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塔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权责清单.pdf
塔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权责清单 序号 1 事项 名称 母婴保健 技术服务 机构执业 许可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 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 健法》修正)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 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0号修改)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 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 塔城 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市卫 行政 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生健 许可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 康委 决定》(国发〔2012〕52号) 员会 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 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 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 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 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 责;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人员的资 格考核,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 “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 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母婴保健 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自2021年7月1日起,将 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审 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组织实施本 行政区域内 妇幼卫生健 康政策、标 准和规范, 推进妇幼健 康服务体系 建设。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 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 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 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 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 直接实施责任: 1.具 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 体承 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 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 办 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人; 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 2.内 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 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设机 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便于申请人阅取。 构负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责 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 人;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 当予以公开。 3.单 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 位法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定代 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表人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 或分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 管领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 予以制止。 导。 料的方式。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 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 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 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 期限。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鉴 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 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 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 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2 事项 名称 母婴保健 服务人员 资格认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 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 健法》修正)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 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 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 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 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 的合格证书。 【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0号修改)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 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1995年8月7日卫妇发〔1995〕第7号公布,2021年1月8日《国家 塔城 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 市卫 行政 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生健 许可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的审 康委 批,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 员会 人员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遗 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 批,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 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 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 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 责;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人员的资 格考核,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妇幼健康领域 “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1〕14号) 第一条:取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纳入“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进行统一审批管理。自2021年7月1 日起,将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机构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权限内 母婴保健服 务人员资格 认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 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 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 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 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 直接实施责任: 1.具 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 体承 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 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 办 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人; 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 2.内 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 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设机 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便于申请人阅取。 构负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责 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 人;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 当予以公开。 3.单 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 位法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定代 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表人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 或分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 管领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 予以制止。 导。 料的方式。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 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 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 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 期限。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鉴 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 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 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 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3 事项 名称 医疗机构 设置审批 (含港澳 台)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号修订)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塔城 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市卫 行政 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 生健 许可 门实施。 康委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 员会 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 第四条:进一步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对二级及以下医疗 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进一步简化三级医院 的设置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 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5号) “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规定:“开办诊所不 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 案。”“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根据《医疗 机构管理条 例》《医疗 机构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 》审核三级 医院的设置 。根据《国 家卫生健康 委办公厅关 于印发医疗 领域“证照 分离”改革 措施的通知 》(国卫办 医发【2021 】15号)实 行诊所备案 制管理。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 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 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 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 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 直接实施责任: 1.具 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 体承 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 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 办 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人; 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 2.内 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 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设机 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便于申请人阅取。 构负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 2.依法依规实施诊所备案管 责 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 理,作出的准予备案应当予 人;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 以公开。 3.单 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 位法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定代 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表人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 或分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 管领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 予以制止。 导。 料的方式。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 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 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 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 期限。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鉴 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 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 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 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4 事项 名称 医疗机构 执业登记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号修改施行)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 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塔城 办理。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 市卫 行政 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生健 许可 行政部门办理。 康委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 员会 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 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5号) “诊所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改革措施”规定:“开办诊所不 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 案。”“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根据《医疗 机构基本标 准》核准申 请执业的医 疗机构是否 符合执业条 件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 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 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 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 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 直接实施责任: 1.具 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 体承 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 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 办 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人; 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 2.内 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 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设机 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便于申请人阅取。 构负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责 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 人;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 当予以公开。 3.单 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 位法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定代 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表人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 或分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 管领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 予以制止。 导。 料的方式。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 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 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 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 期限。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鉴 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 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 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 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5 事项 名称 单采血浆 站设置审 批及许可 证核发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 塔城 政法规的规定》修订) 市卫 行政 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生健 许可 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 康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 员会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 》,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根据《单采 血浆站管理 办法》统筹 规划县市区 单采血浆站 初审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 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 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 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 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 直接实施责任: 1.具 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 体承 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 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 办 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人; 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 2.内 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 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设机 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便于申请人阅取。 构负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责 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 人;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 当予以公开。 3.单 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 位法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定代 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表人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 或分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 管领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 予以制止。 导。 料的方式。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 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 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 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 期限。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鉴 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 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 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 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6 事项 名称 医师执业 注册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 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修订) 附件第199项:“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实施机关:地 (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 卫生部令第24号) 塔城 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 市卫 行政 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 生健 许可 生计生委统一印制。 康委 【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员会 》(2008年12月卫生部令第62号) 第三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 注册,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第五条: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 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 理部门。 【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1月 卫生部令第63号) 第三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 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第五条: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 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 理部门。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 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 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 家卫生和计 划生育委员 会令第 13号)对我 区县级卫生 健康委员会 所管辖的医 疗机构医师 执业注册业 务予以办理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 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 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 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 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 直接实施责任: 1.具 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 体承 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 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 办 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人; 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 2.内 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 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设机 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便于申请人阅取。 构负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责 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 人;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 当予以公开。 3.单 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 位法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定代 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表人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 或分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 管领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 予以制止。 导。 料的方式。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 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 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 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 期限。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鉴 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 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 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 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7 事项 名称 护士执业 注册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3月27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修订)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 塔城 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 市卫 行政 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 生健 许可 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康委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 员会 定》(国发〔2019〕6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护士 执业注册“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 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 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 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 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 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 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 直接实施责任: 1.具 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 根据《护士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 体承 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 条例》(中 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 办 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 华人民共和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人; 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 国国务院令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 2.内 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 第517号)《 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设机 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护士执业注 便于申请人阅取。 构负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 册管理办法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责 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 》对我区县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 人;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 卫生健康委 当予以公开。 3.单 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员会所管辖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 位法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的医疗机构 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定代 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护士执业注 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表人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 册业务予以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 或分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办理。 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 管领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 予以制止。 导。 料的方式。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 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 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 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 期限。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鉴 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 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 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 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8 事项 名称 放射源诊 疗技术和 医用辐射 机构许可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 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依据2019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 订) 第八条第二款: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 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 可。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 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 改)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 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 塔城 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 市卫 行政 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 生健 许可 诊疗许可)。 康委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员会 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 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 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 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 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 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查决 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9号) 第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 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本行政区域 内对使用放 射性同位素 、射线装置 进行临床医 学诊断、治 疗和健康检 查的监督管 理。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 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 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 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 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 直接实施责任: 1.具 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 体承 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 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 办 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人; 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 2.内 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 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设机 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便于申请人阅取。 构负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责 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 人;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 当予以公开。 3.单 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 位法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定代 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表人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 或分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 管领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 予以制止。 导。 料的方式。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 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 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 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 期限。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鉴 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 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 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 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9 事项 名称 医疗机构 放射性职 业病危害 建设项目 预评价报 告审核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 年5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 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 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 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 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的,不得开工建设。 塔城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卫 行政 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 生健 许可 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 康委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8号)修 员会 改)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 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 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 督发〔2012〕25号)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 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 列资料:(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 请表;(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三)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 定的其他资料。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建设项 目(含医疗 机构放射性 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 三同时”管 理。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 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 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 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 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 直接实施责任: 1.具 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 体承 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 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 办 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人; 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 2.内 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 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设机 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便于申请人阅取。 构负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责 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 人;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 当予以公开。 3.单 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 位法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定代 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表人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 或分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 管领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 予以制止。 导。 料的方式。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 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 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 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 期限。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鉴 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 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 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 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医疗机构 放射性职 10 业病危害 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 年5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 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 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 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 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 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 塔城 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市卫 行政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健 许可 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 康委 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 员会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8号)修 改)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 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 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规范性文件】《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 督发〔2012〕25号)》 第十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 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 验收申请表;(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 评价报告;(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 材料(复印件);(四)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五)省级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建设项 目(含医疗 机构放射性 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 三同时”管 理。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 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 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 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 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 直接实施责任: 1.具 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 体承 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 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 办 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人; 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 2.内 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 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设机 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便于申请人阅取。 构负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责 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 人;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 当予以公开。 3.单 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 位法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定代 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表人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 或分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 管领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 予以制止。 导。 料的方式。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 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 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 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 期限。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鉴 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 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 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 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再生育审 11 批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 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五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城 镇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塔城 (四)经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 市卫 行政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 生健 许可 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康委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 员会 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 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 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或者再婚夫妻中 一方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三个,另一方未育的; (二)农村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第十九条: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 女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并 报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十日内不能做 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延长 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严格按审批 标准、程序 开展再生育 审批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 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 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 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 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 1.具 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 直接实施责任: 体承 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 办 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 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 人; 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2.内 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 设机 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构负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 便于申请人阅取。 责 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人;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 3.单 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位法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定代 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 表人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 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 或分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予以制止。 管领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 导。 料的方式。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 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 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 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 期限。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鉴 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 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 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 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12 事项 名称 乡村医生 执业注册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 386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塔城 市卫 负责乡村医 生健 生执业注册 康委 员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 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直接实施责任: 行。)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 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 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 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 1.具 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 体承 便于申请人阅取。 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 办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 人;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 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 2.内 当予以公开。 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 设机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 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构负 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 责 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 人;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 3.单 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 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位法 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定代 指导监督责任: 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表人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 或分 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管领 并进一步规范。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 导。 5.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料的方式。 许可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行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 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 6.指导、监督下级机关履行 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 行业管理职责。 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 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 期限。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鉴 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 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 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 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13 事项 名称 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发〔1987 〕24号,2019年4月2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改)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 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 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 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 塔城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 市卫 行政 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 生健 许可 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康委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 员会 决定》(国发〔2012〕52号)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 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 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 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部门职责 塔城 市卫 对公共场所 生健 实行卫生许 康委 可证管理 员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 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 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 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 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 直接实施责任: 1.具 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 体承 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 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 办 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人; 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 2.内 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 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设机 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便于申请人阅取。 构负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责 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 人;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 当予以公开。 3.单 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 位法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定代 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表人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 或分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 管领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 予以制止。 导。 料的方式。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 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 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 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 期限。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鉴 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 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 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 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 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饮用水供 14 水单位卫 生许可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9月1 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 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 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 塔城 可证。 市卫 行政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 生健 许可 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 康委 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员会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 部、卫生部令第53号 ,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 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 订,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 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 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对饮用水供 水单位从事 生产或者供 应活动进行 管理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 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规章】《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令第3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对申 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 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 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 直接实施责任: 1.具 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 体承 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 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 办 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 人; 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四)申请材料不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 2.内 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 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设机 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 便于申请人阅取。 构负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 责 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五)申请材料齐全、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 人;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 当予以公开。 3.单 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 位法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 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 定代 的,应当出具加盖卫生行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 表人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 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 或分 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 管领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审查申请材 予以制止。 导。 料的方式。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当在受理申请 之日起20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 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需要根据鉴定、专家评审结论作 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 期限。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 可决定。需要延长专家评审期限的,应当另行书面告知申请人。鉴 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权利,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 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 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 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 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 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师在 执业活动 15 中违法行 为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 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 塔城 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 市卫 行政 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 生健 处罚 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 康委 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 员会 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 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 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 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 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 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 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未经批 准擅自开 办医疗机 16 构行医或 者非医师 行医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塔城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市卫 行政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 生健 处罚 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 康委 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 员会 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非法采 集血液、 非法组织 他人出卖 血液以及 17 血站、医 疗机构出 售无偿献 血的血液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公布 自1998年 塔城 10月1日起施行) 市卫 行政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 生健 处罚 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康委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员会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 他人出卖血液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拟订医疗机 构以及医务 人员、医疗 技术应用、 医疗质量和 安全、医疗 服务、采供 血机构管理 等行业管理 政策规范、 标准并监督 实施。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临床用 血的包装 、储存、 运输,不 18 符合国家 规定的卫 生标准和 要求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公布 自1998年 10月1日起施行) 塔城 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 市卫 行政 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 生健 处罚 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康委 【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员会 生部令第44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修改) 第六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 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拟订医疗机 构以及医务 人员、医疗 技术应用、 医疗质量和 安全、医疗 服务、采供 血机构管理 等行业管理 政策规范、 标准并监督 实施。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护士在 执业活动 19 中违法行 为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 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订和废 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塔城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 市卫 行政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 生健 处罚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 康委 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 员会 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 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 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 护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违反麻 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 管理规 定,发生 麻醉药品 20 和精神药 品被盗、 被抢、丢 失案件的 单位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 塔城 订) 市卫 行政 第八十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 生健 处罚 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 康委 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 员会 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具有麻 醉药品和 第一类精 神药品处 方资格的 21 执业医师 违反规定 开具麻醉 药品和精 神药品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 订) 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 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行政 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 处罚 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 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 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 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 销其执业证书。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乡村医 生执业活 动超出规 定的执业 范围、未 按照规定 转诊、违 规使用处 方药品、 22 出具医学 证明、伪 造卫生统 计资料、 发现传染 病疫情、 中毒事件 不按规定 报告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 塔城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市卫 行政 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 生健 处罚 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康委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 员会 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 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4号,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直接实施责任: 办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2.内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设机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构负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责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人;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3.单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定应当予以公开。 位法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定代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督制度。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乡村医 生在职业 活动中违 规进行实 验性临床 23 医疗活动 或重复使 用一次性 医疗器械 和卫生材 料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 行政 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 处罚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 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乡村医 生未办理 24 变更执业 注册手续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 塔城 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卫 行政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 生健 处罚 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康委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以不正 当手段取 25 得乡村医 生执业证 书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 塔城 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卫 行政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 生健 处罚 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 康委 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未经注 册在村医 疗卫生机 26 构从事医 疗活动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 行政 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处罚 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 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以及有 关医务人 27 员发生医 疗事故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351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 塔城 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 市卫 行政 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 生健 处罚 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 康委 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员会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 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 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未取得 《单采血 浆许可证 》,非法 从事组织 28 、采集、 供应、倒 卖原料血 浆活动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8 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塔城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卫 行政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 生健 处罚 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康委 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 员会 、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 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拟订医疗机 构以及医务 人员、医疗 技术应用、 医疗质量和 安全、医疗 服务、采供 血机构管理 等行业管理 政策规范、 标准并监督 实施。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单采血 浆站未按 照规定检 测、采集 、供应、 包装、储 存、运输 29 、销毁血 浆以及未 按照规定 使用体外 诊断试剂 及一次性 采血浆器 材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8 号发布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订) 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 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 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 血液化验的;(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 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 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三)违反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 过量采集血浆的;(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 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六)未使用有产 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 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七)未按照国家规 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八)对国 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塔城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 市卫 行政 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十)重复使用一次性 生健 处罚 采血浆器材的;(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 康委 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员会 【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经卫生部令第 58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订<单采 血浆站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 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次 修订) 第六十三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 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一)采集血浆前,未 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 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 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三)超量、频繁采集血浆 的;(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六)未使用有产 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 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七)未按照国家规 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八)未按 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 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九)重复使用 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十)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 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拟订医疗机 构以及医务 人员、医疗 技术应用、 医疗质量和 安全、医疗 服务、采供 血机构管理 等行业管理 政策规范、 标准并监督 实施。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单采血 浆站已知 其采集的 血浆检测 结果呈阳 30 性,仍向 血液制品 生产单位 供应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 208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修订) 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 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行政 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 处罚 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经卫生部令第 58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 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四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 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拟订医疗机 构以及医务 人员、医疗 技术应用、 医疗质量和 安全、医疗 服务、采供 血机构管理 等行业管理 政策规范、 标准并监督 实施。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未取得 《医疗机 构执业许 31 可证》擅 自执业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 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2020年6月1日起 施行)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 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 行政 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 处罚 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 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逾期不 校验《医 疗机构执 32 业许可证 》仍从事 诊疗活动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 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塔城 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 市卫 行政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生健 处罚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 康委 令第35号发布,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 员会 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 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 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伪造、 变造、买 卖、出租 、出借《 33 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 证》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 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2020年6月1日起 施行)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 塔城 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 市卫 行政 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 生健 处罚 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康委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 员会 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 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诊疗活 34 动超出登 记范围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 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 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 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 塔城 令第35号发布,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 市卫 行政 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生健 处罚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 康委 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 员会 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 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 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 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使用非 卫生技术 人员从事 35 医疗卫生 技术工作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 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 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塔城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 市卫 行政 令第35号发布,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 生健 处罚 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康委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员会 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 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对医 疗、保健机 构或者人员 未取得母婴 保健技术许 可,擅自从 事婚前医学 检查、遗传 病诊断、产 前诊断、终 止妊娠手术 和医学技术 鉴定或者出 具有关医学 证明的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出具虚 36 假证明文 件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 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 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 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的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 塔城 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市卫 行政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 生健 处罚 令第35号发布,根据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 康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员会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 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 诊治的;(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对违 法进行胎儿 性别鉴定的 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违反临 37 床用血管 理规定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5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2月28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 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塔城 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 市卫 行政 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生健 处罚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二)未拟定 康委 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员会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四)未建立临床用 血申请管理制度的;(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 知识培训制度的;(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 制度的;(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 标的;(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对未 经批准擅自 开展人类辅 助生殖技术 的非医疗机 构的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未取得 《单采血 浆许可证 》开展采 供血浆活 动以及《 单采血浆 许可证》 已被注销 或者吊销 仍开展采 38 供血浆活 动、租用 、借用、 出租、出 借、变造 、伪造《 单采血浆 许可证》 开展采供 血浆活动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经卫生部令第 58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 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行政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处罚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 供血浆活动的;(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 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 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拟订医疗机 构以及医务 人员、医疗 技术应用、 医疗质量和 安全、医疗 服务、采供 血机构管理 等行业管理 政策规范、 标准并监督 实施。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单采血 浆站隐瞒 、阻碍、 拒绝卫生 行政部门 监督检查 或者不如 39 实提供有 关资料、 对供血浆 者未履行 事先告知 义务等行 为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经卫生部令第 58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 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 塔城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 市卫 行政 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 生健 处罚 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三)未按照规定 康委 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四)未按照规定 员会 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 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六)不按 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 本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拟订医疗机 构以及医务 人员、医疗 技术应用、 医疗质量和 安全、医疗 服务、采供 血机构管理 等行业管理 政策规范、 标准并监督 实施。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未经审 查发布广 40 告,情节 严重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4 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 改)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 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 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上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 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行政 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 处罚 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 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 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拟订医疗机 构以及医务 人员、医疗 技术应用、 医疗质量和 安全、医疗 服务、采供 血机构管理 等行业管理 政策规范、 标准并监督 实施。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非法采 41 集血液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公布,自1998 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 塔城 液的。 市卫 行政 【规章】《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 生健 处罚 2017年12月修改) 康委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 员会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 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 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二)已被注消的血 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 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 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四)租用、借用、 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拟订医疗机 构以及医务 人员、医疗 技术应用、 医疗质量和 安全、医疗 服务、采供 血机构管理 等行业管理 政策规范、 标准并监督 实施。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血站违 规开展业 42 务行为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4号公 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 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一条: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 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 业务活动的;(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 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 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行政 (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 处罚 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 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七)违反输血技术 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 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九)擅自涂改、 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 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十一)重复 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 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十三)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 市调配血液的;(十四)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十五)脐 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血站造成经 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行 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拟订医疗机 构以及医务 人员、医疗 技术应用、 医疗质量和 安全、医疗 服务、采供 血机构管理 等行业管理 政策规范、 标准并监督 实施。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 保健机构 或者人员 未取得母 婴保健技 术许可, 擅自从事 婚前医学 检查、遗 43 传病诊断 、产前诊 断、终止 妊娠手术 和医学技 术鉴定或 者出具有 关医学证 明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通 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 法》修正)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 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 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 塔城 、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 市卫 行政 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上款第 生健 处罚 (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康委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 员会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 11月修改)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 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 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对医 疗、保健机 构或者人员 未取得母婴 保健技术许 可,擅自从 事婚前医学 检查、遗传 病诊断、产 前诊断、终 止妊娠手术 和医学技术 鉴定或者出 具有关医学 证明的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违法进 行胎儿性 44 别鉴定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通 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 法》修正) 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 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 塔城 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 市卫 行政 执业资格。 生健 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 康委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 员会 11月修改)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 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 执业证书。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对违 法进行胎儿 性别鉴定的 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未经批 准擅自开 展人类辅 45 助生殖技 术的非医 疗机构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 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 条:的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 十条的规定处罚。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 1994年9月1日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 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 塔城 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 行政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 生健 处罚 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康委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 员会 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 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国家卫 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修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 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 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 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 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 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 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对未 经批准擅自 开展人类辅 助生殖技术 的非医疗机 构的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未取得 放射诊疗 许可从事 放射诊疗 工作、未 办理诊疗 科目登记 或者未按 照规定进 46 行校验、 未经批准 擅自变更 放射诊疗 项目或者 超出批准 范围从事 放射诊疗 工作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塔城 修改) 市卫 行政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 生健 处罚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 康委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员会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 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未经批准擅自 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购置、使 用不合格 或国家有 关部门规 定淘汰的 放射诊疗 设备;未 按照规定 使用安全 防护装置 和个人防 护用品 的;未按 照规定对 放射诊疗 设备、工 作场所及 防护设施 进行检测 和检查 的;未按 照规定对 放射诊疗 47 工作人员 进行个人 剂量监测 、健康检 查、建立 个人剂量 和健康档 案的;发 生放射事 件并造成 人员健康 严重损害 的;发生 放射事件 未立即采 取应急救 援和控制 措施或者 未按照规 定及时报 告的;违 反本规定 的其他情 形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修改)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塔城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 市卫 行政 以下的罚款:(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 生健 处罚 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 康委 防护用品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 员会 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 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发生放 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未取得 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 资质认可 48 擅自从事 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 年5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行政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处罚 。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2月1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4号令) 第四十一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 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未按规 定备案开 展职业健 康检查, 未按规定 49 告知疑似 职业病, 出具虚假 证明文件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 塔城 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市卫 行政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一次修订) 生健 处罚 第二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康委 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 员会 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 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建设单位 未按照规 定进行职 业病危害 预评价 的;职业 病防护设 施未按照 规定与主 体工程同 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 入生产和 使用的; 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 计不符合 国家职业 50 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 求;未按 照规定对 职业病防 护设施进 行职业病 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 的;建设 项目竣工 投入生产 和使用 前,职业 病防护设 施未按照 规定验收 合格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 年5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 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 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 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 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 塔城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 市卫 行政 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 生健 处罚 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康委 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员会 【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 日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 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 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二)职业卫生防护设 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 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建设单位 未按照规 定进行职 业病危害 预评价 的;职业 病防护设 施未按照 规定与主 体工程同 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 入生产和 使用的; 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 计不符合 国家职业 50 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 求;未按 照规定对 职业病防 护设施进 行职业病 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 的;建设 项目竣工 投入生产 和使用 前,职业 病防护设 施未按照 规定验收 合格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接上一项实施依据) 【规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 关闭:(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 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四)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 价的;(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验收合格的。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 塔城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 市卫 行政 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 生健 处罚 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二)职业病危害预评 康委 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 员会 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三)建设项目 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四)需要试运 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五)建设单 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 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 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书面报告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 测、评价 结果没有 存档、上 报、公布 的;未采 取本法第 二十条规 定的职业 病防治管 理措施 的;未按 照规定公 布有关职 业病防治 的规章制 度、操作 规程、职 业病危害 事故应急 救援措施 的;未按 照规定组 51 织劳动者 进行职业 卫生培 训,或者 未对劳动 者个人职 业病防护 采取指导 、督促措 施的;国 内首次使 用或者首 次进口与 职业病危 害有关的 化学材 料,未按 照规定报 送毒性鉴 定资料以 及经有关 部门登记 注册或者 批准进口 的文件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 年5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 、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 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 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 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 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 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 日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 塔城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 市卫 行政 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 生健 处罚 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康委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 员会 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12月4日国家卫 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 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 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 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 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 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的;(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 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八)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未按照规 定及时、 如实向卫 生行政部 门申报产 生职业病 危害的项 目的;未 实施由专 人负责的 职业病危 害因素日 常监测, 或者监测 系统不能 正常监测 的;订立 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 时,未告 知劳动者 52 职业病危 害真实情 况的;未 按照规定 组织职业 健康检查 、建立职 业健康监 护档案或 者未将检 查结果书 面告知劳 动者的; 未依照本 法规定在 劳动者离 开用人单 位时提供 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 复印件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 年5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 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 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 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 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 日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 塔城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市卫 行政 权限予以关闭:(一)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 生健 处罚 项目的;(二)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 康委 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 员会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 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未组织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 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二)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 检查的;(三)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 职业健康检查的;(四)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 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五)发生分立、合并、 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 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六)对受 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 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七)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八)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的;(九)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 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 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未按照规 定及时、 如实向卫 生行政部 门申报产 生职业病 危害的项 目的;未 实施由专 人负责的 职业病危 害因素日 常监测, 或者监测 系统不能 正常监测 的;订立 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 时,未告 知劳动者 52 职业病危 害真实情 况的;未 按照规定 组织职业 健康检查 、建立职 业健康监 护档案或 者未将检 查结果书 面告知劳 动者的; 未依照本 法规定在 劳动者离 开用人单 位时提供 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 复印件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接上一页实施依据) 【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12月4日国家卫 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 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 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 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 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塔城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 市卫 行政 案复印件的。 生健 处罚 【规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3月15卫生部 康委 令第21号) 员会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 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4月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9号)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 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 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 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工作场 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 的强度或 者浓度超 过国家职 业卫生标 准、未提 供职业病 防护设施 和个人使 用的职业 病防护用 53 品,或者 提供的职 业病防护 设施和个 人使用的 职业病防 护用品不 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 标准和卫 生要求的 等行为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 年5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 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 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 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 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 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 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 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的;(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 治的;(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 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八)未 塔城 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 市卫 行政 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 生健 处罚 查的;(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 康委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 员会 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 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 日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 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 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 文警示说明的;(二)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 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 正常状态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 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四)高毒作业场所未按 照规定设置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五)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 设置警示线的;(六)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 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工作场 所职业病 危害因素 的强度或 者浓度超 过国家职 业卫生标 准、未提 供职业病 防护设施 和个人使 用的职业 病防护用 53 品,或者 提供的职 业病防护 设施和个 人使用的 职业病防 护用品不 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 标准和卫 生要求的 等行为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接上一页实施依据) 第六十一条: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 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 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 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 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 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 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 、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 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 场所作业的。 【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12月4日国家卫 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 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未提供 塔城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 市卫 行政 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 生健 处罚 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 康委 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 员会 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 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 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 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八)拒绝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 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十)未 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 保障费用的。 【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4月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9号)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 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 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二)隐瞒、伪造、篡 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 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已经对劳 动者生命 健康造成 严重损害 的;造成 54 重大职业 病危害事 故或者其 他严重后 果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 年5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 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 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塔城 【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 市卫 行政 日国务院令第352号) 生健 处罚 第六十四条: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 康委 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 员会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经营所得3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12月4日国家卫 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隐瞒技 术、工艺 、设备、 材料所产 生的职业 病危害而 55 采用的; 隐瞒本单 位职业卫 生真实情 况等行为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 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 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 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 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 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 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 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塔城 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 市卫 行政 措施的作业的。 生健 处罚 【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 康委 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员会 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 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效通风装置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 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置自动报警装置或者 事故通风设施的;(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 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 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的。 第六十二条: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 用,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有 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 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 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隐瞒技 术、工艺 、设备、 材料所产 生的职业 病危害而 55 采用的; 隐瞒本单 位职业卫 生真实情 况等行为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接上一项实施依据)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 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 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 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二)安排有职业禁忌 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三)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 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 置的;(四)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 物品作业的;(五)使用童工的。 【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令第 619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 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 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12月4日国家卫生 塔城 市卫 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行政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生健 处罚 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 康委 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员会 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 用的;(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三)可能发生急性 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 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 者材料的;(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 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 应急救援设施的;(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 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 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令第49号)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 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的;(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三)安排 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职业健 康检查机 构未按规 定指定主 检医师或 者指定的 主检医师 未取得职 业病诊断 资格、未 建立职业 健康检查 档案、未 履行职业 56 健康检查 信息报告 义务、未 按照相关 职业健康 监护技术 规范规定 开展工作 以及违反 《职业健 康检查管 理办法》 其他有关 规定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 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一次修订) 塔城 第二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市卫 行政 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生健 处罚 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 康委 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二)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 员会 检查档案的;(三)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四)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未建立职 业病诊断 管理制度 的;未按 照规定向 劳动者公 开职业病 诊断程序 的;泄露 劳动者涉 及个人隐 私的有关 信息、资 料的;未 57 按照规定 参加质量 控制评 估,或者 质量控制 评估不合 格且未按 要求整改 的;拒不 配合卫生 健康主管 部门监督 检查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6号令) 第五十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行政 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 (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二)未按照规定向劳动 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 关信息、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 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五)拒不配合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职业病 诊断鉴定 委员会组 成人员收 受职业病 58 诊断争议 当事人的 财物或者 其他好处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 年5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行政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处罚 第八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 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 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 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学校教 学建筑、 环境噪声 、室内微 小气候、 采光、照 59 明等环境 质量以及 黑板、课 桌椅的设 置不符合 国家标准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自 发布之日起实施) 塔城 第六条第一款: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 市卫 行政 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 生健 处罚 关标准。 康委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 员会 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 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 和布 克赛 尔县 卫生 计生 综合 监督 执法 局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学校卫 生的监督及 行政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学校未 按照有关 规定为学 生设置厕 所和洗手 设施、未 按规定提 供充足的 符合卫生 60 标准的饮 用水,寄 宿制学校 未按规定 为学生提 供相应的 洗漱、洗 澡设施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自 发布之日起实施) 塔城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 市卫 行政 。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生健 处罚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康委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 员会 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 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 和布 克赛 尔县 卫生 计生 综合 监督 执法 局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学校卫 生的监督及 行政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学校体 育场地、 体育器材 61 不符合卫 生和安全 要求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自 发布之日起实施) 塔城 第十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 市卫 行政 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 生健 处罚 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康委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 员会 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 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 和布 克赛 尔县 卫生 计生 综合 监督 执法 局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学校卫 生的监督及 行政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学校组 织学生参 加劳动不 符合相关 62 规定,致 使学生健 康受到损 害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自 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 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 卫生防护措施。 塔城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 市卫 行政 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生健 处罚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 康委 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 员会 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 强卫生防护。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 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 令限期改进。 和布 克赛 尔县 卫生 计生 综合 监督 执法 局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学校卫 生的监督及 行政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供学生 使用的文 具、娱乐 器具、保 63 健用品不 符合国家 有关标准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自 发布之日起实施) 塔城 第二十七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 市卫 行政 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生健 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 康委 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 员会 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 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和布 克赛 尔县 卫生 计生 综合 监督 执法 局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学校卫 生的监督及 行政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拒绝或 者妨碍学 校卫生监 督员依照 64 《学校卫 生工作条 例》实施 卫生监督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自 塔城 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卫 行政 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 生健 处罚 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康委 。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 员会 百元以下的罚款。 和布 克赛 尔县 卫生 计生 综合 监督 执法 局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学校卫 生的监督及 行政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无生产 企业卫生 许可证或 新消毒产 品卫生许 可批准文 65 件、产品 卫生安全 评价不合 格或产品 卫生质量 不符合要 求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9月1 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 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 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 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 塔城 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 市卫 行政 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 生健 处罚 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康委 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 员会 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 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一)无生产企 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二)产品卫 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 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 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消毒产 品的命名 、标签 (含说明 66 书)和宣 传内容不 符合有关 规定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9月1 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 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 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 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 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 塔城 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 市卫 行政 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生健 处罚 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 康委 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员会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 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 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 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 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 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消毒产 品生产、经 营及使用的 监督与行政 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卫 生机构、 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 67 单位违反 医疗废物 处置措施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 号公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 塔城 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 市卫 行政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 生健 处罚 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 康委 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员会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 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 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 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 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 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医疗卫 生机构传染 病防治的监 督与行政处 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卫 生机构发 生医疗废 物流失、 泄漏、扩 散时,未 采取紧急 68 处理措 施,或者 未及时向 卫生行政 主管部门 报告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 号公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 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 行政 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 处罚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 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医疗卫 生机构传染 病防治的监 督与行政处 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卫 生机构、 医疗废物 69 集中处置 单位违反 管理措施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 号公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塔城 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 市卫 行政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生健 处罚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 康委 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 员会 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 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 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 状态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医疗卫 生机构传染 病防治的监 督与行政处 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不具备 集中处置 医疗废物 条件的农 村,医疗 卫生机构 70 未按照《 医疗废物 管理条例 》的要求 处置医疗 废物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 号公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 行政 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 处罚 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 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医疗卫 生机构传染 病防治的监 督与行政处 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卫 生机构、 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 单位无正 当理由阻 碍卫生行 政主管部 门执法人 员执行职 71 务,拒绝 执法人员 进入现 场,或者 不配合执 法部门的 检查、监 测、调查 取证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 号公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 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 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 行政 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 处罚 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 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医疗卫 生机构传染 病防治的监 督与行政处 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疾病预 防控制机 构未依法 履行传染 病监测、 疫情报告 、通报职 责或者隐 瞒、谎报 、缓报传 染病疫情 、未主动 收集传染 病疫情信 息,或者 对传染病 疫情信息 和疫情报 告未及时 进行分析 72 、调查、 核实、发 现传染病 疫情时, 未依据职 责及时采 取规定的 措施、故 意泄露传 染病病人 、病原携 带者、疑 似传染病 病人、密 切接触者 涉及个人 隐私的有 关信息、 资料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9月1 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 塔城 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市卫 行政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 生健 处罚 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 康委 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 员会 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动收 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 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 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 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资料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医疗卫 生机构传染 病防治的监 督与行政处 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疾病预 防控制机 构、医疗 机构和从 事病原微 生物实验 的单位不 符合国家 规定的条 件和技术 标准,对 传染病病 原体样本 未按照规 定进行严 格管理, 造成实验 室感染和 病原微生 物扩散、 73 违反国家 有关规 定,采集 、保藏、 携带、运 输和使用 传染病菌 种、毒种 和传染病 检测样本 、未执行 国家有关 规定,导 致因输入 血液、使 用血液制 品引起经 血液传播 疾病发生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9月1 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 塔城 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市卫 行政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 生健 处罚 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康委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 员会 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 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 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 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医疗卫 生机构传染 病防治的监 督与行政处 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保藏机 构未依照 规定储存 实验室送 交的菌 (毒)种 74 和样本, 或者未依 照规定提 供菌 (毒)种 和样本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 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 次修订) 塔城 第六十八条: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 市卫 行政 (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 生健 处罚 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 康委 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 员会 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医疗卫 生机构传染 病防治的监 督与行政处 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违反传 75 染病防治 相关规定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9月1 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 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 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 塔城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 市卫 行政 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生健 处罚 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 康委 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 员会 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 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 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 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 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 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 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 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医疗卫 生机构传染 病防治的监 督与行政处 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卫 生机构未 建立消毒 管理组 织,未制 定消毒管 理制度, 未执行国 76 家有关规 范、标准 和规定, 定期开展 消毒与灭 菌效果检 测工作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 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 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 行政 效果检测工作。 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 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医疗卫 生机构传染 病防治的监 督与行政处 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卫 生机构未 对工作人 员进行消 毒技术培 训、未掌 77 握消毒知 识,未按 规定严格 执行消毒 隔离制度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 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 行政 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 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医疗卫 生机构传染 病防治的监 督与行政处 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卫 生机构使 用的进入 人体组织 或无菌器 官的医疗 用品未达 到灭菌要 求、各种 注射、穿 78 刺、采血 器具未做 到一人一 用一灭菌 、接触皮 肤、粘膜 的器械和 用品未达 到消毒要 求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 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 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 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行政 。 处罚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 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 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医疗卫 生机构传染 病防治的监 督与行政处 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卫 生机构购 进消毒产 品未建立 79 、未执行 进货检查 验收制度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 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 行政 查验收制度。 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 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医疗卫 生机构传染 病防治的监 督与行政处 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卫 生机构的 环境、物 品和排放 废弃的污 80 水、污物 不符合国 家有关规 范、标准 和规定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 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政 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 处罚 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 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 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医疗卫 生机构传染 病防治的监 督与行政处 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卫 生机构发 生感染性 疾病暴发 、流行 时,未及 81 时报告当 地卫生行 政部门, 未采取有 效消毒措 施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 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 行政 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 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 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医疗卫 生机构传染 病防治的监 督与行政处 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采供血 机构未按 照规定报 告传染病 疫情,或 者隐瞒、 谎报、缓 报传染病 疫情,或 者未执行 国家有关 82 规定,导 致因输入 血液引起 经血液传 播疾病发 生以及非 法采集血 液或者组 织他人出 卖血液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9月1 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 塔城 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 市卫 行政 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生健 处罚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 康委 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员会 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 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医疗卫 生机构传染 病防治的监 督与行政处 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个体或 私营医疗 保健机构 瞒报、缓 报、谎报 83 传染病疫 情或突发 公共卫生 事件的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 法》(2003年11月7日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22日修改) 塔城 第四十一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 市卫 行政 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生健 处罚 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公共卫 康委 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 员会 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医疗卫 生机构传染 病防治的监 督与行政处 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未建立 传染病疫 情报告制 度、未指 定相关部 门和人员 负责传染 病疫情报 84 告管理工 作、瞒报 、缓报、 谎报发现 的传染病 病人、病 原携带者 、疑似病 人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 法》(2003年11月7日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22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 行政 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罚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 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二)未指 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三)瞒报 、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医疗卫 生机构传染 病防治的监 督与行政处 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生产或 者销售无 卫生许可 批准文件 85 的涉及饮 用水卫生 安全的产 品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9月1 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 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 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 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 塔城 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 市卫 行政 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 生健 处罚 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康委 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 员会 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 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 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 订,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 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饮用水 、涉及饮 用水卫生 安全的产 品、消毒 86 产品、血 液制品不 符合国家 卫生标准 和卫生规 范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9月1 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 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 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 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 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 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 塔城 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市卫 行政 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 生健 处罚 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康委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 员会 部、卫生部令第53号 ,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 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 订,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 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二)新 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 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 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 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 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未依法 取得公共 场所卫生 许可证擅 自营业, 87 涂改、转 让、倒卖 有效卫生 许可证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 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 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塔城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市卫 行政 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健 处罚 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 康委 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 员会 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 政部门予以注销。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公共场 所经营者 未按照规 定对公共 场所的空 气、微小 气候、水 质、采光 、照明、 噪声、顾 客用品用 88 具等进行 卫生检测 、对顾客 用品用具 进行清洗 、消毒、 保洁,或 者重复使 用一次性 用品用具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 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 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塔城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市卫 行政 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 生健 处罚 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康委 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 员会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 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 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 具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公共场 所经营者 未落实制 度建设、 卫生知识 培训、配 89 备防控设 施、设备 等违反公 共场所卫 生管理规 定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 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 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 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 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 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 塔城 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 市卫 行政 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生健 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 康委 、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 员会 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 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 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 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 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 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公共场 所经营者 安排未获 得有效健 康合格证 90 明的从业 人员从事 直接为顾 客服务工 作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 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 塔城 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 市卫 行政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生健 处罚 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康委 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 员会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 以下罚款。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公共场 所经营者 对发生的 危害健康 事故未立 即采取处 91 置措施, 导致危害 扩大,或 者隐瞒、 缓报、谎 报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 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 塔城 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 市卫 行政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 生健 处罚 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 康委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员会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 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餐具、 饮具集中 消毒服务 单位违反 92 食品安全 法相关规 定行为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 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 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 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 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 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 塔城 、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 市卫 行政 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 生健 处罚 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 康委 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 员会 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 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 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 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 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 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 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 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 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餐具、 饮具集中消 毒服务单位 的监督与行 政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涂改、 伪造、转 93 让《供血 浆证》行 为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8 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第三十七条: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 塔城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 市卫 行政 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 生健 处罚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康委 【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经卫生部令第 员会 58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 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五条: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按照《血 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拟订医疗机 构以及医务 人员、医疗 技术应用、 医疗质量和 安全、医疗 服务、采供 血机构管理 等行业管理 政策规范、 标准并监督 实施。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逃避交 通卫生检 疫或交通 工具负责 人未按照 相关规定 对发现的 94 检疫传染 病人、病 原携带者 、疑似检 疫传染病 人采取措 施行为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28日国务院令 第254号,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 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 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 塔城 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市卫 行政 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 生健 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康委 第十四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 员会 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 构,根据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 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托幼机 构违反托 儿所幼儿 95 园卫生保 健管理行 为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通过,自2010年11月1日起 施行) 第十九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 、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 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 健康检查的;(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 塔城 入托幼机构的;(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市卫 行政 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 生健 处罚 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 康委 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员会 第二十条: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 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 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 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给予处罚。 和布 克赛 尔县 卫生 计生 综合 监督 执法 局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托儿所 幼儿园的监 督及行政处 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违反中 医医术确 有专长人 96 员医师资 格考核注 册管理行 为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2017年 12月20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 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 、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 行政 格的;(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三)向考核人员行贿 处罚 的;(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五)有其它严 重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 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 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 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 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中医医疗机 构和中医医 疗服务行业 管理办法并 监督实施。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相关单 位或个人 违反传染 97 性非典型 肺炎防治 管理行为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5月12日卫 生部令第35号)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 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 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 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二)在防治工作中玩忽 职守,失职、渎职的;(三)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察、指导不 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第三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 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 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 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 塔城 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 市卫 行政 、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 生健 处罚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 康委 、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员会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四)拒绝接诊病 人或者疑似病人的;(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 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 、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二)造成传染性非典 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 物扩散的;(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 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 病的传播、扩散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 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 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医疗卫 生机构传染 病防治的监 督与行政处 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相关单 位或个人 违反结核 98 病防治管 理行为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2月20日卫生部令第92 号公布,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 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肺 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 的;(二)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 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四)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 塔城 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 市卫 行政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生健 处罚 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康委 造成肺结核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员会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 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 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三)结核病定 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 疗的,或者拒绝接诊的;(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隔离消 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的; (五)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 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医疗卫 生机构传染 病防治的监 督与行政处 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医师 、药师违 99 反处方管 理行为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 布,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 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 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未按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 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塔城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市卫 行政 第五十六条: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生健 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康委 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员会 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二)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 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 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 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 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 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医师 、药师违 100 反抗菌药 物临床应 用管理行 为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 令第8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 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处分:(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 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抗菌药 物管理规章制度的;(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 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 技术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 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 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 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塔城 第五十二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市卫 行政 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 生健 处罚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 康委 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 员会 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使用未经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 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 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乡村医生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 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三)违 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 、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 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或个人 违反医疗 101 质量管理 行为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 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 医疗技术、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 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 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塔城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 市卫 行政 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医 生健 处罚 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 康委 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四)发生重大医疗 员会 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 相关信息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 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 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经亲自诊 查,出具检查结果和相关医学文书的;(四)泄露患者隐私,造 成严重后果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或医务 人员违反 102 投诉管理 行为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3月6日国家卫生健 康委令第3号,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未设置统一投 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向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 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 行政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处罚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订 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二)投诉管理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四)未按规定及时 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五)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 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 告的;(六)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 的。 第四十五条:医务人员泄露投诉相关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 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 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或医务 人员违反 103 医疗技术 临床应用 管理行为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13日卫生健 康委令第1号,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 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 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 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三)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四)未按照要 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五)未按照 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六)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七)未按 要求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八)未按要 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第四十二条: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 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医疗技 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并向社会公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医 塔城 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市卫 行政 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要求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 生健 处罚 (二)提供不实备案材料或者弄虚作假的;(三)未按照要求开 康委 展培训、考核的;(四)管理混乱导致培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员会 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 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 目不相符的;(二)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三)不符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 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给予3万元以下 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 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医疗技术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或者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二)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 的;(三)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履行知情同 意程序的;(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有关单 位或个人 违规开展 104 人体器官 移植行为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31日国务院令第491号,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 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 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 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 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 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 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 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 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予以处罚。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 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 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塔城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的法律、 市卫 行政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生健 处罚 第二十八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 康委 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 员会 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 的;(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 查验、确认义务的;(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 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撤 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 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一)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 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二)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 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 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二)项、第(三)项列举的情形的。 医疗机构未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 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 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 执业证书。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聘用未 经内地短 期行医执 业注册的 105 港澳医师 、台湾医 师违规执 业活动行 为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2008年12月29日卫生部令第62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 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 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 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塔城 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 市卫 行政 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生健 处罚 【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3月 康委 12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员会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 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 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行医或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的,按照《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 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处理。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未按规 定管理医 106 师外出会 诊行为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4月30日卫生部 令第42号,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 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 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 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 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 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 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 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 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 塔城 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 市卫 行政 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 生健 处罚 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 康委 部门确定。 员会 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 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 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 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 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 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 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 疗活动。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卫 生机构或 人员未按 规定开展 突发公共 107 卫生事件 传染病疫 情监测信 息报告行 为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 法》(2003年11月7日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22日卫生部关 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332号修改)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 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 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二)未指 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三)瞒报 、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 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 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 塔城 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瞒 市卫 行政 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生健 处罚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 康委 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 员会 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 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 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责 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 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 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 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卫 生机构在 突发公共 108 卫生事件 中未按要 求履行职 责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7日国务院 第376号公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行政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 处罚 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 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 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 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 部调度的。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以不正 当手段取 109 得执业医 师证书行 为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塔城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市卫 行政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生健 处罚 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 康委 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员会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有关单 位或个人 违反计划 110 生育药具 管理行为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7月14 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9月1 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 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 塔城 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市卫 行政 责任:(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二) 生健 处罚 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 康委 的;(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员会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 压、浪费的;(五)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 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的;(六)为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 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七)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有关单 位或个人 违反人口 与计划生 111 育管理、 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 管理行为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 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塔城 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 市卫 行政 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生健 处罚 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康委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 员会 、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侵犯公民 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截留、克扣、 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 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有关单 位或个人 违反精神 112 卫生管理 行为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七十三条: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 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 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 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 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 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 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 结果作出处理的。 塔城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市卫 行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生健 处罚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 康委 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 员会 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 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 性医疗措施的;(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 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 性临床医疗的;(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 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 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 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 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 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有关单 位或个人 违反涉及 人的生物 113 医学研究 伦理审查 管理行为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10月 12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 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伦理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整改,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对机构主要 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伦理委员会组成 、委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二)未建立伦理审查工作制度或者 操作规程的;(三)未按照伦理审查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审 查的;(四)泄露研究项目方案、受试者个人信息以及委员审查 塔城 意见的;(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 市卫 行政 规定的情形。 生健 处罚 第四十七条:项目研究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康委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根据 员会 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一)研究项目或者研究方案未获得伦理委员会 审查批准擅自开展项目研究工作的;(二)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 不良反应或者严重不良事件未及时报告伦理委员会的;(三)违 反知情同意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研究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 定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项目研究者在开展涉及人的生 物医学研究工作中,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 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给他人人身、 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有关单 位或个人 违反性病 114 防治管理 行为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3日卫生部令第89 号) 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 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诊疗科目登记 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有 关规定报告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泄露性病 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有 行政 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罚 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 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 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 重后果的;(二)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按 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 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有关单 位或个人 违反医疗 纠纷预防 115 和处理工 作相关规 定行为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令 第701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 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 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 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 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 塔城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 市卫 行政 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 生健 处罚 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四)未按规定填 康委 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五)拒绝为 员会 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 、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七)未按 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八)未按规定向 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 义务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 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 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 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 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 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 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 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 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 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 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有关单 位或个人 违反医疗 116 气功管理 行为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 12号,自2000年7月10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 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执业医师 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疗 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 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 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 塔城 定进行处罚。 市卫 行政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医疗气功人员在医疗气功活动中 生健 处罚 违反医学常规或医疗气功基本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 康委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员会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 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医疗气功人员 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二)借医疗气功 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三)非医疗 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四)制造、使用、经营、散发 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 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 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中医医疗机 构和中医医 疗服务行业 管理办法并 监督实施。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有关单 位或个人 违反院前 117 医疗急救 管理行为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9日卫生和计 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 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 塔城 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 市卫 行政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生健 处罚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康委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 员会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一)未经批准擅 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 呼叫性质号码的;(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 急救服务的;(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 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四)违反本办法其 他规定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中医专 长医师超 出注册的 118 执业范围 从事医疗 活动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 处罚 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 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中医医疗机 构和中医医 疗服务行业 管理办法并 监督实施。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有关单 位或个人 违反中医 119 诊所备案 管理行为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9月22日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 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 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 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 以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 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 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 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 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 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 塔城 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市卫 行政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 生健 处罚 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 康委 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 员会 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 备案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 《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四条: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 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 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 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一) 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二)超出备 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本辖区 中医医疗机 构和中医医 疗服务行业 的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5.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职责范围 内对医疗 器械使用 单位使用 120 环节中违 反医疗器 械使用管 理行为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会议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二)从不 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 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 记录制度;(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 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 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 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 合;(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 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 塔城 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八)医疗器械注册人 市卫 行政 、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 生健 处罚 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 康委 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 员会 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 、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 第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 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 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 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 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 依法给予处分:(一)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 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二)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 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 关记录中;(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 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 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 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卫 生机构未 履行艾滋 121 病防治职 责行为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57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 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 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 塔城 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 市卫 行政 测的;(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 生健 处罚 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 康委 用于临床的;(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 员会 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六)推 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 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 务的;(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 访的;(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 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有关单 位或个人 未经允许 公开艾滋 病病毒感 122 染者、艾 滋病病人 或者其家 属的信息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57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 塔城 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 市卫 行政 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 生健 处罚 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 康委 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 员会 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 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血站、 单采血浆 站未履行 123 艾滋病防 治职责行 为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57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 塔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 市卫 行政 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生健 处罚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康委 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 员会 可证:(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 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二)将未 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 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未经过 艾滋病检 测采集或 者使用人 124 体组织、 器官、细 胞、骨髓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57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 塔城 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 市卫 行政 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 生健 处罚 外。 康委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 员会 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 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违法进 口和使用 人体血液 、血浆、 125 组织、器 官、细胞 、骨髓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57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 、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 塔城 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 市卫 行政 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 生健 处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 康委 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 员会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依法给予处分。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 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公共场 所的经营 者未查验 服务人员 的健康合 格证明或 者允许未 取得健康 合格证明 126 的人员从 事服务工 作、未在 公共场所 内放置安 全套或者 设置安全 套发售设 施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57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 塔城 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 市卫 行政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 生健 处罚 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康委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 员会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 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在国家 确认的自 然疫源地 兴建水利 、交通、 旅游、能 源等大型 建设项 目,未经 卫生调查 127 进行施工 或未按照 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 的意见采 取必要的 传染病预 防、控制 措施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9月1 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塔城 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 市卫 行政 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 生健 处罚 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康委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员会 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 限,责令停建、关闭。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违反药 品不良反 128 应报告和 监测管理 规定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1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1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塔城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 市卫 行政 作的; 生健 处罚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 康委 、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员会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 作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 当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 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师资 格考试考 129 生考试违 纪行为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2014年8月10日国 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八条: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单 元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五条(一)、(二)、(六)、(八) 、(九)项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 成绩。有第五条(三)、(四)、(五)、(七)项所列考试作 弊行为之一的,或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 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 医师资格考试资格。 第九条:考生有第七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 塔城 续参加本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 市卫 行政 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生及其他人 生健 处罚 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康委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员会 第十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医师资 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颁发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宣布证书 无效,收回证书;已经注册的,注销注册。 第十一条:代替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 其所在学校处理;已经取得医师资格未注册的,自发现替考行为 并处理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二年内不予注册;已经注册 的,由其执业注册主管部门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其他 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或解聘,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或媒体通 报。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拟订医疗机 构以及医务 人员、医疗 技术应用、 医疗质量和 安全、医疗 服务、采供 血机构管理 等行业管理 政策规范、 标准并监督 实施。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师资 格考试考 点的考试 工作人员 严重不负 责任,造 130 成考试组 织管理混 乱、违纪 违规现象 突出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2014年8月10日国 塔城 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卫 行政 第十四条第一款:考点的考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考 生健 处罚 试组织管理混乱、违纪违规现象突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 康委 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拟订医疗机 构以及医务 人员、医疗 技术应用、 医疗质量和 安全、医疗 服务、采供 血机构管理 等行业管理 政策规范、 标准并监督 实施。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未按规 定开展新 131 生儿疾病 筛查行为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2月16日卫生部令 第64号) 塔城 第十七条: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 市卫 行政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生健 处罚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一)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 康委 技术规范》的;(二)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 员会 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四)违反 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对医 疗、保健机 构或者人员 未取得母婴 保健技术许 可,擅自从 事婚前医学 检查、遗传 病诊断、产 前诊断、终 止妊娠手术 和医学技术 鉴定或者出 具有关医学 证明的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卫 生机构、 康复机构 及其工作 人员未依 132 法开展残 疾预防和 残疾人康 复工作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7年2月7日国务院 令第675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 行政 本条例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处罚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 相关执业活动,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处分。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对医 疗卫生机构 、康复机构 及其工作人 员未依法开 展残疾预防 和残疾人康 复工作的处 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具有高 度致残风 险用人单 133 位未履行 残疾防控 责任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7年2月7日国务院 令第675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具有高度致残风险的用人单位未履行本条例第 行政 十五条规定的残疾预防义务,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 处罚 、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用 人单位还应当依法承担救治、保障等义务。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具有 高度致残风 险的用人单 位违反职业 病防治法律 、行政法规 规定的,依 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的规定给予 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从事使 用有毒物 品作业的 用人单位 违反规 定,在转 产、停产 、停业或 者解散、 134 破产时未 采取有效 措施,妥 善处理留 存或者残 留高毒物 品的设备 、包装物 和容器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 日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六十五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 塔城 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 市卫 行政 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 生健 处罚 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 康委 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 员会 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用人单 位使用有 毒物品作 业场所未 与生活场 135 所分开或 者在作业 场所住人 等违法行 为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 日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 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 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 塔城 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 市卫 行政 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 生健 处罚 (二)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三)高毒作业场所未 康委 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 员会 【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12月4日国家卫 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 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的;(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 业卫生培训的;(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用人单 位未按照 规定配备 或者聘请 职业卫生 医师和护 士、未为 从事使用 高毒物品 作业的劳 动者设置 淋浴间、 更衣室或 者未设置 清洗、存 136 放和处理 工作服、 工作鞋帽 等物品的 专用间, 或者不能 正常使用 、未安排 从事使用 高毒物品 作业一定 年限的劳 动者进行 岗位轮换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 日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六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 塔城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 市卫 行政 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一)未 生健 处罚 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二)未为从事 康委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置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置清洗 员会 、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 使用的;(三)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 进行岗位轮换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有关单 位挪用防 137 尘措施经 费等行为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05号)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 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 罚款和停业整顿的处罚。但停业整顿的处罚,需经当地人民政府 同意。(一)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 措施的;(二)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 行政 (三)挪用防尘措施经费的;(四)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未经卫 处罚 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擅自施工、投产 的;(五)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 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六)不执行健康检查制 度和测尘制度的;(七)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 (八)假报测尘结果或尘肺病诊断结果的;(九)安排未成年人 从事粉尘作业的。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师未 按照《反 兴奋剂条 例》的规 138 定使用药 品,或者 未履行告 知义务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反兴奋剂条例》(201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8号,自2004 塔城 年3月1日起施行) 市卫 行政 第四十四条:医师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药品,或者未履 生健 处罚 行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 康委 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药品上 市许可持 有人、药 品生产企 业、药品 经营企业 或者医疗 139 机构违反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 法》规定 聘用人员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 塔城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市卫 行政 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 生健 处罚 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 康委 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员会 以下的罚款。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的有关 人员收受 药品上市 许可持有 人、药品 生产企业 140 、药品经 营企业或 者代理人 给予的财 物或者其 他不正当 利益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四十二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 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 塔城 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 市卫 行政 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 生健 处罚 处罚;情节严重的,五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康委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 员会 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 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 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其 执业证书。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制定本辖区 医疗机构和 医疗服务行 业管理办法 并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专业 机构或者 其工作人 员瞒报、 谎报、缓 报、漏 报,授意 他人瞒报 141 、谎报、 缓报,或 者阻碍他 人报告传 染病、动 植物疫病 或者不明 原因的聚 集性疾病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 月15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 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 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性措 塔城 施。 市卫 行政 依法应当报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生健 处罚 漏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康委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 员会 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 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 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依法暂停一定期限的执业活动直至吊 销相关执业证书。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从事病 原微生物 实验活动 未在相应 等级的实 验室进行 或者高等 级病原微 142 生物实验 室未经批 准从事高 致病性、 疑似高致 病性病原 微生物实 验活动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 月15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根据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等级管理。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低 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不得从事国家病原微生物目录规定应当在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塔城 第四十六条: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 市卫 行政 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生健 处罚 健康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实验活动情况向批准部门 康委 报告。 员会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 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 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 送交保藏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 后果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购买或 者引进列 入管控清 单的重要 设备、特 殊生物因 143 子未进行 登记,或 者未报国 务院有关 部门备案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 月15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涉及生物安全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因 子实行追溯管理。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和特殊 塔城 生物因子,应当进行登记,确保可追溯,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 市卫 行政 案。 生健 处罚 个人不得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 康委 因子。 员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购 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 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个人购 买或者持 有列入管 控清单的 144 重要设备 或者特殊 生物因子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 月15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国家对涉及生物安全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因 子实行追溯管理。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和特殊 塔城 生物因子,应当进行登记,确保可追溯,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 市卫 行政 案。 生健 处罚 个人不得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和特殊生物 康委 因子。 员会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个 人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殊生物因子;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个人设 立病原微 生物实验 室或者从 145 事病原微 生物实验 活动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 月15日实施) 第四十四条: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或 塔城 者进行备案。 市卫 行政 个人不得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 生健 处罚 动。 康委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员会 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 人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未经实 验室负责 人批准进 146 入高等级 病原微生 物实验室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 月15日实施) 第四十九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 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 的安全。 国家加强对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安全保卫。高等级病原微 塔城 生物实验室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等部门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 市卫 行政 监督指导,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丢失和被盗、被抢。 生健 处罚 国家建立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进入审核制度。进入 康委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对可 员会 能影响实验室生物安全的,不予批准;对批准进入的,应当采取 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 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卫 生机构、 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 147 单位未按 规定管理 医疗废物 行为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 号公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 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 行政 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 处罚 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 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 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 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 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 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 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 档、报告的。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使用不 具备相应 148 资质的人 员从事放 射诊疗工 作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 塔城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市卫 行政 修改) 生健 处罚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 康委 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员会 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超出资 质认可或 者诊疗项 目登记范 围从事职 业卫生技 术服务或 者职业病 149 诊断的、 不按照本 法规定履 行法定职 责的、出 具虚假证 明文件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 年5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 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 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2月1日中 行政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4号令) 处罚 第四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 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 认可机关取消其资质认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的;(二)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6号令) 第五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作出的 职业病诊断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 病防治法》的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一)超出诊疗项目登 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涂改、 倒卖、出 租、出借 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 机构资质 证书,或 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 转让职业 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 资质证书 的;未按 规定向技 术服务所 150 在地卫生 健康主管 部门报送 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 相关信息 的;未按 规定在网 上公开职 业卫生技 术报告相 关信息 的;其他 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 行为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2月1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4号令) 第四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 行政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 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的;(二)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的;(三)未按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 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未按标准 规范开展 职业卫生 技术服 务,或者 擅自更改 、简化服 务程序和 相关内 容;未按 规定实施 委托检测 的;转包 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 项目的; 未按规定 以书面形 式与用人 单位明确 151 技术服务 内容、范 围以及双 方责任 的;使用 非本机构 专业技术 人员从事 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 活动的; 安排未达 到技术评 审考核评 估要求的 专业技术 人员参与 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2月1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4号令) 第四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行政 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二)未按规定实施 处罚 委托检测的;(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四)未按 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 任的;(五)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活动的;(六)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 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在职业 卫生技术 报告或者 有关原始 记录上代 替他人签 字的;未 参与相应 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 152 事项而在 技术报告 或者有关 原始记录 上签字 的;其他 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 行为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2月1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4号令) 塔城 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 市卫 行政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生健 处罚 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或者有关 康委 原始记录上代替他人签字的;(二)未参与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 员会 务事项而在技术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的;(三)其他违 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无《医疗 机构执业 许可证》 153 擅自开展 职业健康 检查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 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一次修订) 第二十四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 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 塔城 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市卫 行政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 生健 处罚 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康委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 员会 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 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未按照 规定报告 154 职业病、 疑似职业 病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 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 、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 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一次修订) 第二十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 塔城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市卫 行政 生健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处罚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中华人 康委 员会 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6号令) 第五十六条: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 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12月4日国家卫 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 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4月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49号)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 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的罚款。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职业健 康检查机 构未按规 定参加实 验室比对 或者职业 健康检查 质量考核 155 工作,或 者参加质 量考核不 合格未按 要求整改 仍开展职 业健康检 查工作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 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塔城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一次修订) 市卫 行政 第二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 生健 处罚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 康委 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 员会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 款。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有关单 位提供可 能产生职 业病危害 的设备、 材料,未 按照规定 156 提供中文 说明书或 者设置警 示标识和 中文警示 说明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 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自公 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 塔城 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 市卫 行政 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 生健 处罚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康委 【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12月4日国家卫 员会 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五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 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 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未按照 规定备案 157 开展职业 病诊断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6号令) 行政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 处罚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托育机构 机构违反 托育服务 158 相关标准 和规范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8月20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塔城 第四十一条: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 市卫 行政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 生健 处罚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 康委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员会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托育 机构执行托 育服务相关 标准和规范 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疾病预 防控制机 构、接种 单位违反 疫苗储存 159 、运输管 理规范有 关冷链储 存、运输 要求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1 日施行)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 塔城 定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主要负 市卫 行政 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 生健 处罚 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 康委 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员会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并可以吊销接 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 的执业证书。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疫苗接 种管理工作 的监督与行 政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疾病预 防控制机 构、接种 单位有本 法第八十 五条规定 160 以外的违 反疫苗储 存、运输 管理规范 行为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1 日施行) 第八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 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 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接种单 塔城 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市卫 行政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 生健 处罚 疫苗配送单位处违法储存、运输疫苗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 康委 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员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 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 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 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疫苗接 种管理工作 的监督与行 政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疾病预 防控制机 构、接种 单位未按 照规定供 应、接收 、采购疫 苗;接种 疫苗未遵 守预防接 161 种工作规 范、免疫 程序、疫 苗使用指 导原则、 接种方 案;擅自 进行群体 性预防接 种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1 日施行)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 塔城 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 市卫 行政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 生健 处罚 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 康委 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会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 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一)未按照规定供应、接 收、采购疫苗;(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 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三)擅自进行群体性预 防接种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疫苗接 种管理工作 的监督与行 政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疾病预 防控制机 构、接种 单位未按 照规定提 供追溯信 息;接收 或者购进 疫苗时未 按照规定 索取并保 存相关证 明文件、 温度监测 记录;未 162 按照规定 建立并保 存疫苗接 收、购进 、储存、 配送、供 应、接种 、处置记 录;未按 照规定告 知、询问 受种者或 者其监护 人有关情 况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1 日施行)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塔城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 市卫 行政 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 生健 处罚 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康委 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 员会 人员的执业证书:(一)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二)接收 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 记录;(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 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四)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 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疫苗接 种管理工作 的监督与行 政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疾病预 防控制机 构、接种 单位、医 疗机构未 按照规定 报告疑似 预防接种 异常反应 163 、疫苗安 全事件 等,或者 未按照规 定对疑似 预防接种 异常反应 组织调查 、诊断等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1 日施行) 第八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 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 塔城 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由县级以 市卫 行政 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生健 处罚 的,对接种单位、医疗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康委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 员会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 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疫苗接 种管理工作 的监督与行 政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未经县 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 府卫生健 康主管部 门指定擅 自从事免 疫规划疫 苗接种工 作、从事 非免疫规 划疫苗接 种工作不 164 符合条件 或者未备 案的;违 反本法规 定,疾病 预防控制 机构、接 种单位以 外的单位 或者个人 擅自进行 群体性预 防接种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1 日施行)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 塔城 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市卫 行政 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生健 处罚 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康委 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员会 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 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 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疫苗接 种管理工作 的监督与行 政处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2006年 2月13日《卫生部关于修改<卫生行政处罚程 序>》第二十九条的通知,卫政法发〔2006〕68号修改)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督制度。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被传染 病病原体 污染的污 水、污物 165 、场所和 物品拒绝 消毒处理 的强制措 施 对被传染 病病原体 污染的公 共饮用水 166 源、食品 以及相关 物品的临 时控制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9月1 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 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 塔城 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 市卫 行政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生健 强制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 康委 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 员会 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 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 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 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 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9月1 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塔城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 市卫 行政 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 生健 强制 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 康委 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 员会 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 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 毒后可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对污 染的污水、 污物、场所 和物品拒绝 消毒处理的 强制措施 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对被 传染病病原 体污染的公 共饮用水源 、食品以及 相关物品的 临时控制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 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督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 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督制度。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设机 构负 责 人; 3.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实 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 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 执行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强制的; 6.因违法实施强制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设机 构负 责 人; 3.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实 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 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 执行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强制的; 6.因违法实施强制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有证据 证明可能 被艾滋病 167 病毒污染 物品的封 存 对违反《 医疗废物 管理条例 》规定的 168 场所、设 备、运输 工具和物 品的查封 或者暂扣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57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塔城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 市卫 行政 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 生健 强制 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康委 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员会 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 号公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行政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 强制 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 输工具和物品;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对有证 据证明可能 被艾滋病病 毒污染物品 的行政强制 。 负责职责范 围内对违反 《医疗废物 管理条例》 规定的场所 、设备、运 输工具和物 品的行政强 制。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 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督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 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督制度。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设机 构负 责 人; 3.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实 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 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 执行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强制的; 6.因违法实施强制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设机 构负 责 人; 3.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实 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 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 执行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强制的; 6.因违法实施强制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发生因 医疗废物 管理不当 导致传染 病传播或 者有证据 169 证明传染 病传播事 故有可能 发生的临 时控制措 施 对高致病 性病原微 生物菌 (毒)种 170 或者样本 的容器或 者包装材 料的控制 措施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 号公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 行政 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 强制 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 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 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 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 塔城 次修订) 市卫 行政 第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生健 强制 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 康委 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 员会 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 措施。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传染病 防治的监督 与行政强制 。 负责职责范 围内医疗卫 生机构传染 病防治的监 督与行政强 制。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 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督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 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督制度。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设机 构负 责 人; 3.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实 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 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 执行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强制的; 6.因违法实施强制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设机 构负 责 人; 3.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实 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 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 执行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强制的; 6.因违法实施强制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病原微 生物实验 室发生工 作人员感 染事故、 病原微生 物泄漏事 件或者发 171 现实验室 从事病原 微生物相 关实验活 动造成实 验室感染 事故的控 制措施 对有证据 证明生产 、经营企 业和使用 单位的麻 172 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 可能流入 非法渠道 的查封、 扣押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 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 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 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 塔城 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 市卫 行政 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 生健 强制 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封 康委 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 员会 所;(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 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 离、扑杀等措施;(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条: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品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 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对 不再作为药品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塔城 部门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并予以公布。 市卫 行政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 生健 强制 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 康委 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 员会 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 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 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 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医疗卫 生机构传染 病防治的监 督与行政强 制。 负责全区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 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督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 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督制度。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设机 构负 责 人; 3.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实 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 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 执行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强制的; 6.因违法实施强制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设机 构负 责 人; 3.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实 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 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 执行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强制的; 6.因违法实施强制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发生职 业中毒事 故或者有 证据证明 职业中毒 173 危害状态 可能导致 事故发生 的临时控 制措施 对违反《 消毒管理 办法》的 174 行为采取 行政控制 措施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 年5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 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 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 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塔城 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 市卫 行政 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 生健 强制 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 康委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 员会 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 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 控制措施。 【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 日国务院令第352号)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 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 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 (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 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 行政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 强制 列监督管理职权:(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 施;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 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督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 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督制度。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设机 构负 责 人; 3.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实 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 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 执行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强制的; 6.因违法实施强制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设机 构负 责 人; 3.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实 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 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 执行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强制的; 6.因违法实施强制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突发公 共卫生事 175 件的控制 措施 对检疫传 染病病人 、病原携 带者、疑 似检疫传 染病病人 和与其密 176 切接触 者,实施 临时隔离 、医学检 查及其他 应急医学 措施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国务院 令第376号) 行政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 强制 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 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 、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28日国务院令 第254号) 第八条: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 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 应当组织有关人员采取下列临时措施:(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 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二)对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 接触者实施隔离;(三)封锁已经污染或者可能污染的区域,采 行政 取禁止向外排放污物等卫生处理措施;(四)在指定的停靠点将 强制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 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旅客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五)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病 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交通工具和可能被污染的环境 实施卫生处理。交通工具停靠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 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控制 措施。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 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督制度。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 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督制度。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设机 构负 责 人; 3.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实 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 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 执行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强制的; 6.因违法实施强制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设机 构负 责 人; 3.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实 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 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 执行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强制的; 6.因违法实施强制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对发生危 害健康事 故的公共 场所,采 177 取封闭场 所、封存 相关物品 等临时控 制措施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 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 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 塔城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 市卫 行政 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 生健 强制 等临时控制措施。 康委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 员会 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 当解除控制措施。 预防接种 178 异常反应 补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9月1 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 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 预防接种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 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 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 受预防接种。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 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塔城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 市卫 行政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 生健 给付 政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康委 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 员会 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并公布。 第五十六条: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 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 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 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 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鼓励通 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预 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具体实施办法。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拟订县市区 级重大疾病 防治规划、 免疫规划和 严重危害人 民健康公共 卫生问题的 干预措施并 组织实施。 协调有关方 面对重大疾 病实施综合 防控与干 预,完善疾 病预防控制 体系。承担 县市区级政 府防治艾滋 病工作委员 会办公室的 具体工作。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设机 构负 责 人; 3.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实 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 、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 制的; 4.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 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 执行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强制的; 6.因违法实施强制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 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 1.具 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体承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 办 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 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 2.内 直接实施责任: 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国 设机 1.完善、公布预防接种异常 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 构负 反应补偿相关政策。 第五十六条: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实施接种 责 2.依法依规要求承担保险责 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 人; 任的保险公司对符合补偿条 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 3.单 件的进行核实,及时要求承 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位法 保单位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定代 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 表人 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鼓励通过商业 或分 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管领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及时、便民、合理。预防接种异常 导。 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 定具体实施办法。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 导意见》,《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未实施给付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给付程序 或条件的; 4.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不真 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 论的; 5.在给付过程中收受贿赂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 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督制度。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为严重精 神障碍患 者免费提 179 供基本公 共卫生服 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 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 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塔城 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 市卫 行政 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 生健 给付 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 康委 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 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 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 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 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 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农村部分 计划生育 180 家庭奖励 扶助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 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 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21号) 塔城 第二条: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 市卫 行政 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 生健 给付 奖励扶助,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试验 康委 工作。 员会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 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 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 “为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 农村奖励扶助制度”),经国务院同意,从2011年开始,将一方 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以下简称“半边户”)中 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的一方,纳入农村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 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 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双方或一方为 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 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只有一个子女或两 个女孩的。4.年满60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 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 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 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拟订县市区 严重精神障 碍患者免费 提供基本公 共卫生服务 政策并组织 实施 1.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 体承 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办 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人;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 2.内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 直接实施责任: 设机 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完善、公布行政给付相关 构负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 政策。 责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 人; 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 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 3.单 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 费用。 位法 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 定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表人 直接结算。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 或分 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 管领 先给予医疗救助。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未实施给付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给付程序 或条件的; 4.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不真 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 论的; 5.在给付过程中收受贿赂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对县市区奖 励扶助对象 进行审核、 确认并公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8 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 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 1.具 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 体承 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办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开展对 人;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2.内 (国办发〔2004〕21号) 直接实施责任: 设机 第二条: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 1.完善、公布行政给付相关 构负 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 政策。 责 助,探索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试验工作。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 人;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 的进行核实,配合财政部门 3.单 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位法 》(人口政法〔2011〕53号)。 定代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 表人 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 或分 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管领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双方或一方为农 导。 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 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的计划生育家庭。4.年满60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 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 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 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 “奖扶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未实施给付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给付程序 或条件的; 4.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不真 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 论的; 5.在给付过程中收受贿赂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计划生育 181 家庭特别 扶助金 因参与突 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 急处置工 182 作致病、 致残、死 亡人员补 助和抚恤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 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 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第三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 塔城 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 市卫 行政 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 生健 给付 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康委 【规范性文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 员会 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第二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我 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 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 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 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 三级以上)。 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女方年龄已超过49周岁的,以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 助金。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 的通知》(财教〔2018〕22号)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 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7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 【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国务院 令第376号,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 行政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 给付 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 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 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对县市区奖 励扶助对象 进行审核、 确认并公示 。 组织实施本 行政区域内 参加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 人员的表彰 奖励和伤亡 人员抚恤工 作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8 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 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1.具 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体承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 办 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 人; 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2.内 第三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 直接实施责任: 设机 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1.完善、公布行政给付相关 构负 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 政策。 责 帮扶保障制度。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 人; 【规范性文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 的进行核实,配合财政部门 3.单 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位法 第二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我国 定代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 表人 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或分 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 管领 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导。 。 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女方年龄已超过49周岁的,以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发放扶助 金。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 通知》(财教〔2018〕22号)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 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 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未实施给付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给付程序 或条件的; 4.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不真 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 论的; 5.在给付过程中收受贿赂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设机 构负 责 人; 3.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未实施给付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给付程序 或条件的; 4.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不真 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 论的; 5.在给付过程中收受贿赂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国务院令 直接实施责任: 第376号,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1.完善、公布行政给付相关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政策。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 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 费用。 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无偿献血 及其配偶 和直系亲 183 属临床用 血费用报 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 行政 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 给付 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 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城镇计划 生育家庭 184 奖励扶助 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塔城 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市卫 行政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 生健 给付 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 康委 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员会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兑 现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口发〔2010 〕93号) 奖励对象的范围: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人口中(兵团 职工除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 证》,且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 (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关停破 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 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对已 领取了一次性2000元的对象,按3000元标准补足差额。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拟订县市区 无偿献血及 其配偶和直 系亲属临床 用血费用报 销政策并组 织实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 直接实施责任: 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完善、公布行政给付相关 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 政策。 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 费用。 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设机 构负 责 人; 3.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未实施给付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给付程序 或条件的; 4.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不真 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 论的; 5.在给付过程中收受贿赂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对县市区扶 助对象进行 审核、确认 并公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8 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具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 体承 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办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 人; 、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2.内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直接实施责任: 设机 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1.完善、公布行政给付相关 构负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 政策。 责 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 人; 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的进行核实,配合财政部门 3.单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兑现 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位法 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口发〔2010〕93 定代 号) 表人 奖励对象的范围: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人口中(兵团职 或分 工除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管领 》,且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 导。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 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 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对已领 取了一次性2000元的对象,按3000元标准补足差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未实施给付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给付程序 或条件的; 4.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不真 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 论的; 5.在给付过程中收受贿赂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失独家庭 185 一次性扶 助金 186 医疗机构 名称裁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塔城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 市卫 行政 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 生健 给付 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康委 第三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 员会 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 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 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关怀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卫家庭发〔2016〕9号) 第一条:建立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抚助金制度:自 2016 年起,对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死亡家 庭夫妻每人发放5000元的一次性扶助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 和户籍所在地市、县(区)级财政按比例分担解决。一次性扶助 金的申报、发放程序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执 行。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 令第35号发布,2017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 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订。) 塔城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 市卫 行政 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 生健 裁决 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 康委 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 员会 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 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 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对县市区扶 助对象进行 审核、确认 并公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8 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 1.具 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体承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 办 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人;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2.内 直接实施责任: 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设机 1.完善、公布行政给付相关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 构负 政策。 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 责 2.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 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人; 的进行核实,配合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 3.单 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 位法 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 定代 帮扶保障制度。 表人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关怀工作 或分 的意见>的通知》(新卫家庭发〔2016〕9号) 管领 第一条:建立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抚助金制度:自 2016年 导。 起,对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 妻每人发放 5000 元的一次性扶助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户 籍所在地市、县(区)级财政按比例分担解决。一次性扶助金的申 报、发放程序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执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未实施给付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给付程序 或条件的; 4.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不真 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 论的; 5.在给付过程中收受贿赂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贯彻落实国 家医疗管理 工作的法律 法规和相关 政策;建立 和完善医疗 机构、医务 人员、医疗 技术准入制 度并监督实 施。 1.具 体承 办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 人; 直接实施责任: 第35号发布,2017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2.内 1.主动公布医疗机构名称裁 员会令第12号修订。) 设机 定的受理电话、受理渠道等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 构负 。 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 责 2.依法依规实施裁决活动, 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人; 必要时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 3.单 及时公开裁决结果。 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 位法 3.监督裁决结果实施。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 定代 出裁决。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 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 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 造成损失的; 4.在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的; 5.在处理争议过程中有腐败 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 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婚前医 学检查、 遗传病诊 断和产前 187 诊断结果 有异议的 医学技术 鉴定 放射工作 188 人员证核 发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 塔城 国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市卫 行政 690号修改) 生健 确认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 康委 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 员会 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卫 生部令第55号发布) 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 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 行政 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本 确认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 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 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放射工 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婚前 医学检查、 遗传病诊断 和产前诊断 结果有异议 的医学技术 鉴定 塔城 市卫 负责权限内 生健 的职业健康 康委 管理 员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690号修改) 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 1.具 级。 体承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 人; 1.完善鉴定标准、程序等具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内 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 设机 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 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构负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责 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 人; 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 3.单 2.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作。 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位法 指导监督责任: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 定代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 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表人 开展鉴定工作。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 或分 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管领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 导。 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组织鉴定;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鉴定程序 或条件的; 4.在鉴定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不真 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 论的; 5.在鉴定过程中收受贿赂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1.具 体承 办 【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卫生 人; 直接实施责任: 部令第55号发布) 2.内 1.完善核发标准、程序等具 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 设机 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 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构负 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 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 责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 人; 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 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3.单 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第九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 位法 2.依法依规进行核发。 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 定代 考核成绩等资料。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组织核发;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核发程序 或条件的; 4.在核发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不真 实材料,导致不正确核发结 论的; 5.在核发过程中收受贿赂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传染病 病人尸体 或者疑似 传染病病 189 人的尸体 进行解剖 查验的批 准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1.具 组织落实重 体承 大疾病防治 办 规划、免疫 人; 规划和重大 直接实施责任: 2.内 危害人民健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 设机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 塔城 塔城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 康公共问题 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 构负 月6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市卫 市卫 日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施行) 行政 的干预措 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 责 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 生健 生健 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 确认 施;承担传 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 人; 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 康委 康委 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 染病疫情信 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3.单 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员会 员会 体进行解剖查验。 息发布工 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位法 作;发布突 2.依法依规进行确认批准。 定代 发公共卫生 表人 事件应急处 或分 置信息 管领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确认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确认程序 或条件的; 4.在确认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的; 5.在鉴定过程中收受贿赂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传染病 防治工作 190 的监督检 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9月1 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 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 塔城 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 市卫 行政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 生健 检查 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 康委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 员会 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 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 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 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检查。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的执业 191 活动进行 监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 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行政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 检查 理职权:(一)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 负责组织 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负责监督检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查卫生健康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法律法规的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落实情况,承 于本机关管辖。 担公共场所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卫生、饮用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水卫生、学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校卫生、医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疗卫生、职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业卫生、放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射卫生、传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染病防治、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计划生育和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中医服务等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综合监督行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政执法职责;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承担食品安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全标准的相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关工作;承担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全区卫生健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康综合监督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执法机构业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务指导培训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和稽查考核;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指导重大活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动的公共卫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生监督保障,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组织开展卫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生监督应急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工作。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单采血 浆站、供 血浆者、 原料血浆 192 的采集及 血液制品 生产经营 单位的监 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8 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 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经卫生部令第 58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 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塔城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市卫 行政 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 生健 检查 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 康委 况;(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 员会 情况;(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 应等;(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县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 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 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 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 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负责监督检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查卫生健康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法律法规的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落实情况,承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担公共场所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饮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水卫生、学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校卫生、医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疗卫生、职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业卫生、放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射卫生、传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染病防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计划生育和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中医服务等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综合监督行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政执法职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承担食品安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全标准的相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关工作;承担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行政区域内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卫生健康综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合监督执法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机构业务指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导培训和稽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查考核;指导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重大活动的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公共卫生监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督保障,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开展卫生监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督应急工作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母婴保 健(计划 生育技术 193 服务)工 作的监督 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通 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 法》修正)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于 2001年6月20日发布并实施,2017年11月修改。)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塔城 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 行政 【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7月卫生部令第 生健 检查 14号,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康委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员会 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2月卫生部令第15号, 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3号,2002年9月24日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 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辖区内 母婴保健 (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 工作的监督 检查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开展放 射诊疗活 194 动的医疗 机构的监 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塔城 修改) 市卫 行政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 生健 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 康委 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 员会 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 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 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职业健 康检查机 195 构的监督 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 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 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 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 塔城 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市卫 行政 (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 生健 检查 (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 康委 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 员会 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 况等。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 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 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职业病 诊断机构 196 的监督检 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6号令)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 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 行政 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备案的职业 检查 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四)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 诊断工作情况;(五)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 评估及整改情况;(六)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 (七)职业病报告情况。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放射工 作单位放 射工作人 197 员职业健 康管理的 监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卫 生部令第55号发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 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行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 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 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 (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 、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 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 益保障情况。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公共场 198 所卫生的 监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发〔1987 〕24号,2019年4月2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改)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 生监督工作。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 塔城 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 市卫 行政 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 生健 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 康委 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员会 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 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 、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 生监督管理工作。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艾滋病 防治工作 199 的监督检 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塔城 务院令第457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市卫 行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 生健 检查 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 康委 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 员会 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病原微 生物实验 200 室生物安 全的监督 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 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 次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 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 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其 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 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塔城 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市卫 行政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 生健 检查 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 康委 (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 员会 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 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 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 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 、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餐具、 饮具集中 201 消毒服务 单位的监 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 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 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 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 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 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 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食品、 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 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 制度;(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 塔城 、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 市卫 行政 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 生健 检查 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 康委 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 员会 求销售食品;(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 组织生产;(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 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 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 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未按规定处理;(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 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十三)食品 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 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 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 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规范性文件】《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 范》(2015年12月17日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发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 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传染性 非典型肺 202 炎防治工 作进行监 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5月12卫生 部令第35号发布) 第三十一条:卫生部对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 督察、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 塔城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督察、指导。 市卫 行政 第三十二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 生健 检查 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 康委 疫情报告;(二)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 员会 和医疗废弃物处理;(三)公共场所的消毒;(四)密切接触者 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五)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 消毒产品、 防护用品的质量;(六)依法开展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非医学 需要胎儿 性别鉴定 203 、选择性 人工终止 妊娠的监 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 妊娠的规定》(2016年3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9号,自2016 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 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 止妊娠的查处工作;(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 行政 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 检查 的宣传培训等工作;(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 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 息;(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 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 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 终止妊娠的检查、监督工作。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本行政区域 内对非医学 需要胎儿性 别鉴定、选 择性人工终 止妊娠的监 督检查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国内交 通卫生检 204 疫监督管 理工作的 监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28日国务院令 第254号,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行政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 检查 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205 事项 名称 对护士的 监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 塔城 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市卫 行政 正) 生健 检查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康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 员会 督管理工作。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负责监督检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查卫生健康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法律法规的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落实情况,承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担公共场所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饮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水卫生、学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校卫生、医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疗卫生、职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业卫生、放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射卫生、传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染病防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计划生育和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中医服务等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综合监督行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政执法职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承担食品安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全标准的相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关工作;承担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行政区域内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卫生健康综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合监督执法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机构业务指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导培训和稽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查考核;指导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重大活动的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公共卫生监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督保障,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开展卫生监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督应急工作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计划生 育落实情 206 况的监督 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63号,自2002年9月1 塔城 日起施行,2021年8月20日修正) 市卫 行政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 生健 检查 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 康委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 员会 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本行政区域 内对计划生 育落实情况 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计划生 育药具工 207 作的指导 和监督管 理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塔城 》(2006年7月20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员会令第10号,自2006年9月1 市卫 行政 日起施行) 生健 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 康委 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 员会 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本行政区域 内对计划生 育落实情况 的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结核病 防治工作 208 的监督检 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2月20日卫生部令第92 号公布,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 塔城 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 市卫 行政 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生健 检查 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 康委 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 员会 健康促进等工作;(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 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 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戒毒医 209 疗机构的 监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禁毒条例》(2011年6月26国务院令第597号发布) 行政 第四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 检查 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 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负责监督检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查卫生健康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法律法规的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落实情况,承 于本机关管辖。 担公共场所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卫生、饮用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水卫生、学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校卫生、医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疗卫生、职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业卫生、放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射卫生、传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染病防治、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计划生育和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中医服务等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综合监督行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政执法职责;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承担食品安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全标准的相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关工作;承担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区域内卫生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健康综合监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督执法机构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业务指导培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训和稽查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核;指导重大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活动的公共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监督保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障,组织开展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监督应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急工作。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精神卫 210 生工作的 监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4月 塔城 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 市卫 行政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 生健 检查 正) 康委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 员会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 作。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负责监督检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查卫生健康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法律法规的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落实情况,承 于本机关管辖。 担公共场所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卫生、饮用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水卫生、学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校卫生、医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疗卫生、职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业卫生、放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射卫生、传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染病防治、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计划生育和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中医服务等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综合监督行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政执法职责;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承担食品安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全标准的相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关工作;承担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区域内卫生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健康综合监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督执法机构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业务指导培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训和稽查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核;指导重大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活动的公共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监督保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障,组织开展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卫生监督应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急工作。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女职工 保健工作 211 的监督检 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26日卫妇发〔 行政 1993〕第11号,2011年11月26日修订) 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工 会及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人体器 212 官移植的 监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市卫 行政 国务院令第491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生健 检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康委 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负责监督检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查卫生健康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法律法规的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落实情况,承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担公共场所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饮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水卫生、学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校卫生、医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疗卫生、职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业卫生、放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射卫生、传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染病防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计划生育和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中医服务等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综合监督行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政执法职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承担食品安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全标准的相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关工作;承担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行政区域内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卫生健康综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合监督执法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机构业务指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导培训和稽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查考核;指导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重大活动的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公共卫生监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督保障,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开展卫生监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督应急工作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涉及人 的生物医 学研究伦 213 理审查工 作的监督 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10月 1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令第11号,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全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 行政 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 检查 国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 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负责监督检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查卫生健康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法律法规的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落实情况,承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担公共场所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饮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水卫生、学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校卫生、医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疗卫生、职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业卫生、放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射卫生、传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染病防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计划生育和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中医服务等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综合监督行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政执法职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承担食品安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全标准的相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关工作;承担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行政区域内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卫生健康综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合监督执法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机构业务指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导培训和稽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查考核;指导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重大活动的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公共卫生监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督保障,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开展卫生监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督应急工作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突发公 共卫生事 件与传染 214 病疫情监 测信息报 告的监督 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 法》(2003年11月7日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22日卫生部关 行政 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检查 》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332号)修改)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献血工 215 作的监督 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公布,自1998 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 工作。 【规章】《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卫生部令第44号发 行政 布,2017年12月26日修正) 检查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 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 监督实施;(二)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 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 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 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 法进行查处。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负责监督检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查卫生健康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法律法规的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落实情况,承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担公共场所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饮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水卫生、学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校卫生、医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疗卫生、职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业卫生、放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射卫生、传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染病防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计划生育和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中医服务等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综合监督行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政执法职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承担食品安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全标准的相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关工作;承担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行政区域内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卫生健康综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合监督执法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机构业务指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导培训和稽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查考核;指导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重大活动的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公共卫生监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督保障,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开展卫生监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督应急工作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乡村医 生从业管 216 理工作的 监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 行政 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负责监督检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查卫生健康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法律法规的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落实情况,承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担公共场所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饮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水卫生、学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校卫生、医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疗卫生、职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业卫生、放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射卫生、传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染病防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计划生育和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中医服务等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综合监督行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政执法职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承担食品安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全标准的相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关工作;承担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行政区域内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卫生健康综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合监督执法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机构业务指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导培训和稽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查考核;指导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重大活动的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公共卫生监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督保障,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开展卫生监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督应急工作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消毒工 217 作的监督 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 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 行政 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 检查 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 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 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 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消毒 产品生产、 经营、使用 单位的监督 检查。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新生儿 疾病筛查 218 的监督检 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2月16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4号,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塔城 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 市卫 行政 定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和技术规范。省、自治区、直辖 生健 检查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 康委 管理工作,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新 员会 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 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本行政区域 新生儿疾病 筛查的监督 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性病防 219 治工作的 监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3日卫生部令第89 号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 检查 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 督导检查。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性病 防治监督检 查。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学校卫 220 生工作的 监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 塔城 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 市卫 行政 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 生健 检查 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 康委 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 员会 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 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和布 克赛 尔县 卫生 计生 综合 监督 执法 局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学校卫 生的监督检 查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处方管 221 理工作的 监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 行政 布,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检查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 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负责监督检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查卫生健康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法律法规的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落实情况,承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担公共场所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饮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水卫生、学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校卫生、医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疗卫生、职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业卫生、放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射卫生、传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染病防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计划生育和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中医服务等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综合监督行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政执法职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承担食品安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全标准的相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关工作;承担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行政区域内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卫生健康综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合监督执法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机构业务指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导培训和稽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查考核;指导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重大活动的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公共卫生监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督保障,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开展卫生监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督应急工作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传染病 222 预检分诊 工作的监 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年2月28日 塔城 卫生部令第41号发布) 市卫 行政 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 生健 检查 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 康委 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应当依法查处。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医疗 机构传染病 预检分诊监 督检查。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直接实施责任: 办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人;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 2.内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 设机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构负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 责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 人;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 3.单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 位法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象。 定代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3.依法依规行使行政检查。 表人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抗菌药 223 物临床应 用情况的 监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 市卫 行政 令第84号,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生健 检查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康委 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负责监督检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查卫生健康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法律法规的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落实情况,承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担公共场所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饮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水卫生、学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校卫生、医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疗卫生、职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业卫生、放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射卫生、传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染病防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计划生育和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中医服务等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综合监督行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政执法职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承担食品安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全标准的相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关工作;承担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行政区域内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卫生健康综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合监督执法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机构业务指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导培训和稽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查考核;指导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重大活动的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公共卫生监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督保障,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开展卫生监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督应急工作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临床用 224 血的监督 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7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5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2月28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 塔城 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市卫 行政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 生健 检查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 康委 用血的监督管理。 员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 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负责监督检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查卫生健康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法律法规的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落实情况,承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担公共场所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饮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水卫生、学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校卫生、医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疗卫生、职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业卫生、放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射卫生、传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染病防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计划生育和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中医服务等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综合监督行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政执法职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承担食品安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全标准的相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关工作;承担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行政区域内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卫生健康综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合监督执法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机构业务指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导培训和稽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查考核;指导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重大活动的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公共卫生监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督保障,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开展卫生监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督应急工作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投诉管 225 理工作的 监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3月6日国家卫生健 康委员会令第3号,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行政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 检查 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和 考评。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负责监督检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查卫生健康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法律法规的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落实情况,承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担公共场所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饮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水卫生、学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校卫生、医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疗卫生、职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业卫生、放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射卫生、传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染病防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计划生育和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中医服务等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综合监督行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政执法职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承担食品安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全标准的相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关工作;承担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行政区域内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卫生健康综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合监督执法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机构业务指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导培训和稽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查考核;指导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重大活动的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公共卫生监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督保障,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开展卫生监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督应急工作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医疗技 226 术临床应 用的监督 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13日国家卫 市卫 行政 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生健 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 康委 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负责监督检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查卫生健康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法律法规的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落实情况,承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担公共场所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饮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水卫生、学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校卫生、医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疗卫生、职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业卫生、放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射卫生、传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染病防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计划生育和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中医服务等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综合监督行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政执法职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承担食品安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全标准的相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关工作;承担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行政区域内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卫生健康综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合监督执法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机构业务指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导培训和稽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查考核;指导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重大活动的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公共卫生监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督保障,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开展卫生监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督应急工作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医疗质 227 量管理情 况的监督 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9月25日国家卫生和计划 塔城 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 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卫 行政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 生健 检查 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 康委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负责监督检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查卫生健康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法律法规的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落实情况,承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担公共场所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饮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水卫生、学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校卫生、医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疗卫生、职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业卫生、放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射卫生、传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染病防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计划生育和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中医服务等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综合监督行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政执法职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承担食品安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全标准的相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关工作;承担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行政区域内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卫生健康综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合监督执法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机构业务指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导培训和稽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查考核;指导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重大活动的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公共卫生监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督保障,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开展卫生监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督应急工作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机 构做好医 疗纠纷预 228 防和处理 工作的监 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7月31日国务院令 第701号,自2018年8月31日起施行)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 塔城 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市卫 行政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生健 检查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 康委 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员会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负责监督检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查卫生健康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法律法规的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落实情况,承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担公共场所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饮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水卫生、学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校卫生、医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疗卫生、职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业卫生、放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射卫生、传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染病防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计划生育和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中医服务等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综合监督行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政执法职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承担食品安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全标准的相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关工作;承担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行政区域内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卫生健康综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合监督执法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机构业务指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导培训和稽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查考核;指导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重大活动的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公共卫生监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督保障,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开展卫生监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督应急工作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美 229 容服务的 监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 19号,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塔城 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 市卫 行政 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 生健 检查 正) 康委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 员会 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负责监督检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查卫生健康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法律法规的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落实情况,承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担公共场所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饮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水卫生、学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校卫生、医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疗卫生、职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业卫生、放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射卫生、传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染病防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计划生育和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中医服务等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综合监督行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政执法职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承担食品安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全标准的相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关工作;承担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行政区域内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卫生健康综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合监督执法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机构业务指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导培训和稽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查考核;指导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重大活动的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公共卫生监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督保障,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开展卫生监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督应急工作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气 230 功活动的 监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6月15日经第4次部 务会讨论通过,2000年7月10起施行) 行政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 检查 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气功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 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各项规定。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负责监督检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查卫生健康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法律法规的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落实情况,承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担公共场所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饮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水卫生、学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校卫生、医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疗卫生、职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业卫生、放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射卫生、传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染病防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计划生育和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中医服务等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综合监督行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政执法职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承担食品安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全标准的相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关工作;承担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行政区域内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卫生健康综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合监督执法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机构业务指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导培训和稽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查考核;指导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重大活动的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公共卫生监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督保障,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开展卫生监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督应急工作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器 械使用环 231 节的使用 行为的监 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 行政 会议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检查 第五十四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 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 进行监督管理。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负责监督检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查卫生健康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法律法规的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落实情况,承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担公共场所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饮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水卫生、学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校卫生、医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疗卫生、职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业卫生、放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射卫生、传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染病防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计划生育和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中医服务等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综合监督行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政执法职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承担食品安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全标准的相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关工作;承担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行政区域内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卫生健康综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合监督执法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机构业务指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导培训和稽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查考核;指导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重大活动的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公共卫生监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督保障,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开展卫生监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督应急工作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事 232 故处理的 监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351号 塔城 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卫 行政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 生健 检查 政法规、部委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 康委 员作出行政处理。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负责监督检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查卫生健康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法律法规的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落实情况,承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担公共场所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饮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水卫生、学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校卫生、医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疗卫生、职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业卫生、放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射卫生、传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染病防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计划生育和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中医服务等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综合监督行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政执法职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承担食品安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全标准的相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关工作;承担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行政区域内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卫生健康综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合监督执法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机构业务指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导培训和稽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查考核;指导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重大活动的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公共卫生监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督保障,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开展卫生监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督应急工作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疗卫 生机构和 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 单位从事 医疗废物 的收集、 运送、贮 233 存、处置 中的疾病 防治工 作,以及 工作人员 的卫生防 护等情况 的监督检 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 号公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塔城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市卫 行政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 生健 检查 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 康委 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员会 【规章】《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 卫生部令第36号发布)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 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 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医疗卫 生机构传染 病防治的监 督与行政处 罚。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师考 234 核工作的 监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 塔城 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市卫 行政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生健 检查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康委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 员会 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负责监督检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查卫生健康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法律法规的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落实情况,承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担公共场所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饮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水卫生、学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校卫生、医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疗卫生、职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业卫生、放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射卫生、传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染病防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计划生育和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中医服务等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综合监督行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政执法职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承担食品安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全标准的相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关工作;承担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行政区域内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卫生健康综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合监督执法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机构业务指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导培训和稽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查考核;指导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重大活动的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公共卫生监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督保障,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开展卫生监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督应急工作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师外 235 出会诊的 监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规章】《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4月30日卫生部 市卫 行政 令第42号,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生健 检查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 康委 管理。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负责监督检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查卫生健康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法律法规的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落实情况,承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担公共场所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饮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水卫生、学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校卫生、医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疗卫生、职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业卫生、放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射卫生、传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染病防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计划生育和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中医服务等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综合监督行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政执法职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承担食品安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全标准的相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关工作;承担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行政区域内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卫生健康综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合监督执法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机构业务指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导培训和稽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查考核;指导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重大活动的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公共卫生监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督保障,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开展卫生监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督应急工作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院感 236 染管理的 监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6月15日卫生部令第 行政 48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检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医疗卫 生机构传染 病防治的监 督检查。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预防接 237 种工作的 监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1 日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监督管理工 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 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塔城 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 市卫 行政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 生健 检查 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康委 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 员会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 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 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 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 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医疗卫 生机构传染 病防治的监 督检查。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院前医 疗急救工 238 作的监督 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9日国家卫生 计生委令第3号,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 行政 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 检查 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 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 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负责监督检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查卫生健康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法律法规的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落实情况,承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担公共场所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饮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水卫生、学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校卫生、医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疗卫生、职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业卫生、放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射卫生、传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染病防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计划生育和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中医服务等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综合监督行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政执法职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承担食品安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全标准的相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关工作;承担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行政区域内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卫生健康综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合监督执法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机构业务指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导培训和稽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查考核;指导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重大活动的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公共卫生监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督保障,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开展卫生监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督应急工作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执业医 师开具麻 醉药品和 239 精神药品 处方的情 况进行监 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 塔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 市卫 行政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生健 检查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 康委 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负责监督检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查卫生健康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法律法规的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落实情况,承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担公共场所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饮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水卫生、学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校卫生、医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疗卫生、职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业卫生、放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射卫生、传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染病防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计划生育和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中医服务等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综合监督行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政执法职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承担食品安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全标准的相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关工作;承担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行政区域内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卫生健康综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合监督执法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机构业务指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导培训和稽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查考核;指导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重大活动的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公共卫生监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督保障,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开展卫生监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督应急工作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职业病 防治工作 240 的监督检 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 年5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 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塔城 【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 市卫 行政 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健 检查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 康委 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 员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第四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使用有毒 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 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 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隐患;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 止作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职业卫 生技术服 务机构 (放射卫 241 生技术服 务机构) 的监督检 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 年5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 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2月1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4号令)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 双方的责任;(二)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 塔城 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 市卫 行政 、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 生健 检查 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三)技术服务内部审核 康委 、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 员会 完整;(五)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 (六)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七)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 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 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 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规范性文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4月 12日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 修改)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的职业 卫生、放射 卫生、环境 卫生、学校 卫生、公共 场所卫生、 饮用水卫生 等公共卫生 的监督管理 。负责传染 病防治监督 。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中外合 资、合作 242 医疗机构 的监督检 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 塔城 15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卫 行政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 生健 检查 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 康委 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负责监督检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查卫生健康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法律法规的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落实情况,承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担公共场所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饮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水卫生、学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校卫生、医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疗卫生、职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业卫生、放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射卫生、传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染病防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计划生育和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中医服务等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综合监督行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政执法职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承担食品安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全标准的相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关工作;承担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行政区域内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卫生健康综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合监督执法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机构业务指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导培训和稽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查考核;指导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重大活动的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公共卫生监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督保障,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开展卫生监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督应急工作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中医 (专长) 243 医师执业 行为的监 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2017年 行政 12月20日起施行) 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 (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 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负责监督检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查卫生健康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法律法规的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落实情况,承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担公共场所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饮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水卫生、学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校卫生、医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疗卫生、职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业卫生、放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射卫生、传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染病防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计划生育和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中医服务等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综合监督行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政执法职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承担食品安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全标准的相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关工作;承担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行政区域内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卫生健康综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合监督执法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机构业务指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导培训和稽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查考核;指导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重大活动的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公共卫生监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督保障,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开展卫生监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督应急工作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中医药 管理工作 244 的监督检 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行政 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负责监督检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查卫生健康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法律法规的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落实情况,承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担公共场所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饮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水卫生、学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校卫生、医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疗卫生、职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业卫生、放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射卫生、传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染病防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计划生育和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中医服务等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综合监督行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政执法职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承担食品安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全标准的相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关工作;承担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行政区域内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卫生健康综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合监督执法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机构业务指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导培训和稽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查考核;指导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重大活动的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公共卫生监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督保障,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开展卫生监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督应急工作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中医诊 所依法执 业、医疗 质量和医 245 疗安全、 管理等情 况的监督 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9月22日国家卫 塔城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卫 行政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 生健 检查 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康委 。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负责监督检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查卫生健康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法律法规的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落实情况,承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担公共场所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饮用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水卫生、学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校卫生、医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疗卫生、职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业卫生、放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射卫生、传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染病防治、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计划生育和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中医服务等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综合监督行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政执法职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承担食品安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全标准的相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关工作;承担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行政区域内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卫生健康综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合监督执法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机构业务指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导培训和稽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查考核;指导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重大活动的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公共卫生监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督保障,组织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开展卫生监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督应急工作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在职责范 围内对互 246 联网信息 内容实施 监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塔城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市卫 行政 订) 生健 检查 第十八条第二款: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 康委 、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 员会 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职责范 围内依法对 互联网信息 内容实施监 督管理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1.规范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录,便于管理相对人配合。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定应当予以公开。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督制度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用人单 247 位的监督 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12月4日第2次 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 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 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 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 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行政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检查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 告和公布情况;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 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 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 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一)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 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负责权限内 用人单位职 业病防治工 作的监督检 查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 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章】《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 录:(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 的;(三)社会举报的;(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 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 七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二)有 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四)属 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 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七条第一款: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 1.具 直接实施责任: 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 体承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的行 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办 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 人; 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 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 2.内 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 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 设机 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 构负 。 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责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 人; 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 3.单 定应当予以公开。 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位法 指导监督责任: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 定代 3.加强对市、县市区级相关 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表人 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 或分 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管领 。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 导。 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 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 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 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 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 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 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处罚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 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 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 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医师的 248 表彰奖励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塔城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市卫 行政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生健 奖励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 康委 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 员会 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 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 情形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拟订县市区 医师人才发 展政策并组 织实施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 1.具 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 体承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办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人; 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 2.内 予奖励。 设机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直接实施责任: 构负 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 责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决 人;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定。 3.单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 位法 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 定代 的; 表人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 或分 力工作的; 管领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 导。 的。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 予检查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 行政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 查的; 4.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 的; 5.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 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 决定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 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 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 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生腐 败行为的; 9.在实施检查时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作出突 出贡献的 249 护士的表 彰奖励 对在传染 病防治工 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 250 和贡献的 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 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 行政 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奖励 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 令第十五号,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 塔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 市卫 行政 行) 生健 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 康委 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 员会 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拟订县市区 卫生健康人 才发展政策 并组织实施 【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 直接实施责任: 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 1.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 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决 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 定。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设机 构负 责 人; 3.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鉴定程序 或条件的; 4.在奖励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不真 实材料,导致违规奖励的; 5.在奖励过程中收受贿赂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拟订县市区 卫生健康人 才发展政策 并组织实施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 设机 直接实施责任: 第十五号,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 构负 1.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决 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 人; 定。 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 3.单 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鉴定程序 或条件的; 4.在奖励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不真 实材料,导致违规奖励的; 5.在奖励过程中收受贿赂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在精神 卫生工作 中做出突 251 出贡献的 组织、个 人给予表 彰、奖励 对在食盐 加碘消除 碘缺乏危 害工作中 252 做出显著 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 对在艾滋 病防治工 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 253 和贡献的 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 塔城 议通过,自2013年5月2日起施行) 市卫 行政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 生健 奖励 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 康委 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 员会 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 塔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 市卫 行政 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生健 奖励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方面的 康委 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 员会 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457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塔城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 市卫 行政 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 生健 奖励 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 康委 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员会 、抚恤。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拟订县市区 卫生健康人 才发展政策 并组织实施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 设机 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直接实施责任: 构负 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1.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 责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决 人; 措施,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 定。 3.单 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 位法 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鉴定程序 或条件的; 4.在奖励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不真 实材料,导致违规奖励的; 5.在奖励过程中收受贿赂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拟订县市区 卫生监督管 理发展政策 并组织实施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 设机 直接实施责任: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3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 构负 1.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 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责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决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方面的科 人; 定。 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 3.单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鉴定程序 或条件的; 4.在奖励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不真 实材料,导致违规奖励的; 5.在奖励过程中收受贿赂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拟订县市区 卫生健康人 才发展政策 并组织实施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设机 直接实施责任: 院令第457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构负 1.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 责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决 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 人; 定。 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 3.单 、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鉴定程序 或条件的; 4.在奖励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不真 实材料,导致违规奖励的; 5.在奖励过程中收受贿赂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在突发 事件应急 处理、突 发公共卫 生事件与 传染病疫 254 情监测信 息报告管 理工作中 做出贡献 的人员给 予表彰和 奖励 对在学校 卫生工作 中成绩显 255 著的单位 或者个人 的表彰奖 励 中医药工 256 作奖励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国务院 令第376号)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 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 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 行政 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奖励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 法》(2003年11月7日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22日卫生部关 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332号)修改)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 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 行政 令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 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2017年7月1日施行) 行政 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 奖励 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组织实施本 行政区域内 参加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 人员的表彰 奖励评选工 作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国务院令 第376号)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直接实施责任: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 1.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 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 容。 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2003年11月7日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8月22日卫生部关于修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决 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 定。 知(卫疾控发(2006)332号)修改)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 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设机 构负 责 人; 3.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鉴定程序 或条件的; 4.在奖励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不真 实材料,导致违规奖励的; 5.在奖励过程中收受贿赂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设机 构负 责 人; 3.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拟订县市区 卫生健康人 才发展政策 并组织实施 直接实施责任: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1.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 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号)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决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 定。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负责拟定中 医药人才发 展政策并组 织实施。 1.具 体承 办 人; 直接实施责任: 2.内 1.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 设机 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 构负 容。 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2017年7月1日施行) 责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 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 人; 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单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决 位法 定。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鉴定程序 或条件的; 4.在奖励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不真 实材料,导致违规奖励的; 5.在奖励过程中收受贿赂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鉴定程序 或条件的; 4.在奖励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不真 实材料,导致违规奖励的; 5.在奖励过程中收受贿赂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对在母婴 保健工作 中做出显 著成绩和 在母婴保 257 健科学研 究中取得 显著成果 的组织和 个人的奖 励 258 职业病防 治奖励 “两非” 259 案件举报 奖励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法律】《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 塔城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6月1 市卫 行政 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生健 奖励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修正) 康委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 员会 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 年5月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行政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奖励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8月20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塔城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 市卫 行政 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生健 奖励 【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 康委 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员会 第二十四条: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 励。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塔城 市卫 拟订本级奖 生健 励政策并组 康委 织实施 员会 1.具 体承 办 直接实施责任: 人; 1.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 2.内 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 【法律】《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 设机 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 构负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 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责 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修正) 人;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决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 3.单 定。 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位法 指导监督责任: 定代 4.加强对市县表彰奖励工作 表人 的监督指导。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鉴定程序 或条件的; 4.在奖励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不真 实材料,导致违规奖励的; 5.在奖励过程中收受贿赂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塔城 市卫 负责职责范 生健 围内的职业 康委 健康管理 员会 1.具 体承 办 人; 直接实施责任: 2.内 1.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 设机 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 构负 容。 1日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责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 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自公布之日 人; 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起施行) 3.单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决 第十三条: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位法 定。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鉴定程序 或条件的; 4.在奖励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不真 实材料,导致违规奖励的; 5.在奖励过程中收受贿赂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设机 构负 责 人; 3.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鉴定程序 或条件的; 4.在奖励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不真 实材料,导致违规奖励的; 5.在奖励过程中收受贿赂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拟订本级“ 两非”案件 举报管理政 策并组织实 施 【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直接实施责任: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1.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 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 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容。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 和个人,给予奖励。 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 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 励决定。 第二十四条: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举 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无偿献血 260 奖励、先 进表彰 对在继承 和发展中 医药事业 、中医医 疗工作等 261 中做出显 著贡献的 单位和个 人奖励表 彰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 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 【规范性文件】《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国卫医发〔 奖励 2014〕30号) 第二条: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 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 励。 第三条: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2017年7月1日施行) 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 行政 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 奖励 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拟订县市区 无偿献血奖 励政策并组 织实施 1.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 体承 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 办 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 2.内 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设机 直接实施责任: 【规范性文件】《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国卫医发〔2014 构负 1.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 〕30号) 责 2.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决 第二条: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 人; 定。 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3.单 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 位法 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定代 第十七条:对曾在不同地区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提出申报 表人 的,各地应当认真核对有关献血者信息,及时受理,不得拒绝受理 或分 符合表彰条件献血者的申报要求。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鉴定程序 或条件的; 4.在奖励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不真 实材料,导致违规奖励的; 5.在奖励过程中收受贿赂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负责拟定县 市区中医药 人才发展政 策并组织实 施。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设机 构负 责 人; 3.单 位法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 予受理、不予奖励;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鉴定程序 或条件的; 4.在奖励中徇私舞弊、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不真 实材料,导致违规奖励的; 5.在奖励过程中收受贿赂或 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 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并公开奖励方案,明 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 容。 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2017年7月1日施行)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 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决 定。 备 注 序号 事项 名称 医疗机构 开展限制 262 类技术临 床应用备 案 组织义诊 263 活动的备 案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国家卫生健 康委令第1号颁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 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 塔城 其他 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市卫 行政 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展 生健 权力 临床应用的限制类技术名称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评估材料; 康委 (二)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伦理委员会论证 员会 材料;(三)技术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 证明材料。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备案,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 栏予以注明,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卫医发〔2001〕365号)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 塔城 其他 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 市卫 行政 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 生健 权力 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 康委 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 员会 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塔城 市卫 生健 康委 员会 部门职责 贯彻执行国 家医疗技术 临床应用管 理、医疗质 量和安全、 医疗服务等 行业政策规 范、标准。 贯彻执行国 家医疗机构 义诊活动备 案管理政策 法规。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 体承 【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 办 委令第1号颁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 直接实施责任: 第十一条: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 2.内 1.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 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 设机 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 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 构负 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 责 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 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展临床应用的 人; 本等。 限制类技术名称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评估材料;(二)本机构医 3.单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三)技术 位法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 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备案部门 定代 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该医疗 表人 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并逐级上报 或分 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不予备案或不在法定时 限内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 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 或条件的; 4.在备案和事后监管中徇私 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备案和事后监管中收受 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 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1.具 体承 办 人;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2.内 (卫医发〔2001〕365号) 直接实施责任: 设机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 构负 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 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责 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 人; 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 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 3.单 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 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位法 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定代 行政部门备案。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不予备案或不在法定时 限内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 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 或条件的; 4.在备案和事后监管中徇私 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备案和事后监管中收受 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 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