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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探车间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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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9-120318-89-02-514739 津高新审建审〔2023〕78 号 关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物探车间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 探车间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 现批复如下: 一、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位于天津滨海高 新区海洋科技园华山道与西中环快速交口西南侧,现有厂区占地 面积 263718.7 ㎡,建筑面积 193557.8 ㎡,设有 4 座生产车间、 1 座物供中心库房、2 座综合实验楼、1 座分析楼、1 座数据中心 以及附属配套设施,主要从事零部件维修及研发工作。该公司拟 投资 500 万元,利用现有物探电缆车间内闲置区域建设物探车间 扩建项目,主要增设 3 台注塑机及配套冷水机和环保设施,年产 1 水密件、水检接头各 1500 个,用于自用电缆维修。2022 年 4 月,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生态环境局巡查发现已 有 1 台注塑机投入使用,未履行环评手续,现提交环境影响报告 表,补办环评手续。该项目环保投资 11 万元,主要用于运营期 废气收集及治理、噪声污染防治等措施。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 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建 设。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建设单位已完成了该项目环评报告表信息的全本公示,并提交 公示情况的证明材料。我局将该项目环评报告表全本信息在天 津高新区政务网上进行了公示。 三、该项目应在设计、建设阶段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 中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各注塑机机头和开模处上方 分别设置的可移动式集气罩收集,粘接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各工 位上方设置的可移动式集气口收集;上述废气经收集后通过管 道一并引至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依托 1 根现有 15 米高排气筒 P1 排放。P1 排气筒排放的 TRVOC、非甲烷总烃的排 放速率和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 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MDI 的排放浓度须满足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应限值要 2 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 相应限值要求。 注塑、粘接工序未被收集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厂房 外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 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厂界处非甲烷总烃 排放浓度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应限值要求,厂界处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 放标准》 (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 (二)车间内部环保设备风机为主要噪声源,应优先选用 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昼间厂界噪声满足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限值要求。 (三)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液压 油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含油棉纱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 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废包装材料、 边角料和不合格品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由物资回收部门 处理。确保处置去向合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四)加强对各种胶、胶黏剂、油类物质等危险物质的管理, 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事故防范、减缓措施,有效避免事故发 生。 四、该项目建成后,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依标准核算量为: 3 VOCs 0.156 吨/年,预测排放量为 VOCs 0.0034 吨/年。新增 VOCs 倍量指标由 2022 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 分公司大港油库 4 座汽油储罐浮盘及密封改造项目平衡解决。 五、按照《关于加强我市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津环保监理〔2002〕71号)和《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 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要求, 落实排污口规范化工作。 六、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 管理名录》等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要求,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七、依据报告表及排污许可相关技术指南和规范科学的制 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污染物监测工作,并将相关监测结果及 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八、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 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建 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度。 该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 相关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十、建设单位应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 4 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 3、《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 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 5、《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 7 、《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和 填 埋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8599-2020) 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 9、《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此复 2023 年 4 月 14 日 抄送:城管和环境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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