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pdf
北海市 社 会信用体系 建设联 席 会议办公室 北信联席办〔2020〕4 号 北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海市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 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有关 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 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发展改革委等 28 部委《关于对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6〕1962 号)等文件精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 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市委组织部、市委编 - 1 - 办、市文明办、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旅游文体局、市税 务局、北海银保监分局、市委网信办、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等部 门共同协商,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达成一 致,形成了《北海市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 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海市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 戒的合作备忘录 北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0 年 7 月 21 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北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21 日印发 - 2 - 附件 北海市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 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 33 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发展改革委等 28 部委《关 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 通知》 (发改财金〔2016〕1962 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食品药 品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市委组 织部、市委编办、市文明办、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 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 旅游文体局、市税务局、北海银保监分局、市委网信办、总工会、 团市委、妇联等部门就针对食品药品领域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 戒工作达成以下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 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 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 1 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 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食品药品领域失信黑名单联合对象,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 责提供。 二、联合惩戒措施、操作程序及依据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的惩戒措施 依据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采 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 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 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 2、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责令企业定期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自查或者邀请第三方进行 检查评价。 4、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1、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 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2、在申请粮食和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限 制配额依据。 2 3、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5、引导金融机构获取惩戒对象信用信息,作为评级授信、信 贷融资重要参考依据。 6、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7、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 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8、在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 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9、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 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10、列入税收管理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估,提高监督 检查频次,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从严审核。 11、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 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 等。 12、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其 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13、限制新网站开办,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 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对于经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认定违规提供食品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严重失信者,不得 同意其备案或许可。 14、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食品药品 3 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 15、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 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单位” “道德模范” “劳动模范” “五 一劳动奖”“工人先锋号”等荣誉。 16、限制惩戒(招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向参与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 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同时,失信名单信息要 上传到北海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在“信用北海”等 网站进行公示。 相关部门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对其实 施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 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 四、信用惩戒动态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 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对于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 信者名单中撤销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实 施惩戒措施。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具体合作细节由各部门另行协商。 附表: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 4 附表 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 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单位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 (国发〔2014〕 21 号)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 1、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 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持时,采取从严审核或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 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 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持等限制措施。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 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 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 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5 县区人民 政府,市 财政局、 发展改革 委等单位 《2016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二、申领条件 2016 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基本条件为:2015 年 10 月 1 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 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遵守 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规定;2013 至 2015 年在海关、工商、税务、外汇、检验检疫、 2、在申请粮食和食糖进 粮食流通、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无不良贷款信用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 口关税配额时,将其失 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信信息作为限制配额依 《关于 2016 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公告》 据。 三、申请者基本条件 (一)2015 年 10 月 1 日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进行了年度报告公示; (二)2013 年至 2015 年在海关、外汇、工商、税务、质检、社会保障、环保、行业 自律等方面无违规记录; (三)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和《2015 年食糖进口关税配 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行为。 6 市发展改 革委、商 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 (国发〔2014〕 市财政局 动。 21 号) 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 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 信用管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实现 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 7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20 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 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 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 度。(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 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 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 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4 号) 4、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 地。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 市自然资 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 源局 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8 5、引导金融机构获取惩 戒对象信用信息,作为 评级授信、信贷融资重 要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 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 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 政法规禁止 采集的企业信息。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1 号)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 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 各岗位的考核 和问责机制。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 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 状况,掌握各 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2 号)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 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2 号)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 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并建立各岗位 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 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 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9 人民银行 北海市中 心支行、 北海银保 监分局 《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 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 号)第四条规定:“(四)法定 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年龄 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担任过其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职期间, 6、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 该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或退休后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符 法定代表人。 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市委编办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 号)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 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7 、 对 严 重 失 信 的自 然 人,依法限制其担任食 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法 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 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本单位所 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10 管理局 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 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90 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 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 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8、在申请办理通关业务 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 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 审核和布控查验。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20 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 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 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 度。(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 11 北 海 海 关、 市场监督 管理局 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 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 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9、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 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 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 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 企业信用等级。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北海海关 2014 年第 82 公告) (九)未有不良外部信用 企业或者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负责关务的高级 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连续 1 年在工商、商务、税务、银行、外汇、检验检疫、公安、检 北海海关 察院、法院等部门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或者人员名单、黑名单企业、人员。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 (国发〔2014〕 21 号) 10、列入税收管理重点 监控对象,加强纳税评 估,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从 严审核。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 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 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 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 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 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12 市税务局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 5 号) 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11、限制新的科技扶持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 资金申报等。 市科技局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 号) (二十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 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 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 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 “黑名单” ,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2、对广播电台、电视 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 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 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 市旅游文 等媒体发布其广告依法 保健食品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 体局 加强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 13 13、限制新网站开办, 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 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 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 重要参考。对于经食品 药品监管部门认定违规 提供食品药品互联网信 息服务的严重失信者, 不得同意其备案或许 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92 号)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 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 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 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 市工业和 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 信息化局 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工信部联电管【2009】371 号) 二十、对于列入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的境内互联网站,涉及获准从事新闻、出版、教 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服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相关 管理部门应取消相应批准。有经营许可的,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应将依法取消批准的意见, 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经营范围交更或注销登记。 二十一、对于新申办的网站,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如发现其属于已列入 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的网站(即网站名称、网站域名、网站主办者身份信息与违法互联网 站黑名单记录的信息均相同的),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再同意其备案或许可,各互联 网相关管理部门不得再批准其提供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 视听节目服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公益性互联单位和各相关电信企业不得再为其提供相关 接入服务,域名注册单位不得再为其提供域名解析服务。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14、协调相关互联网新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市委网信 公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令第 37 号) 办 严重失信者名单。 第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 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 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 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关于印发<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明委〔2015〕6 号) 第七条 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产生道德滑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属地 管理责任部门向中央文明办提交调查报告,经中央文明办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收回奖章 15、按程序及时撤销相 和证书。 市 文 明 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 (三)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失信的; 办、总工 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 (四)违反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民族团结和税务、工商、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 会、团市 得向惩戒对象授予“ 文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 委、妇联 单位” “ 道德模范” “ 劳 〔2011〕77 号) 等有关部 动模范”“五一劳动奖” 第七条 评选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要面向基层、 门 “工人先锋号”等荣誉。 面向一线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四)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违反国家计划 生育政策,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能源消耗超标, 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 15 劳动奖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 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 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 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 参考。根据市场主 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 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 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 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 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6、限制招录(聘)为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人员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16 市委组织 部、 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 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