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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废止《昆明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试行) 》的通知 昆应急规〔2021〕1 号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开发(度假)园区 安全监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的规定,经第 21 次局党委会 集体研究,《昆明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自即日起 废止。 附件:昆明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2021 年 5 月 18 日 - 1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发布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 合昆明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 “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昆明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运用监管手段,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 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安全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 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 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 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死亡 2 人(含 2 人)以下生 - 2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发布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屡次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六) 发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六条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级安全生产“黑 名单”管理,并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落 实“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七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 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两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 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 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市级“黑名单”的企业,报市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黑名单”期限为半年 或者一年。 - 3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发布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安全信息网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 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五)信息删除。列入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 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 组织检查,在“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 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在 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每 个月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 况,每个季度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市)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 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黑名单”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通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黑名 单”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锁定,实施重点监管;由人民银行将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录入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 - 4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发布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构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把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情况作为审 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 (四)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从“黑名单”上删 除前,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在当年评 选“和谐企业” 、申报“名牌产品”、创建“文明单位”时,在安 全生产方面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安 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九条 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 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安 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5 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