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民用建筑规划设计管理创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全文下载.docx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 民用建筑规划设计管理创新指导意见》 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委局、各街镇: 现将《滨海新区民用建筑规划设计管理创新指导意见》印发 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1—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2023 年 2 月 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民用建筑规划设计 管理创新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 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天津 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改革开放、高效 能治理、高品质生活为导向,以“精准规划、精品建设、精细管 理、精美环境”为原则,以惠民利民为宗旨,推动“滨城芯、滨海 湾、滨河岸”集聚发展和城市更新快速落地,将公交导向、绿色 低碳、开放活力社区等理念融入规划设计创新举措,全力打造宜 居宜业宜游宜乐美丽“滨城”。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中 —2— 关于加强对建筑设计管理的要求,以及《滨海新区条例》鼓励在 土地、城乡规划等方面管理创新和先行先试的有关规定,在借鉴 北京、深圳等城市的规划管理经验基础上,结合滨海新区实际, 制定《滨海新区民用建筑规划设计管理创新指导意见》(以下简 称《意见》)。 一、倡导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空间发展模式和城市用地 高效复合利用 围绕轨道交通站点集聚城市功能,适度提高站点周边土地开 发强度,地上地下整体开发,打造紧凑集约、运行高效的城市发 展格局。 (一)允许轨道站点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TOD 开发项目(特别是地铁上盖综合开发项目)和城市标志节点(在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土地混合开发利用,建设指标根据实际 需求合理确定。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编制中,居住街坊用地容积率、 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2018)有关要求进行适度优化和修正(详见附表1), 经专家充分论证必要性后,并经城市消防、建设等管理部门同意 后,依程序报请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3— 规划资源部门审批建筑高度 80 米以上高层住宅建筑、100 米以上高层公共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属地消防救援机构意见, 确保与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严格限制新建 250 米以上超高层建 筑。 (二)鼓励建设项目按照《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暂行 规定》相关要求落实规划用地兼容性政策,在合理布局的前提下, 规划用地兼容性比例可适度提高至 30%(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 地除外)。 二、鼓励民用建筑设置架空平台 通过设置架空平台营造有利于激发交流互动的场所、具有活 力和创新精神的场所、具有参与性和开放共享精神的场所,塑造 临海、亲河的滨水城市空间,推动城市更新和地铁站点综合开发。 (一)适用范围。位于沿海、海河及其规划绿地城市侧边线 起200米范围的建设项目,划定的城市更新区内建设项目,TOD 综合开发项目(地铁上盖开发项目)。 (二)容积率计算。架空层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或建 筑底层架空占所在建筑主体结构水平面积1/3以上,或以柱、剪 力墙落地且净高3米以上5米以下区域的架空部分以及用于城市 交通架空部分,均不计算容积率(建设项目电梯井、门厅、过道 —4— 等围合部分和利用架空空间设置应建配套设施以及其他法规、文 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架空层不得擅自封闭,不得随意改变使 用功能。 (三)建筑密度和绿地率计算 1.架空层内做停车空间、交通空间和兼容性功能等公共空间 的部分,不计建筑密度,以架空平台上的建筑密度作为项目的建 筑密度。 2.在满足建筑荷载安全、保温等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对架空 平台上部进行绿化,架空平台绿化可按系数折算绿地率(表2), 并纳入地块绿地率控制指标。 表2 架空平台绿地率折算表 覆土厚度 0.5米以下 0.5米-1.0米 1.0米以上 折算系数 0.6 0.8 1.0 (四)项目用地红线(含架空层)内可设置两面围合、三面 围合或一定规模的城市公共活力空间作为市民休闲广场、儿童游 乐场、口袋公园等供人活动、交流、休憩的场所。城市公共活力 空间有效面积计算方式如下(详见附图一): —5— 1.两面围合空间(即街角空间)的各边长自相邻建筑用地红 线开始计算,短边不应小于15m,长宽比不大于3; 2.三面围合空间的沿街开口长度不应小于10m,进深与开口 比例不小于0.5,不大于2; 3.建设项目向城市提供的非围合的其他公共开放空间(非交 通性道路和停车场)的短边不应小于15m。 城市公共活力空间内设置的用地兼容性建筑,其建筑面积计 入城市公共活力空间有效面积。城市公共空间不可作为停车场使 用。 (五)架空平台下方可设置停车场,其面积及停车位数量计 算方式如下: 1.停车场外轮廓面积不应大于“(四)”中各类面积总和的1.4 倍(详见附图二)。 2.架空层内应集中布置公共停车位作为面向社会的开放车 位。开放车位数不计入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且数量不应低于架 空层配建停车位数量的10%。开放车位应当结合智慧停车指示系 统,在面向道路一侧设置便于识别的电子停车信息提示等设施。 (六)鼓励架空层内按照规划用地兼容性政策,结合城市公 —6— 共活力空间设置多用途建筑以提供多元化服务、增加街道活力。 架空层内建(构)筑物立面高度、面宽等应均衡有序,与邻域建 筑、城市街道、自然环境相协调,通过设计手法巧妙遮挡、隐藏 建筑设备和停车场等。 三、鼓励民用建筑设置露台 鼓励建筑设计创新,通过设置错层、退台等方式设置露台, 改善采光和通风条件,优化室外活动空间,丰富城市建筑层次和 造型,提升人居环境体验。 (一)适用范围。位于沿海、海河以及其它重要城市开敞空 间(如大型水面、景观轴线、城市公园、城市迎宾主干道、短边 长 50 米以上用地面积 4000 平方米以上广场和绿地等)周边范围 内的民用建筑。 (二)带露台建筑的设计应符合区域城市设计要求。未编制 城市设计的地区,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整体策划方案一同报审, 统筹设计周边相邻地块建筑风貌,保障建筑形态和空间的错落与 协调。 (三)露台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共用共享。应结合建筑的公共部位设置,作为业主共同使 用的共享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 —7— 2.绿色美观。应采用种植池等绿化手法形成屋顶花园。 3.保障安全。应通过花池(沿屋面外檐设置的花池宽度不应 低于600mm,种植池内覆土深度不应低于300mm,植物种植高度 不应低于600mm)、护栏等方式保障露台使用安全,同时应保证 良好的对外视线通廊和与建筑立面相融合的设计效果。 4.设施完善。应设置具有吸引力的设施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 求。 5.保护隐私。应通过建筑材料、形象墙等手法,避免露台活 动人群对住户隐私的影响。 四、鼓励民用建筑采用坡屋顶,将建筑屋顶造型与功能相结合, 丰富建筑第五立面 满足以下要求的坡屋顶下建筑面积可享受容积率奖励: (一)坡屋顶起坡点与楼面垂直距离不大于600mm; (二)坡屋顶坡度角不大于 60°; (三)屋脊结构下皮距楼面净高不大于 4.8m。 享受容积率奖励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奖励建筑面积)应在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指标表和建筑面积计算表中予以明 —8— 确,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单栋建筑奖励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该 建筑计容建筑面积的 20%。奖励建筑面积需补缴土地出让收益。 (详见附图三) 五、鼓励民用建筑采取自然采光与通风的方式提高地下空间 建筑品质 民用建筑地下空间宜采用下沉庭院、天井等方式增加天然采 光和自然通风,地下建筑空间及结构不得逾越项目用地红线。 鼓励建设项目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居住区公 共服务设施以便民为原则需设置为地上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有 特殊要求的设施除外),其中住宅单元的地下空间增值利用部分 (以下简称住宅地下室)应满足以下要求:住宅地下室总层高不 应超过6.0m;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不应布置在地下。 建设项目中地下空间增值利用部分建筑面积应在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指标表和建筑面积计算表中予以明确。应按照 有关要求补缴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收益收取比例按天津市有 关规定减半执行。 六、鼓励住宅建筑设置阳台,提升居住品质 (一)住宅建筑的每个套型中凸出结构主体外的阳台、凸窗、 —9— 室外空调机隔板等构件的水平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套型总建筑 面积的15%,且不应大于25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阳台最大进深 不应大于2.10米。阳台的设置应兼顾实用与美观的原则,结合住 宅主要使用功能进行设置。 (二)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时,每户阳台结构底 板投影面积之和不应大于8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 且不大于130平方米时,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不应大 于15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时,每户阳台结构底 板投影面积之和不应大于20平方米。 七、鼓励通过增设住宅套内挑空空间,提高住宅类建筑设计 品质 住宅类建筑的标准层高一般不超过3.6米,门厅、起居室、 餐厅等通高部位的建筑层高不应超过7.2米,且通高部位建筑面 积总和不应超过该户套型总建筑面积的30%。设置通高部位的住 宅套数不限。通高部分不得预留后期增加楼板、夹层及封闭空间 的结构和构造,以免造成安全、消防隐患。 八、居住项目可设置室外专有庭院 庭院作为中国传统民居的组成部分,既是人居与自然的交互 纽带,又是居住者感受丰富生活体验的空间,承载着家人群聚休 — 10 — 闲、美化住宅、调节微气候等重要作用。 建筑高度不大于36m的住宅可设置室外专有庭院,属于专有 部分特定空间;住宅室外专有庭院不计入建筑密度、不计入绿地 率;住宅室外专有庭院可设置起到景观、遮挡作用的通透性围墙, 高度不大于1.80m;住宅室外专有庭院应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 明确其界线及立面效果;当建筑层数在5层及以上时,庭院上空 应设置预防高空坠物等危险行为的防护措施。 九、鼓励建设高品质绿色建筑,助力绿色低碳城区建设 建设项目满足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19)标准的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或满足 《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2019)标准的超低能耗 及以上建筑项目,可采用本《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相关创新举 措。鼓励探索建设城市森林花园住宅,以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 建筑方式打造高水平绿色生态住宅建筑。 十、鼓励探索开放街区模式,营造开放活力的社区创新形态, 将生活融入街道 在满足《天津市新型居住社区城市设计导则(试行)》要求 前提下,建设项目日照影响范围内对其他地块项目无影响的,建 筑间距和日照要求按照天津市试点区域进行控制,同时可适用本 — 11 — 《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相关创新举措。 十一、审批手续办理 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在核发规划条件通知书时应注明“鼓励按 照《意见》有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创新”。土地出让后,建设单 位应按照规划条件要求进行方案设计。 涉及住宅坡屋顶空间、住宅地下室空间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 按照市规划资源局《关于住宅多样性空间增值利用规划管理的指 导意见(试行)》有关要求执行,住宅类以外的建筑坡屋顶空间、 地下室空间可参照执行。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指标表和建筑面积计算表中应 明确坡屋顶容积率奖励面积及奖励面积占该建筑计容建筑面积 比例、架空平台设置的有效面积(架空平台下公共空间面积和多 功能建筑面积之和)与停车空间面积比例、兼容性建筑面积、地 下经营性建筑面积(住宅单元的地下空间增值利用部分建筑面积) 等,并在规划总平面当中明确标注各类面积所在位置示意图,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进行审核。 采用本《意见》创新举措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佐证材料当中补充涉及创新内容专篇,详细表述创新举措使用 位置和有关设计方案、建筑规模等有关内容。 — 12 — 十二、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一)项目实施主体应以提高建筑设计水平、提升建筑品质 为原则,组织设计单位做好方案设计工作,不得通过潜伏设计为 增加建筑面积、改变使用性质创造条件。 本《意见》涉及的架空平台、坡屋顶、露台、阳台、地下室、 挑空空间、庭院等由项目实施主体负总责任,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测绘单位按照相关规范设计、施工和测量,并对真实性、准 确性、合规性各负其责。项目实施主体的失信行为将纳入工程建 设项目审批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归集至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 监管系统,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违 法建设实物予以没收处置。 (二)使用本《意见》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 在施工场地主入口醒目处设置公告栏用于长期展示加盖规划审 批部门业务专用章的规划总平面图及建筑图纸,不得擅自取消。 (三)如建设项目设置露台,项目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维护 屋顶绿化,保证绿植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项目纳入城市监 管范围,由规划资源及城市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检查。 (四)按照本《意见》及有关规范要求设计住宅室外专有庭 院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相关权利义务纳入房屋买卖合同附加 — 13 — 条款,同时应约束私自加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良行为。 (五)规划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房屋产权人不得私自对 建筑内部结构进行改造;露台(屋顶花园)是建筑整体形象的一 部分,仅作为业主休憩休闲、观赏景色等活动场地,不可私搭乱 建、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要求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除本《意见》规定内容外,其他涉及住宅多样性空间 增值利用的,还应符合市规划资源局《关于住宅多样性空间增值 利用规划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要求。 (七)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采用《意见》有关创新 举措的建设项目进行统计梳理、统计,加强监督和指导。 十三、适用情况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宗地内未核发过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本《意见》执行;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但尚未办理销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整宗土地具备按照《意见》 有关创新举措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不得以因规划调整作为开竣 工延期原因),也可按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印发前, 已按照《滨海新区民用建筑规划设计管理创新指导意见(试行)》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照原文件要求执行。 — 14 — 其他未约定事项,按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 15 — 附表一 — 16 — 注:附表一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 施用地以及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建筑不包括居住 组团或居住街坊应配建公建。 — 17 — 附图一 附图二 — 15 — 附图三 注:S1 S2 单栋建筑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单栋建筑地上计容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规范计算; S1 /S2 ≤20%; 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建筑面积=(∑S1 +∑S2)-规划条件允许 — 16 — 建筑面积上限。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