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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海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药物中间体研发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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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120318-89-03-409000 津高新审建审〔2023〕86 号 关于天津海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药物中间体研 发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天津海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天津海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药物中间体研 发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 究,现批复如下: 一、天津海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 100 万元,租赁天 津滨海高新区华苑科技园(环外)海泰发展二路四号 3 号楼 A 门 304 室建设药物中间体研发实验室建设项目。该项目建筑面 积 278.3 ㎡,主要建设内容为:设置实验室、称重分析室、库 房等区域,购置旋转蒸发仪、层析柱、气相色谱仪等设备进行 抗肿瘤药物及中间体、心脑血管药物及中间体、抗菌药物原料 药及中间体的有机合成技术研究,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研发能力 各 200 批次。该项目环保投资 12 万元,主要用于施工期污染防 治、运营期废气收集治理措施、噪声治理措施、固体废物收集 暂存措施及排污口规范化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在严 1 格落实报告表中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建设单位已完成了该项目环评报告表信息的全本公示,并提交 公示情况的证明材料。我局将该项目环评报告表全本信息在天 津高新区政务网上进行了公示。 三、该项目应在设计、建设阶段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 中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实验室(1、2)产生的实验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 通过2套“活性炭箱吸附装置”处理;实验室(3)产生的实验 废气经通风橱收集、测试分析产生的废气经万向罩收集、试剂 柜产生的挥发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后通过1套“活性炭箱吸附装 置”处理;上述废气经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DA001排气 筒排放的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工 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 值要求;苯系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GB37823-2019)相应限值要求;乙酸乙酯的排放速率和 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 应限值要求。 (二)实验仪器低浓度清洗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沉 淀处理后通过厂区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咸阳路 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厂区总排口废水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 排放标准》 (DB12/356-2018)三级限值要求。 (三)设备风机等为主要噪声源,应优先选用低噪音设 备,采取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袋装收集,交由城市 2 管理部门统一清运;废纸箱、废塑料袋等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交由物资部门回收处理;实验废液、高浓度清洗废水、水环真 空泵更换废水、废样品、废硅胶、废干燥剂、沾染废物、废试 剂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内,定期交由有 资质单位处置。确保处置去向合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对危险物料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事 故防范、减缓措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四、该项目建成后,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依标准核算量为:化 学需氧量 0.0572 吨/年、氨氮 0.0051 吨/年,预测排放量为:化 学需氧量 0.0451 吨/年、氨氮 0.004 吨/年;新增化学需氧量、 氨氮倍量指标由 2021 年度南排河污水处理厂一期 5 万立方米/天 (第二阶段)减排项目平衡解决。 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依标准核算量为:VOCs 4.08 吨/年,预 测排放量为:VOCs 0.162 吨/年。新增 VOCs 倍量指标由 2022 年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大港油库 4 座汽油 储罐浮盘及密封改造项目平衡解决。 五、按照《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和《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 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要 求,落实排污口规范化工作。 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 管理名录》等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要求,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 度。 七、依据报告表及排污许可相关技术指南和规范科学制定 自行监测方案,开展污染物监测工作,并将相关监测结果及时 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 八、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 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 度。该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及其相关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十、建设单位应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 2、《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059-2018) 4、《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3-2019)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12/356-2018)三级 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 8 、《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和 填 埋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8599-2020) 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 10 、《 危 险 废 物 收 集 、 贮 存 、 运 输 技 术 规 范 》( HJ20252012) 此复 2023 年 4 月 20 日 抄送:城管和环境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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