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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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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瓦房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 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卷烟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 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 方便满足消费者需求等实际情况,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 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 “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 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五条 申请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 守本规定。 第六条 零售点同方向之间的距离一般应达到 10 米,不 同方向之间的距离一般应达到 10 米。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距离限制,可以设 置一个零售点: (一)星级宾馆、星级酒(饭)店; (二)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含)以上,以出租柜台 (摊位)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按楼层、 区域划分,每个楼层的每个区域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三)统一标识、统一名称,店面数量达到 10 个(含) 以上的连锁经营商业企业(个体)及其分店(含加盟店); (四)零售经营场所建筑面积达到 20 平方米(含)以 上的; (五)有工商营业执照且有具体经营地址门牌号的固定 经营场所的书报亭、电话亭、冷饮亭等建筑物的。 第八条 持有本人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员、军烈属、本市 户籍低保人员,以及持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本 市户籍特困人员等特殊群体,在申请经营烟草制品时可以给 予优先照顾,但仅限享受一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公厕) 以及本规定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之外的书报亭、电话亭、冷饮 亭等临时建筑物的;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四)中、小学校校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 30 米以 内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规划已经公布,政府明 令禁止办理相关证照的; (六)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 关办公楼内等区域; (七)实际经营场所与工商注册地址不相符的; (八)同一经营地址、门牌号内已办理许可证且在有效 期内的; (九)各类食品(批发)市场;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证,应当符合 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 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 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中的距离,应当从申请的经营店铺出 入门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出入门口中央,沿着道路交 通安全法规规定的行人所走的道路进行测量。如果有多个进 出通道口,以相邻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前,已取得许可证的零售点 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修改时,与本规定有 冲突的,按新修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 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瓦房店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月×日起实施。 瓦房店市烟草专卖局 2019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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