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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经济运行33条”涉税政策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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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经济运行 33 条”涉税政策实施细则 目 录 一、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1 二、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政策...................................................................................................... 2 三、海外仓出口退税政策.................................................................................................................. 3 四、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3 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征增值税政策........................................................ 4 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5 七、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7 八、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10 九、沪港通、深港通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12 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 13 十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14 十二、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15 一、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适用对象】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政策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1.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 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 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 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2.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 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3.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 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 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27 号)继续适用免征车 辆购置税政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其他事项,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 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1 号)、《工业和信息化 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 术要求的公告》(2021 年第 13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 1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 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27 号)。 二、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政策 【适用对象】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1.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 (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 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2.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 (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 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 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政策依据】 — 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74 号)。 三、海外仓出口退税政策 【适用对象】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业务的电商企业 【政策内容】 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的货物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 税、消费税。 【享受条件】 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存入海外仓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 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四、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内容】 — 3 —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 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 过 3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 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 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 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征增值税政策 【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内容】 — 4 —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 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 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 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 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适用对象】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政策内容】 1.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性服 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 2.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活性服 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 — 5 — 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 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 发)执行。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 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3.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 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 第 1 号)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 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 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4.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 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 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 确认适用 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提交《适用 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 6 — 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 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七、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和 天使投资个人 【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 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 企业)满 2 年(24 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 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 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 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 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 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 — 7 — 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 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 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 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 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 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 70%尚 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 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 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 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 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 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 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2.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8 —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 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 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 2 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 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3.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 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其中具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 均不超过 3000 万元。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上述“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调整 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 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 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4.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 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 — 9 — 权。 5.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投资满 2 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 和 天 使 投 资 个 人 有 关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 财 税 〔 2018 〕 55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 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 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 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 八、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10 — 【政策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我市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征收资 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 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 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 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 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 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 — 11 —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第 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 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 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 可叠加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 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 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 年第 3 号); 3.《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 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津财规 〔2022〕5 号)。 九、沪港通、深港通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 策 【适用对象】 转让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和通过 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内地个人投资者 — 12 — 【政策内容】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 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 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内地个人投资者转让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 上市股票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3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 号)。 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 【适用对象】 从上市公司取得股票期权所得、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 股票所得的居民个人 【政策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 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条件的,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 — 13 —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 税。 【享受条件】 居民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股票期权所得、股票增值权所得 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 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公告》(2023 年第 2 号)。 十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适用对象】 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政策内容】 房地两税困难减免税属于核准类减免,纳税人纳税确有困 难的,经逐级审批执行。 【享受条件】 符合津税发〔2019〕78 号文件规定的自然年度内完全停产 停业的纳税人。 — 14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令第 483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 城镇土地 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税发〔2019〕78 号)。 十二、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 【政策内容】 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出售自有住 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 1 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 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 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 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 — 15 — 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 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 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30 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21 号)。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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