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9〕1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 号), 促进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 重课外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 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新的希望、三个着力、四个坚 持、五个推进”的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 思想,坚持立德树人,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 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 好局面,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立德树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发展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注重学 生综合素质培养,以智增智,以体强体,以美化美,以劳育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依法规范。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 范校外培训秩序。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自觉维护中小学生及家长合 法权益。 分类管理。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 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 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综合施策。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 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积极推动家长转变教育 观念,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协同治理。强化市级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各司 其职、分工协作,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确保积极稳妥推进。 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三)规范标准设置。各地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据统一标准进行规范设置。标准须达到以下基本 要求: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 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3 平方 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 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师资条件方面,校外 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 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 育、科技、研学等非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或该类别相应专业资质。校外培训 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管理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 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 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四)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 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 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教育部门 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营业执照,县 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非营利性校外培训 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 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 部门审批。中小学校均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五)细化培训安排。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开展语文、 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 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 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 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不得 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六)规范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 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 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 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 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 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七)强化日常监督。坚持谁审批谁监管,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 机制,防止重审批轻监管。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 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 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对不符合或违反办学许可规定的培训机构,负责督促整 改,依法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询、文化传播等任何名义面 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和收费、广告宣传、反垄 断等方面的监管,对不符合或违反规定和要求的,要负责督促整改,依法查处。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 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对不符合或违反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要负责督促整改,依法查处。公安、应急管理、卫生、食品监管、文化、工业和信息化、网信、 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八)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 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 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 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 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 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公布黑白名单。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校 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各地可根 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制度。对未经批准登 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 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 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 并依法公示。 三、提高中小学育人能力 (十)提升教学质量。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 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 准》(教基〔2017〕9 号)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 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 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十一)严明入学纪律。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 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 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违反相关规定,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开展与招生入学挂 钩的活动和行为的民办中小学校,要约谈学校举办者,并依法查处。 (十二)做好课后服务。省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做 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政府购买 服务、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保证课后服务正常开展。设定服务 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费项目由省教育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联 合报省政府审定;收费标准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联合报本级政府批准执行。课后 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上缴当地财政,由当地财政返还学校专门 用于课后服务等开支。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 因素,学校和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按照教职工 参与课后服务的时间、服务内容等因素予以补助。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 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建立教育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 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和发展工作。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规范、 自律等方面的作用。要注重多方联动,发展社区功能,加强校外活动中心、城乡少年宫、实践基 地等场馆建设,多渠道满足中小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形成学校、家庭、社会育人合力。 (十四)做实专项治理。各地要持续开展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健全工作台账,完善 分类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逐一整改到位。要加大工作督促指导力度,通过开展自查、交 叉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巩固专项治理成效。 (十五)强化考核问责。省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地方政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纳入高质 量发展考核评价“教育发展”考评体系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体系中。建立 督导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不力、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 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严肃问责。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 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县(市、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经通过 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限期整改。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使改革精神、政策要义家喻户 晓,形成良好社会氛围。要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促进家长树立正确 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要利用现代网 络信息技术,搭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通过大数据技术,适时发布、监督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情况,方便群众查询,加强社会监督。对表现突出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引导校外培训 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2019 年 5 月 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