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pdf
附件 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 率,进一步优化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更好的方便企业和群众 办事,依据《秦皇岛市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审批权限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以及本 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在本级审批部门审 查转报阶段,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并联审批。 本条所称的并联审批,是指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 行政部门审批,按关联性设置为若干阶段,对同一阶段行政审批 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各相关部门同步审批或联合会审,统一送达 行政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 将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 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实行阶段内的审批 事项综合窗口收件、容缺受理、并联审批、统一送达。 第四条 市审批局牵头负责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施 — 1 — 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建设 项目工程建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的组织、协调、办理和流程优化等 工作。 市住建(含消防)、生态环境、公安(技防)、人防、市政 公用(水、电、气、暖、排)、应急管理(地震)、气象、交通 运输、电信、教育、海洋渔业、民政、工信、国家安全等部门按 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并联审批职责。 第五条 与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相关的中介机构,实行服务期 限承诺制度;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并联审批流程管理。 第六条 市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实行并联 审批,四个阶段审批承诺时限(工作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类分 别为 10 天、15 天、18 天、10 天,企业投资核准类分别为 9 天、 15 天、18 天、10 天,企业投资备案类分别为 7 天、15 天、18 天、10 天。 第二章 第七条 审批办理 并联审批工作按照“综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 结、统一送达”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办理。 (一)综窗受理。由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受理窗口负责并联审批 事项的统一受理,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 合并联审批条件的为项目单位出具《办理事项接件通知书》,同 — 2 — 时由综合受理窗口向相关审批窗口发出联办通知,移送相关材 料,由相关审批窗口分头并联办理。 (二)并联审批。相关审批窗口接到联办通知后,应及时对 申请事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明确、具体的受理、审批 意见。对需要联审的项目,综合受理窗口提前 1 天通知相关部门, 参加部门接到联审会议或现场勘查通知后,应派出专人参加,无 故缺席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限时办结。各相关并联审批窗口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 审批工作,并将意见反馈给综合受理窗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反 馈的,视为承办部门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统一送达。各审批部门窗口将并联审批的结果(各类 证、照、文件等)反馈给综合受理窗口,由综合受理窗口统一送 达项目单位。 第八条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在市建 设项目服务大厅统一开展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执行并联审批工作 流程、规则和工作制度,有关审批事项,不得在建设项目服务大 厅以外进行收件、受理、办理或送达。 第九条 审批部门应当指定本部门的并联审批事项负责人, 负责本部门有关审批事项办理的协调、办理及相关工作。 第十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 — 3 — 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 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并联审批流程、期限等要求,逐项编制包 括审批事项设立依据、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期 限的办事指南统一纳入的并联审批流程管理。 第十一条 在同一并联审批阶段中,除以技术审核为前置的 主要材料外,其他非主要材料可以采取容缺受理措施。 第十二条 各并联审批阶段的事项名称以及流程、办理期限 等,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在同一并联审批环节内的事项,由本阶段牵头部 门组织相关审批部门联合办理。联合办理可以采取协调会议、会 审的方式进行,并实行缺席默认制度,并承担相应责任,以保证 会议质量及效果。 第十四条 公布的办事指南中承诺的审批时限,按受理之日 起至审批决定书送达之日止计算,不含申请材料补齐、补正时间 及其他评估、评审、公示等时间。 第三章 第十五条 网上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网上审批。建设项目通 过网上申报,并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不适宜在网络上传输的材 料,通过综合受理窗口登记、递交。 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网上申报的电子版材料进行 — 4 — 审核,需要核对或收取纸质资料的,应当在批文出具前通过综合 受理窗口核对或收取纸质材料。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实行并联审批的事项,由项目单 位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同时报送至各审批部门网上审查。各审批部 门的相应受理审批意见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各审批部门应当利用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提 供办事指南、审批状态和结果查询及网上咨询、表格下载等服务。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服务保障 有关审批部门应当执行联合办理的会议、会审议 定事项。 对并联审批中出现的问题,牵头部门可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 决,对会议确定的事项和决议,有关审批部门应当执行;对不能 形成议定意见或对执行有关会议议定意见分歧较大的,由牵头部 门协调解决,无法协调解决的,应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各审批部门应将与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事项相关 的审批事项目录和申请书(表)示范文本等内容的办事指南、流 程示意图等在政务大厅和网站上进行公布,并提供免费领取或网 上下载等服务。 — 5 —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市审批局及各 相关审批部门应当进行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五章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 6 —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市审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