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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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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民发 E2019〕 94号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 《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的通知 各设 区市 民政局 、财政局 ,杨 凌 示范区民政局 、财政局 ,西 咸新 区人社 民政局 、财政局 ,韩 城市民政局 、财政局 : 现将 《陕西省最低 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印发你们 ,请 结 合实际,认 真执行 。 附件 :陕 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1-J 附件 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第 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 一步规 范全省最低 生活保障 (以 下简称低 保 )工 作 ,全 面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 ,根 据 《社会救 助暂行办法》(国 务院令第 649号 )、 法》 (省 政府令第 186号 )、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 《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 农村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 发 E2019〕 125号 )、 《中央财政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 金管理办法》 (财 社 匚2017〕 58号 )、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 政办发 E2017〕 23号 )和 《关于在脱贫攻坚 三年行动中 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的实施意见》 (陕 民发 E2018〕 80号 )和 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结 合我省实际,制 定 本规程 。 第二条 聚焦脱贫攻坚 ,聚 焦特殊群体 ,聚 焦群众关切 , 按照保基本 、可持续 、重公正 、求实效的方针 ,坚 持应保尽 保 、公平公正 、动态管理 、统筹兼顾的原则 ,构 建标准科 学、 对象精准 、待遇公正 、进 出有序的工作格局 ,不 断提高低保 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 ,切 实维护 困难群众基本 生活权益。 第 三条 低保 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 1《 这 萎 t// ~ 2 ~ 人 民政府 民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 内低保管理工作 ,同 级有 关部 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 (区 )级 人 民政府 民 政部 门 E以 下简称县 (区 )级 民政部门 〕是审批低保的责任 主体 。乡镇人 民政府 (街 道办事处 )E以 下简称 乡镇 (街 道 )〕 是 申请受理 、调查 、审核低保的责任主体 。有条件 的地方 , 经县 (区 )人 民政府授权 ,县 (区 )级 民政部 门可依 法将低 保审批权委托下放至 乡镇 (街 道 )。 第 四条 村 (居 )民 委员会协助 乡镇 (街 道 )做 好救助 申请 、入 户调查 、 民主评议 、公 示等相关工作 。 第五条 村级设 立社会救助协理 员 ,困 难群众较多的村 (社 区 )建 立社会救助服务站 (点 )。 各市 、县 (区 )人 民 政府通过 内部调剂 、政府购 买服务 、设置公 益性 岗位 、使用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多种渠道,按 照 《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 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 救助经办能力的意见》(陕 民发 匚2018〕 68号 )文 件要求 ,配 足 配齐县 (区 乡镇 (街 道 村 (社 )、 )、 区 )低 保所需工作力量 。 第六条 市 、县 (区 )人 民政府应将本级配套社会救助 资金 的 3O/o-5%单 独列支为社会救助工作经 费 ,并 纳入 同级 民 政部 门年初预算 。县 (区 )应 按 工作需求 ,按 比例列支工作 经 费 ,列 支后仍有缺 田的,由 市级在列支的工作经 费中给予 补助 ,省 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县 (区 )给 予适 当补助 。 第二章 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第七条 户籍状 况 、家庭 收入 和家庭财产是 认定低保对 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 当地 常住户 口的居 民,凡 共同生活 -3- 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 当地低保标准 ,且 家庭财产状况符 合 当地人 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 以向户籍所在的乡镇 (街 道 ) 申请低保 。城镇户 口居 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农 村户 口居 民 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各地在核定家庭收入 、财产时,要 落实 当地 刚性支 出扣减政策 ,综 合评估家庭贫 困程度 。 第八条 户籍状况 。申请人家庭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按 以下方 式 申请低保 , : (一 )共 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 口分别登记在城镇或农村 地 区的,可 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一起提 出申 请 ,分 别按照城 乡低保标准核定补助水平 。 (二 )在 同一县 (区 )辖 区内,申 请人居住地与户籍所 在地不 一致的 ,申 请 人 作 出在户籍所在 地未享受低保 的声 明,可 以向居住地 乡镇 (街 道 )提 出低保 申请 。 (三 )家 庭共同生活成 员户 口不在一起的家庭 ,应 将户 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 出申请 。 因特殊原因户 田无法迁移的 , 同一县 (区 )辖 区内,可 选择在其 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 地提 出申请 ,户 籍不在 申请地的其它家庭成员,应 分别作 出 各 自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的声明。 (四 )城 乡低收入家庭 (低 于 当地低保标准 1.5倍 )中 的 重度残疾人 、重病患者等部分或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的人 员 , 可 以参照单人 户纳入低保 。 (五 )脱 离家庭 、在宗教场所居住 三年 (含 )以 上 的生 活困难 的宗教教职人 员 ,提 交其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 的 声明和有关材料 ,可 向本人所属宗教 团体 、宗教院校 、宗教 一 4- 活动场所所在地的乡镇 (街 道 )单 独提 出低保 申请 。按其所 在的宗教 团体 、宗教院校 、宗教 活动场所所在地为城镇或农 村进行审核 、审批 。 第九条 共同生活 的家庭成员 (一 )共 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 、扶养 、 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 员,主 要包括 1.配 偶 : ; 2.父 母和未成年子女 ; 3.已 成年但不能独 立生活的子女 ,包 括在校接受全 日制 本科及 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在 外地就读期间,如 户籍 迁 出,可 随父母或监护人在 当地 申请低保 ); 4.其 它具有法定赡养 、扶养 、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 居住 (含 长期或者 阶段性在外务工 )的 人 员 5.现 役军 (警 )官 和士 官 ; ; 6.因 特殊原因未办理 户 口登 记,但 有 出生证 明和村 (居 ) 民委员会 证 明的新 生儿 。 7.其 他 经县 (区 )级 以上 民政部 门认定的共同生活 的成 员。 (二 )下 列人 员不计入共同生活 的家庭成员 : 1.在 部队服役的义务兵 ; 2.连 续 三年 以上 (含 三年 )脱 离家庭 独立 生活的宗教教 职人员 ; 3.在 监狱服刑 、在戒毒所 强制戒毒的人员 ; 4.户 口未 迁 出的外嫁 (婚 )人 员 ; -5— 5.经 乡镇 (街 道 )和 村 (社 区 ))核 实 ,且 在 当地公安 机关报案报警 ,下 落不明满两年的或被 宣告为失踪人 的 ; 6.享 受孤儿待遇或特困供养的。 第十条 家庭收入 。指该家庭共 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扣除 缴纳的个 人 所得税及个 人 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 出后 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及实物收入之和 ,包 括工 资性收入 、经 营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 以及其他 应 当计入家庭 收入 的项 目。 (一 )主 要包括 : 1.工 资性 收入 。工 资性 收入 指就 业人 员通过各种途 径 得到的全部 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 除必要的就 业成本 , 包 括受雇于单位 或 个 人 、从事各种 自由职 业 、兼 职和零星 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 2.经 营净收入 。经营净 收入 指从事 生产 经 营及有偿服 务 活 动所 获得 的净 收入 ,是 全 部经 营 收入 中扣 除 经 营费 用 、 生产性 固定资产折 旧和相关税 收之 后得到的净收入 。 包 括从事种植 、养 殖 、采集及加 工 等农林牧 渔业的生产 收 入 ,从 事 工 业 、建 筑 业 、手工 业 、交通运输 业 、批发和零 售贸易 业 、餐饮 业 、文教 卫生业和社会服务 业等经营及有 偿服务 活动的收入 等 。 经 营净收入〓经 营收入一经 营费用一生产性 固定资产折 旧 一生产税 3.财 产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 指共 同生活家庭成员所拥 有 的现金 、金融资产 以及不动产 、实物财产等非金融资产 -6— 和 自然 资源交 由其他机构 、单位 或 个 人使 用 而 获得 的 回 报 ,并 扣除相关费用 之后得 到的净 收入 。包括动产 收入 和 不 动产 收入 。 动产 收入是 指 出让 无形 资产 、特许权等 收 入 ,储 蓄存款利 息 、有价 证券 红利 、储 蓄性保 险投资 以及 其它股 息和 红利等收入 ,集 体财产 收入 分 红 和其 它动产 收 入 等 。不动产 收入 是指转租承包 土地经营权 、 出租或者 出 让房产 以及其它不动产收入等 。 4。 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 出之后的收入 。 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一转移性支 出。 其 中,转 移性收入指国家 、机关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对居 民的各种 经 常性转移支付和居 民之 间的经 常性 收入 转 移 ,包 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离 退休金 、失业保险金 , 社会救济金 、遗属补助金 、赔偿 收入 ,接 受遗产收入 、接受 捐赠 (赠 送 )收 入 等 。转移性支 出指居 民对国家 、单位 、居 民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 出,包 括缴纳的税款 、各项社会 保障支 出、赡 (抚 、扶 )养 支 出、经 常性赔偿支 出以及其他 经 常转移支 出等 。 5.其 它应计入家庭收入 的项 目。 (二 )家 庭收入 的计算方 法 : 申请和复审低保 的家庭 ,根 据其 申请或 复审前 6个 月(农 村为 12个 月 )确 定其家庭月 (年 )人 均收入 。 1。 工 资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 同认定 ;没 有劳 动合 同的,通 过调查就 业和劳动报酬 、各种福利 收入认定 -7- , 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 ; 在户籍地灵活就 业人 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 照户籍地最 低 工资标准计算。外 出务工、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 ,按 用工 单位 出具的证 明计算 (不 得低于 当地 最低 工资标准 )。 外出 务工人 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可 按照务工地最低 工资标准 计算;无 法确定务 工地的,参 照户籍地最低 工资标准计算。 2.经 营净收入 。种植 业收入 以本地 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 格与实际产量核算 ;不 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 当地去年同等 作物平均产量核算 。养殖业 、捕捞 业等收入 以本地 区同等养 殖 (捕 捞 )品 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核算;不 能确定实际 出栏数的,以 当地 同行 业去年平均产 量核算 。经 营企业的 , 按照企业实际纯 收入或 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 。其他情 形按 当地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 。 3。 财产净收入 。 出让 、租赁等收入 ,参 照双方签订的相 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 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 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 照 当地 同类资产 出让 、租 赁的平均价格推算 。储蓄存款利 息 、有价 证券红利 、储蓄性 保 险投资 以及其他股 息和 红利等按 照金融机构提供 的信 息 计算 ,集 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 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 4.转 移净收入 。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 出有实际发 生数 额 凭证 的,以 凭证数额计算;养 老金 、基本 生活费、遗属 生 活补助费、精简退职职工 生活补助金 、失业保险金 、商业保 险金 ,按 实际所得计算 。有协议 、裁决或 判决法律文书的 , 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赡养 (抚 养 、扶养 )费 收 -8- 入原则上按赡养 (抚 养 、挟养 )法 律文书所 规定的数额计算 ; 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 赡养 (抚 养 、扶养 )人 收入扣除户籍 地低保标准之后的一定 比例推算;赡 养 (抚 养 、扶养 )人 属 于特 困人 员、低保对象 、未脱贫建档 立卡贫 困人 口、低收入 家庭成员的,不 计算赡养 (抚 养 、扶养 )费 。 赡 (抚 、扶 )养 费〓[赡 (抚 、挟 )养 义务人家庭月人 均收入 一当地 月低保标准 ×1.5]× 家庭人 口数 ×30%÷ 被赡 养人 数 。 实际得到的赡养费 、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 , 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 。 从政府或企事 业 单位领 取 的 一次 性安 置 费 、经 济补偿 金 、生活补助费 ,在 申请低保 时应计入家庭 收入。计算方法 为 :在 领 取的安置 费 、经济补偿 金 、生活补助费中扣除领取 之 日到 法定退休年龄期 间本 人 应缴纳的养 老保 险费和基本 医疗保险等 ,将 结余部分按 当地低保标准和家庭人 口进行分 摊 ,计 算 出可分摊的月数 ,在 可分摊的月数 内,该 家庭不应 当纳入低保 ;如 果安置 费、经济补偿 金 、生活补助费的结余 部分为零或 负数 ,则 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因病 、 因灾等特殊情 况将补偿 金提前用完的 ,按 家庭实际情 况核 定 。对于除养老保险费外还确需扣除的其 它保险费 ,由 各地 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 因房屋拆迁领 取的一次性住房拆迁补偿 费 ,扣 除经查实 确需购买安置住房的部分 、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本人应缴纳 的养老保险和基本 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以及必要 -9- 的搬迁 、装修 、购 置普通家具 、家 电等实际支 出的部分 ,其 结余部分按低保标准和家庭人 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 ,计 入家 庭收入 ,在 可分摊的月数内,该 户不纳入低保 。如果剩余部 分为零或者负数的,则 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 (三 )下 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 1.各 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 ,见 义勇为奖励性补助金 ,市 级 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建 国前入党的农村 老 党员的生活补助 2。 ; 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 生活补助 、护理费 ,烈 士褒 扬金 ;义 务兵家庭按照规定 享受的优待金和高原条件兵的一 次性奖励金 ;城 镇退役 士兵 自谋职业一次性退役金和 自主就 业地方经济补助金 ; 3.奖 学金 、助学金及 由政府和社会给予 困难学生的救助 金 ; 4.因 公 (工 )负 伤人 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因 公 (工 )死 亡人 员的丧葬费 ; 5.计 划 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独生子女 费、失独家庭 补助 金 、残疾人定期 生活补助 、廉租住房补贴 、高龄老人生活补 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 生活补贴 。 医疗保险报销 的 医疗 费 ,医 疗救助金 ,政 府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 中央确定的城 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 险基础养老金 7.有 特定用途的政府福利性补贴 (各 类福利补贴等 ); 6。 ; 8.必 要的就 业成本 9。 ; 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 的项 目,由 设 区的市级民政部 门 -10- 确定 。 (四 )低 保家庭刚性支 出认定方 法 对于家庭共 同生活成 员人 均收入超 出当地低保标准 , 但 因病 、 因残 等 刚性 支 出过 大 ,导 致基 本 生活 困难 的家 庭 ,在 计算家庭 收入 时适 当扣减 刚性支 出、必要的就 业成 本等 自负部分 。 1.因 病 支 出指 因重病 、长期 生病等产 生 的有据可查 的 自负 医疗 费用 。 因病支 出的 自负部分 ,按 照 医疗 费用报销 信 息或购 药费用凭据认定 。 2.因 残支 出指 由于身体 残疾 ,产 生 的护理 、治疗等 费 用 。 因残支 出的 自负部分 ,按 照低保家庭 中残疾人 员康 复 治疗 、康复训练 、照料护理 、康复辅具等费用据实认定 。 3.具 体 扣减方 法 、扣减封顶线等 由设 区的市级 民政部 门研 究确定 。 第十 一条 家庭财产 。 家庭财产 主 要指低保家庭 共 同生活成员名 下的不动产 和动产情况 。 (一 )主 要包括 : 1.不 动产 ,主 要包 括家庭 成员持有 土地 、海 域 以及房 屋 、林木等定着物情况 。 2.动 产 ,主 要包括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金融资产 、市 场 主体情况 、车辆 以及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 品等 。 金融资产 主要包括银行存款 、证券 、基金 、商业保 险、互 联 网理财 、债权等;市 场 主体情况主要包括开办或投资企 -11— 业、个体 工商户 、农 民专业合作社情况;车 辆 主要包括机 动车辆 、船舶 、太型农机具 、工程机械等。 (二 )各 地应当按照市 、县 (区 )人 民政府制定的低保 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开展 认定 工作 。其 中,有 以下几种情形 之 一的可认定为不符合财产状况规定 : 1.家 庭存 款 、有价 证 券 、债 券 总值 人 均高于所在 县 (区 )上 年度居 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 的 ; 2.拥 有机动车辆 、船舶 、工程机械 以及大型农机具 (指 100马 力 以上 的拖拉机 、收割机 、播种机 、旋耕机 、粉碎机 等 )、 工程机械 (指 起 重机 、挖掘机 、装载机 、压路机 、破 碎锤 、搅拌机等 ); 3.拥 有 两套 (含 )以 上 商 品房 (农 村新 自建房 )或 拥有 别墅 ,人 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 当地人均住房面积 4。 ; 家庭实际 生活水 平和财产状 况明显偏高 。如新购贵 重 首饰 、高档 非 生活必 需 品等奢侈性 消费的 ,高 标准装修 住房 ,在 银行有消费类贷款购 买汽车 、房屋等 5。 ; 拥有企业 、注册公 司,且 一年 内有纳税 记录的 ; (三 )家 庭财产的认定 办法 : 1.不 动产按 照不动产 登 记部 门颁发 的不动产权 证 书的 登 记信 息 、相 关购 买信 息和 已在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 门办理 网签各案 等信 息认定 ;未 在不动产 登 记部 门备案但 经过核 查确属拥有不动产的按照实 际情况认定 ; 2.银 行存款按 照低保家庭 成员账 户 中的 总金额认定 , 有条件 的地 方 可参考 一定 时 间 内的账 户流 水 情 况 综合 认 -12— 定 ;证 券 、基金等金融资产按 照股 票市值和资金账 户余 额 或基金净值 认定 ;商 业保 险按 照保 险合 同约定 的给付时间 和现金价值 认定 ;互 联 网理财按照理财金额和实 际收益认 定 ;债 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 J惑 认定 。 3.市 场 主体情况按照市场 监管部 门登记信 息确定 ; 4.车 辆按照公 安 、交通运输 、农 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 J息 认定 ;残 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 、二轮摩托车 以及从事 农 业生产 的低档农用车除外 ; 5.其 他非 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 品等 ,根 据市场 同类物 品 价格综合评估 ; 6.对 于维持家庭 生产 生活必须的财产 ,可 以在认定 时予 以适 当豁免。具体豁免范围、标准 由设 区的市级民政部 门确 定。 第十二条 低保家庭 认定辅助指标 。 (一 )低 保家庭认定辅助指标作为评估低保家庭是 否存 在隐瞒收入 、财产状况的参考依据 ,主 要包括 : 1.家 庭水 、 电、燃气 、通讯等 日常生活费用单项支 出 在 一段 时间内 (申 请前 一个季度或半年 )持 续超过低保标准 20%的 ; 2.存 在大额网络购物行为 ; 3.家 庭成员中有 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 (入 托 、 出国留 学 )、 出国旅游的、乘 坐交通工具选择 飞机 、列车软卧、高 铁 二等座 以上 、轮船 二等舱 以上等高消费情况 ; 4。 一年 内有经 常性的赌博 、吸毒 、嫖娼等行为的 ; -13- 5。 有失信行为或被列入 失信 “ ” 黑名单 的。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进 一步细化低保家庭认定 辅助指标 。 (二 )辅 助指标可通过 自来水 、电力 、燃气 、通讯企业 和 互联网企业、教育部门、 出入境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 理部 门和相关企业提供 的信 息比对 ,或 通过邻 里访问调查 了解 。对于 出现辅助指标超标 的低保家庭 ,应 重 点核查其 收入 、财产状况 ,不 能合理说明理 由的,可 作为家庭经济 状况超 出规定 的判断依据 。 第十 三条 低保标准 。低保 限定标准 由省人 民政府确定 。 设 区的市人 民政府在不低于省人 民政府确定 的低保 限定标 准的基础上 ,可 以根据所辖 县 (市 、 区 )居 民生活必需的费 用 ,确 定所辖县 (市 、 区 )低 保标准 。低保标准应 当根据经 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 第三章 申请 、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十 四条 申请 。 申请低保应 以家庭为单位 ,由 家庭成 员或者其代理人 以家庭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 乡镇 (街 道 )提 出。受 申请人委托 ,村 (居 )民 委员会可以代其 向户籍所在 地 乡镇 (街 道 )提 交相关材料 。 第十五条 受理及 审核 (一 )申 请人提交户 口簿和身份 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 供 材料符合要求的,乡 镇 (街 道 )应 当场受理 。无正当理 由 , 不得拒绝受理 。 1.乡 镇 (街 道 )受 理 并一次性告知 ,申 请人 应填写 《 最 -14- 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等材料 。不得让群众提交未享受低 保 的证 明材料 。 2。 申请人 与低保经 办人 员、村 (居 )民 委员会成员有近 亲属关系的,应 当如实申明。对 已受理 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 (居 )民 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 申请 ,乡 镇 (街 道 )应 当 进行单独登记 ,填 写 《各案表 》。 “ ” 低保 经 办人 员 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 、 审核 (包 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 审批等事项的县 (区 )级 民政部门及 乡镇 (街 道 )工 作人 员。 “ ” 近 亲属 包 括 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姐妹 、祖父母 、 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 (二 )乡 镇 (街 道 )对 申请人家庭 经济状况和实 际生活 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采 取 以下方式 : 1.家 庭经济状况信 息核对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包括 申请人 、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 非共同生 活 的家庭成员和相关赡养 、抚养 、挟养义务人等 。县 (区 ) 级 以上 民政部 门核对机构按照申请人授权 ,对 低保 申请家庭 的经济状况 (包 括收入 、财产及支 出 )进 行核对 。对家庭经 济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应 终止审核 ,向 申请人 出具 《家庭经 济状 况核对结果告知书》,并 说 明理 由。 申请人对核对结果 有异议的,应 当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 ,乡 镇 (街 道 )应 对证 明 材料进行审核 ,并 组织开展 复查 。家庭经济状况信 息核对可 与入 户调查 、邻 里访问和信 函索证 同步进行 。 -15— 2.入 户调查 。调查人员由乡镇 (街 道 )工 作人员 (驻 村 干部 )或 者政府购买服务承接 主体 工作人 员、 申请人所在村 (居 )民 委员会成员、社会救助村协理 员等组成 ,每 组不少 于 2人 。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吃、穿 、住 、用等实 际生活状况和家庭收入 、财产情况 。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所有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 、就 业状况 、家庭财产 、家庭 收入 、刚性支 出、生活方式等方面 的相关佐 证资料 。填写家 庭经济状况入 户调查 内容 ,并 由调查人员和 申请人 (被 调查 人 )分 别签字。 3。 邻 里访 问。调查人 员到 申请人所在村 (社 区 ),走 访 了解其家庭收入 、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 4.信 函索证。调查人 员以信 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 门索 取有关证 明材料 。 5.其 它调查方式。 (三 )家 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 ,乡 镇 (街 道 )应 当在 村 (居 )民 委员会的协助下 ,以 村 (社 区 )为 单位 组织民主 评议小组 ,对 申请人 声明的家庭收入 、财产状况 以及家庭经 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调查 结果的客观性 、真实性进行 民主 评议 。 民主评议小组 由乡镇 (街 道 )工 作人 员,村 (社 区 )党 组织和村 (居 )民 委员会 、监委会成员,熟 悉村 (居 )民 情 况的党员代表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村 (居 )民 代表和入 户调查人 员 、社会救助协理 员等组成 ,总 人数不得少于 15 人 。每 次参加评议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评议 总人数的 -16— 三分之二。 有条件的地方 ,县 (区 )政 府 民政部门可派员参加 民主 评议会 。 民主评议会 由乡镇 (街 道 )工 作人 员主持进行 ,并 遵循 以下程序 : 1.宣 讲政策 。宣讲低保资格条件 、保障标准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资金发放 、动态管理等规定 ,宣 布评议规则和会 议 纪律 。评议小组人 员与申请人有近 亲属关系或其 它利益、 利害关系的,应 当予 以回避 。 2。 介绍情况 。 民主评议小组介绍评议小组人 员组成 情 况 。入户调查人 员介绍 申请人家庭人 员构成 、家庭成员收入 、 家庭财产 以及 日常生活状况等调查核实情况 。 3.现 场评议 。评议小组成员向调查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 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 ,对 不认可的项 目应说明原因和理 由。 民主评议有争议的,评 议小组成 员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 对 申请人 声明的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 、调查人 员介绍的 调查结果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投票表决评议 。 4.作 出结论 。评议小组现场 对 申请家庭 经济状况调查 结 果 的真实性有效性作 出评议结论 。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评议 的 ,应 即时汇总投票表决情况 ,实 际到会的评议小组成员半 数 以上 同意,即 表示该 申请家庭所提供 的经济状况和入 户调 查 情况是基本真实和完整的。不得 以民主评议会投票表决结 果来决定 申请人是 否可 以享受低保 。 5.签 字确认。 民主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应 当形成评议 记 -17- 录 ,评 议小组成 员在评议记录上签 字确认 。 对 民主评议争议 较大的,乡 镇 (街 道 )应 重新组织家庭 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和评议 。 (四 )乡 镇 (街 道 )应 组织召开审核会议 ,根 据家庭经 济状况信 息核对 、入 户调查 、 民主评议等情况 ,对 申请家庭 是 否给予低保提 出审核意见。并及 时在村 (居 )民 委员会设置 的村 (居 )务 公开栏公 示入户调查 、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及举 报联系方式等信 `息 ,公 示期为 7天 。公 示结束后 ,乡 镇 (街 道)应 当将 申请材料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结果 、 民主评议情 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 (区 )级 民政部 门审批。 (五 )乡 镇 (街 道 )应 在受理 申请后的 15个 工作 日内 (含 公 示时间 ),将 书面审核 意见 ,同 申请人所有材料 一并 报送县 (区 )级 民政部 门审批 。情况较为复杂的,可 以适 当 延长审核期限,但 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10个 工作 日。 (六 )有 下列情形 之一的,乡 镇 (街 道 )可 不予受理或 终止受理 : 1.申 请人证 明 (声 明 )材 料弄虚作假 ; 2.拒 绝工作人 员及有关部 门 (机 构 )入 户调查 、家庭经 济状况核对的 ; 3.申 请城市低保 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 业 , 连续 3次 无正 当理 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 门介 绍 工作 的。 申请 农 村低保 的家庭 成员 中有劳动 能力 ,无 正 当理 由拒 绝劳动 ,撂 荒承包 土地或无 正 当理 由拒 绝参加有 关部 门组织的就 业培训和劳务输 出的 ; -18— 4.法 定赡养人 、抚养人 、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 、 抚养 、扶养义务的 ; 第十六条 审批。县 (区 )级 民政部门应 当全面审查 乡 镇 (街 道 )上 报的申请 、调查 、评议材料和审核 意见 ,并 按 照不低于 30%的 比例入 户抽查 。对单独登记 的低保 经办人 员 和村 (居 )民 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申请 ,以 及有疑 问、有举 报或者其它需要重 点调查 的申请 ,应 100%入 户调查 。 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保障范围,也 不得把评议 结果作为审批的唯 一条件 。 有条件 的地方 ,县 (区 )级 民政部 门可以邀请 申请人 户 籍所在地 乡镇 (街 道 )、 村 (居 )民 委员会派员参与审批 。 对拟批准纳入低保 的家庭 ,应 当通过 乡镇 (街 道 )在 村 (居 )民 委员会设置 的村 (居 )务 公 开栏将户 主姓名 、保 障人 田、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 示 ,公 示 7天 。公 示期满 无异议的,作 出书面批准决定 。对公 示有异议的,县 (区 ) 级 民政部 门应 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在 10个 工作 日内作 出 审批决定 ,并 对拟批准的申请 重新公 示。 不予批准的,应 当通过 乡镇 (街 道 )给 申请人送达 《不 予批准最低 生活保障通知书》,说 明理 由。 县 (区 )级 民政部 门应在受理 乡镇 (街 道 )审 核意见后 15个 工作 日内 (含 公 示时间 )办 结审批手续 。情况较为复杂 的 ,可 以适 当延长审批期 限,但 是延长期 限最多不超过 10 个 工作 日。 对县 (区 )级 民政部 门不批准纳入低保或者减发 、停发 — 19— 低保金决定不服的居 民,可 以自收到告知书之 日起六十 日内 依 法 向县 (区 )级 人 民政府或设 区市级人 民政府 民政部门申 请行政复议 ,或 者六个月内向县 (区 )级 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 第十七条 低保金发放 。低保金应 当按 照核 定的申请人 家庭人均收入 与 当地低保标准 的差额乘 以共 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人数计算。农村低保实行分档救助的,应 当按照核定的 救助档 次标准乘 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经批准纳 入低保 的家庭 ,县 (区 )级 民政部 门从批准之 日次月起发放 低保金 。 第十八条 实施分 类施保 。对于城 乡低保家庭 中的 70周 岁 (含 )以 上老年人 、未 成年人 、重度残疾人 、重病患者等 重 点救助对象 ,按 当地低保标准增发 一定 比例低保金保障其 基本 生活。 1.对 低保家庭 中的老年人和未 成年人 ,按 每人每月不低 于 当地低保标准的 30%增 发低保金 ;重 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 按每人每月不低 于 当地低保标准的 50%增 发低保金 ,多 重残 疾按所属残疾 中最 重类别残疾等级确定增发标准 。 2.本 规程所称 重度残疾 人 是指持有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残 疾人 证 的一级 、二级残疾人 (含 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肢体 残疾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 )和 三级智力残疾人 、 三级精神残疾人 ;重 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疾病 医疗 救助的 人 员。具体 认定办法 由各地 结合实 际研 究制定 。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管理 — 20 — 第十九条 县 (区 )级 民政部门应 当根据保障对象年龄 、 健康状况 、劳动能力 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实行低保家庭分类 管理 。 乡镇 (街 道 )应 当定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 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 ,并 根据复核情况及 时报请县 (区 )级 民政部 门办理低保金停发 、减发或增发手续 。 低保家庭要按分类管理的要求 ,在 每次复核期前向乡镇 (街 道 )报 告其家庭人 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变化情况 。 A类 (档 )为 家庭整户无劳动能力或家庭成 员中有重病 患者 、重度残疾人 员,且 收入基本 无 变化的低保 家庭 ,每 年 核查 一次 。 B类 (档 )为 短期 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 ,每 年核查一次 。 C类 (档 )为 收入来源不固定 、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 的低保家庭 ,原 则上城市每季度 、农村每半年核查 一次。 第二十条 对实现就 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 目取得收入 尚 ” “ 不稳定 ,且 已不符合低保条件 的低保家庭 ,实 行 渐退帮扶 政策 。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 6个 月的低保 ,农 村可按原政 策给予 12个 月的低保 ,残 疾人低保家庭在此基础上可适度 延长 ,最 多延长至 18个 月 ,期 间可不复核家庭经济状况 。 帮扶期 满后 ,其 家庭 人 均收入 高于 当地低保标准 的退 出低 保 。渐退 帮扶期 内,对 遭遇突发事件 、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 原 因导致家庭返贫的,经 乡镇 (街 道 )审 核 ,终 止渐退帮扶 政策 ,符 合条件 的及 时纳入低保 。 第二十 一条 低保 工作实行档案和信 息化管理 。 -21— (一 )县 (区 )级 民政部 门和 乡镇 (街 道 )应 建 立低保 家庭档案分级管理 制度 ,按 照一户一档的要求 ,设 立专柜保 存 。要按照民政部低保档案管理 的相关要求 ,依 法依规对低 保行政文书进行 归档保存和销毁。 低保档案原则 上分为审批类和 日常管 理 类 。 1.审 批 类 :包 括 申请 人 提供 的户 口簿和身份 证 复 印 件 、《最低 生活保障 申请审批表 》、 乡镇 (街 道 )上 报的与该 家庭 申请低保相关的材料及低保管 理 机构 要求提供 的有关 材料等 。 2.日 常管 理 类 :包 括低保政策文件 ,会 议 记录 、工作 请 示 、报告 、总结 、批文 ,县 (区 )级 民政部 门停发 、增 发 、减发低保金 的审批表和有关审核材料 ,低 保对象名册 , 日常入 户调 查 材料等 。 审批 类档 案 的保 管 期 限为该低保 户停 保 后不少 于 3 年 。 日常管 理 类档案 的保管期 限不 少 于 5年 。 对于法规政策要求必须具各的低保 申请审批表 、家庭经 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 、审核审批公 示单 、不予批准通知书 等行政文书,由 省级 民政部 门统一制定样表 。各地可依据 中 省和 当地低保 法规政策规定 ,进 一步研究制定 、补充完善符 合 当地 实 际、工作必须的低保行政文书。 (二 )乡 镇 (街 道 )要 做好陕西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 统家庭基 础信 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 ;市 、县 (区 )级 民政部 门要分别做好系统基 础 数据 、资金接收、拨付数据的录入和 所辖地 区系统基本信 J惑 的审查 、纠错等工作 。 - 22 — 第二十二条 县 (区 )级 民政部 门要对低保对象的家庭 成 员、收入 、保障金额 、分类施保等情况通过乡镇 (街 道 ) 在村 (居 )民 委员会设置的村 (居 )务 公开栏长期公 示。公 示要 充分利用固定或流动的信 J惑 公 示栏 、公 示牌 ,选 择便于群众 知晓的地点。公 示 中应 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 隐私 ,不 得公开 与低保 无关的信 息。 第二十 三条 深入推进 ” “互 联 网+救 助 ,积 极推进低保 网上 申请 、网上 审核 、网上 审批 ,不 断提高工作效率 。实行 低保 网上 申请审核审批的地方 ,要 同步完善低保信 息管理系 统内的行政文书,确 保 电子化行政文书合法 、规范、标准 。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 四条 低保金发放遵循 民政部 门核定 、财政部 门 审核 、金融机构代发的原则 ,实 行社会化发放 。县 (区 )级 人 民政府财政部 门根据 民政部 门提供的发放人 员名单 、发放 金额 ,通 过代理金融机构 ,将 低保金直接拨付到低保家庭的 个人账户 。低保金应 当按月发放 到个人账户。条件 不允许的 农村地 区,低 保金可按季发放到个人账户 。低保人 员死亡 的 , 按月发放的从次 月停发低保金 ;按 季度发放的,从 次季度停 发低保金 。低保对象价格补贴 、节 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 生活补助资金 ,应 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 额发放到户。 代 理金 融机构 不得 以任何形 式向低保家庭和个 人 收取 账户管理 费用 ,不 得直接抵扣低保对象的欠款 、缴款 、贷款 等。 第二十 五条 各级财政 、 民政部 门和经办人 员应严格按 — 23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 财办社 匚2019〕 141 号 )规 定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 ,不 得擅 自扩大支 出范围 , 不得 以任何形式挤 占、挪用 、截 留和滞留,不 得向低保对象 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 第 六章 监督管理 ” “ 第二十六条 健 全 双随机 、一公 开 监督机制 ,加 强 城 乡低保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民政部 门应 当单独或者会同财 政 、监察 、审计等部 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行政 区域 内城 乡低 保 的资金筹集 、管理 、使用和政策执行 、行政文书使用等情 况进行 监督指导和绩效评价 。 第二十七条 各级 民政部 门和 乡镇 (街 道 )要 建 立和完 善 面 向公 众 的低保对象信 息查 询机制 。要 主 动利用政府 网 站 、公开查询点、政务服务中心、新 闻媒体 、宣传公 告栏等 渠道和载体 向社会公 开低保办理事项 、办理条件 、保障标准 、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 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审核 、审 批信 息等 。 第二十八条 各级 民政部 门和 乡镇 (街 道 )应 当建 立健 全低保举报核查制度 ,设 立低保咨询 、举报 、监督 电话 ,主 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举报和投诉 。严格依照有关规定 办理低保信访事项 。对接到的实名举报 ,应 当逐 一登记 、核 查 ,并 及 时向举报人和转办单位 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程有关规定的,按 照 《陕西省社 会 救助办法》 (省 政府第 186号 令 )第 七 十一条予 以责任追 究。 - 24 — 第 三十条 鼓励 改革创新 ,建 立纠错容错机制 ,激 励基 层干部担 当作为 ,对 秉持公心、履 职尽 责但 因客观原因出现 失误偏差且 能够及 时纠正 的经办人 员免于问责。 第 三十 一条 将全 省城 乡低保失信信 息纳入省公 共信用 信 `惑 平台,建 立个人 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采取虚 报 、 隐瞒 、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 的人 员,县 (区 )级 民政部 门 及 时决定停止享受低保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 自 2020年 1月 1日 起施行 ,有 效期 5 年。 附件 :1。 最低 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式样 2。 低保 经 办人 员及基 层村 (居 )干 部近亲属 申请 低保各案表式样 3.家 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式样 4。 最低 生活保障审核公 示式样 5.最 低 生活保障审批公 示式样 6.最 低生活保障长期公 示式样 7.申 请最低 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式样 8.最 低 生活保障家庭定期报告登 记表式样 9.最 低 生活保障定期复核 登 记表式样 10.最 低 生活保障金调整 (停 发 )告 知书式样 - 25 - 附件 1 县 (区 )最 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表 □ 申请城市低保 申请 日期 : □ 申请农村低保 申请人姓 家庭共 同生 名 活人 口 户籍类型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惠农 一 卡通 惠农 一 卡 开户 人 通账号 照片 申 请 书 基 本 内 容 户籍地址 贫困原囚 现 居 住地 □囚残 与经办人或村 (居 ) □囚病 □缺 乏劳动力 □其他 千部有无亲属关系 个人声 明 申请人签名 我 已经 完全 知晓社 会救助 个 人诚信 告知书 内容和 失 个 人诚信 信后果 ,一 经签署 即生效 。因本人失信行为导致 的信用惩 承 诺 和经 戒和相关法律责任将 由本 人承担 。 我将 如实 申报家庭 收入 、支 出及财产状况 ,如 有虚假 济状 况核 查授权 : 家庭成 员签 名 : , 愿承担 一 切法律 责任 。现 自愿授权各相关单位对我 申报 的 年 冂 家庭成 员情况 、家庭 收入 、支 出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 性 名 别 与户主关 姓 系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 有 无劳动能 力 其它 户主 共 同生活 家庭 成员 基本情况 性 与 申请 人 姓 名 关系 活赡抚扶 别 入 户 调 查 情 况 非共 同生 年赡 (抚 、 扶 )养 费 有无劳动 能 力 养人 (相 关第 三 方 )情 况 1套 面积 结构 危房等级 2套 面积 结构 危房等级 住房情况 家庭财产 情况 项 目 核查情况 项 目 金融资产 车辆 不动产 其他 — 26 — 前 三 个月 平均用 电 核查情况 其它 租赁 赡养抚 养扶养收 入 劳务 转让 家庭经济 家庭 人均月 (年 )收 入 | 就业 人 口负 担比 一 儿 收入 (元 ) 重大病医疗支出 他 加I 殖 种植 Δ口 计 养 其 市场主体情况 残疾康复护理支出 教育攴 其它 l|丨 刚性支 丨 |丨 元 /年 家庭 刚性支 出合计 入户调查 调查人员 人员签 名 调查人 员 被调查人 年 月 冂 年 月 冂 经 民主评议 ,申 请人声 明的家庭 收入 、财产状况 ,以 及入户调查结果是 :□ 真实的 □不真实的 。 民主 包 片领导签字 评议 结果 村 (社 区 )负 责人签字 : 年 : 月 口人 ,享 受 经 审核 、评议 、 公示无异议 ,拟 同意将 该家庭纳入最低 生活保障 ,保 障家庭 城 市低 保 镇 (办 ) 镇 (办 )政 府 镇 (办 )负 责人签字 审核 盖章 年 意见 核定月 (年 ) 月人均低保 保 障人 人均收入 金 数 分类施 保总额 经 研 究 ,同 意将 该 家庭纳 入 最 低 生 活保 障 ,保 障 家庭 元 /月 (年 )。 从 类 。人均补助金额 领导签名 县 (区 ) 年 □ 元 /月 (年 )。 类 。人均补助金额 □农村低保 冂 月 日 家庭 月低 低保户类 保金 总额 另刂 口人 ,享 受 □城 市低 保 □农村低 保 月 起执 行 。 县 (区 )民 政 局 : 盖章 年 月 日 民政局 审批 意见 低保 核 定月 (年 ) 月人均低保 保 障人 分类施保 人均收入 金 数 总额 家庭 月低保金总额 户类 低 保金开始发放时问 另刂 备 注 ” ” “ 此表 由申请人及 I作 人员共 同填 写 。 申请书基本 内容 由申请 人填 写 ,“ 入户调查情况 由入户调查 ” ” 人 员填 写 ,“ 民主评议结果 由评议人 员填 写 ;“ 镇 (办 )审 核 意见 由镇 (办 )政 府 I作 人员填写 ,“ 县 (区 ) ” 民政局 审批 意见 由县 (区 )民 政局 I作 人 员填 写 1. ; 填表说明 及要求 根据 申请人 申请低 保 的类 别 √选 根据入户调查结果 √选 ” ” “ “ 城 市低 保 或 农村低保 ; ” ” “ “ 真实 的 或 不真实 的 ; 4. “与经 办人或村 (居 )千 部有无亲属关系 ”按照 《陕西省最低 生活保 障备案管 理办法 》要求 ,如 实填 “ ” 写 ,无 亲属关系 的填 无 、有亲属关系 的填关系 ; - 27 — 婚姻状况栏填 写有配偶 、丧偶 、离婚 、 未婚 6. ; 健康状况栏有病 的填 写病种及劳动力情况 ,残 疾 的填 写残疾类型及等级 、失能状况 7.所 有 内容如实填 写 ,不 得谎报和随意涂改 8.此 表 一 式两份 ,审 批 后 ,县 (区 )、 ; 镇 (办 )各 执 一份 。 - 28 — ; 谂蒡 廿 u肼 世H 岬瑕 ⌒叹 ˇ 邸娟世 懋 ︱ 〓 岷 <芈 ︱ 〓 中巛寝态 粼№毒 ︑ 熬弗常态 ︑ 爿 司世典踩 '申 °珉 粼 遭 巡 挛 胆 志 剁 >双 寺 挛 芝 靼 u陈 州 ^蜞 怅喇 辶 “ 咿巛 ︑ 粼弗 ︑ 巛慰 ︑ 嵌 骐 枨氓 ︑ 〓 以 <<果 巛 燃 逮 ⌒典 ˇ苌 靶 眯 州 稀 +^巛 以燃 以 ⌒典 ˇ苌 辶N 瑕寒锶` 审巾甲冬 虫 Ν逑 ≡ 蚺鼓 眠 <型 诋 懋孚絷 妊 ψ蚊 〓<驿 郫 〓 恶不 捻怔 ︑ 驯 以 送 ≤ 鞭 愆 畏刚 态 送 账 嘿 埝 靶 蚁 公岷 <虑 谳 迷 ≤ 辶J 祗 ˇ懋以 〓帚督以遭吓悱蹄翠 扯 ︑ O㈧ H⌒ 尿粼世举 〓<脶 巛 ⒒ <世 举 髁燃婶联鬯胆 壬蜞枨制禄 +⌒典ˇ 靼唑硼以 以 <悬 唰垡鬯 冬埋 帝 +⌒ 典 ˇ苌唑嫩筲 以 <祗 Ⅻ懋誓 朕以 蜞枨叫 以 诋肛 艹令 岬 <型 匝 附件 3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 乡镇 (街 道办 ) 村 (社 区 ) 同志 : 根据你家庭提 出的 (□ 城市 □农村 )居 民最低 生活保障申请时 所提供的经济状况 ,经 有关部 门核对 ,因 你 (□ 家庭收入 庭财产 □户籍状况 ) 超过 了我县 (区 )的 (□ 城市 □家 □农 村 )居 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规定 ,因 此,不 予受理你家庭的 最低 生活保障申请 。 如有异议 ,请 于 5个 工作 日内持 此告知书及相关证 明材料 ,来 我乡镇 (街 道 )提 出复核 申请 。 乡镇 人 民政府 (街 道办事处 ) 年 月 日 说明:请 √选申请人所申请低保的类别和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原因。 - 30 — 附件 4 镇 (办 )最 低生活保障审核公示 根据 《陕西省最低 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的有关规定 ,经 本人 申请 、入户调查 和 民主评议 ,拟 将 以下人员申报资料上 报县 (区 )民 政局审批 ,现 予以公 示,请 群众监督 。 公 示 时间: 年 监督举报 电话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 示期为 7天 ) : 乡镇人 民政府 (街 道办事处 ) 年 月 日 申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怙况表 入户调查 户主姓名 家庭人 口 民主评 议结果 结果 -31— 审核结果 附件 5 县 (区 )最 低生活保障审批公示 根据 《陕西省最低 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的有关规定 ,经 我局批准 ,对 以下人 员从 年 月开始给予居 民最低 生活保 障 ,现 予以公 告 ,请 监督 。 公 示时间: 年 监督举报 电话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公 示期为 7天 ) : 县 (区 )民 政局 (盖 章 ) 年 月 日 批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惜况表 户 主 姓名 家庭人 口 -32— 家庭人均收入 (年 或月 ) 保障标准 附件 6 县 (区 )最 低生活保障长期公示 根据 《陕西省最低 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对 已批准享受最低 生活保障的人 员有关情况予以长期公 示 ,请 监督 。 监督举报 电话 : 县 (区 )民 政局 (盖 章 ) 年 月 日 享受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惜况表 家庭人均收入 户 主 姓名 家庭成员 (年 或月 ) - 33 — 分类施保 保障金额 情况 附件 7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 ( 乡镇 (街 道办 ) 您于 年 月 年第 号) 村 (社 区 ) 同志 : 日提交申请 ,经 调查审核 ,根 据 《陕 西省最低 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 ,您 家庭 因 : □共 同生活 的家庭成员人 均收入 为 __ˉ 元 /月 (年 ), 超过本县 (市 、 区 )最 低 生活保障标准 ___元 /月 (年 ); □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具 体表 ˉˉ ˉˉˉ ˉ-ˉ ˉ ˉˉˉ ˉˉ ˉˉˉ ˉˉ ˉˉˉˉ ˉˉ ˉ ˉ ˉˉ ˉ-ˉ ˉˉˉˉˉˉ 朔 L丿0∶ ~_ˉ ˉ 耳 ; 不符合最低 生活保障条件 ,不 予批准 。 若不服本告知书 ,可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 日起六十 日内依 法 向县 (区 )级 人 民政府或设 区市级人 民政府 民政部门申请 行政复议 ,或 者六个月内向县 (区 )级 人 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送达人签字 : 县 (区 )民 政局 (盖 章 ) 日 月 年 (本 告知书一式三份 ,县 民政局、乡镇 (街 道 )各 留存一份 ,送 达人留存一份 ) - 34 — 附件 8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定期报告登记表 申请 人姓 名 低 保类 别 家庭 成 员 变化情况 家庭收入变化 情况 -35— 家庭财产变化 增 减 低 保 金 或 退 出低 保情 况 情况 附件 9 最低生活保障定期复核登记表 被调 查人 姓名 家庭 详细 住址 人 员状况 收入状况 财产 状况 日常生活 及 消 费状 况 调 查结论 : 被调 查人签 字 : 年 调查人签字 年 调查 人签 字 : 月 月 日 月 日 : 日 - 36 — 附件 10 ( 年第 囗 万 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 (停 发 )告 知书样表 村 (社 区 ) 乡镇 (街 道办 ) 同志 : 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9 您多 辶土 追丿 衽层 匀月 l~ˉ ˉ 区 收入发 生变化 ,根 据 《陕西省最低 生活保 障工作规程 》规定 , 经过重新核算认定 ,决 定对您家庭原领取低保 金额作如下调 整 : □增 (减 )∶ 最低 生活保 障金额 由原 _____— 元 /月 调 整 为 __ˉ ˉˉ— ˉ元 /月 ______元 /月 调整为 ;月 人 均 保 障 金 额 由 _____— 元/月 。 调整原 因 : □停发 :从 年 月起 ,对 您家庭领取的最低 生活保 障 金予 以停发 。 停发原 因 : 若不服 上述决定 ,可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 日起六十 日内依 法 向县 (区 )级 人 民政府或设 区市级人 民政府 民政部 门申请 行政复议 ,或 者六个月 内向县 (区 )级 人 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送达人 : 县 (区 )民 政局 (盖 章 ) 日 月 年 (本 告知书一式三份,县 民政局、乡镇 (街 道)各 留存一份,送 达人留存一份 ) - 37 — 2020年 1月 7日 印发 陕西省 民政厅办公室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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