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防办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10条措施的通知.doc
沈人防发〔2021〕1 号 市人防办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 10 条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防办,市人防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现将《市人防办优化营商环境 10 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 年 2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市人防办优化营商环境 10 条措施 为高质量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指示要 求,进一步提升人防系统营商环境建设水平,制定本措施。 一、工作目标 大力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个个都是开放形象”的良好 氛围,努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 居”的营商环境,切实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沈阳市经 济社会发展做出人防贡献。 二、工作原则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部 署,认真落实国家、省营商环境条例和市优化营商环境措施,以 思想解放为先导,以创新服务模式为牵引,勇于担当、主动作为, 强化“优化营商环境,树人防新形象”观念,在人防工程报建审 批、质量监督办理、使用收费、行政执法等方面全面优化提升, 更好服务企业,助力沈阳市经济发展。 三、工作措施 1.做到“两个联动” 、 “三个统一” 。即市区联动,上下贯通, 做到审批标准统一、审批时限统一、审批要求统一;政企联动, 保证企业信息反馈渠道畅通,第一时间反馈、第一时间处理、第 一时间解决问题。 2.压缩行政审批时限。行政审批由 3 个工作日压减为即来 —2— 即办,最多不超过 2 个工作日,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由“最多 跑一次”到“一次不用跑” 。 3.提供 365 天无休服务。实行无休息日受理人防政务服务 事项,推行法定节假日预约制,如需法定节假日办理业务的,项 目单位可提前 1 天预约。 4.同步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预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预许可证》后,各级人防审批部门无附加条件同 步办理人防审批手续,为项目尽早开工创造条件。 5.避免项目单位“多头跑” 。严格落实同级审批、同级监管 要求,市级审批的项目由市人防办监管,区、县(市)审批的项 目由所在地区人防部门监管。 6.压减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时间。完善《未经质量监督结 建人防工程验收细则》 ,将“主体验收” 、 “设备验收”和“综合验 收”3 个环节,减为“主体验收”和“综合验收”2 个环节;将防 空地下室竣工档案统一归集到市城建档案馆管理,实现一次报送、 集中审验。 7.推行阳光执法。各级人防执法部门进一步完善“双随机、 一公开”机制,编制年度执法计划,配强一线执法力量,及时做 好抽查检查结果公示,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避 免人为干扰。 8.提供保姆式服务。各级人防部门采取“1+N”模式,由 1 个领导和 N 个处、科级干部对重点企业实行常年包保服务,深入 —3— 企业现场办公,解决现实问题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为企业排 忧解难;指定专人做好服务对象回访工作,每月至少回访 5 家企 业,每季度对改进政务服务质量进行自评总结。 9.提高企业诉求办理效率。各级人防部门及时受理企业诉 求,投诉(求助)事项办理周期由 10 个工作日压减为 5 个工作 日,咨询事项办理周期由 5 个工作日压减为 3 个工作日,办结率 和回复率达到 100%。 10.建立“不受理”报告制度。在审批、质监、验收等各个 环节中,遇到不予受理、不能办理的情况,各级人防部门应第一 时间上报市人防办行政审批处(营商环境建设处) ,并说明原因。 四、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防部门要将落实《措施》作为转 变作风、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人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市人 防办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工作专班,建议各区、县(市)成立 由政府主管人防工作领导挂帅的工作专班,加强工作统筹指导和 协调落实,并于 3 月 8 日前将工作专班组成人员报市人防办行政 审批处(营商环境建设处) 。 2.抓好工作落实。各级人防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 向、结果导向,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把《措施》融入日常业务工 作中,不断提高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结合开 展“一联三帮”活动,将《措施》第一时间送到企业,切实了解 企业所需,帮助解决困难。 —4— 3.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人防部门要大力宣传《措施》 ,印发 宣传资料,及时更新网站信息,每半年召开 1 次企业家座谈会, 听取服务对象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附表:落实《市人防办优化营商环境 10 条措施》工作专班 统计表 —5— 落实《市人防办优化营商环境 10 条措施》 工作专班统计表 单位: 姓 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联络员 抄送: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各区、县(市)营商环境建设局,沈阳经济技 术开发区营商环境建设部。 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处 —6— 2021 年 2 月 2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