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download.aspx?id=29462&name=2.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xls

Aries。气质26 页 86 KB下载文档
download.aspx?id=29462&name=2.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xlsdownload.aspx?id=29462&name=2.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xlsdownload.aspx?id=29462&name=2.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xlsdownload.aspx?id=29462&name=2.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xlsdownload.aspx?id=29462&name=2.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xlsdownload.aspx?id=29462&name=2.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xls
当前文档共26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download.aspx?id=29462&name=2.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xls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共计96项) 2020年6月30日 行 政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权 力 1113100200055 行政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 自然人、个体 类 70957-XK-001- 食品小摊点备案 许可 人民政府 心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工商户 别 1113100200055 行政 0000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不含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 许可 70957-XK-0020000 行政 1113100200055 许可 70957-XK-003行政 1113100200055 0000 许可 70957-XK-0040000 行政 1113100200055 许可 70957-XK-0050000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XK-006许可 0000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XK-007许可 0000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XK-008许可 0000 占用农用地) 人民政府 东沽港镇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人民政府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 东沽港镇 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 人民政府 营批准 东沽港镇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人民政府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 东沽港镇 地审核(不含占用农用地) 人民政府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农民 心 二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 农民 心 二十八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 公民或法人 心 五十二条 行政综合服务中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 单位、个人 心 机关、事业单 行政综合服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 位、企业、社 心 一条 会组织及自然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 人 ,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 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行政综合服务中 自然人、个体 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 心 工商户 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 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 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十六号,2018年12月2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设立公司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主席令第八十二号 ,2006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 ,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 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 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 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 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8月30日主席令第二十号)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 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 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 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第十 行政综合服务中 企业 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心 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 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 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 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 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 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 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 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 、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 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 登记的其他公司。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 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予以修订)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第1页/共26页 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 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即时办结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8个工作日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 03162559222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 不收费 限:1个工作 日 03162559222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承诺办理时 限:3小时 备注 03162559222 承办“个人独资企 业设立、变更、注 销登记”和“有限 责任公司设立、变 更、注销登记”事 项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共计96项) 2020年6月30日 行 政 权 力 类 别 项目编码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XK-009许可 0000 行政 1113100200055 许可 70957-XK-0100000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XK-011许可 0000 行政 1113100200055 许可 70957-XK-0120000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XK-013许可 0000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XK-014许可 0000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人民政府 心 小餐饮登记证核发、延续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人民政府 心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延续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人民政府 心 农药经营许可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人民政府 心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护士执业首次、延续、变更、注销 注册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人民政府 心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人民政府 心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 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国家对 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 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 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 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 六条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 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 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 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 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 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 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1.《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生 效时间2008.5.12);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令 生效时间2008.5.12); 3. 《护 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 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 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 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 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 明理由。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 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 业注册。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 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 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 4.《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生 效时间2008.5.12)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 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2页/共26页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联系电话 食品(含保健 食品)销售经 营者、餐饮服 务经营者、单 位食堂 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03162559222 个体工商户 即时 不收费 03162559222 个体工商户 即时 不收费 03162559222 个体工商户 即时 不收费 03162559222 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 不收费 限:10个工作 日 03162559222 护士 护士首次注册 :法定办理时 限20个工作日 ;护士变更: 不收费 法定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护士延续:20 个工作日。 03162559222 备注 “食品经营许可证 核发、变更、延续 、补办、注销”与 “食品(含保健食 品)经营许可”为 同一事项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共计96项) 2020年6月30日 行 政 权 力 类 别 项目编码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XK-015许可 0000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XK-016许可 0000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人民政府 心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人民政府 心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XK-017-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许可 0000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实施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 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签发;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 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 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 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 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 附件2第49项 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 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 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 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 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 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 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 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 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 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 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 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 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 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行政综合服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 心 实施对象 收费依据和标准 联系电话 企业、事业单 位 规定时限:当 场办结;承诺 不收费 办理时限:当 场办结 03162559222 机关、事业单 位、企业、社 会组织及个人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03162559222 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 1113100200055 行政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 东沽港镇 70957-XK-018许可 登记 人民政府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 行政综合服务中 法人、其他组 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心 织、自然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XK-019-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许可 0000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 社会组织法人 心 一条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XK-020-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许可 0000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 行政综合服务中 公民、法人或 七条《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 心 其他组织 第17号)第六条 第3页/共26页 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 不收费 限:8个工作 日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承诺办理时 限:3小时 法定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承诺办理时 限:当场办结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备注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共计96项) 2020年6月30日 行 政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权 力 类 1113100200055 行政 别 70957-XK-021-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许可 0000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XK-022许可 0000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实施主体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人民政府 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 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 书。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 第149号)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 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 第149号)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十九 执业许可证》。 条、第二十二条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 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 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 综合行政执法大 二条《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 队 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第4页/共26页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联系电话 法定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 不收费 限:7个工作 日 03162559222 申请个体行医 的执业医师 医疗机构审批 时限:30个工 作日;医疗机 构变更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不收费 45个工作日; 医疗机构注销 业务时限:无 。 03162559222 公民 7个工作日 03162559222 行政综合服务中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 个人 心 386号)第九条 行政 1113100200055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再生育审批 许可 70957-XK-023人民政府 心 0000 1113100200055 行政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 东沽港镇 综合行政执法大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第八十二条 70957-CF-001处罚 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人民政府 队 0000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02处罚 0000 实施对象 违法占地当事 人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不收费 法定时限:60 日,承诺时限 不收费 60日 一、第八十二条 在乡、 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 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 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 ,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 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 的,应当拆除。 二、第 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无 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 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予以赔偿:(一)擅自侵 占、损毁乡村生活垃圾、 农业废弃物的收集、处置 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 (二)在公共场所、村庄 街道、乡间道路、田间通 道倾倒渣土、垃圾、生活 污水、粪便,堆放秸秆、 树枝、杂物;(三)擅自 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 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广 告和海报等宣传品;(四 )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 和农用薄膜等生产废弃物 的。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备注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共计96项) 2020年6月30日 行 政 权 力 类 别 项目编码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03处罚 0000 项目名称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 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处罚 实施主体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综合行政执法大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 队 一条 第5页/共26页 实施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办理时限 无 收费依据和标准 联系电话 第八十一条未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 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 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 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 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 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 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 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 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 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 ,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 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 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 0316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 2559222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 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 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 、绿地、河湖水域、地下 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 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 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 密度、绿地率等重要控制 性内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 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 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 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 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 施消除影响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 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 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 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备注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共计96项) 2020年6月30日 行 政 权 力 类 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04处罚 0000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 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 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 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 的物质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 综合行政执法大 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 队 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无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05处罚 0000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 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 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 综合行政执法大 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 队 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无 第6页/共26页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 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 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 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 、油毡、橡胶、塑料、皮 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 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 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的罚款。二、第八十 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 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 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 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 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 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 一、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 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 以下罚款。 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 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 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 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的罚款。二、第八 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 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 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 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 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 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罚款。 联系电话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备注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共计96项) 2020年6月30日 行 政 权 力 类 别 项目编码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06处罚 0000 项目名称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 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月26日修 综合行政执法大 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三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 队 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第7页/共26页 实施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办理时限 无 收费依据和标准 联系电话 一、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 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 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 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 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 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 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 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 0316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 2559222 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 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二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 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 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 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 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 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 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 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共计96项) 2020年6月30日 行 政 权 力 类 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07处罚 0000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 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 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 行拆除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综合行政执法大 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 队 订)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无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08处罚 0000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 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 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 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 队 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无 第8页/共26页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一、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 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 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 以下的罚款:(一)未经 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 临时建设的;(三)临时 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 期限不拆除的。二、第八 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 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 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 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 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 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 ,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 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 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 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 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 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 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 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 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前款所称无法采 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 第十五条 临街树木、绿 括下列情形:(三)占用 篱、花坛(池)、草坪等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 ,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地进行建设的;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 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 ,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 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 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联系电话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备注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共计96项) 2020年6月30日 行 政 权 力 类 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09处罚 0000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 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 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 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 队 订)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无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10处罚 0000 对未经批准(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 设置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 等载体广告的或审批期满后未及时 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 换影响市容的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 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 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 队 订)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无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11处罚 0000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 告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9月28日修 队 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无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12处罚 0000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 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 队 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无 第9页/共26页 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建 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 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 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 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 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 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 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 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 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 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 部门依法查处。禁止在道 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 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 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 下罚款。 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 、指示牌、画廊、橱窗、 霓虹灯、灯箱、条幅、旗 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 、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 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 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 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 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 修、清洗、更换。对有安 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 拆除。利用悬挂物、充气 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 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 后及时撤除。违反上述规 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 第十九条 未经市容和环 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 设置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 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 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 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 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 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 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 以下罚款。 联系电话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备注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共计96项) 2020年6月30日 行 政 权 力 类 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13处罚 0000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 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 队 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无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14处罚 0000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 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 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 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 队 订)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无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15处罚 0000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 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 综合行政执法大 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 队 例》(2017年9月28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无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16处罚 0000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 雪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 队 订)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无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17处罚 0000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 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 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修订)第 队 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无 第10页/共26页 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擅自在城市 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 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 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 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 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 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 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强制执行。 未经市容和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 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 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 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 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 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 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 款。 第三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 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 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 间、地点、方式倾倒。违 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 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 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 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 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 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 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 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 二百元以下罚款。 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 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 路、绿地、公共场所等。 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 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联系电话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备注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共计96项) 2020年6月30日 行 政 权 力 类 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18处罚 0000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修订)第 队 四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无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19处罚 0000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 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 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修订)第 队 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无 第11页/共26页 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 环境卫生的行为:(一) 随地吐痰、便溺;(二) 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 头、口香糖、饮料罐、塑 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 物;(三)乱倒污水,乱 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 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 或者其他物品;(五)占 道加工、制作、修理、露 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 告;(六)在街巷和居住 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 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 活动;(七)其他影响环 境卫生的行为。违反前款 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 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 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 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 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 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 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 第(六)项规定的,责令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 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 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 千元以下罚款。 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罚款。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 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 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 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 、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 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 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 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 建。 联系电话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备注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共计96项) 2020年6月30日 行 政 权 力 类 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20处罚 0000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 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 队 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无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21处罚 0000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 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 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队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无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22处罚 0000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 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 队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无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23处罚 0000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 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队 第24号)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无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24处罚 0000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 垃圾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队 第24号)第四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无 第12页/共26页 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 ,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 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 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 赔偿损失。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 活垃圾的;(二)将危险 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 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 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 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 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 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 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 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 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 以下罚款。 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 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 。 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场所的,由直辖市、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 罚款。 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 、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 圾的,由直辖市、市、县 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 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 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 罚款。 联系电话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备注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共计96项) 2020年6月30日 行 政 权 力 类 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25处罚 0000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 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队 第24号)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无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26处罚 0000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 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在绿地 内放养牲畜、家禽的;在盗窃、毁 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 践踏植被的;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的;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 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 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五 队 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无 第13页/共26页 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 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 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 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 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 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 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 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 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 业、歇业的,由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 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 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 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园 偿责任。 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 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违 反第(一)项、第(四) 项、第(七)项规定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罚款;(二)违反第(二 )项、第(三)项、第( 五)项规定的,处一百元 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 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 以下罚款。 联系电话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备注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共计96项) 2020年6月30日 行 政 权 力 类 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27处罚 0000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 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队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 无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28处罚 0000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84号) 队 第十三条、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 无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29处罚 0000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 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 变更经营许可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四十九条 队 从事食品销售 和餐饮服务活 动 无 第14页/共26页 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 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 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 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 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 ,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 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 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 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 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 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 款。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 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 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 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 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 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 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 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 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 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 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 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 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联系电话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备注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共计96项) 2020年6月30日 行 政 权 力 类 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30处罚 0000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 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 队 三条 个体工商户 无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31处罚 0000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 队 三条 产品生产者、 销售者 无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32处罚 0000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 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处 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国华人民共和 队 国主席令第83号)第七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 社 无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33处罚 0000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 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 禁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 队 二条 产品生产者、 销售者 无 第15页/共26页 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 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 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 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未 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 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 执照。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 、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 品的,处被隐匿、转移、 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 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 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 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 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 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 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 业执照。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 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 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 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 ,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 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 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 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 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 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 处罚规定处罚。 联系电话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备注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共计96项) 2020年6月30日 行 政 权 力 类 别 项目编码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34处罚 0000 行政 1113100200055 处罚 70957-CF-035行政 1113100200055 0000 处罚 70957-CF-0360000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队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 的处罚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 地建设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综合行政执法大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 队 第二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队 第16页/共26页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产品经营者 无 公民 法定时限 公民 法定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 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 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 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 营业执照:(一)提供的 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 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 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 合格商品的;(三)生产 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 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 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等质量标志的;(五)销 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 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 检验、检疫结果的;(六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 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 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 不收费 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 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 不收费 、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 务等措施的;(八)对消 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 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 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 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 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 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 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 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 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经营 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 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 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联系电话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备注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共计96项) 2020年6月30日 行 政 权 力 类 别 项目编码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37处罚 0000 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 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 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 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 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 业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综合行政执法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九十 队 四条 第17页/共26页 实施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 ,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 员 办理时限 无 收费依据和标准 联系电话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二)危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 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 0316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2559222 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 经考核合格的;(三)未 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 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 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 从业人员通报的;(六)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 定期组织演练的;(七)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 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 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的。 备注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共计96项) 2020年6月30日 行 政 权 力 类 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38处罚 0000 对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39处罚 0000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 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 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综合行政执法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一百 队 条 生产经营单位 ,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 员 无 综合行政执法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一百 队 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 ,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 员 无 第18页/共26页 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 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 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 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 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 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 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 联系电话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备注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共计96项) 2020年6月30日 行 政 权 力 类 别 项目编码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40处罚 0000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41处罚 0000 项目名称 对“二合一”或者距离不符合安全 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 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对订立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协议的处 罚 实施主体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综合行政执法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一百 队 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 ,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 员 无 综合行政执法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一百 队 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 ,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 员 无 第19页/共26页 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 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 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 要求的;(二)生产经营 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 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 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 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 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 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 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 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 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电话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备注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共计96项) 2020年6月30日 行 政 权 力 类 别 项目编码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42处罚 0000 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 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 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 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 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为消除作业岗 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修订)第七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 令〔2018〕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队 、第二十七条 第20页/共26页 实施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 ,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 员 办理时限 无 收费依据和标准 联系电话 一、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 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 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 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 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 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 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 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0316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2559222 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微小企业未查 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 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 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 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 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 账(清单)、隐患治理信 息台账的;(二)未按规 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 辨识的;(三)未按规定 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 控方案的;(四)未按规 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 的;(五)未按规定开展 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 的;(六)未按规定制定 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 案组织整改的;(七)未 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 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备注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共计96项) 2020年6月30日 行 政 权 力 类 别 项目编码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43处罚 0000 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 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1113100200055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 行政 东沽港镇 70957-CF-044- 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 处罚 人民政府 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 0000 的处罚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45处罚 0000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 定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综合行政执法大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 队 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实施对象 生产经营清真 食品的单位和 个人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 综合行政执法大 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 违法行为人 队 二十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 队 条 第21页/共26页 宗教团体,宗 教院校,宗教 活动场所,宗 教教职人员, 宗教活动,宗 教财产 办理时限 无 法定时限 无 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其 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 主要当事人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违反本条例 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 清真食品准营证,收回清 真标识牌。(二)违反本 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责令 停业,吊销清真食品准营 证,收回清真标识牌并处 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三)违反本条例 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 下罚款。(四)违反本条 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 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非 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处 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 条规定的,责令限期停业 整顿,并处以五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 改的,吊销清真食品准营 证,收回清真标识牌。(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 不收费 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 第六十六条 临时活动地 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 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 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 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 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 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逾期不改的,吊销清真 。 食品准营证,收回清真标 识牌。 联系电话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备注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共计96项) 2020年6月30日 行 政 权 力 类 别 项目编码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46处罚 0000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47处罚 0000 项目名称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 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 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48处罚 0000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49处罚 0000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 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 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 捐赠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综合行政执法大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 队 条 宗教团体,宗 教院校,宗教 活动场所,宗 教教职人员, 宗教活动,宗 教财产 无 综合行政执法大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 队 条第一款 宗教团体,宗 教院校,宗教 活动场所,宗 教教职人员, 宗教活动,宗 教财产 无 综合行政执法大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 队 条第二款 宗教团体,宗 教院校,宗教 活动场所,宗 教教职人员, 宗教活动,宗 教财产 无 综合行政执法大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 队 条第二款 宗教团体,宗 教院校,宗教 活动场所,宗 教教职人员, 宗教活动,宗 教财产 无 第22页/共26页 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 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 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 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 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 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 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第六十四条 大型宗教活 处罚。 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 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 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 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 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 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 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 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 第六十四条 擅自举行大 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 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 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 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 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 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 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 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 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 第六十九条 非宗教团体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 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 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 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 、民政、建设、教育、文 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 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 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 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 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电话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备注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共计96项) 2020年6月30日 行 政 权 力 类 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50处罚 0000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 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51处罚 0000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 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 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 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 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 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 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 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 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 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行为的处罚 实施主体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综合行政执法大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 队 第二款 宗教团体,宗 教院校,宗教 活动场所,宗 教教职人员, 宗教活动,宗 教财产 无 综合行政执法大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 队 条 宗教团体,宗 教院校,宗教 活动场所,宗 教教职人员, 宗教活动,宗 教财产 无 第23页/共26页 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七十条 在宗教院校以 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 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 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 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 责任。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 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 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 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 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 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 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宣扬、支持、 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 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 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 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 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 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 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 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 外捐赠的;(四)组织、主 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 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的行为。 联系电话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备注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共计96项) 2020年6月30日 行 政 权 力 类 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宗教团体,宗 教院校,宗教 活动场所,宗 教教职人员, 宗教活动,宗 教财产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联系电话 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 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 、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 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 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 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 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 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 0316无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2559222 责任:(一)宣扬、支持、 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 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 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 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 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 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 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 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 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 外捐赠的;(四)组织、主 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 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法定办理时限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 :60个工作日 规、规章的行为。 0316;承诺办理时 不收费 2559222 限:60个工作 日 法定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0316;承诺办理时 不收费 2559222 限:60个工作 日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0316;承诺办理时 不收费 2559222 限:30个工作 日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CF-052处罚 0000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GF-001给付 0000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申请复核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人民政府 心 《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 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农村籍退役士 兵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GF-002给付 0000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复 核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人民政府 心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 施意见》 (民办发〔2012〕3号) 烈士子女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GF-003给付 0000 参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待遇申 请初审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人民政府 心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退役军人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GF-004给付 0000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 补贴申请审核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人民政府 心 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符合条件的当 事人 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35个工作 不收费 日 03162559222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人民政府 心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2018〕95号 困难群众 受理申请之日 不收费 起39个工作日 03162559222 行政 1113100200055 给付 70957-GF-0050000 综合行政执法大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 队 条 第24页/共26页 备注 “散居孤儿基本生 活费申请审核”和 “孤儿和事实无人 抚养儿童基本生活 补贴申请审核”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共计96项) 2020年6月30日 行 政 权 力 类 别 项目编码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GF-006给付 0000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GF-007给付 0000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GF-008给付 0000 行政 1113100200055 给付 70957-GF-0090000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GF-010给付 0000 行政 确认 行政 确认 行政 确认 行政 确认 行政 确认 行政 确认 1113100200055 70957-QR-0010000 1113100200055 70957-QR-0021113100200055 0000 70957-QR-0030000 1113100200055 70957-QR-0041113100200055 0000 70957-QR-0051113100200055 0000 70957-QR-0060000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QR-007确认 0000 项目名称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 生活补贴申请初审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符合条件的当 事人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人民政府 心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 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工作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6号) 参保职工、定 点医药机构 40个工作日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人民政府 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初审、终止 审核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人民政府 心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兵役登记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收费依据和标准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 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初审 婚育证明办理 办理时限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人民政府 心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人民政府 心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出具 实施对象 区民政部门依 托居民家庭经 济核对机制对 残疾人家庭经 济状况审核, 审核无误符合 不收费 条件的,签署 审批意见,并 在区民政部门 和残联登记备 案。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 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 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实施依据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东沽港镇 人民政府 行政综合服务中 心 行政综合服务中 心 行政综合服务中 心 行政综合服务中 心 行政综合服务中 心 行政综合服务中 心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人民政府 心 联系电话 03162559222 不收费 03162559222 依照法律程序 不收费 办理、办结 03162559222 受理申请之日 不收费 起42个工作日 03162559222 困难群众 受理申请之日 不收费 起42个工作日 03162559222 公民 即时 不收费 公民 即时 不收费 公民 即时 不收费 公民 即时 不收费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第十五条 公民 即时 不收费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订)第十二条、《河北省 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 的应征公民 即时 不收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 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廊坊市安次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2019]3号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第178号 第三条 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 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 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 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 一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 令第23号)第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 令第555号)第七条、第八条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计划 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 )〉的通知》冀人口发[2008]16号、《河北省人口计生 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河北省特别扶助对象资格 确认程序〉的通知》冀人口办[2008]39号 第25页/共26页 因自然灾害导 致当年冬寒和 次年春荒在口 粮、衣被、取 暖等方面遇到 的基本生活困 难的受灾人员 困难群众 符合条件人员 每年办理一次 不收费 备注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 贴申请初审,困难 残疾人生活补贴申 请初审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03162559222 该项分两个部分: “计划生育家庭特 别扶助对象资格确 认初审”和“计划 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金申请受理”。目 前,“计划生育家 庭特别扶助对象资 格确认初审”为乡 镇(街道)审核转 报事项;“计划生 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申请受理”已向乡 镇和街道延伸受理 环节。 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镇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23项,行政处罚52项,行政给付10项,行政确认9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共计96项) 2020年6月30日 行 政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权 力 1113100200055 行政 类 70957-QR-008-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确认 别 0000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QR-009确认 0000 其他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QT-001权力 0000 其他 1113100200055 行政 70957-QT-002权力 0000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人民政府 心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 法(暂行)》 参加中、高考 的农村独生子 女考生 每年办理一次 不收费 03162559222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人民政府 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 十二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公民 法定办理时限 不收费 90个工作日。 03162559222 业主委员会备案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人民政府 心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 公民 即时 不收费 03162559222 企业用工备案 东沽港镇 行政综合服务中 人民政府 心 《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依法成立的企 业、民办非企 业单位、个体 经济组织 即时 不收费 03162559222 第26页/共26页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联系电话 备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