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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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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 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办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 工作,根据《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及《辽宁省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由我办行政执 法人员使用,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 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 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 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各处、市人防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要 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工程监管处对我办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 计划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我办音像记录设备采购 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人防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信息通信保障部对我 办音像记录设备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机关各处、市人防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配 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 集存储设备,应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如有需要,可以设 立办案专区,并配备必要音像记录设备。 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 以下配备比例要求: (一)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的单 位,原则上不少于 3 名执法人员一台; (二)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多的 单位,原则上不少于 5 名执法人员一台; (三)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 单位,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的标准及类型,由各 单位根据执法实际予以确定。 第七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 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 录;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 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 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 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 定 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八条 设备配备费用,由计划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在安排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第九条 各单位应确定专人为本单位的执法记录仪管 理员,对执法记录仪及执法记录进行日常管理。应当建立执 法记录仪配备使用情况台账,载明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交 接时间、记录内容等有关信息。 第十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时应遵循全程记录原则,使用 时间应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起至现场执法结束时止。执法 人员必须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记录,确保内容客观、完整。 如因技术问题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记录中断的,应尽快 排除故障,续录时要对中断记录原因等情况进行语音说明; 现场无法排除故障的,事后应写出书面报告,载明无法使用 的原因,交由本单位记录仪管理员留存。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 认真检查,保证电池电量和内存存储空间充足,日期、时间 等信息设定准确,能满足正常使用需要。 第十二条 执法记录仪使用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对有 拒绝、阻碍执法或有其他侵害执法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要 告知行为人注意其自己的言行,不要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注意个人言行,严 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执法记录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执勤活动结束后 24 小时内, 将执法记录接入本单位执法记录工作站,将执法记录信息存 储至后台硬盘服务器中。 (二)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二年。 (三)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 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五条 记录人员和管理人员严禁删改、泄漏、外传 记录资料。因执法办案需要,调取或查看资料必须按相关程 序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任何人、任何单位提供现场执 法记录。 执法记录仪等相关专用设备不得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 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第十六条 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执法 人员应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做好登记。确定故障或损坏 情况后,统一维修。 第十七条 执法记录仪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 的原则使用,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 禁随意拆卸执法记录仪。对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执法 记录仪丢失、损坏的,使用者按原价赔偿。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按相关 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 作执法过程的; (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 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对执法记录个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 失的; (六)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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