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襄垣县助企纾困政策汇编.pdf

゛Need56 页 451.495 KB下载文档
襄垣县助企纾困政策汇编.pdf襄垣县助企纾困政策汇编.pdf襄垣县助企纾困政策汇编.pdf襄垣县助企纾困政策汇编.pdf襄垣县助企纾困政策汇编.pdf襄垣县助企纾困政策汇编.pdf
当前文档共56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襄垣县助企纾困政策汇编.pdf

目 录 财政税费惠企政策 ................................. 1 金融信贷惠企政策 ................................ 15 保供稳价惠企政策 ................................ 27 拉动投资和消费惠企政策 .......................... 32 用地、用能和环境惠企政策 ........................ 42 优化营商环境惠企政策 ............................ 45 其他惠企政策 .................................... 46 财政税费惠企政策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 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 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 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 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 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二是房地 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 亿 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 业收入 4 亿元以下。(《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 若干政策的通知》第 1 条)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 2021 年四季度实施的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 6 个 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 减免优惠政策。(《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 政策的通知》第 2 条) 3.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 1 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 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第 3 条) 4.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 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第 4 条) 5.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 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 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 半扣除;企业可按季(月)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 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 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 下,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 为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 亿元以下;三是其他 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 (《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1 条) 6.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 6 个月。(《山西 2 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2 条) 7.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山 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3 条) 8.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加大 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奖补 政策的支持。(《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 第 4 条) 9.2022 年至 2024 年扩大“六税两费”(资源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 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 度。制定省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山西省促进工业 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5 条) 10.按规定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6 条) 11.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 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部分,在现行 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山西省促进 3 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7 条) 12.落实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山 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8 条) 13.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 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 策,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按照规定发放稳岗返还,大型企 业仍按照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 的 30%返还,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提高至 90%。 (《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9 条) 14.加大产业链“链主”企业奖补,围绕省级技术改造、 数字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领域安排专项资金,对产业 链“链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0 亿元、50 亿元、 100 亿元的,分别给予进档奖励。对“链主”企业每提高5 个百分点本地配套率的,按照配套率增幅相应采购额的一定 比例给予奖励。 (《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 第 10 条) 15.落实好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比例从 75%提高到 100%、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 除比例 75%等优惠政策。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对购买 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资助,省级 4 科技创新券对每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山 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11 条) 16.加大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优先安排小微企业, 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 6 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 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落实好制造业、电力燃气等行业留抵 退税政策。(《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12 条) 17.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 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 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1 条) 18.2022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 府在 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 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 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关于促进 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2 条) 19.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 年对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 5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关于促进服务业 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3 条) 20.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 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 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 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 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关于促 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4 条) 21.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 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 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 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 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 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 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6 条) 6 22.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 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 上行(农 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 送下沉、商品 和服务下沉)”。(《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 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19 条) 23.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 10 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 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 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20 条) 24.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关 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31 条) 25.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 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关 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32 条) 26.2022 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 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 购置车辆。(《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 干政策》第 33 条) 27.2022 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 地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 7 系建设等。(《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 干政策》第 34 条) 28.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 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关 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35 条) 29.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关 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37 条) 30.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 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 (《关 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38 条) 31.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 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 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 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 以投资补助。鼓励地方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关 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39 条) 32.研究协调推动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游 企业协商取消航空煤油价格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2 美元/ 桶)、港口费(50 元/吨)等费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 8 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40 条) 33.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 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 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1 条) 34.2022 年至 2024 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在 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 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 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山西省促进服务 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2 条) 35.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 场主体可以享受。(《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 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3 条) 36.2022 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 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 9 10 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月)享受优惠,当年不 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 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 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4 条) 37.落实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山 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5 条) 38.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部分,再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 6 条) 39.加大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力度。落实好关于支持小微 企业、科研和技术服务、交通运输等领域和行业留抵退税政 策。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 6 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 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 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7 条) 40.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 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延长执行至 2023 10 年 12 月 31 日。(《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 展的若干措施》第 8 条) 41.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 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政策延长执行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山 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9 条) 42.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 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延长执行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 展的若干措施》第 10 条) 43.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 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 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 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延 长执行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 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11 条) 44.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 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11 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山西省促 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12 条) 45.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 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统筹各类资 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 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 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条例授权 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 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山西省促进服务 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13 条) 46.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山 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45 条) 47.2022 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 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山西省促 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46 条) 48.2022 年对符合中央补贴政策要求的新能源公交 车,继续给予中央购置补贴政策支持。(《山西省促进服务 12 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47 条) 49.研究制定我省农村客运补贴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 资金的考核办法及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统筹 省级财政资金积极保障农村客运发展及城市交通领域新能 源汽车运营。(《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的若干措施》第 48 条) 50.2022 年继续使用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 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山 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49 条) 5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 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山 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50 条) 52.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山 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52 条) 53.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自有 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山西省促进 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53 条) 13 54.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 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 设等予以补贴。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 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 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 助。鼓励地方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山西省促 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54 条) 55.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 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零售企业员工统一要求的核酸检测, 地方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 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30 条) 56.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 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 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 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27 条) 57.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 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 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39 条) 14 58.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 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 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 的补贴支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 若干政策》第 11 条) 59.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 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 原则上应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 的补贴支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 若干政策》第 18 条) 金融信贷惠企政策 60.2022 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加强 对银行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2022 年推动大型国有 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 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 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第 5 条) 61.2022 年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 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 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 15 款优惠资金支持。(《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 干政策的通知》第 6 条) 62.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 排支持工具和 2000 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 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 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 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第 7 条) 63.2022 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持续 推进 LPR 改革,引导金融机构完善贷款定价机制。运用再 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 来源。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降低贷款利率,严格落实信 贷融资收费和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 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13 条) 64.强化体系化普惠型融资担保服务,完善融资担保体 系银担合作。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推动市县政府性融资 担保机构一体化运营。完善融资担保补偿补贴机制。推动政 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 (《山 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14 条) 65.推动银行机构完善制造业信贷投放考核权重设置, 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引导信贷资源向制造业倾斜。 16 引导大型银行结合制造业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融资 期限,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定期梳理稳增长重点企 业和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做好银企对接服务。(《山西省促 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15 条) 66.积极运用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支持地方法人金融 机构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强化与征信、担保对接,加 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规模力度。 (《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16 条) 67.提升续贷转贷比重,提高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 资金效率,落实无还本续贷、分期偿还本金、年审制贷款等 政策,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 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17 条) 68.2022 年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 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 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 款优惠资金支持。(《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 案》第 18 条) 69.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 排支持工具,积极争取国家 2000 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 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 17 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适时开展银企融资需 求对接会。(《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19 条) 70.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等直接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 降低融资成本。 (《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 第 20 条) 71.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名单+信息档案” 共享机制。支持银行业机构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属 信贷产品。(《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21 条) 72.推进省级“信易贷”平台建设,将中小微企业融资 业务最急需的水、电、气、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归集形 成大数据,支持银行对企业精准“画像”和信用贷款发放。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信易贷”平台,创新开发“信 易贷”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信用贷款规模和质量。将太原 地方征信平台升级为省级地方征信平台,推进省级地方征信 平台建设。(《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22 条) 73.2022 年引导银行用好 2021 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 18 率释放的 2.2 万亿元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 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 营企业。(《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 政策》第 7 条) 74.2022 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 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 资金,用好 4000 亿元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 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 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 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关于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8 条) 75.2022 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 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 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 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 力。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 9 条) 76.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 19 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 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 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关于促进服务业 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14 条) 77.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 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 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 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关于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15 条) 78.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 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 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16 条) 79.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 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 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 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关于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23 条) 8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 20 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 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 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 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29 条) 81.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 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 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 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 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关于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30 条) 82.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 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 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 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 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 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 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关于促进服 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36 条) 8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 21 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 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 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关于促 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41 条) 84.2022 年引导银行用好 2021 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 率释放的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 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 14 条) 85.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符 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逐季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 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山西省促 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15 条) 86.出台 2022 年山西银行业保险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工作要点。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 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 保持合理流动性。(《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 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16 条) 87.2022 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 22 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 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 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 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 力。(《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 施》第 17 条) 88.向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资 2 亿元,按照新修 订的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给予 保费补贴,并指导各市参照新修订的补偿补贴资金管理办 法,完善本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补偿补贴办法。(《山西 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18 条) 89.指导金融机构加大与服务业企业的对接力度,协调 相关部门形成合力,推动太原地方征信平台培育升级为省级 地方征信平台,更好为中小微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 19 条) 90.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 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 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 23 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山西省促进服务 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26 条) 91.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 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 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 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山西 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27 条) 92.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开发适合餐饮企业 特点的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产品,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和理赔效 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山西省促进服务 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28 条) 9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 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 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 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山西 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34 条) 94.通过“总对总”业务和网商保,加大对零售业小微企 业的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 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开发零售业专项产品。(《山西 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35 条) 24 95.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 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 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 贷款额度。(《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 若干措施》第 38 条) 96.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 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 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 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 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41 条) 97.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 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 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 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 和主题民宿等市场主体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山西省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42 条) 98.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 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 25 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 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山西省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55 条) 99.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 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 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 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 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 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 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山西省促进 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51 条) 100.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 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 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 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 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 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 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 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关于促进服务业领 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22 条) 26 101.对于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 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 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 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 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 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 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33 条) 102.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 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 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 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 提高贷款额度。(《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的若干政策》第 26 条) 保供稳价惠企政策 103.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 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 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 27 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 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 术改造。(《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 通知》第 8 条) 104.做好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 稳价,进一步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加强大宗商品 价格监测预警;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等国内具备资 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推动废钢、 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城市矿山” 对资源的保障能力。(《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 若干政策的通知》第 9 条) 105.坚持绿色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整合差别电 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落实高耗能 行业阶梯电价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行业企业范围,对 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 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 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 (《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23 条) 106.加快编制山西省煤炭高质量发展规划,立足全国 能源需求,合理控制总量,以晋北、晋中、晋东三大煤炭基 28 地为重点,在确保煤炭供应安全兜底保障的基础上,加快生 产煤矿产能核增手续办理,积极布局先进产能接续项目。建 立健全煤炭储备体系,增强煤炭稳定供应、市场调节和应急 保障能力。(《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24 条) 107.做好全省电煤协调保障,协调督促热电企业落实 电煤长期协议,确保热电企业平稳运行。鼓励省内煤电企业 增加采暖期电煤储备。协调重点工业企业用煤保障,根据企 业需求,协调有关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与重点工业企业 对接合作,保障企业用煤需求,促进稳定运行。(《山西省 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25 条) 108.密切监测煤炭、铁矿石、钢铁、化肥等大宗原材 料市场态势和价格走势,深入研判对全省工业经济运行和企 业经营的影响,对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及时协调解 决,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行动方案》第 26 条) 109.加强大宗商品领域价格监管,严厉查处囤积居奇、 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对大宗商品领域举报线索,从快核实, 依法办理。(《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27 条) 29 110.加大对主焦煤等特殊和稀缺煤种的保护性开发力 度,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铝矿等具备资源条件、 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对符合 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要求的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依法履 行核准程序。(《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 第 28 条) 111.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 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积极争取国家废 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研究制定我省加快废旧物资 循环利用体系建设方案。组织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再生资源 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推进钢铁企业废钢回收、拆解、加 工、分类、配送一体化发展。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推进报废 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提升企业生产能力。(《山西 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29 条) 112.支持服务业提质增效。对年度营业收入在全省排 名前 100 的重点服务业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 企业,根据贡献给予一定奖励;对年度营业额达到 500 万元 的新增限上住宿、餐饮、养老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入 选“中华老字号”、国家品牌战略的省内服务业企业给予支 持;对零售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连锁化发展项目,择优给 30 予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数字商 务企业、电子商务示范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一 次性奖励;对新纳入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的省内电商企 业给予专项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设 备购置给予补助;对农村地区下行快件给予补贴。(《山西 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20 条) 113.加强服务业统计监测服务和激励。加强服务业统 计监测分析工作,持续开展服务业入企服务,对企业生产经 营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了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困难、 问题和诉求,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及时开展入库 摸底调查,坚持应统尽统,按照“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 股上市”思路,持续推动服务业不断壮大。对年度新增纳入 统计部门“一套表”平台统计的服务业调查单位,一次性给 予 10 万元奖励,由省、市财政按 5:5 比例负担。(《山西 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21 条) 114.持续严厉整治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 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 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重点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防止对服 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 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 31 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22 条) 115.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 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餐饮企业员工统一要求的核酸检测, 地方政府给予全额补贴。(《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 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23 条) 116.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 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 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 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山西省促进服务业 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24 条) 117.2022 年,餐饮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企 业,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缓缴, 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职 工失业后,依法享受相应失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 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费。(《山西省促进服 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25 条) 拉动投资和消费惠企政策 118.组织实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实施好沙 32 漠戈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鼓励中东部地区发 展分布式光伏,推进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海上 风电发展,带动太阳能电池、风电装备产业链投资。(《关 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第 10 条) 119.推进供电煤耗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 改造升级,在西北、东北、华北等地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改 造,加快完成供热机组改造;对纳入规划的跨省区输电线路 和具备条件的支撑性保障电源,要加快核准开工、建设投产, 带动装备制造业投资。(《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第 11 条) 120.启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 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加快实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 五年行动计划和制造业领域国家专项规划重大工程,启动一 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推动重点 地区沿海、内河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加快培育一批先进制造 业集群,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关于印 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第 12 条) 121.加快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引导电信运营 商加快 5G 建设进度,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升级, 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启动实施北斗产业化重大工程,推 33 动重大战略区域北斗规模化应用;加快实施大数据中心建设 专项行动,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快长三角、京津冀、 粤港澳大湾区等 8 个国家级数据中心枢纽节点建设。推动基 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有效 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关 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第 13 条) 122.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 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 流企业等建设和使用海外仓的金融支持。进一步畅通国际运 输,加强对海运市场相关主体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 法违规收费行为;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 引导各地方、进出口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 进行直客对接;增加中欧班列车次,引导企业通过中欧班列 扩大向西出口。(《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 政策的通知》第 14 条) 123.多措并举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加大对制造业重 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力度,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推 动早签约、早投产、早达产;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 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领域;出台支持外资研 发中心创新发展政策举措,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创新效能。 34 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 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 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第 15 条) 124.组织实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落实国家 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要求,实施好晋北采煤沉陷区新能源 项目。筹建山西风电装备产业技术联盟,发挥现有省光伏产 业联盟作用,推动一批风电装备、光伏产业链项目落地。支 持省内重点风电装备、光伏制造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 (《山 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30 条) 125.全面梳理省内煤电机组能耗,印发《煤电机组节 能减碳改造技术路线指南》《“十四五”煤电机组“三改联 动”实施方案》,推进供电煤耗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 煤电机组改造升级,推动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 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有序开展超超临界改造。积极 布局高参数、大容量先进煤电机组。(《山西省促进工业经 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31 条) 126.加快推动纳入规划的跨省区输电线路和具备条件 的支撑性保障电源前期各项工作,加大力度推动大同-怀来 交流、陇东-山东直流、蒙西-京津冀直流、陕西-河南直流、 陕北-安徽直流“一交四直”工程建设。(《山西省促进工 35 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32 条) 127.启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 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印发山西省重点领域企业节能改 造提升 2022 年行动方案,聚焦国家节能降碳重点领域,推 动企业实施一批重大工程,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山西省 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33 条) 128.抓紧编制《山西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规划》,加快实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对 照国家层面制造业重点领域,引导企业实施一批重点项目, 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 方案》第 34 条) 129.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双百”攻坚行动,推动 太钢中厚板生产线智能化升级项目、华翔精加工智能化扩产 升级项目等 100 个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山西省促进工业 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35 条) 130.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 展壮大,实施千亿产业培育工程,打造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 集群和先进制造业集群。安排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符 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 15%支持。 (《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36 条) 36 131.大力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持续 完善梯次培育体系,2022 年新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500 户。(《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37 条) 132.持续深化“三化三制”改革,大力推行“承诺制+ 标准地+全代办”改革,优先服务保障开发区建设提质升级。 每季度举办一次“三个一批”活动,及时跟踪调度重点项目, 推动一批制造业领域省级重点工程尽快投产达效。强化经济 产出,层层分解压实任务,努力提高开发区亩产水平和规上 工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比重,确保 2022 年规上工业增加值 同比增长 15%。 (《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 第 38 条) 133.布局一批 5G、数据中心、光纤、物联网、北斗系 统、遥感、量子通信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持续加快国家超 级计算太原中心建设,加快构建“1+3+N”省、市(边)协 同联动的全省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积极融入 “东数西算”工程,全力争取国家枢纽节点落地山西。 (《山 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39 条) 134.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升级,推进制造业 数字化转型。推动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及 37 应用,开展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争取 全年培育 200 户以上智能工厂和智能车间。(《山西省促进 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40 条) 135.出台支持鼓励盘活存量资产的政策文件,推动基 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加强 宣传和培训,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 的良性循环。(《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 第 41 条) 136.持续巩固提升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成果,坚决 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过剩产能复产,坚决禁止 新增产能,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支持钢铁企业改造 升级,重点发展特钢产品。(《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 长行动方案》第 42 条) 137.以提升产业基础能力与延长产业链条为重点,实 施龙头企业培育工程,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培育碳基新材料 产业基地,探索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新路径,加快煤化工行业 高端多元低碳发展。(《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 方案》第 43 条) 138.严格执行国家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政策,合理优化 新建整车项目布局,推动现有整车企业提升产销量及产能利 38 用率。支持新能源汽车加快发展。(《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 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44 条) 139.加快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支持制 造业大型企业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研发设计、创业孵 化、计量测试、检验检测等服务,引导和助推现代物流、金 融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开展“两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 (《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45 条) 140.加大“首台套”“首批次”应用政策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重点新材料首批次 产品保险补偿制度对我省项目的支持。落实好省技改资金对 我省获批项目给予补助资金 1:1 奖励政策。抓紧出台省级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政策,省财政予以保 费补偿。对符合山西省保险补偿要求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产 品,以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 8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补 贴 500 万元。(《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 第 46 条) 141.支持企业利用 RCEP 等国际规则,用好关税减让、 原产地证等政策,扩大优势和有竞争力产品出口。鼓励金融 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外贸 企业提供普惠金融和信用融资,支持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 39 务平台、市场采购贸易和共享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支持综 合保税区开展保税检测、保税维修等。(《山西省促进工业 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47 条) 142.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承保理赔 服务,加大对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的保障力度。创新产品 组合,强化全产品联动,优化客户服务,充分发挥出口信用 保险作用。(《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48 条) 143.抓好国家稳外贸政策落实,制定我省外贸发展支 持措施,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宣传指导,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 盖面,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扩大出口。(《山西 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49 条) 144.印发中央外经贸资金申报指南,支持外贸企业与 航运企业签订长单,对我省企业国际物流费用进行适度补 助。(《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50 条) 145.制定山西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2022 年工作要 点,积极争取中欧班列发行补助并及时下达资金计划,增加 中欧班列车次,引导企业扩大出口。大力组织出口物资货源, 根据口岸情况,积极协调国铁集团,进一步扩大中欧中亚班 列开行数量,常态化实施月安排、旬对接的措施,优质服务 40 省内企业。(《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51 条) 146.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 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编制《山西外商投资指南》 《山西外资招商项目册》,引导更多外资投向我省高端制造 业,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重大外资项目给予土地、环保、资 金等方面的支持。便利外资企业高管及其家属来华,推动项 目早签约、早投产、早达产。(《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 增长行动方案》第 52 条) 147.释放重点领域消费潜力,支持家电回收处理体系 建设,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积极开展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 绿色建材下乡行动,扩大优质工业产品消费市场。(《山西 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53 条) 148.抓紧制定落实《山西省质量强省战略规划》,支 持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升工业产品质量。 建立完善质量追溯机制,鼓励企业开展覆盖产品设计、原料 采购、进货验收、生产控制、出厂检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 的质量管理。(《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 第 54 条) 149.鼓励全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 41 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对在标准化领域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山西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编制《山西省贯彻国家标 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推进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 设。(《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55 条) 150.高水平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采取线上线下参展 模式,组织一批我省先进制造业企业参展,扩大品牌知名度 和影响力,积极打造享誉海外的山西制造业品牌。(《山西 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56 条) 用地、用能和环境惠企政策 151.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 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 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 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 应产业用地。(《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 策的通知》第 16 条) 152.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 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 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限 42 制企业正常用能;落实好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加快 确定并组织实施“十四五”期间符合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 的产业项目。(《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 策的通知》第 17 条) 153.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坚持精准实 施企业生产调控措施;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 造等重大项目,加快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进度,保障尽快开 工建设。(《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 通知》第 18 条) 154.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 地实行“标准地”出让,加强“标准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出台《山西省“标准地”改革工作指引》,探索将省级及以 上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向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延伸,提高 配置效率。加大出让力度,2022 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出让 “标准地”宗数占本开发区工业用地的比重不低于 80%。 (《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57 条) 155.认真落实《山西省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办法(试 行)》,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完善土地 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 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山西省促进工 43 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58 条) 156.持续推进省校合作 12 大基地建设,深化产教融 合、校企合作。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程,2022 年全年 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50 万人以上,着力解决工业 企业用工难问题。(《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 案》第 59 条) 157.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我省“十四五”节 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方案,优化考核频次,在“十四五”规 划期内统筹考核能耗强度目标。落实好国家新增可再生能源 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加强与国家 统计部门对接,科学核算相关数据,在“十四五”考核时相 应予以扣减。(《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 第 60 条) 158.研究制定进一步做好能耗双控工作支持产业发展 的若干措施,积极争取我省符合重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的项 目纳入国家能耗单列目录,并加快组织实施。(《山西省促 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61 条) 159.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坚持精准实施企业生 产调控措施,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动态管理, 免除或减少 A 级、B 级和重大民生保障企业重污染天气应 44 急响应停产、限产。(《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 方案》第 62 条) 160.对能源产业、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 造等重大项目,加快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进度,保障尽快开 工建设。(《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63 条) 优化营商环境惠企政策 161.深入开展“一月一入企,全年大服务”活动,围 绕促进企业提质升级、实施企业精准服务、遴选树立龙头标 杆三大任务,践行“我为企业办实事”,助力企业高质量发 展。(《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65 条) 162.制定出台《山西省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 贯彻“三无”“三可”要求,推行“承诺制+标准地+全代 办”优质服务,深化“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研究“五有 套餐”配套办法,打造“7×24 小时不打烊”政务服务超市, 营造高效便捷政务环境。(《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行动方案》第 66 条) 163.落实全省“市场主体建设年”工作安排,大力实 施市场主体倍增行动,加大帮扶力度,全年规上工业企业确 45 保净增 700 户、力争净增 1000 户,总数达 7500 户以上。 (《山 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第 67 条) 其他惠企政策 164.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结合实际 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 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29 条) 165.统筹中央、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加强政策支持,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改造升级 县域商超、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服务中心和农村便利店,推 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推动“一个 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 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 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31 条) 166.2022 年,零售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企 业,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缓缴, 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职 工失业后,依法享受相应失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 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费。(《山西省促进服 46 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32 条) 167.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 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 80%的暂退比例,鼓 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 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 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36 条) 168.2022 年,旅游行业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的企 业,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缓缴, 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参保职 工失业后,依法享受相应失业保险待遇。缓缴期限结束后, 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失业保险费。(《山西省促进服 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37 条) 169.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 动、会展活动、集体性参观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 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 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 旅行社支付资金。(《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 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40 条) 170.优化演出审批程序。对文化和旅游部门许可范围 内的演出,在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内 47 容不变的前提下,一年内跨县(市、区)举办两场及以上的 营业性演出活动,不再对巡演活动内容进行重复审核。 (《山 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43 条) 171.继续实施“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政策。引导文 旅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旅行社企业丰富营销手段、加大宣传 力度、提升服务质量,大力开拓客源市场。(《山西省促进 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44 条) 172.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 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 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 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冷链运输等服务 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 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 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 金 24 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 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 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 广精准防护理念,推动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 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 48 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 控意识。(《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 干措施》第 56 条) 173.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 “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 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 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 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 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 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 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 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 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 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 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 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 控机制同意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 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 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山西省促进 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57 条) 49 174.制定常态化疫情防控政策,强化多点触发监测预 警,持续加强流调溯源能力,强化集中隔离酒店建设,坚持 开展重点人员核酸检测。(《山西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 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第 58 条) 175.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 险稳岗返还政策,在 2022 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5 条) 176.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 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 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 活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 策》第 10 条) 177.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 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 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 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关于促进服务业领 50 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12 条) 178.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 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 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 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 间免收滞纳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的若干政策》第 13 条) 179.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 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 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 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17 条) 180.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 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 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 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 间免收滞纳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的若干政策》第 21 条) 181.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 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 80%的暂退比例,鼓 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 51 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关 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24 条) 182.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 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 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 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 间免收滞纳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的若干政策》第 25 条) 183.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 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 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 金。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 28 条) 184.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 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 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 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 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 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 52 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 调“黄金 24 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 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 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 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 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 防控意识。(《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 干政策》第 42 条) 185.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 “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 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 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 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 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 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 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 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 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 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 53 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 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 控机制同意后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 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 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关于促进 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第 43 条) 54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