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pdf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工作的社会监督,鼓 励引导社会大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发挥举报工作对于发现、甄别、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作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 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 号)和《生产经营单 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青区应急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 受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认定、奖金发 放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 向西青区应急管理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西青区应急管理局可以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 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 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与其联 系,及时获取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线索。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合法举报、归 口管理、适当奖励、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奖励范围主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非 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 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由西青区 应急管理局受理并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进行认定,重点 包括以下情形: 1、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 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 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 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或违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2、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危险化 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 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 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 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 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 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 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4、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 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 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或使用应淘汰、禁止的危及 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的。 6、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 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7、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和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 明文件的。 8、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伪 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 据、材料的。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 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 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 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 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 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规定进行奖励发放: 1、采用匿名方式举报的; 2、未能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材料,如影音资料、安全生产管 理资料等; 3、查证不属实的; 4、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 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 5、举报事项已被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掌握、调查处理、责令限 期整改或已办结的; 6、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有关机关已 做出终结决定事项、新闻媒体曝光事项; 7、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 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 联系方式。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十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西青区应急管理局进行举报: (一)西青区应急管理局对外公布的通信地址、公众号、电子 邮箱、电话、传真等; (二)来访或其他合法的举报途径。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 供其掌握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包括:涉 事单位名称、地址,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发生 时间、基本事实、最新线索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西青区应急管理局受理的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照 行政处罚金额的 15%计算,最低奖励 3000 元,最高奖励不超 过 30 万元; (二)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 等级和查实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 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3 万元;较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 报 1 人奖励 4 万元;重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5 万 元;特别重大事故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6 万元。最高奖 励不超过 30 万元。 第十三条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或者信息员对其所在单 位的安全生产举报以及提供的线索,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 励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 励标准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上浮 20%的比例 确定。 第五章 奖励发放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发放应在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确定奖励 金额后,采用网上银行转账或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 第十五条 由应急管理局联系实名举报人,获取举报人的个人 详细信息,包括举报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银行 账号等信息。涉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举报人应提 供单位社保缴费记录或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证明。以上材料 应由本人现场提供。如需他人代为提供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相关身份证明和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十六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 30 日内凭本人有效 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兑现奖金;无 法通知举报人的,区应急管理局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 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七条 对同一举报事项,奖金不重复发放。多人或一人多 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最先登记受理的实名举报人进行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应指定一人持所有人员签字的授权 委托书领取奖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统一由区应 急局年初预算保障,专款专用并定期进行公示,接受监察、审 计。 第十九条 负责举报奖励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 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相关举报材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 举报人对其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 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相关单位。对借举报之名故意 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 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相关用语的定义,按照国务院、应急管理 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奖励资金管理、使用,按照区人民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财务、资金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西青区应急管理局、西青区财政局负责 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 年 7 月 4 日发布 的《西青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办法(试行)〉的通知》(西青安委办〔2017〕27 号)同时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