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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塔城市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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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 序 子项 权力 事项名称 号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对医疗保 险经办机 构以及医 疗机构、 药品经营 单位等医 疗保险服 务机构以 1 欺诈、伪 造证明材 料或者其 他手段骗 取医疗保 险、生育 保险基金 支出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 正)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 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 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 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 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 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 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行政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公布, 处罚 2021年5月1日施行) 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 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一)诱导、协助 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 开费用单据;(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 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四) 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 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 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 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 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对参加药 品采购投 标的投标 2 人的违法 行为进行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 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 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 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 行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 处罚 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八十八条: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 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 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 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 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 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 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行使 承办 部门职责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负责县市区 级对医疗保 险经办机构 以及医疗机 构、药品经 营单位等医 疗保险服务 机构以欺诈 、伪造证明 材料或者其 他手段骗取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基 金支出的处 罚 贯彻落实药 品、医用耗 材的招标采 购政策,负 责县市区级 对参加药品 采购投标的 投标人的违 法行为进行 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 定的行政处罚标准 规范,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 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 级行政处罚事项,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应当予以公开。 1.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体承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办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人;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2.塔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发布, 城市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 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保障 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 局负 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 责 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 人;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 3.单 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位法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 定代 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 表人 基金支出的行为。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 或分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 管领 定处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立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受 理立案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执行或者执行 不力的; 4.对没按相应处罚规定罚款的; 5.办理处罚实施监督检查,索取 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 定的行政处罚标准 规范,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 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 级行政处罚事项,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应当予以公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1.具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体承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办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 2.塔 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0 城市 年6月1日起施行) 医疗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 保障 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 局负 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责 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 人; 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3.单 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位法 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定代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表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或分 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172号) 管领 第四条第五款:拟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 导。 政策并监督实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 公众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4.行政权利行使过程中失职、渎 职的。 5.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子项 权力 事项名称 号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对以欺诈 、伪造证 明材料或 者其他手 3 段骗取医 疗保险、 生育保险 待遇的处 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 正)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 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 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 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 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 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 行政 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处罚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公布, 2021年5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 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 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 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 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 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 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 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用人单 位不办理 医疗保险 和生育保 险登记、 未按规定 4 变更登记 或注销登 记以及伪 造、变造 登记证明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 正)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 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 行政 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 处罚 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发布,2019年 3月24日第一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 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 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 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使 承办 部门职责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负责县市区 级对以欺诈 、伪造证明 材料或者其 他手段骗取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待 遇的处罚 负责县市区 级对用人单 位不办理医 疗保险和生 育保险登记 、未按规定 变更登记或 注销登记以 及伪造、变 造登记证明 的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 定的行政处罚标准 规范,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 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 级行政处罚事项,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 定的行政处罚标准 规范,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 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 级行政处罚事项,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8 1.具 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体承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 办 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 人;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塔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 城市 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医疗 第一百零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 保障 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局负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 责 行政法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人;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公布, 3.单 2021年5月1日施行) 位法 第四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定代 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 表人 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 或分 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 管领 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导。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 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 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 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 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 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立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受 理立案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执行或者执行 不力的; 4.对没按相应处罚规定罚款的; 5.办理处罚实施监督检查,索取 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1.具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体承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办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2.塔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8 城市 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医疗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 保障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 局负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责 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人; 【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发布,2019年3 3.单 月24日第一次修订) 位法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 定代 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 表人 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或分 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 管领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 导。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立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受 理立案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执行或者执行 不力的; 4.对没按相应处罚规定罚款的; 5.办理处罚实施监督检查,索取 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子项 权力 事项名称 号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对采取虚 报、隐瞒 、伪造等 5 手段,骗 取医疗救 助资金的 处罚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公布, 2021年5月1日施行) 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 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一)诱导、协助 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 开费用单据;(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 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四) 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 行政 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 处罚 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 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 得,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 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公布,2019年3月2日 修订) 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 、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 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 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可能被 转移、隐 匿或者灭 6 失的医疗 保险基金 相关资料 进行封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 正)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 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 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 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 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 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行政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 强制 并责令改正。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公布, 2021年5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 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 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 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 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行使 承办 部门职责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负责县市区 级对采取虚 报、隐瞒、 伪造等手 段,骗取医 疗救助资金 的处罚 负责县市区 级对可能被 转移、隐匿 或者灭失的 医疗保险基 金相关资料 进行封存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 定的行政处罚标准 规范,建立健全对 行政处罚的监督制 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 级行政处罚事项,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应当予以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 的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 2.依法依规履行决 定、告知、保管等 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公布, 1.具 2021年5月1日施行) 体承 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办 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 人; 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 2.塔 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 城市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 医疗 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保障 (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 局负 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 责 基金支出的行为。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 人;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 3.单 定处理。 位法 第四十二条: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 定代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 表人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 或分 管部门依法处理。 管领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公布,2019年3月2日修 导。 订) 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 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 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 以下的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立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受 理立案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执行或者执行 不力的; 4.对没按相应处罚规定罚款的; 5.办理处罚实施监督检查,索取 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 1.具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 体承 行) 办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人; 。 2.塔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公布, 城市 2021年5月1日施行) 医疗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 保障 施: 局负 (一)进入现场检查; 责 (二)询问有关人员; 人;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 3.单 释和说明; 位法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 定代 和资料; 表人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或分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 管领 开展检查; 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采取查封、 扣押措施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 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 封、扣押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 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 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 实施行政强制的。 9.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 强制的。 10.未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 权利的。 11.在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发生腐败 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子项 权力 事项名称 号 名称 类型 7 医疗保险 稽核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 正)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 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 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公布, 2021年5月1日施行) 第十一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 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 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 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 责任。 【规章】《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12月24日 发布,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 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 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 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 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规章】《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12月24日 行政 发布) 检查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 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 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 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 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 【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9日通过,2003年4月1日 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 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 、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 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 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 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 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行使 承办 部门职责 主体 机构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对参保 塔城 塔城 负责县市区 单位缴费情况进行 市医 市医 级的医疗保 检查。 疗保 疗保 险稽核 2.依法依规对定点 障局 障局 医药机构的医疗服 务行为进行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公布, 2021年5月1日施行) 第十一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 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 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 服务协议,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规章】《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12月24日发 布,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 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 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 1.具 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 体承 的医保费用。 办 【规章】《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12月24日发 人; 布) 2.塔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 城市 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 医疗 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 保障 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 局负 付符合规定。 责 【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9日通过,2003年4月1日起 人; 施行) 3.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 位法 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定代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表人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 或分 使下列职权: 管领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 导。 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 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 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 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 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 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 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 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 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 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 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 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子项 权力 事项名称 号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对公立医 疗机构高 值医用耗 8 材集中采 购行为合 规性的监 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 财发〔2012〕86号) 第四十二条: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电子邮箱 等并向社会公布,使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社会公众 对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集中采购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采购信息公开情况; (四)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行政 (五)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 检查 (六)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172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组织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 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 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 态调整机制,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 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 台建设。 对纳入医 疗保障范 围的价格 9 违法违规 行为的监 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1998年5 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 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 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 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 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 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 行政 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 检查 料。 【规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8月1日发布,2010 年12月4日第三次修订)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 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 政发〔2019〕49号) 附件第8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自治区医疗 保障部门定价。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172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 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 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 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行使 承办 部门职责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贯彻落实药 品、医用耗 材的招标采 购政策,负 责对县市区 级的公立医 疗机构高值 医用耗材集 中采购行为 合规性的监 督检查 贯彻落实药 品、医用耗 材价格和医 疗服务项目 、医疗服务 设施收费等 政策,负责 对县市区级 纳入医疗保 障范围的价 格违法违规 行为进行监 督检查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 的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 2.依法依规履行决 定、告知、保管等 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 的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 2.依法依规履行决 定、告知、保管等 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规范性文件】《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 发〔2012〕86号) 1.具 第四十二条: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电子邮箱等 体承 并向社会公布,使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对相 办 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人; 第四十四条:集中采购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2.塔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城市 (二)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组织实施情况; 医疗 (三)采购信息公开情况; 保障 (四)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局负 (五)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 责 (六)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情况; 人; (七)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情况。 3.单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位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定代 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172号)。 表人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组织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 或分 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 管领 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 导。 机制,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 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 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 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 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 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 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具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 体承 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办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 人; 列职权: 2.塔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 城市 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医疗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 保障 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局负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 责 停相关营业; 人;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 3.单 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位法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 定代 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表人 【规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8月1日发布,2010年 或分 12月4日第三次修订) 管领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 导。 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立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受 理立案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执行或者执行 不力的; 4.对没按相应处罚规定罚款的; 5.办理处罚实施监督检查,索取 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子项 权力 事项名称 号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部门职责 主体 机构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对公立医 疗机构药 品集中采 10 购行为合 规性的监 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 号) 第五条: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 落实上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 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 行政 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基本职责。 检查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172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组织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 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 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 态调整机制,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 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 台建设。 1.具 【规范性文件】《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 体承 号) 办 第五条: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 人; 国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依法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联席 2.塔 会议成员单位正确履行职责,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上 城市 级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决策部署,检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的 医疗 贯彻落实情况,调查处理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各省、自治 保障 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 局负 形式和基本职责。 责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3.单 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172号)。 位法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组织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 定代 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 表人 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 或分 机制,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 管领 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 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 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 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 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 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对医疗救 11 助的监督 检查 1.具 体承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发布,根据2019年3 办 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直接实施责任: 人;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1.制定监督检查计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公布, 2.塔 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划,开展 双随机一 2021年5月1日施行) 城市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公布, 公开检查,通过实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 医疗 2021年5月1日施行) 塔城 塔城 负责对县市 地核查、书面检查 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保障 行政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 市医 市医 区级医疗救 等多种方式进行监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 局负 检查 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疗保 疗保 助的监督检 督检查。 、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 责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 障局 障局 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 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 人; 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 部门的沟通协调, 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 3.单 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 开展联合检查,避 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位法 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 免多头执法、执法 。 定代 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 扰民等现象。 表人 基金的行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 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 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 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 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 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贯彻落实药 品、医用耗 材的招标采 购政策,负 责对县市区 级公立医疗 机构药品集 中采购行为 合规性进行 监督检查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 的行政执法程序规 定; 2.依法依规履行决 定、告知、保管等 责任。 备 注 序 子项 权力 事项名称 号 名称 类型 对用人单 位和个人 遵守社会 12 保险法律 、法规情 况进行监 督检查 对纳入基 本医疗保 险基金支 付范围的 13 医疗服务 行为和医 疗费用的 监督管理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 正)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 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 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 行政 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 检查 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 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 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 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 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 并责令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 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 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 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 行政 全可控。 检查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公布, 2021年5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 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 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行使 承办 部门职责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负责对县市 区级用人单 位和个人遵 守社会保险 法律、法规 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8 1.具 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体承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 办 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 直接实施责任: 人; 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 1.制定监督检查计 2.塔 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划,开展 双随机一 城市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公布, 公开检查,通过实 医疗 2021年5月1日施行) 地核查、书面检查 保障 第二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等多种方式进行监 局负 和参保人员等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 督检查。 责 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 2.加强与相关主管 人; 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部门的沟通协调, 3.单 第二十一条: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 开展联合检查,避 位法 者挪用。 免多头执法、执法 定代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 扰民等现象。 表人 、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 或分 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 管领 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 导。 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 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 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 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 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 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对纳入基本 医疗保险基 金支付范围 的医疗服务 行为和医疗 费用的监督 检查 1.具 体承 办 直接实施责任: 人; 1.制定监督检查计 2.塔 划,开展 双随机一 城市 公开 检查,通过实 医疗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公布, 地核查、书面检查 保障 2021年5月1日施行) 等多种方式进行监 局负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 督检查。 责 、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 2.加强与相关主管 人; 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的沟通协调, 3.单 开展联合检查,避 位法 免多头执法、执法 定代 扰民等现象。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 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 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 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 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 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子项 权力 事项名称 号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对药品价 格进行监 14 测和成本 调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八十四条: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 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 、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行政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公布, 检查 2021年5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 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 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 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 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 基金的行为。 对药品上 市许可持 有人、药 品生产企 业、药品 经营企业 和医疗机 构向药品 15 价格主管 部门提供 其药品的 实际购销 价格和购 销数量等 资料的监 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 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 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公布, 2021年5月1日施行) 第十六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 行政 、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 检查 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 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 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 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 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 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 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 基金的行为。 行使 承办 部门职责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负责对县市 区级药品价 格进行监测 和成本调查 1.具 直接实施责任: 体承 1.制定监督检查计 办 划,开展 双随机一 人; 公开 检查,通过实 2.塔 地核查、书面检查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公布, 城市 等多种方式进行监 2021年5月1日施行) 医疗 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 保障 2.加强与相关主管 、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 局负 部门的沟通协调, 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 责 开展联合检查,避 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 人; 免多头执法、执法 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3.单 扰民等现象。 。 位法 指导监督责任: 定代 3.加强对各地医保 表人 行政部门的指导和 或分 监督检查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 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 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 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 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 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负责县市区 级对药品上 市许可持有 人、药品生 产企业、药 品经营企业 和医疗机构 向药品价格 主管部门提 供其药品的 实际购销价 格和购销数 量等资料的 监督检查 1.具 体承 办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公布, 人; 1.制定监督检查计 2021年5月1日施行) 2.塔 划,开展 双随机一 第十六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 城市 公开 检查,通过实 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 医疗 地核查、书面检查 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 保障 等多种方式进行监 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 局负 督检查。 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责 2.加强与相关主管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 人; 部门的沟通协调, 、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 3.单 开展联合检查,避 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 位法 免多头执法、执法 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 定代 扰民等现象。 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表人 。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 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 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 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 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 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子项 权力 事项名称 号 名称 类型 对举报欺 诈骗取医 16 疗保障基 金行为的 奖励 17 医疗救助 对象确认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 正) 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 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 、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 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规范性文件】《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医保发〔2018〕22号)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医疗 行政 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 奖励 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 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涉及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基 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新医保〔2019〕53号)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以电话 、信件、网络等方式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 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 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各类补充医疗 保险及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等专项基金。 行使 承办 部门职责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负责县市区 塔城 级对举报欺 市医 诈骗取医疗 疗保 保障基金行 障局 为的奖励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 定的《打击欺诈骗 取医疗保障基金行 为举报奖励暂行办 法》。 2.依法依规实施本 级行政奖励暂行办 法事项,做出的行 政奖励应当予以公 开。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申请对 象应当依法提交的 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依法受 【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发布,根据2019年3 理或不予受理(不 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 由)。 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审查相关证明材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 料,核对相关信息 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 塔城 塔城 负责县市区 。 行政 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市医 市医 级医疗救助 3.对符合条件的, 确认 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疗保 疗保 对象确认 予以确认。对不符 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 障局 障局 合条件的,说明理 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 由。 接办理。 4.工作完成后,及 【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日国 时登记并留存相关 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18日公布) 资料。 第三十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政 策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公布, 2021年5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 1.具 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 体承 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 办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人; 【规范性文件】《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 2.塔 保发〔2018〕22号) 城市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医疗保 医疗 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 保障 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 局负 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责 第三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涉及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基金 人; 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3.单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 位法 报奖励暂行办法》(新医保〔2019〕53号) 定代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以电话、 表人 信件、网络等方式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 或分 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 管领 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 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 及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等专项基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表彰不予表 彰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表彰予以 表彰的; 3.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 不力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奖励的; 5.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具 体承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发布,根据2019年3月 办 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2.塔 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 城市 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 医疗 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 保障 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 局负 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责 【规范性文件】《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 人; 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54 3.单 号) 位法 “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市、区)民政部门 定代 按照规定的救助服务流程在定点医疗机构自动办理。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表人 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由各地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 或分 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批准的;泄露在工作 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丢失 、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 记录等数据的;不按照规定发放 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 关服务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 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 子项 权力 事项名称 号 名称 类型 18 医疗救助 待遇给付 建立医疗 卫生机构 、人员等 信用记录 制度,纳 19 入全国信 用信息共 享平台, 按照国家 规定实施 联合惩戒 实施依据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发布,根据2019年3 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 接办理。 【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日国 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18日公布) 三十一: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 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修改 为“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医疗保障”。 第三十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 行政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 给付 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5〕30号) 目标任务: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于2015年底前 合并实施,全面开展中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 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 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规范性文件】《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 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 〕54号)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新财社〔2014〕70号要求, 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进一 步完善城乡统筹机制,将城市医疗几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 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 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 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 其他 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行政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公布, 权力 2021年5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 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 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 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行使 承办 部门职责 主体 机构 责任事项内容 直接实施责任: 1.审查相关证明材 料,核对相关信息 。对符合条件的, 签署办理意见,予 塔城 塔城 以给付。 负责县市区 市医 市医 2.救助完成后,及 级医疗救助 疗保 疗保 时登记并留存相关 待遇给付 障局 障局 资料。 3.其他法律法规政 策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塔城 市医 疗保 障局 建立医疗卫 生机构、人 员等信用记 录制度,纳 入全国信用 信息共享平 台,按照国 家规定实施 联合惩戒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联合惩戒标 准规范,建立健全 对联合惩戒的监督 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 级联合惩戒事项, 做出的联合惩戒决 定应当予以公开。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 体承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发布,根据2019年3月 办 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2.塔 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 城市 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 医疗 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 保障 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 局负 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责 【规范性文件】《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 人; 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54 3.单 号) 位法 “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市、区)民政部门 定代 按照规定的救助服务流程在定点医疗机构自动办理。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表人 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由各地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 或分 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 救助资金、物资的; 2.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 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 者服务的; 3.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1.具 体承 办 人; 【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 2.塔 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城市 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 医疗 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 保障 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局负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公布, 责 2021年5月1日施行) 人;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 3.单 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 位法 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 定代 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 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 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 公众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4.行政权利行使过程中失职、渎 职的。 5.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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