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塔城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权责清单.pdf
塔城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权责清单 序 号 事项 名称 对网络 运营者 未履行 网络安 全保护 义务和 网络安 1 全管理 人未履 行关键 信息基 础设施 运营者 职责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国务院第53号令通过,2017 年6月1日实施)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 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 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9月27日通过) 行政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 处罚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网络安全管理 人未履行职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按要求对 网络的安全性进行自行检测、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 第二次修正) 1.对工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 业和信 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 息化领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对工业 域固定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和信息 资产投 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 化领域 资技术 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 用能单 改造类 行政 2 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 位违法 项目建 处罚 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用能行 设单位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3号) 为的处 违反节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 罚 能审查 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 办法行 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为的处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罚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1.具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办 1.执行省级制定的 人; 行政处罚标准规 2.内 范,也可结合本地 设机 负责本级 实际,细化、量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构负 县市区工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 责 业领域信 的具体标准。建立 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人; 息安全管 健全行政处罚的监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3.单 理工作。 督制度。 位法 2.依法依规实施本 定代 级行政处罚事项, 表人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或分 定应当予以公开。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而不移交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1.具 体承 办 人; 直接实施责任: 2.内 对本行政 1.依据有关法律法 设机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 区域内发 规,对本行政区域 构负 现的工业 月1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内发现的工业用能 责 用能单位 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 单位违法用能行为 人; 违法用能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进行处罚 3.单 行为进行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位法 处罚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而不移交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 号 事项 名称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 第二次修正) 2.对工 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 业和信 度。 息化领 对工业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 域用能 和信息 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单位使 化领域 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 用国家 用能单 行政 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 2 明令淘 位违法 处罚 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汰的用 用能行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3号) 能设备 为的处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 或者生 罚 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 产工艺 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行为的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处罚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 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第二款::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 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 对工业 3.对工 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和信息 业和信 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 化领域 息化领 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 用能单 域用能 行政 2 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位违法 单位能 处罚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3号) 用能行 耗超标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 为的处 行为的 一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 罚 处罚 令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1.具 体承 办 对本行政 人; 区域内发 直接实施责任: 2.内 现的工业 1.依据有关法律法 设机 用能单位 规,对本行政区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 构负 使用国家 内发现的工业用能 月1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责 明令淘汰 单位使用国家明令 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 人; 的用能设 淘汰的用能设备或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3.单 备或者生 者生产工艺行为进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位法 产工艺行 行处罚。 定代 为进行处 表人 罚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而不移交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1.具 体承 办 依据有关 人; 法律法 2.内 直接实施责任: 规,对本 设机 1.依据有关法律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 行政区域 构负 规,对本行政区域 月1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内发现的 责 内发现的对工业用 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 对工业用 人; 能单位能耗不达标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能单位能 3.单 行为进行处罚。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耗不达标 位法 行为进行 定代 处罚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而不移交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 号 事项 名称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 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 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 对工业 4.对节 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和信息 能服务 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 化领域 机构提 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用能单 行政 2 供虚假 下罚款。 位违法 处罚 信息行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3号) 用能行 为的处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据职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 为的处 罚 的工业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 罚 停用相关设备、警告、罚款等,并向社会公开: (一)用能不符合强制性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的; (二)能源统计和能源计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 (三)能源数据弄虚作假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 (五)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对未向 报废机 动车拆 解企业 提供报 废机动 3 车拆解 指导手 册的机 动车生 产企业 的处罚 【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0年第2 号) 第七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 行政 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 处罚 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第四十条第二款: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1.具 体承 办 人; 2.内 对本行政 直接实施责任: 设机 区域内发 1.依据有关法律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 构负 现的节能 规,对本行政区域 月1日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责 服务机构 内发现的节能服务 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 人; 提供虚假 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3.单 信息行为 行为进行处罚。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位法 进行处罚 定代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而不移交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1.具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办 机动车生 1.贯彻落实自治区 人; 产企业未 行政处罚裁量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2.内 按照 国 准,建立健全信息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 设机 家有关规 公开、投诉受理、 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构负 定承担生 案卷评查等配套制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责 产者责任 度。建立健全对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 人; 向回收拆 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 5.单 解企业提 。 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3日起施行) 位法 供相关技 4.依法依规实施本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 定代 术 支持 级行政处罚事项, 条、第三十八条。 表人 的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或分 定应当予以公开。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 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而不移交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 号 事项 名称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对民用 爆炸物 品生产 、销售 4 企业的 安全生 产监督 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 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 行政 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 检查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 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 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 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 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 正)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 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对从事 监控化 学品生 产、经 营、使 用以及 5 进出口 单位的 监控化 学品有 关情况 的监督 检查 【法规】《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 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 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 监督。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工业和信息 化部令第48号) 行政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 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 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 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 第五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 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1.具 【规章】《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 体承 工委令第18号,2006年8月发布,2015年4工业和信息化 直接实施责任: 办 部令第29号修订) 1.制定年度监督检 人; 第三十五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工作人员在销 查计划,开展例行 2.内 售许可的受理、审查、颁证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弄虚 负责民用 安全检查查,通过 设机 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 爆炸物品 日常检查、专项检 构负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 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责 【规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售的安全 监督检查。 人; (2015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生产监督 2.加强与相关主管 3.单 第二十四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工 管理 部门的沟通协调, 位法 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 开展联合检查,避 定代 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免多头执法、执法 表人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 扰民等现象。 或分 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管领 法追究刑事责任。 导。 【规章】《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 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 第二十九条: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工作人 员,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 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受贿、渎职等 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 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2.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 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1.具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办 1.制定年度监督检 人; 查计划,开展例行 2.内 安全检查查,通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设机 履行国家 日常检查、专项检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 构负 《禁止化 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责 学武器公 监督检查。 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人; 约》的有 2.加强与相关主管 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3.单 关事务 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位法 开展联合检查,避 定代 免多头执法、执法 表人 扰民等现象。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 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2.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 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序 号 事项 名称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对关键 信息基 础设施 6 运营者 职责进 行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国务院第53号令通过,2017 年6月1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采取 下列保护措施(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 行政 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9月27日通过)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通信、公安、经信、保密等有关部门组 织开展电子政务、大型互联网服务平台、工业控制系统等重点部门和行业的网络安全检 查,建立网络安全风险动态排查机制。 对工业 和信息 化领域 用能单 位执行 7 法律、 法规和 节能标 准情况 的监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 第二次修正)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 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 能行为。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 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 行政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 检查 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11月28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 业、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节能监督管 理,执行行业准入标准,加快推进钢铁、有色、石油、化工、电力、煤炭、建材等主要 耗能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改造。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应当制定统一的节能规划和 能源利用计划,鼓励园区内的用能单位采用热电冷三联产的能源供应模式。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1.具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办 1.制定监督检查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 人; 划,通过多种方式 7日国务院第53号令通过,2017年6月1日实施) 2.内 进行检查。也可结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 设机 负责本级 合本地实际,细化 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构负 县市区工 、量化行政检查裁 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责 业领域信 量基准的具体标准 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 人; 息安全管 。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 3.单 理工作。 2.加强与相关主管 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位法 部门的沟通协调,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定代 开展联合检查,避 (2017年9月27日通过) 表人 免多头执法,执法 第四条、第五条。 或分 扰民的现象。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 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2.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 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1.具 体承 办 按照年度 人; 监察计 2.内 直接实施责任: 划,对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设机 1.按照年度监察计 业和信息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 构负 划,对工业和信息 化领域用 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责 化领域用能单位执 能单位执 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人; 行法律、法规和节 行法律、 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3.单 能标准情况的监察 法规和节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位法 能标准情 定代 况的监察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 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2.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 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序 号 事项 名称 对盐行 业管理 及食盐 8 专营工 作的监 督检查 对网络 存在较 大安全 风险或 发安全 事件的 9 网络运 营者法 人或主 要负责 人进行 约谈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国务院令第197号令,2017年12月修订) 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第二十三条: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 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 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 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采取前款第 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盐业 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2018 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第19号) 第十四条:“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规范条件》对定点企业实行动态监督检查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 不合格者,应依法处理。(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二)不再符合《规范条件》要求 。(三)违反国家食盐专营管理政策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 号) 改革任务。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整合工商、质检、食品、 行政 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市县两级以市 检查 场监管部门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 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鼓励地方将其他直接到市场、进企 业,而向基层、面对群众的执法队伍。如商务执法、盐业执法等,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综 合执法队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行政执法。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产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办 发[2018]162号) 第三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是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盐业行业管理工 作,依法实施食盐专营,各地(州、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盐业行业管理工作。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自治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食盐价格监测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 全区碘缺乏病监测工作,适时调整使用盐加碘标准,有效防治碘缺乏病。 【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自治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党办发 [2019]25号) 改革任务。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整合工商、质检、食品、 药品、物价、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地县两级以市 场监管部门名义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包括投诉 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鼓励地县两级将其他直接到市场、 进企业,而向基层、面对群众的执法队伍。如商务执法、盐业执法等,整合划入市场监 管综合执法队伍。具备条件的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整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9月27日通过) 其他 第四十六条:自治区网信、通信、公安、经信等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行政 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对该网络运营者的法定代表 权力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1.具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办 1.制定年度监督检 人; 查计划,通过现场 2.内 检查、书面检查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设机 多种方式进行监督 负责本级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 构负 检查。 县市区盐 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责 2.加强与相关主管 行业管理 次会议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人; 部门的沟通协调, 工作。 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3.单 配合市场监督管理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位法 部门开展联合检 定代 查,避免多头执法 表人 、执法扰民等现象 或分 。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 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2.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 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2017年9月27日通过) 1.具 第六十条: 网信、通信、公安、经信、保密等行 体承 业主管或者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网络安全保护监督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人; 1.对网络存在较大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2.内 安全风险或发安全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到对危害网络运行安全、信 设机 负责县市 事件的网络运营者 息安全行为的举报,未依法处理或者未及时移送有关部 构负 区本级工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门的;(二)对信息化项目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责 业领域信 进行约谈。 未进行论证评审、评估的;(三)对含有本条例第三十 人; 息安全管 2.督促网络运营者 条第一款所列禁止利用网络从事活动的信息,未责令有 3.单 理工作。 及时消除网络安全 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 位法 风险或者妥善处置 停相关服务的;(四)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 定代 网络安全事件。 发生安全事件,未对该网络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表人 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或分 、徇私舞弊的。 管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 导。 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利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序 号 事项 名称 权限内 企业技 10 术改造 投资项 目备案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 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 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 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 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新政发【2005】57 号) 第三条:项目备案管理机关是指各级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各级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各级地方经贸部门负责技 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项目备案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涉及重 大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 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如认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材料后两个 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其他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行政 》(新政发〔2015〕68号) 权力 (二)多措并举,加快投资审批改革。创新投资管理方式,抓紧建立协同监管机 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同步下放审批核准权限。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党厅字〔2018〕66号) 第二章第六部分第23点条款内容 对国家鼓励类企业投资项目探索不再审批。对不 新增用地“零土地”技改项目推行承诺备案制。在各类开发区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一 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 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解决企业“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在实行 “多规合一”基础上,探索“规划同评”。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自治区技术改造备案项目投资权限的通知》(新经信【2016 】235号)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市场配 置资源的作用,提高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自 2016年6月1日起,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鼓励类、允许类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无论规模 和投资额度大小,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关于推行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备案制的通知》(新 经信规划〔2018〕652号) 第一至九条。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 1.具 直接实施责任: 年11月国务院令第673号) 体承 1.完善申请标准和 第二十一条: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 办 程序等具体规定, 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人; 并进一步规范;主 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2.内 动公示依据、条件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机 负责县市 、数量、程序、期 【自治区政府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 构负 区本级企 限以及需要提交的 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新政发[2005]57号) 责 业技术改 全部材料目录和示 第十五条: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备案项目进行监督 人; 造投资项 范文本等。 。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备 3.单 目备案 2.依法依规实施申 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撤销项目备案证并予以公告。对 位法 请程序。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企业的 定代 3.监督责任。建立 责任。 表人 健全监督制度,对 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 或分 申请的活动进行监 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审查事 管领 督检查。 项;不得以备案为名,变相进行审批或核准;不得无故 导。 拒绝和拖延备案时限。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的; 3.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的;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行政权利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6.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序 号 事项 名称 对单用 途商业 预付卡 11 发卡企 业违规 行为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 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 行政 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 处罚 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 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 款。 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 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发布施 行;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 条、第五十九条。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 年8月24日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6年8月18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 1.具 直接实施责任: 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 体承 1.执行自治区级制 日起施行) 办 定的行政处罚标准 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人; 县级以上 规范,结合本地实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2.内 地方人民 际,细化、量化行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 设机 政府商务 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以下罚款。 构负 主管部门 具体标准。建立健 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 责 负责本行 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 人; 政区域内 督制度。 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 3.单 单用途卡 2.依法依规实施本 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卡企业违反本 位法 监督和管 级行政处罚事项, 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 定代 理工作。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 表人 定应当给予公开。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 或分 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 管领 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 导。 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 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 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 公示处罚信息。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 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 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 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 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 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序 号 事项 名称 对零售 商供应 商公平 12 交易违 法违规 行为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 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 行)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 行政 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 处罚 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 货款的,应当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开展调查工 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发布施 行;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 1.具 直接实施责任: 10月13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 体承 1.执行上级制定的 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公 办 会同同级 行政处罚标准规 布 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人; 有关部门 范,结合本地实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 2.内 对零售商 际,细化、量化行 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 设机 供应商公 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 构负 平交易行 具体标准。建立健 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责 为实行动 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 人; 态检测, 督制度。 个人均可向上述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 3.单 进行风险 2.依法依规实施本 依法予以查处。 位法 预警,及 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 定代 时采取防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 表人 范措施。 定应当给予公开。 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 或分 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 管领 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导。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 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应当将其涉嫌 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开 展调查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 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 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 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 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 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序 号 事项 名称 对违反 对外劳 务合作 13 经营行 为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三十九条: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 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 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 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 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的罚款:(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 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 格证书:(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 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行政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 处罚 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 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 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 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不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的,由价格主管 部门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劳动 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费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 务主管部门备案;(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 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 门备案;(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 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 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 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 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过程中,发现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发布施 行;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三十九条: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 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 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 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 第四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 直接实施责任: 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1.执行上级行政机 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关审批标准、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等具体规定;主动 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 公示依据、条件、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 1.具 数量、程序、期限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 体承 以及需要提交的全 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 办 部材料的目录和申 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 请书示范文本等,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2.内 依法对外 便于申请人阅取。 第四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设机 劳务合作 2.依法依规审核对 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 构负 经营过程 外劳务合作企业违 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 中的违法 法违规行为。 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 人; 违规行为 3.监督责任。建立 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3.单 实施处罚 健全监督制度,对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 位法 工作 被许可从事行政许 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 定代 可事项的活动进行 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表人 监督,对未经行政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 或分 许可,擅自从事相 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 管领 关活动的,依法采 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 导。 取措施予以制止。 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国外发生突发事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 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 行政处罚事项,做 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有前款 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予以公开。 第四十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 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 门备案;(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 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 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 门备案;(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 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 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 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 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查处 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行政督察、核实、处罚的 企业行为不予督查、核实、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督查、 核实、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督查、核实、检查 的; 4.擅自扩大督查、核实、处罚的范围 的; 5.对行政督查、核实、处罚的过程中发 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督查 、核实、处罚的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 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督查、核实、处罚 的,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督查、核实、处罚的过程 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在实施行政督查、核实、处罚时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序 号 事项 名称 对零售 商促销 14 违法违 规行为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 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 行政 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上述单位举报,相关 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 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发布施 1.具 行;2021年1月22日修订) 直接实施责任: 体承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执行自治区级制 办 【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9月12 定的行政处罚标准 人; 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 规范,结合本地实 2.内 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年第18号公布 自 规范零售 际,细化、量化行 设机 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企业促销 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构负 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 行为,促 具体标准。建立健 责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 进零售商 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人; 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供应商公 督制度。 3.单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 平交易 2.依法依规实施本 位法 个人均可向上述单位举报,相关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 级行政处罚事项, 定代 依法予以查处。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表人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 定应当给予公开。 或分 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 管领 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 导。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 公告。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 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 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 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 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序 号 事项 名称 对外国 投资者 或者外 商投资 15 企业未 按要求 报送投 资信息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令2019年第2号) 第二十五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 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 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 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 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 行政 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处罚 (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 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 (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第二十六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情况,应当记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并按照国家关于信用 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完善信用监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违反信息报告义务受到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商 务主管部门可将相关情况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规范性文件】《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 构(以下统称检查机构),对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及其投资者(以下简称检 查对象)遵守《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活动 。商务部负责统筹指导全国范围内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机构负责在本区域内组织开展监 督检查工作。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发布施 行;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 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 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号) 第二十五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 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 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 1.具 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 体承 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 办 直接实施责任: 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人; 1.对外国投资者、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 对外国投 2.内 外商投资企业遵守 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 资者或者 设机 本办法情况实施监 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外商投资 构负 督检查。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 企业未按 责 2.将处罚情况在外 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 规定要求 人; 商投资信息报告系 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报送投资 3.单 统公示平台上予以 (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 信息的监 位法 公示,并纳入信用 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 督管理。 定代 信息系统。 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 表人 (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或分 第二十六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外 管领 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有 导。 关情况,应当记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并按照国家 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完善信用监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违反信息报告义务受 到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将相关情 况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 【规范性文件】《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 (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 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 区的相关机构(以下统称检查机构),对本区域内外商 投资企业(机构)及其投资者(以下简称检查对象)遵 守《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办法》的行为 实施行政处罚的活动。商务部负责统筹指导全国范围内 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机构负责在本区域内组织开展监督 检查工作。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 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 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 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 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 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序 号 事项 名称 对报废 汽车回 收活动 16 违法违 规行为 的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715号发布,2019年6 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 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 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第二款: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 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 认定书。 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 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 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 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 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 第二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 处罚 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 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 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 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二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 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 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发布施 行;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4月22日 国务院令第715号发布,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 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 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第二款: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 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 1.具 直接实施责任: 吊销资质认定书。 体承 1.执行上级制定的 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 办 行政处罚标准规 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 人; 范,结合本地实 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 2.内 际,细化、量化行 对本行政 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 设机 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区域内报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 构负 具体标准。建立健 废机动车 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 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回收活动 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 人; 督制度。 实施监督 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 3.单 2.依法依规实施本 管理 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位法 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二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定代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表人 定应当给予公开。 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 或分 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 管领 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 导。 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一) 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 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 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二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 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 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 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 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 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 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 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序 号 事项 名称 对汽车 供应商 、经销 17 商违法 违规行 为的处 罚 对洗染 业经营 18 者违规 行为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 施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 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 行政 进行监督管理。 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 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 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0日商务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商务 部 国家工商总局 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公布,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 行政 益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 处罚 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 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 款;并可予以公告。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发布施 直接实施责任: 行;2021年1月22日修订) 1.具 1.执行上级制定的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体承 行政处罚标准规 【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商务部令 办 范,结合本地实 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人; 际,细化、量化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 2.内 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设机 对行政区 具体标准。建立健 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构负 域内汽车 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 责 经销商违 督制度; 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人; 法违规行 2.依法依规实施本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 3.单 为的处罚 级行政处罚事项, 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 位法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 定代 定应当予以公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 表人 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或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 管领 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 导。 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 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 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发布施 行;2021年1月22日修订) 1.具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体承 1.执行上级制定的 【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0日商务部 办 行政处罚标准规 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商务部 国家工商总局 环保 人; 范,结合本地实 总局令2007年第5号公布,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2.内 负责本行 际,细化、量化行 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 设机 政区域内 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构负 洗染行业 具体标准。建立健 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 责 指导、协 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 人; 调、监督 督制度; 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3.单 和管理工 2.依法依规实施本 。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 位法 作 级行政处罚事项, 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定代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 表人 定应当予以公开; 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 或分 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 管领 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 导。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 公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 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 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 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 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 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序 号 事项 名称 对家庭 服务机 构违法 19 违规行 为的处 罚 对餐饮 经营者 20 违规行 为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18日商务部令〔2012〕第11号公 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 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 业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 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 行政 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 处罚 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 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 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 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 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9月2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令2014年第4号发布,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 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 行政 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 处罚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 定书的主要内容,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 不予公开。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发布施 行;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18 日商务部令〔2012〕第11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 行) 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 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 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 1.具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体承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 1.执行行政处罚标 办 部门,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查处违法经营 准规范,结合本地 人; 行为。 实际,细化、量化 2.内 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设机 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 负责本行 的具体标准。建立 构负 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 政区域内 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责 罚款。 家庭服务 监督制度。 人; 第三十三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 业的监督 2.依法依规实施本 3.单 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 管理 级行政处罚事项, 位法 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代 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定应当予以公开。 表人 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或分 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 管领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导。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 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 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 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 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 下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商务主管部门在家庭服务业监督管理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发布施 1.具 行;2021年1月22日修订) 直接实施责任: 体承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1.执行上级制定的 办 【规章】《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9 行政处罚标准规 人; 月2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发布, 范,结合本地实 2.内 承担商贸 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 际,细化、量化行 设机 服务业 第二十一条: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 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构负 (含餐饮 、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 具体标准。建立健 责 业、住宿 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人; 业)的行 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 督制度; 3.单 业管理工 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2.依法依规实施本 位法 作 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级行政处罚事项, 定代 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表人 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商务、 定应当予以公开; 或分 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 管领 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但行政处罚 导。 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依 法不予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 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 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 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 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 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 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对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 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序 号 事项 名称 对美容 美发经 营者违 21 规经营 行为的 处罚 对违反 商品现 货市场 22 交易特 别规定 行为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1月8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 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 处罚 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 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规章】《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8月15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 议审议通过,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公布,2014年1 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 行政 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处罚 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 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依 法予以处理。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1.具 直接实施责任: 体承 1.执行上级制定的 办 行政处罚标准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人; 范,结合本地实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发布施 2.内 在本行政 际,细化、量化行 行;2021年1月22日修订) 设机 区域内对 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构负 美容美发 具体标准。建立健 【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1月8 责 业进行指 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 人; 导、协调 督制度; 行) 3.单 、监督和 2.依法依规实施本 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 位法 管理 级行政处罚事项, 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 定代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 表人 定应当予以公开; 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损 害人民身体健康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 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 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发布施 1.具 行;2021年1月22日修订)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办 1.执行上级制定的 【规章】《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人; 行政处罚标准规 (2013年8月15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商务 2.内 范,也可结合本地 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 设机 负责本行 实际,细化、量化 公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构负 政区域内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 责 的商品现 的具体标准。建立 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 人; 货市场的 健全对行政处罚的 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3.单 行业管理 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位法 2.依法依规实施本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 定代 级行政处罚事项, 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 表人 做出的行政处罚决 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或分 定应当予以公开 下罚款。 管领 第二十四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八条、第十条规定 导。 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依法予以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损 害人民身体健康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 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 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序 号 事项 名称 对旧电 器经营 者违法 23 违规行 为的处 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7日商务部第74次部务会议审议 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 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 退出使 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 行政 第十一条: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处罚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 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 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 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 。 第十八条: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 供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发布施 行;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 17日商务部第7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 第1号公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 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 直接实施责任: 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1.具 1.执行上级制定的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 体承 行政处罚标准规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 办 范,结合本地实 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 人; 际,细化、量化行 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 2.内 负责本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 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 设机 政区域内 具体标准。建立健 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 构负 旧电器电 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责 子产品流 督制度; 第十一条: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 人; 通的行业 2.依法依规实施本 识为旧货。 3.单 管理工作 级行政处罚事项,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 位法 。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 定代 定应当予以公开; 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表人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 或分 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 管领 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 导。 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 经营者应当设立销 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 第十八条: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 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 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损 害人民身体健康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 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违 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 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 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序 号 事项 名称 对家电 维修经 营者违 24 法违规 行为的 处罚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3月9日商务部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 过,2012年6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 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 行政 的事实;(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 处罚 或特约维修标识。 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 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 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 关部门依法处罚。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发布施 行;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直接实施责任: 【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3月9日 1.具 1.执行上级制定的 商务部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6月9日中华人 体承 行政处罚标准规 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012年8月1日起 办 范,结合本地实 施行。) 人; 际,细化、量化行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 2.内 负责本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的 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 设机 政区域内 具体标准。建立健 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构负 家电维修 全对行政处罚的监 第九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 责 服务业的 督制度; 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 人; 指导、协 2.依法依规实施本 务项目或内容;(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 3.单 调和监督 级行政处罚事项, 产品损毁的事实;(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 位法 管理工作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 定代 定应当予以公开。 识。 表人 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 或分 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管领 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 导。 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 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 罚。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 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 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 、范围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 款的; 5.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 处罚不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 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 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 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执法人员违法实行检查措施,致使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 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序 号 事项 名称 对外国 投资者 、外商 投资企 业遵守 25 外商投 资信息 报告制 度的监 督检查 部分易 制毒化 26 学品进 出口监 督检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自2020 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 查。 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 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方式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 项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 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 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行政 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 检查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 关建议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对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或曾有报告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 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商务主管部 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可根 据需要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用于核实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 被检查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 第二十六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情况,应当记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并按照国家关于信用 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完善信用监管。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二○○六年第7号 公布 根据2015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工 行政 作。 检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严格履行对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 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必要时, 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发布施 行;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规章】《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年第2号) 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 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 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 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方式对外国投 1.具 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体承 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 办 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 负责对外 人; 统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国投资者 2.内 直接实施责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 、外商投 设机 1.加强与相关主管 业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资企业遵 构负 部门的沟通协调, 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 守外商投 责 开展联合检查,避 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 资信息报 人; 免多头执法、执法 理。 告制度执 3.单 扰民等现象。 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 行情况进 位法 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行监督检 定代 的,可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 查 表人 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或分 对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或曾有报告不实 管领 、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 导。 行政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商 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 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从其他部门获取 信息用于核实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 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商务主管部门可依 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 配合检查,如实提供。 第二十六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外 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有 关情况,应当记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并按照国家 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完善信用监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 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 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 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1.具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发布施 体承 直接实施责任: 行;2021年1月22日修订) 办 1.现场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人; 进行拍照、录音、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9 2.内 录像、查阅相关资 月21日商务部令二○○六年第7号公布,根据2015年10 履行对本 设机 料、制度等,制作 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 地区易制 构负 相关执法文书。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毒化学品 责 2.对于存在违反有 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 进出口的 人; 关法律法规规定行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 5.单 为的,依法依归予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 职责。 位法 以处理。对于不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对本地区易制 定代 成违法行为的,提 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表人 出整改意见,责令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 或分 整改,进行复查 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 管领 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 导。 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 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 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 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的行为。 序 号 事项 名称 对报废 机动车 27 回收企 业的监 督检查 对汽车 销售及 其相关 28 服务活 动的检 查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 号发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 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 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 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 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 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自2020年9月 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一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 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 行政 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 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 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 督检查: (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 施行)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 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 行政 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发布施 行;2021年1月22日修订)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4月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发布,自2019年6月 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 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 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 直接实施责任: 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 1.具 1.制定年度监督检 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 体承 查计划,开展“双 、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 办 随机一公开”检 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人; 查,通过实地核查 【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 2.内 按有关规 、书面检查等多种 部令2020年第2号,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设机 定对汽车 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第一款: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 构负 流通(含 。 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 责 二手车、 2.检查结果及时公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 人; 报废车) 布。 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 3.单 等进行监 3.加强与相关主管 发展。 位法 督管理 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定代 开展联合检查,避 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 表人 免多头执法、执法 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 或分 扰民等现象。 检查以下方面(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 管领 况;(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三) 导。 《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四)出具《报废机动 车回收证明》情况;(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 处置情况。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 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从 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 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 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行政检查 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 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 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 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 的; 9.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行为。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发布施 1.具 行;2021年1月22日修订) 体承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办 直接实施责任: 【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商务部令 人; 1.制定年度监督检 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2.内 按有关规 查计划,开展“双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 设机 定对汽车 随机一公开”检 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 构负 流通(含 查,通过实地核查 督管理。 责 二手车、 、书面检查等多种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 人; 报废车) 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 3.单 等进行监 。 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位法 督管理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供应商、经销 定代 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与监 表人 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或分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 管领 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 导。 取的其他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1.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 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 号 事项 名称 按照规 定负责 外派劳 务人员 的权益 29 保护工 作,涉 外劳务 纠纷投 诉举报 处置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二十条:劳务人员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 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 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人反馈。 【规范性文件】《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办法》(商合发〔2016〕87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项名词术语的释义如下:(一)涉外劳务纠纷是指在组织劳 务人员为境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侵权纠纷以及 其他纠纷。(二)投诉举报人是指对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进行投诉的劳务人员及其家属、委托代理人,或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相 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相关单位或个人。(三)涉诉方是指被投诉举报人投诉的对外 劳务合作企业或举报的中国企业以及非法组织外派劳务的个人。(四)受理部门是指第 一时间接到投诉举报人投诉或举报的地方各级商务部门和有关对外劳务合作商会;以及 第一时间接到投诉举报人举报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五)处置部门是指直接 具体负责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的涉诉方国内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商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第三条:受理部门和处置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依法保障投诉举报人的正当投诉举报权利,并引导投诉举报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涉外劳 务纠纷。 其他 第四条: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分工合作”的原则由处置部门会 行政 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核实处置。 权力 第五条: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的处置应当以人为本、程序规范、办理及时、措施 公正。除涉密事项外,相关信息应做到公开透明。 第七条:受理部门应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引导投诉举报人以理性方式通 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条:受理部门对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应逐条登记,建立档案,填写《涉外劳 务纠纷投诉举报受理单》(附表1),详细记录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举报人、涉诉方、 案件线索、主要诉求等与纠纷处置密切相关的内容。公安机关案件受理程序按其规定执 行。 第十四条:涉外劳务纠纷处置如属受理部门职责,受理部门即为处置部门;如属其 他单位职责,受理部门应及时转交处置部门,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六条:处置部门接受受理部门移交的投诉举报后,应及时与投诉举报人联系, 对于涉诉方信息不明或不准确的,可以请相关部门提供情况。 第十七条:处置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内容进行核查, 填写《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意见单》(附表2),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维护劳务 人员合法权益,进展情况应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八条: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涉诉方,涉诉方国内注册地商务主管部 门为处置部门,其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督办。处置部门应依法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 条例》的涉诉方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 号) 第二十条:劳务人员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投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其他侵 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 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投诉人反馈。 【规范性文件】《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办法》 (商合发〔2016〕87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项名词术语的释义如下: (一)涉外劳务纠纷是指在组织劳务人员为境外雇主工 作的经营性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侵 权纠纷以及其他纠纷。(二)投诉举报人是指对企业违 反合同约定或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的 劳务人员及其家属、委托代理人,或对违反《对外劳务 合作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相关单位 或个人。(三)涉诉方是指被投诉举报人投诉的对外劳 务合作企业或举报的中国企业以及非法组织外派劳务的 1.具 个人。(四)受理部门是指第一时间接到投诉举报人投 体承 诉或举报的地方各级商务部门和有关对外劳务合作商 办 会;以及第一时间接到投诉举报人举报的公安、工商行 人; 直接实施责任: 政管理等部门。(五)处置部门是指直接具体负责涉外 2.内 负责协调 1.规范服务程序, 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的涉诉方国内注册地或户籍所在 设机 合法外派 主动公示受理依据 地人民政府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构负 劳务和境 、条件、程序、期 第三条:受理部门和处置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 责 外就业人 限等内容。 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依法保障投诉举报人的正 人; 员的权益 2.依规提供公共服 当投诉举报权利并引导投诉举报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涉 3.单 保护相关 务,及时准确公开 外劳务纠纷。 位法 工作; 服务信息、服务结 第四条: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按照“属地管理、 定代 果。 分工合作”的原则由处置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表人 责进行核实处置。 或分 第五条: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的处置应当以人为 管领 本、程序规范、办理及时、措施公正。除涉密事项外, 导。 相关信息应做到公开透明。 第七条:受理部门应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联系方 式,引导投诉举报人以理性方式通过书信、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等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条:受理部门对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应逐条 登记,建立档案,填写《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受理单 》(附表1),详细记录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举报人、 涉诉方、案件线索、主要诉求等与纠纷处置密切相关的 内容。公安机关案件受理程序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处置部门接受受理部门移交的投诉举报 后,应及时与投诉举报人联系,对于涉诉方信息不明或 不准确的,可以请相关部门提供情况。 第十八条: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涉诉 方,涉诉方国内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为处置部门,其上 级商务主管部门督办。处置部门应依法对违反《对外劳 务合作管理条例》的涉诉方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依法履行受理处置工作职责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受理处置产生不 良后果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受理处置的; 5.在受理处置过程中时,变相收取费用 的; 6.在受理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的; 7.在受理处置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腐 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序 号 事项 名称 单用途 商业预 30 付卡管 理备案 对外贸 易经营 31 者备案 登记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 其他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权力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 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 其他 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行政 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 权力 放手续。 【规范性文件】2009年外经贸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委托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对外贸 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批复》的通知(新外经贸外贸函字[2009]10号) 为发挥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积极扩大对外贸易经营者主体规模,促进进出 口贸易稳定增长,自治区商务厅考察并报商务部同意,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 权限下放到地区商务局。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 1.具 年8月24日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 体承 行) 办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 人; 加强单用 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 2.内 途商业预 直接实施责任: 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设机 付卡管 1.负责本辖区其他 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 构负 理,维护 发卡企业备案 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责 当事人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 人; 法权益, 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单 防范资金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 位法 风险 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 定代 众查询服务。 表人 第十二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 或分 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 管领 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 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 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 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发决定 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 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发决定 的; 6.在备案或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 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 目和标准收费的; 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发 的理由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 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 1.具 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体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办 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人; 直接实施责任: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 2.内 1.完善本行政区域 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 设机 负责本行 内备案工作标准, 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构负 政区域的 并进一步规范; 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 责 对外贸易 2.监督责任。建立 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 人; 经营者备 健全监督制度,对 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 3.单 案 本行政区域内的备 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位法 案活动进行监督检 【规范性文件】2009年外经贸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委托 定代 查。 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 表人 的批复》的通知(新外经贸外贸函字[2009]10号) 或分 为发挥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积极扩大对外 管领 贸易经营者主体规模,促进进出口贸易稳定增长,自治 导。 区商务厅考察并报商务部同意,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登记工作权限下放到地区商务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企业申请受理条件而不予 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备案申请予以受 理的; 3.擅自取消或停止备案的; 4.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变相收取 费用的; 5.在备案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在 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序 号 事项 名称 对特定 零售商 32 促销内 容的备 案 洗染业 33 经营者 备案 子项 权力 名称 类型 实施依据 【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公布,自2006年10 其他 月15日起施行) 行政 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 权力 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0日商务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商务 其他 部令2007年第5号公布,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 第五条第三款: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 权力 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行使 承办 主体 机构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部门 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 对象 范围 追责情形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1.具 体承 办 人; 【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9月12 2.内 直接实施责任: 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 设机 1.对零售商供应商 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公布,自 构负 特定零售 公平交易行为进行 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责 商促销内 动态监测,进行风 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 人; 容备案 险预警。 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 3.单 2.依法依规实施备 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 位法 案 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 定代 案。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企业申请受理条件而不予 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备案申请予以受 理的; 3.擅自取消或停止备案的; 4.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变相收取 费用的; 5.在备案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在 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 塔城 市商 务和 工业 信息 化局 1.具 体承 办 人; 直接实施责任: 2.内 1.完善本行政区域 【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0日商务部 设机 内备案工作标准, 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商务部令2007年第5号公 构负 并进一步规范; 洗染业经 布,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责 2.监督责任。建立 营者备案 第五条第三款: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 人; 健全监督制度,对 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 3.单 本行政区域内的备 门办理备案。 位法 案活动进行监督检 定代 查。 表人 或分 管领 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企业申请受理条件而不予 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备案申请予以受 理的; 3.擅自取消或停止备案的; 4.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变相收取 费用的; 5.在备案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在 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