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苏州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 务机构(以下简称安全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技术、 咨询、管理服务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社会 化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1 号)、 《江苏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 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检 验、检测、咨询、管理、标准化达标评审等活动,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安全服务机 构。 第三条 安全服务机构监管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 的原则,鼓励安全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各种安全生产技 术、咨询、管理等服务。 - 1 -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安全生产技 术、咨询、管理等服务活动的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各安全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安全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 个人均有权对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技术、咨询、 管理等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应 急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二章 第六条 安全服务机构管理 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安全服务机构必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 时确保资质条件。 第七条 开展标准化评审等安全服务机构必须具备国家、省 及苏州市应急管理局认定的资质条件,并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 务活动时确保资质条件。 第八条 开展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咨询等安全服务机构或行 业社会组织协会,应有相应证照和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 3 名注 册安全工程师。 第九条 - 2 - 实行安全服务机构执业告知登记制度,凡是在苏州 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活动的安全服务机构, 应当到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办理执业告知手续,苏州市应急管理局 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已办理执业告知手续的安全服务机构信息。 第三章 第十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安全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 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技 术服务活动,客观、真实地反映服务项目的安全事项,并对服务 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生 产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内容、范围、价格和方式,以 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被服务项目委托单位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技 术、咨询、管理等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被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冒用他人在 技术报告上签名; - 3 - (三)超出核定业务范围从事安全技术服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技术服务报告; (五)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六)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服务机构; (七)抄袭他人成果或复制其他技术报告; (八)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技术服务活动; (九)擅自更改、简化技术管理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十)假借应急管理部门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在企业招揽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服务 机构从业。 第十三条 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技术、管 理服务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服务过程控制,保证技术 服务报告客观准确。技术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采样等活动时, 应拍照(摄影)、记录留证。出具的技术服务结果或报告应由相 关人员签字,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安全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建立健全人事、财务、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服务过程质量 控制体系和安全生产服务承诺制度,积极开展诚信机制建设,加 强对从业人员监督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 - 4 - 第十五条 规范安全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 实做到明码标价、公开透明、价质相符。引入有序的竞争机制, 打造理性的市场环境。除国家物价部门另有规定外,对具备市场 充分竞争条件的安全服务行业,收费应实行市场调节价,但不得 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压价,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章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安全服务机构由规划科技处归口管理,实行分类 监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服务质量按照“证后监管”的要 求由相应职能处室承担;安全咨询、检查、标准化评审等社会化 服务机构由承担隐患排查、标准化建设相应业务的处室承担。 第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执法检查、 事故调查、行政指导、专项督查时,检查安全服务机构开展业务 情况。检查重点如下: (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重点监督安全服务机构是否违规 开展业务,并根据相应权限进行处理;发现违反资质管理要求的, 按程序上报资质许可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二)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重点检查安全服务机构向企业出 具各类技术报告、培训证书的真实性、符合性及针对性; (三)在许可审查过程中,重点审查是否按照编制导则及国 - 5 - 家法律法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政策、标准等开展相关服务; (四)在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过程中,重点检 查有关安全技术报告是否对事故单位设施、装置等部位的危险有 害因素进行全面辨识,提出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到位,事 故涉及人员接受的安全培训是否规范、达标。 第十八条 建立安全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会议制度。每年定期 举行安全服务机构工作会议,会议应由安全服务机构负责人或苏 州区域负责人参加,及时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建立失信记录制度。经核实安全服务机构有违反 本规定第十条至十五条行为之一的,将列入苏州市安全生产安全 服务机构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开展安全技术 服务活动,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 员,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告,同时抄告其发证机关要求 予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冒用他人在 技术报告上签名; (二)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三)出具虚假的或者严重失实的安全技术管理服务报告; (四)经调查认定安全技术服务对委托单位(项目)事故发 - 6 - 生负有责任的; (五)以监管部门或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到生 产经营单位招揽业务的; (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影 响的; (七)在业务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 获取服务项目的; (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苏州市范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一 律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定期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告,限制其在苏州市范围内开展安全 评价检测检验服务。对近 3 年内有处罚记录的机构,依法限制其 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获取政策扶持等事项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指定的安全服务机构进行安全技术 服务; (二)干预安全服务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 (三)向安全服务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四)向安全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报销任何费用; - 7 - (五)收受安全服务机构宴请、有价证券、会员卡或礼物; (六)其他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法 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苏州市安全评 价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苏安监规〔2017〕2 号)同时废止。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