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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和人才落户政策的通知 (2 0 2 1 年 9 月 1 8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海府办规〔2 0 2 1 〕 6 号公布)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 来炒的定位,进一步完善购房和人才落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房政策调整事项。 (一)落户我省的人才。须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 12 个月 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方可购买第一套住房 (含二手住房,不含产权式酒店,下同);在第一套住房购房合 同备案之日起满 36 个月,方可购买第二套住房。 (二)未落户我省的人才。本人家庭在我省无自有住房,须 提供本人在海南省累计 24 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 纳证明,可购买 1 套住房。 (三)非本省户籍人员。不再区分限购区域与非限购区域, 实行全区域限购。非本省户籍家庭购买住房,须在我省无自有住 -1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海口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房,且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 60 个月及以上个人所 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可购买 1 套住房。 (四)离异人士。对夫妻离异的,自离异之日起任何一方 3 年内购买商品住房,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在我省拥有住 房的总套数计算。 二、人才落户政策调整事项。我市人才落户按照《海南省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琼 府〔2017〕66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经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A、B、C、D、E 类)在我市 购买商品住房的政策保持不变。 四、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落户的各类人才,其在我市购买住 房的政策保持不变。 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按规定购房的,可凭购房协议、付款凭 证等资料继续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通知政策实施前已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的人才,可继续办理落户手续。 五、本通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发布前有关政策 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政策。本通知政策由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2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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