝、丁肝:60 天内,同一医疗机构、 采供血机构发生 3 例以上输血性感染病例。 (十七)30 天内,同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 2 例 以上输血性 HIV 感染病例。 — 37 — (十八)手足口病:7 天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 体单位发生 10 例以上手足口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 等发生 5 例以上手足口病例。 (十九)狂犬病:30 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生 2 例以上狂犬病病例。 (二十)布病:14 天内,同一自然村寨、饲养场、屠宰 场等集体单位发生 5 例以上病例。 (二十一)人感染 H7N9 禽流感: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 生 1 例。 (二十二)结核病: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 10 例 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 (二十三)斑疹伤寒:14 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 发现 5 例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四)麻风病:30 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 现 5 例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五)不明原因肺炎:发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 例。 (二十六)一次食物中毒人数 30—99 人,未出现死亡 病例。 (二十七)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9 人以下,未出现死 亡病例。 — 38 — (二十八)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有关规定,由市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适时进行调整。 — 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