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第91号:沈阳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doc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91 号 《沈阳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业经 2022 年 9 月 24 日市 人民政府第 3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吕志成 2022 年 10 月 10 日 — 1 — 沈阳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2022 年 10 月 10 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91 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服务和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榜样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 奖励以及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劳动 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企业、其他行业和岗位的人员授予劳动模范 称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三条 劳动模范实行分级管理,市总工会负责本市劳动模 范评选、表彰、服务和管理;监督劳动模范政策执行情况;提出 劳动模范政策的调整建议。 区、县(市)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劳动 模范的推荐、服务和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和社区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推荐、服务 和日常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劳动模范的推荐、服务和管理工 — 2 — 作。 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联等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劳动模范评选工作。 第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劳动模范先 进思想、突出功绩和精神风范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第六条 劳动模范每五年评选一次,对符合条件的,授予劳 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称号;对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单独申请及 时表彰奖励。 第七条 劳动模范推荐人选应当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兼顾 各行各业,并应当有一定数量的青年、妇女和少数民族。 第八条 劳动模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 利、甘于奉献; — 3 — (三)工作业绩突出,为国家、社会创造出较多效益,具有 一定社会影响;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每次评选表彰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特点,制定体现时代精神、 具有时代特色的具体条件。 第九条 市总工会应当制定劳动模范评选方案,并按照下列 程序进行评选: (一)民主推荐。推荐人选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村、 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经集体讨论同意后,公示五个工 作日,由推荐单位将初审材料逐级上报; (二)审查确认。区、县(市)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对推荐 人选进行审查确认,经单位集体讨论同意后,上报市总工会审核; (三)审核公示。市总工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提出候选 人名单,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拟表彰人选, 并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表彰奖励。拟表彰人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市政 府命名表彰并颁发证书和奖章。 第十条 劳动模范依法享受下列奖励和待遇: (一)一次性奖励。劳动模范接受表彰时获得一次性奖金; (二)慰问金。每年春节对健在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发放慰 — 4 — 问金; (三)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安排一线劳动模范进行疗养; (四)劳动模范生活困难帮扶救助金。对月退休金或者养老 金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养老金的劳动模范,实行差额补贴, 给予补足; (五)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救助金。劳动模范本人遭遇意 外伤害或者因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情况导致生活暂 时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金; (六)对于子女在高中、大学阶段就学困难的低收入劳动模 范(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每 年给予一次性救助金; (七)劳动模范医疗帮扶救助金。每年度为企业在职劳动模 范办理职工医疗综合互助补充保险,以缓解其因病住院治疗或者 患重大疾病带来的生活压力; (八)劳动模范逝世的,给予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九)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十一条 优先推荐劳动模范作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 候选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委员人选,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担任职务。 劳动模范可以受邀请参加市和区、县(市)党委和人大、政 府、政协以及军队举办的重要庆典、纪念活动等。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全心全意 — 5 — 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声誉。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劳动模范的服 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模范动态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劳动模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当劳动模 范出现工作变动、违法违纪、突发困难、重大疾病、伤残、逝世 等重大情况变化时,由劳动模范关系所在地工会逐级上报市总工 会。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工会应当利用现代信息和网络 技术,建立劳动模范服务、管理工作平台,提高劳动模范管理水 平。 第十六条 在职劳动模范关系随劳动模范工会会员关系进 行转移,由劳动模范原所在单位工会逐级上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 劳动模范退休后,原则上由原单位管理。关系 确需转入区、县(市)工会的,由原单位书面逐级上报市总工 会,经批准后方可以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因破产、重组(重整)、改制等原因进入社会 化管理的劳动模范,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市)工会负责管 理。 第十九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撤销其所获 荣誉和表彰奖励: (一)严重违纪违法,影响恶劣的; — 6 — (二)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 (三)严重违反表彰奖励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表彰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沈阳市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沈阳市 劳动模范管理办法》(沈政发〔1988〕106 号)同时废止。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