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发57号附件.docx
附件 1: 衡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衡水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财资〔2016〕82 号 市直机关及行政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机关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 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的有关规定,我 们制定了《衡水市市级机关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水市财政局 — 4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衡水市市级机关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机关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 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 的市级各类行政单位。 — 5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市 级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 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 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 自处置。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级行政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 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 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事项的批复,是市财政局安排市级行政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 项目的参考依据,市级行政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账 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七条 市级行政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 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 予以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 — 6 —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认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 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 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 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 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房屋构筑物和车辆的处置,货币 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一次性处置的其他国有资产,按财务隶属 关系,报主管部门审核,行政单位应于主管部门审核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批备案;无主管部门的, 行政单位将审批材料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批备案。 第十条 市级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市级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市 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同时附相关材料,并对材料 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主管部门核实。有主管部门的行政单位,主管部门 对其申报的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市财政 局审批。 — 7 — (三)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 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批复。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市 财政局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重要设施或资 产的处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公开处置。市级行政单位对申报需公开处置的国有 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处置。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一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 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 为。 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同一部门所属行政单位之间、行政单位与事业单位 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按第九条规定权限审批。 — 8 — (二)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 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 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并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 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三)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市级行政单位 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市、县(市、区)的,应附市、 县(市、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市 级行政单位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市、县(市、区)单位 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市级行政单位的,经市、县(市、 区)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手续。市级行政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级行政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 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 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9 —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 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 单价等清单; (六)车辆调拨时需填写《衡水市市直单位调出车辆编制 变更申报表》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是指市级行政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 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 资产捐赠等。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 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 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 — 10 — 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 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主管部门、市级行政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 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 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七)车辆捐赠时需填写《衡水市市直单位调出车辆编制 变更申报表》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 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 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 (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 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 入账手续,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报 市财政局备案。 市级行政单位拟接受捐赠车辆时,需一车一表填写《衡水 市市直单位调出车辆编制变更申报表》(一式五联),经衡水市 — 11 — 市直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再行办理资产捐赠入账 批复手续。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九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 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 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 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在 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 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 报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二条 市级行政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 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 (二)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 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 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12 —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 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 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置换是指市级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 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 性资产(即补价)。 市级行政单位拟置换车辆时,需一车一表填写《衡水市市 直单位调出车辆编制变更申报表》(一式五联),经市直公务车 辆编制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再行办理资产置换批复手续。 事业单位置换车辆报经财政局批复后,需凭财政部门批复 文件、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证明复印件及单 位销编申请说明到衡水市市直公务车辆编制管理办公室办理车 辆核编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级行政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以下 材料: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 13 —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 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 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是否已被设 置为担保物等说明;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 位公章); (七)市级行政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车辆置换时需填写《衡水市市直单位调出车辆编制 变更申报表》;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二十五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 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 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级行政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 — 14 — 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 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 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 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 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 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行政单位报废车辆报经财政局批复后,需凭财政部门批复 文件、报废残值上缴财政证明、报废车辆回收证明、机动车辆 注销证明复印件及单位销编申请说明到衡水市市直公务车辆编 制管理办公室办理车辆核编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 — 15 — 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二)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 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 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条 市级行政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 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 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 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 16 — 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 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 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 行的法律文件。 第六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 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 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 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二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 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 理的规定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售实物 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 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级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 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规定办 (一)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 — 17 — 让、转让,属于市级行政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 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 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 等相关费用后,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 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 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 (三)利用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 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照本条第(一) (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级行政单位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 应上缴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 出让、转让收入,应在取得收入的 15 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市 级国库。 第三十五条 市级行政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 家所有,纳入预算管理。行政单位因事业发展产生的资产配置 — 18 — 需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及 市级财力情况统筹安排。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市 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市 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 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 令第 427 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市级社会 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 情况,可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防止失密和泄密。 — 19 —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衡财行〔2010〕41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2: 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资料及审批表 1.资产调拨单位书面申请; 2.主管部门同意进行资产调拨的文件; 3.在市财政局领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拨审批表》; 4.被调拨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书、 记帐凭证单据、固定资产账页等; — 20 — 5.行车证、登记证、购置附加税证复印件;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审批表; 7.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申请表,序 号及资产名称一行可按需要增加。 编号: — 21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无偿调拨(划转)审批表 申 报 单 位 名 称: (盖章)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 22 — 年 月 日 — 23 —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申请表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元 资产类别 序号 数量 资产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股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对外投资 其他资产 份) 价 购置 值 (投 资) 处置方式 备注 账面原值 已折旧额 账面净值 评估价值 日期 处置原因 资产管理负责人(签章) 财务管理负责人(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单位意见 年 划 月 日 年 月 日 出 方 主管部门 资产管理负责人(签章) 审核意见 接 收 方 年 日 资产管理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财务管理负责人(签章) 月 年 日 财务管理负责人(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年 — 24 — 月 日 主管部门 资产管理负责人(签章) 审核意见 年 财务管理负责人(签章) 月 日 年 月 单位负责人(签章) 日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对外捐赠等处置事项申请。 2.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 ①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②通用设备③专用设备 ④交通运输设备 ⑤电气设备 ⑥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⑦仪器仪表及其他 ⑧文艺体育设备 ⑨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⑩ 家具用具及其他;(2)流动资产 ①货币性资金 ②有价证券③应收账款 ④预付账款 ⑤其他;(3)无形资产 ①专利权 ②著作权 ③商标权 ④土地使用权⑤其他;(4)对外投资;(5)其他资产 3.资产处置方式 (1)同部门之间不改变资产属性的调拨(2)跨部门之间调拨(3)市级单位和市级以下单位之间资产无偿调拨(4)固定资产捐赠(5)流动资产捐赠(6)无形资产捐赠(7) 其他形式捐赠 (8)其他 4.表中资产类别、资产处置方式等均用代码填写。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