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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昆山市旅游服务诚信公示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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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旅游服务诚信公示制度 为促进我市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进一步优化旅游发展环 境,根据“双公示”要求,结合我市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特制定本公示制度。 一、 公示对象 旅游企业及涉旅从业人员。 二、 公示方式 通过网站、报纸等有关媒体,以及旅游协会刊物等予以 公示。 三、 公示内容 1.旅游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经营管理规范,社会效益 良好,达到品牌化、信息化、标准化要求(旅游景区获评 A 级景区或升级至更高等级,旅游饭店获评星级饭店或升级至 更高等级,旅行社获评星级旅行社或升级至更高等级); 2.经国家、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获得旅行社经 营业务许可,或获得出境旅游业务、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定期通过昆山日报统一进行公示); 3.因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旅游 企业和涉旅从业人员; 4.未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或虽 然有制定,但是经检查发现不落实的旅游企业; 5.经济指标等名列行业前茅,获得“双十佳”称号的旅 行社、旅游饭店。 公示的相关信息将记入旅游诚信经营工作档案,并通过 全市社会信用系统通报至其他部门;因违规、违法行为受到 行政处罚的旅游企业及涉旅从业人员将列入重点检查、监管 对象,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当年度评优、评先等各项荣誉资 格,必要时责令参加相关工作培训。 四、 本制度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昆山市旅游局 2017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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