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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施工 许可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 最优营商环境,遵循基本建设规律,按照“投资服务需求、 设计服从规划、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以项目高效顺畅报 建为核心,构建政府管理和项目组织“双流程、双优化、共 提效”的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流程,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市本 级财政性资金开展的用于民生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等的公共 服务类建设项目,包括房建类和市政类。 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 轨道交通项目,围海造地项目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全流程遵 循主动服务、优化审批,强化职责、放管并重,流程管控、 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门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积极推进 1 项目建设审批改革。要切实履行职责,改善职权行使方式, 简化审批受理材料,优化办理环节,属于政府部门之间的工 作要通过内部协作的方式实现;对审批职能交叉和审批主体、 审查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事项,要实施职能归并,避免重复审 批、重合管理;积极协调、帮助解决在审批办理过程中遇到 的问题,应在项目建设推进阶段主动指导、协同推进。 第五条 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统一审批事项、明确办理条 件、简化业务流程,开放业务数据,提供工作指引,规范办 理行为。各部门要改变审批管理观念和模式,增强职能履行 和职责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守住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 资金效益和廉洁廉政的底线。 各部门严禁在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之外擅自增加(拆分) 审批事项、审批条件,严禁擅自延长办理时限,严禁在审批 信息系统之外业务流转。 凡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无需出 具审批意见,建设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 批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部门审批系统与市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 数据双向实时流转,满足审批部门、使用单位、建设单位、 中介机构等多方共同使用的要求,信息系统实现审批事项、 受理材料、批复文件、流转信息等的强制共享、结果互认, 实现项目建设的全流程覆盖、全业务流转、全方位监管。 第七条 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流程按照项目 2 建设的时序,分为立项及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和概 算批复、施工许可三个阶段。 每个阶段包括应办理审批事项和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 事项,两类事项并行推进。各阶段内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 项均不互为前置,具备必要条件即可办理。 截至施工许可办理完成,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审批时间 控制在 90 个工作日以内。 第二章 立项及用地规划许可 第八条 本阶段应办理事项包括:项目赋码及前期经费 下达,确定选址及设计要点,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土 地决定书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可能涉及办理事项包括:涉海项目海域审核,建设工程 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市政类线性工程),机场区域内使用规划 用地及项目建设审核,交通建设项目方案设计专业审查,建 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 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 2 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定选址及 用地预审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出具规划设计要点)核 发 25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赋码并纳 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市人大审议 通过并印发相关文件后,发展改革部门即按照计划所列项目 3 向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直接下达前期经费。 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决策议定的其他项目(概念性项 目除外),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市政府 常务会会议纪要市政府决定完成赋码并下达首次前期经费。 项目首次前期经费文件下达即为项目启动,并作为项目 立项文件。 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提交市政府研究决策之前,项目提 出部门应广泛征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交通运 输、人居环境、水务、工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对项目涉及的 规划、用地、资金等重大问题充分研究,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条 前期经费下达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 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房建项目总建筑面积 和分项指标、建设起止时间、安排的前期经费等内容。 前期经费可用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概算 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估、勘察、设计、工 程监理、五通一平、生活临建设施、场地平整、基坑开挖等 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前期经费按照项目总投资的 3%-5%安排,对于重大项目 或需开展场地平整、基坑开挖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 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下达经费。 第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建立“多规合一”信息平台, 整合规划国土、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生态、海洋、林业、 4 水务、海绵城市等各类空间性规划和相关规划信息,形成全 市空间规划一张蓝图,实现部门协调、信息共享、评估考核、 服务群众等功能。 “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为项目论证、项目生成提供平台 支撑,为在线监管平台提供空间数据和相关功能支撑,为项 目建设所需提供信息查询。 第十二条 对于房建类项目,规划国土部门提出初步选 址方案并结合辖区政府及环保、水务、林业、国家安全、交 通运输、轨道、文物、民航、机场、燃气、电力等主管部门 出具的对于项目选址及用地的意见,确定项目用地并出具选 址及用地预审意见、用地规划许可。暂时无法办理用地规划 许可证的,先出具规划设计要点。 规划设计要点应包括用地性质、建筑规模、容积率、建 筑限高、建筑退红线要求、车辆出入口等信息(详见附件), 暂无法明确的要点先提出最低限度要求。 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用地证明文 件。 第十三条 对于市政线性类项目,规土部门根据人居环 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轨道、文物、民航、机场、燃 气、电力等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对方案设计出具方案设计 审查意见,再办理选址及用地预审手续。 市政道路(含道路、桥梁<天桥>、隧道)、交通枢纽场 5 站、配建的公交首末站等交通工程项目,由市交通运输部门 先行对方案设计进行审查,出具专业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获得建设项目选址及用地预审意 见、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后,可办理用地 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凡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 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用地规模符合《深圳市 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不涉及土地整备及农转用问题的公 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规 划国土部门核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 其他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在出具项目选址及用地预审意 见书、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出具规划设计要点)时,即启 动用地报批工作。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工程规划许可和概算批复 本阶段应办理事项包括:核发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房建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线性工程),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概算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 持方案审批,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备案。 可能涉及办理事项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地名批复(建筑物命名/公共设施名称 6 核准/专业设施名称备案) ,出具开设路口审批、市政管线接 口审批审查意见,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占用挖掘道路), 市政道路开设路口(临时路口),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 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审批,大中型建设 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市政道路及其附属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备案,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不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 的珠江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拆除、改动城 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 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 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 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 防审批,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 发包审批,消防设计审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放射诊疗建 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人防工程方案报建审查,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地铁控制线内方案设计审批,地铁保护 区内工程勘察作业审批,涉及铁路审批,高速审批,燃气 (LNG)审批,海域审批,军事通讯审批。 本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出具工程规划审查意 见)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0 个工作日 内办结,概算批复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取得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规 划许可或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规划设计要点后,开展设计 7 招标,会同中标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规划国土部门进行方案设计审查,审查通过后办理工程 规划许可,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研后开展初步设计,批复概 算后开展施工图设计。 在项目设计过程中,需要查询地下管线信息或档案的, 建设单位凭选址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向规划国土部门或档 案部门查询,规划国土部门或档案部门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可 行性分析、技术工艺方案、选址与建设工程方案、节能节水 措施、环境影响分析、招标与实施进度、投资估算、社会效 益评价、综合结论等内容,根据有关定额等测算项目估算总 投资。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对于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下或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应急、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 批,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 第十九条 项目总概算编制内容包括编制说明、土建工 程、安装工程、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工程建设其他费、 预备费等内容,根据有关定额等测算项目概算总投资。 对于项目申报概算的总投资、建设内容及规模在可研批 复范围内的,实行告知性备案。 项目概算超批复可研估算 20%以内的,由建设单位报发 8 展改革部门审核;概算超批复可研估算 20%以上的,由建设 单位开展可研修编。经市政府同意,调整功能定位、建设内 容及规模、标准等的项目,免于可研修编,直接审批项目概 算。 第二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内容包括资金申请原因、 项目背景、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支撑条件、建设方案、总 投资估算、实施进度安排等内容,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 制深度。 对于单纯装修装饰、维修改造、绿化提升以及公交停靠 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免 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概算审批,直接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即为项目启动。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服务类建设 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加入对 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分析等相关内 容,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另行进行节能审查: (一)抽水蓄能电站、水利、城市道路、公路、电网工 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等项目;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 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取得使用土地证明文件和用地 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完成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件, 9 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应当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若项目位于国家安全、地铁保护、文物保护范围内的, 需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房建类项目,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国家 安全、轨道安全、文物保护等事项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 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国家、 省事权的审批暂时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先出具 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 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核、地名批复(建 筑物命名/公共设施名称核准/专业设施名称备案)与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事项合并办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开设永久路 口审批与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合并办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 交通运输部门不再单独办理开设永久路口审批及交通 影响评价。占用挖掘道路、开设临时路口由交通运输部门征 求公安交警部门意见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市政线性类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在施 工图审查合格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国家、省事 权暂时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先出具建设工程规 划审查意见。 河道整治项目的防洪、截污治污、生态修复等工程无须 10 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按照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直接办理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车站、影剧院、 图书馆、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法定大型 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即可办 理消防设计审核。 除前款规定外的建设项目,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 7 个工 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消防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完成方案设计后,人防主管部门 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对自建、免建及易地修建人防工程的项目 提出人防工程建设要求,需建设人防工程的,相关设计纳入 施工图审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 同步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项目用水节 水评估报告告知性备案。如涉及不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珠江河 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 案审批、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市政类)、拆除 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的也同步办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标 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除按规定可以免于办理水土保持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动 土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下、防治责任范围堆土量 5000 立方米 11 以下、施工过程中造成挖填边坡高度 5 米以下(不包括基坑 边坡)及汇水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下,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 区范围线外的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性备案管理。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施工许可 本阶段应办理事项包括:核发建设工程施 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及附属工程)施工许可证(市 政类线性工程),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 组织形式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影响 评价技术审查。 可能涉及办理事项包括:特殊工程开工备案,公路、城 市道路及附属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登记,占用城市绿地和砍 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城市排水许可,地铁控制线内施工 图设计审批,燃气供气方案审查。 施工许可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整合规划、建筑、人防、 防雷、海绵城市等相关部门施工图审查环节,将施工图技术 审查内容纳入具备综合图审资格的服务机构进行统一图审。 施工图设计文件统一审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 第三十一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在项目开工前 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或完成备案,在此之前可开展地质勘探、 平整场地、基坑支护、桩基、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 12 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工作。 对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水利、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燃气生产和供应、油气站、保障性住房、学校(有实验室的 大学除外)、市政公园、公共场馆、综合管廊、码头等应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不涉及环境敏感 区的,实施告知性备案。 对原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免 于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的各类许可证件 或批复文件,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对于因国家、省事权等 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完成的,须在房建类项目主体开工前或市 政线性类项目实体开工前办理完毕。凡需报国家、省审批的 事项,市对口部门负责与上级部门主动协调,建设单位积极 协助。 除本规定已确认的及上级部门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外,各 部门均不得另行增加或拆分办理事项。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取得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 申请报告批复,即可开展施工招标。 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告知性备案,招标条件、 招标组织应根据项目实际设置,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择 优原则,招标人应全面负责。住房建设部门应加强监管,对 于严重违规的招投标行为,可责令停止招标程序。 13 需尽快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民生实事工程、应急工程及其 他工期紧急工程,依法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快速发包。 第三十四条 对于房建类项目,凡已确定施工单位、监 理单位及采取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具有基坑支护、土石 方、桩基础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的,住房建设、水务等行业主 管部门合并办理施工许可(专项)及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后即可开工。 对于市政道路项目,凡已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临 时设施搭建(含临时施工便道)、交通疏解、管线和绿化迁 改方案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交通运输部门合并办理 施工许可(专项)及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后即可开工。 第三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合格,施工、监理单位确定, 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 行业主管部门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 续。 第三十六条 办理施工许可无须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 明、劳务工工资分帐协议,无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 资格证书等原件,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后即可。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配套措施 由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 部门牵头实行联合验收或部分联合验收, 统一验收竣工图纸、 14 统一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 成果共享。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选择联合验收或分项验收。建 设单位需要采取分项验收的,由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并联组 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取得土地权属证明、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竣工测绘 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无正当 理由工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及项 目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供水、供电、燃气、地铁等市政公用服务 企业入驻市行政服务大厅,规范简化施工用水、用电、用气 报装程序,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公布办事流程,公开各项 费用,明确办理时限,不得设置任何报装前置要件。 在项目前期勘察阶段,市政供水单位根据该阶段项目所 需用水量,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供水协议,为项目提供 施工临时用水服务。 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第四十条 对前海蛇口自由贸易试验片区等特定区域, 各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区域评价指引, 明确区域评价办理指南, 15 区域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节能、地质灾害、压覆矿 产资源、气候可行性、地震安全、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 查勘探等事项的区域评估评审,编制区域评价报告,明确评 价成果适用范围、条件、效力。对符合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 适用条件的区域内单个投资项目,不再单独开展相关评估评 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审批事项涉及的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 离,强化方案设计、技术审查机构的主体责任,方案设计、 技术审查人员对其出具的结论终身负责。对已有独立技术审 查意见的,审批部门只进行形式性审查,即时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行政审批中附含技术审查的,捆绑压缩办理时限,审批 事项的办理时限包含该部门的技术审查时限。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 行业技术标准和安全、质量规范。 各部门对职能范围内给排水、交通运输、人防、燃气、 节能(绿建)等技术审查内容,结合审查技术要求,分类制 定通用性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质量规范。 市住房建设部门牵头梳理各部门通用性技术标准和安 全、质量规范,消除标准规范不统一问题。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应优化整合内部各类审批事项,确 定牵头处室,主动将项目情况和办理结果推送给相关审批部 门及建设单位,办理意见或批复内容应包括对项目办理的指 引。各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情况和相关部门发送的项目信息、 16 需求和意见,指导协助建设单位解决项目报建中的问题,涉 及国家、省事权的审批事项须主动协调。 各部门应当明确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及首席代表团队,进 驻市行政服务大厅现场办公,提供现场咨询、现场协调以及 在线咨询服务,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原则上应当在市行政服务 大厅直接办理。 第四十四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就项目选址及用地、工程 规划等征求意见时,相关部门应按要求反馈,有不同意见的 须说明理由并提交明确的指导建议,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牵头 协调。未及时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涉及城市空间布局的, 由规划国土部门依职权确定。涉及省级以上事权的,相关主 管部门负责协调对口上级部门、争取支持。 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在实施中需要调整的,由审批部门提 出并说明理据,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商编制、法制及相关部 门共同研究后确定。 第四十五条 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是全市公共服务类建 设项目施工许可相关事项跨部门协同办理的唯一平台,并作 为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的在线受理系统。通过在线 监管平台进行项目报建遵循“协同报件、正向流转、全程跟 踪、全网共享”的原则。 监管平台应实现建设项目的事项情形管理、阶段内事项 “一表制”并联审批、项目中申请材料和批复结果强制共享 复用、项目推进流程可视化跟踪等功能,与市“多规合一” 17 平台对接融合,保障改革措施的执行。 监管平台汇集的信息真实性由信息提供部门负责,并直 接作为审批依据,各部门可根据在线监管平台调取的信息审 批办理。 第四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经贸信息、财政、规划国土、 市场和质量监管、人居环境、交通运输、文体旅游、审计、 住房建设、水务、城市管理、气象、应急、公安交警、公安 消防、档案等涉及建设项目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在线审批监管 平台的应用,确保本部门审批业务系统与在线监管平台双向 实时连通,部门审批业务系统的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须实时 流转至监管平台。 建设单位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完成项目审批的事项报件、 项目变更、中止申请等,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各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处理本部门审批业务系统与在 线监管平台数据交换及其他业务运行的异常问题,制定异常 问题应急解决预案。 第四十七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在线监管平台 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 根据业务需求,配置审批业务链条、事项材料结果映射 关系,维护并联事项“一表制”表单,监控并预警业务办理 进度。对审批部门超时限办理、无充足理由退件等问题进行 通报。 18 负责制定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细则、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 防护策略,保障在线监管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按照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办事 指南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准备申报材料,行政服务大厅统一收 件,即时转审批部门办理。除以下情形外,审批部门不得拒 收、退件: (一)申报材料与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事项办事指南要 求不符的; (二)项目情况或申报材料明显不具备审批条件的; (三)建设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主动申请撤回的; (四)申报材料虚假伪造的。 申报材料不具备审批条件或内容深度达不到审批要求, 但能补齐补正的,审批部门通过在线监管平台一次性明确告 知补齐补正要求。需要补齐补正申报材料的,以完善材料后 为正式受理时间。 建设单位收到补齐补正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未补齐补正 材料的,予以退件处理。做退件处理的,在线监管平台纳入 报件质量统计。 申报材料和审批结果的收发及流转、办事信息的推送, 按“一门一网”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需求 19 明确,使用需求应在开展施工图设计前予以稳定。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遵循基本建 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各项标准,与相关 政府部门协同配合,提高项目相关设计文件、申报材料的质 量,及时按要求开展报建工作,保障办理的事项一次性通过。 第五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建设项目在线审批监 管平台,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各行业主管 部门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 承诺的不良行为在深圳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开,构建“一 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每年要对公共服务类建 设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项目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并在在线监管平台上公布。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依托在线监管平台,对项目审批全 流程的审批服务事项、审批环节、审批时限以及项目报建等 实行网上监督、实时预警、绩效考核。 对不按本规定的流程、时限实施审批的,或者审批部门 没有按要求提前介入,或没有提供有效意见,导致项目审批 迟滞的,由相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事项与权责清单 事项保持一致,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各部门须 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20 第六章 第五十三条(名词解释) 附则 本规定所称的房建类项目, 主要包括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文体设施、保障 性住房、产业园区及其配套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类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桥梁、隧道、 地下综合管廊、市政管网、河道综合整治等线性建设项目以 及综合性交通枢纽、立体停车库、市政园林、污泥处置厂、 水厂、水质净化厂、排涝泵站、边坡加固及维护、水库管养 用房等非线性建设项目。 第五十四条 市政非线性类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参 照房建类办理流程执行。 电网工程在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21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规划设计要点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1.用地单位;2.用地位置;3.地块编号;4.用地项 目名称;5.用地性质;6.总用地面积,其中:建设用地面 积,绿地面积,道路用地面积,其他用地面积。 二、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设用地面积计算指标 1.建筑容积率;2.建筑覆盖率;3.建筑间距;4.建 筑限高;5.建筑面积:(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 公众交通、不计容积率) (二)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要求 1.建筑退红线要求;2.总体布局要求。 (三)市政设施要求 1.车辆出入口;2.人行出入口;3.机动车泊位数.非 机动车泊位数;4.室外地坪标高;5.给水接口;6;雨水 接口;7.污水接口;8.中水接口;9.燃气接口;10.电 源;11.通讯。 (四)其他要求(备注) 22 1.绿色建筑要求;2.海绵城市要求;3.新能源推广 要求;4.地铁要求;5.环保要求;6.公共设施配套(公 交场站、幼儿园、中小学、市政设施、社康中心、垃圾站、 警务室、社区服务站、文化站等)要求。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