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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延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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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延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 推进我市现代化创新体系建设,加快优秀技术转移机构培育, 进一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 据《陕西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 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 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 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 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 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纳税的独立 法人机构或法人内设机构。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与 管理工作,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向市场化、规范化发展,提升 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 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设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 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 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 市内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积极建立技术转移 机构,完善相关机制,有效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将其承担的科 技计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引导战略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 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第七条 为提高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与质量,鼓 励建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 化方向发展,围绕一个或几个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 务。 第八条 技术转移机构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 产学研相结合为指导方针,在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 移、成果转化以及有关科技代理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努力 完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评定与管理 第九条 申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具有独特的 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二)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 设备和条件; (三)有可靠的技术转移项目和需求来源,并具有一定 的技术转移经验; (四)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有专职从事技术转移 工作的人员 2 人以上。 (五)上年度直接或间接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少 于 5 项或转化的项目总金额不低于 300 万元。 (六)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依据国家标准《技 术转移服务规范》(GB/T34670-2017)制定的从事技术转移 服务的章程,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 和知名度,三年内未因失信原因被市场监管部门或税务部门 处罚。 第十条 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实行自愿申报,市科技 局每年发布申报通知并集中受理。申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报同级科技行政部门,由其择优推荐给市科技局;高校、 市直企业和科研院所、中省驻延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技术转移示范机 构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市科技局党组会审定后认定 “延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并予公布。被认定为“延安市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由市科技 局统一授牌,授牌名称为“延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已 是国家或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可直接申请备案。 第十三条 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需更名或变更经营范 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申 请办理变更,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变更后机 构不满足市级转移示范机构条件的,取消其技术转移示范机 构资格。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 机构第二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评 估。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估计 划的制定,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评估工作计划和参加评 估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名单。具体的评估工作由市科技 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对市级技术转移示 范机构提交的评估材料进行评审,开展现场核查,提出评价 等次建议,经市科技局党组会审定后,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 个等级,对达到优秀和良好等级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将 给予工作经费支持,并优先向省科技厅推荐省级技术转移示 范机构;评审结果为合格的等级的示范机构,保留市级技术 转移示范机构牌子;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示范机构,取 消其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格。 第十八条 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在每年 1 月底前, 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每年应安排一定 比例的财政科技经费,择优培育和扶持本地工作基础好、服 务能力强、服务业绩明显、社会信誉优良的技术转移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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