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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部规-2018-36 湛农通〔2018〕523 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局(农业事务管理局): 《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农业局 2018 年 11 月 15 日 1 《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要坚持农业 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 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精神,全面“实施乡 村振兴战略”;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 见》(农经发〔2014〕1 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 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 号)、《广东省农业厅 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粤农规 〔2018〕6 号)等文件精神,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的界定: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 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 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 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特征有: 2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家庭农场所在地户籍的农村居 民(或农垦职工),并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资格,并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以家庭成员为主,或有少量雇工, 且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家庭农场为独立经营核算单位,以农业收入为主, 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 70%以上。 (四)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相应的农业技能培训, 掌握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知识和技能,有生产经营记录,较为 详细的财务收支记录;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并取得新型职业 农民结业证书的优先考虑。 (五)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 用。 (六)“依照自愿原则,家庭农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 册登记”。注册时,可在“家庭农场”前面可冠以“种植”、 “ 养殖”等字样,用于突出其家庭农场名称的行业特征。 (七)经营规模达到湛江市农业局确定的规模标准且相对 稳定。 第三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自愿、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并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 第四条 湛江市农业局负责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和 动态监测,各县级农业部门负责辖区家庭农场属地管理。各县 3 级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区域家庭农场发展情况,认定县级示范性 家庭农场。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一)示范性家庭农场经营者原则上应是长期从事农业生 产,具有家庭农场所在地户籍的农村居民(或农垦职工), 年 龄在 18 周岁或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示范性家庭农场从业人员以家庭成员为主,或有少 量雇工,且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示范性家庭农场经营者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经济 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 70%以上,具有较完整的 财务收支记录(收支账本)。 (四)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还需提供工商登记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示范性家庭农场从事的种养行为需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经营的产业符合当地经济和农业发展规划。从 事农业种养的,需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全面禁止使用农药种类 和限制使用农药种类的范围规定,农产品农药残留量不超过国 家规定的标准;从事水产养殖的,需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承包 合同等有关土地使用凭证并符合农业农村部《水产养殖质量安 4 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从事畜牧养殖的,需取得《动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场备案表》,并填报通过环境影响评 价登记表或报告书,同时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环保设施, 治污工程必须符合养殖减排的要求;从事林业种植的需提供《林 权证》,并符合国家关于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六)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具有通过土地确权获得的承包土 地,且权属明晰;属于设施农用地的,应按照当前设施农业用 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 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申报之日起,承包、 租赁或以其他合法方式流转的土地年限不得少于 5 年,且权属 无争议。 (七)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 展污染检查、农产品质量检测、安全生产检查等常规业务,无 拒不配合工作等不良记录。 (八)示范性家庭农场经营者必须坚持安全生产原则,要 有完整的规章制度。 (九)经营规模较大且经营状态稳定。从事种植业的,以 粮食作物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 100 亩以上;以水果、茶叶种植 为主和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面积达到 80 亩以上;以蔬菜、花卉、 药材等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 30 亩以上;设施农业生产具备一定 的基础条件;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 500 头以上,羊年出 栏 100 只以上,肉牛年出栏 50 头以上,奶牛存栏 100 头以上, 5 蛋禽年存栏 2000 只以上,肉禽年出栏 10000 只以上;水产养殖 50 亩以上。从事特色种养殖业的或其他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年 产值达到 30 万元以上。 (十)达到“五有”要求: 1、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基本的办公设备; 2、有设立家庭农场标牌; 3、有基本的配套设施和必要的农业机械; 4、有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等管理制度,有较为详 细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要素投入、生产作业、产品销 售); 5、家庭经济效益高于普通农户。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六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评选认定一次,并按以下 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县级 农业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县级农业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 核有关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和现场核实,择优推荐上报湛江市农业局。 (三)评选认定。由湛江市农业局组织评选认定。 6 (四)发文公布。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在湛江 农业信息港公示不少于 7 日,且无异议的,由湛江市农业局授 予“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向社会公告。如公示 有异议,由湛江市农业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 件)。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 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 经营品种、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 售等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等。 (三)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 印件)。 (四)家庭农场负责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农垦生产队职工需再交农场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土地流转合同(农垦职工需提交土地承包合同)、 水域承包合同、林权证等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场房场地、办公设施设备、农业机械、附属设施等 证明材料(如照片)。 (七)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 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和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或 7 报告书;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 (复印件)。 (八)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九)家庭农场相关制度和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记录档案 (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材料。 (十)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相关证件材料,如无法 提供证明材料的,由县级农业部门在初审时以实地考察方式进 行核实。 (十一)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 地理标志认证或使用的证明材料,或具有商标、专利、广东省 名牌产品(农业类)、广东十大名牌农产品、广东名特优新农 产品等方面证明材料的,可作为优先评定的条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监测,原则上每 3 年 依据认定条件要求,对已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进行一次 监测。监测时由家庭农场向所在县级农业部门报送总结材料和 监测表;县级农业部门核查无误后,报湛江市农业局;湛江市 农业局审核并提出监测合格或不合格建议意见。 8 第九条 县级农业部门对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施属地监 管,如发现下列情况的需及时上报,经查实后,取消其市级示 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 3 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一)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二)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 降,不具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三)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流转土地或承包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合同(协议) 或租赁合同的。 (五)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八)发生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 第十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依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市 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加大扶持力度,优先承担有关农业发展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并由湛 江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9 附件: 湛江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家庭农场全称 (盖章) 家庭农场地址 农场主姓名 邮政编码 性别 联系电话 农场主年龄 从事农业生产时 间( 年) 户籍地址 文化程度 家庭农场类型(含种 植、林业、畜牧、水 产、种养结合) 从事家庭农场生 产经营的家庭劳 动力数量 家庭成 员结构 成员总数 长期 雇工人数 劳动力人数 短期 家庭农场开始经营时 间 工商登记时间 自有承包地面积(亩) 流转土地面积 (亩) 土地流转起止年限 土地流转价格 (元/亩/年) 经营规模(种养品种、 规模)(亩、头、只、 万元等) 上年度家庭农 场总收入(万元) 上年度家庭农场农业 净收入(万元) 是否设立家庭农 场标牌 是否有基本的配套设施,具备必要的农业机械 10 是否有生产经营设施,并具备基本的办公场所 是否有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等管理制度,有详细生 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要素投入、生产作业、产品销售) 效益明显,家庭经济效益高于普通农户 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认 证或使用的证明材料,或具有商标、专利、广东省名牌产品 (农业类)、广东十大名牌农产品、广东名特优新农产品等 方面证明材料 上述所填内容真实可靠,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及相 农场主承诺 关责任。 农场主签字: 年 月 日 经核查,上述申报材料真实、合法、合规,符合《湛江 县(市、区)农业局 意 见 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意推荐 申报(或同意监测合格)。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市农业局意见 (盖章) 年 注:此表最终解释权归湛江市农业局。 11 月 日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农业农村厅,湛江农垦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 畜牧兽医局、市供销社。 湛江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8 年 11 月 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