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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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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昆政办发〔2017〕57 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落实法人和其他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 意见(试行)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山市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1 日 (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1— 昆山市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5〕33 号)、《关于抓紧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存量代码转换 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984 号)、《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5〕98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用办 江苏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7〕10 号)要求,加快推进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落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市上下要把落实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 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根据国家关于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围绕加快实现代码管理从多头到 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的要 求,全面实施增量赋码和存量代码转换,实现市内跨区镇、跨部 门基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信息交换共享和应用,为健全我市稳 —2— 定、高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运行机制,加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降低市场交 易成本和减轻法人及其他组织负担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源头规范,全面覆盖。由现行自愿申领组织机构代码, 改为源头赋统一代码,形成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机制,确保 统一代码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平稳过渡,有序推进。本意见实施后,各有关部门应 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 可设立过渡期,在 2017 年底前完成。在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 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并存。 (三)互通共享,社会协同。强化资源整合,打破信用信息 壁垒,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 息的互通和交换共享。引导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加快应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确保统一代码制度落地生效。 三、重点工作 (一)源头赋码。市编办、民政局、司法局、民族宗教事务 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等市级登记管理部门要落实国家、 省对口部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码段分配要求,研究出台相关操作 细则,完善业务管理流程,确保赋码工作落地生效。对新设立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 —3— (二)存量转换。对尚未及时换领新登记证(照)的法人和 其他组织,市编办、民政局、司法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场监 督管理局、总工会等登记管理部门要尽早在信息系统内生成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原注册登记码 “一一对 应” 的映射关系,确保 2017 年底前完成全市存量代码和登记证 (照)转换。在过渡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现有各类机构代 码并存。2018 年 1 月 1 日起,原有各类机构代码停止使用。各登 记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存量代码转换信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 统,同步上报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三)督查通报。市信用办对统一代码实施情况进行监测, 根据省统一代码实施情况进展报告和年度监测分析报告,及时通 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关于做好我市法人和其他组织存量 代码转换工作的通知》要求,扎口做好存量代码转换进度月报工 作,加快推进存量代码转换工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落实情 况纳入市级机关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定期开展考核督查,推进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加快落地。 (四)应用服务。市信用办及时按要求向各有关部门提供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服务。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可通过接口 对接的方式,实时获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信息,并做好代 码匹配和衔接工作,在行政审批、许可、处罚等日常管理事务中, 应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码,提高我市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应用水平。 —4— (五)信息公示。市信用办认真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 工作,在 “诚信昆山” 网站、 “中国昆山” 网站等依法公示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信息。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做好与全国、 省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制度机制。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法人和其他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实施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专 人负责,落实工作任务。市信用办负责建立工作组织推进和协调 机制,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制定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采集、 交换、共享、应用等方面的标准规范,主动向各登记管理部门提 供统一代码数据中的原有机构代码信息用于校对工作。各登记管 理部门负责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登记、 集中换证、银行开户、办理行政审批等事项时,加快换发标注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公开与查询以及向全国、省统一信用信息共 享交换平台报送工作。 (二)注重协调联动。市信用办会同市编办、教育局、民政 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文广新局、旅游局、民族宗教事 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总工会、国税局、地税局、人 民银行昆山支行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建立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 度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重大问题依法依 规报市政府和省、国家有关部委。市编办、民政局、司法局、民 —5— 族宗教事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等源头赋码单位及其他 登记管理部门分别建立本系统工作协调机制,推进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制度实施。 (三)保障经费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 组织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 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不收取费用。 (四)强化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做好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制度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政务服务中心要增设咨 询窗口及导办人员,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短 信、QQ、电话等形式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落实统一代码制度工作 要求。编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服务指南》,安排专人,详细解 答行政相对人填报过程中遇到的格式、口径问题。有关部门要及 时组织开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综合业务操作、文书规范、工作流 程、信息传输等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各部门, 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6— 2017 年 4 月 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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