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西青区粮食流通“亮剑2021” 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各相关涉粮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强化粮食流 通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天津市粮食 流通“亮剑 2021”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西青 区粮食办公室将组织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 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 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请你们做好准备,认真配合好此 次专项检查。 西青区发展改革委 (此件主动公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强化粮食流 通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天津市粮食 流通“亮剑 2021”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 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快形成知法用法、依法监管和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氛 围,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主体。西青区粮食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 领域、地方储备粮等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查处。 (二)实施范围。西青区粮食办公室负责对粮食经营者从 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 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三、工作任务 (一)收购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 粮食质量标准。二是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是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 费和其他款项。四是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 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二)储存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 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二是粮 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 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三)销售出库环节。重点关注:一是粮食储存企业未按 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二是粮食收购者、粮 食储存企业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 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霉变或者 色泽、气味异常,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被 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 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 售出库。 (四)运输环节。重点关注: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 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运输工具的行为。 (五)政策性粮食经营方面。重点关注:一是虚报粮食收 储数量。二是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 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 信贷资金。三是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是 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是利用政策性粮 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是在 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 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是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 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是擅自动用政策性 粮食。九是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方面。重点关注:从事粮食收购、 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 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 况的行为。 四、实施阶段 专项行动实施时间为即日起至 12 月底。分 4 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西青区粮食办公室按照相关要求,结合 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二)具体实施。至 2021 年 11 月底,结合 2021 年全国 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粮食收购检查、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 查等,开展专项行动。 (三)总结验收。2021 年 12 月 5 日前,完成本辖区专项 行动的总结验收,汇总填报市局相关表格并形成总结报告,报 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 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 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扎实开展专项行动,并指定一名工作 人员担任联络员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处。联络员按 要求定期调度专项行动成效,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重大情 况及时报告。 (二)锻炼执法队伍。通过专项行动,提高执法队伍的整 体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 公正廉洁、坚持法治原则、坚守法律底线的执法队伍。 (三)重视信息报送。切实加强情况调度和信息报送工作, 及时、客观、真实地调度和报送有关情况。确保信息有人收、 有人汇、有人报。定期将掌握的信息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 送,定期将相关进展情况书面反馈市粮食和物资局监督检查 处。重大情况、给予罚款的案件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