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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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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弘扬张掖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传承、传 播非物质文化遗产,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 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 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 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甘肃省省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结合张掖市非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包括个 人、团体和群体),是指承担张掖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和一定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 经张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认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必须立足于完 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 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着力培育新 1 生代传承人,以传承为中心审慎开展。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 目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 第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动态管理,在 年龄、知识结构、传承方式等方面尊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传承规律,着力推进传承实践能力建设,着力构建年龄层次优 化、梯次结构合理、覆盖范围广泛、充满传承活力的保护传承队伍, 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 第五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 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 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 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由张掖市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 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七条 张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工作进展情况,一般每 3 年开展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传承人认定工作。 2 第二章 申报 第八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由个人、团 体或群体自愿提出,并采取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公民、法人和组 织可以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征得被推荐人 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德艺双馨。 (二)长期从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市人民政 府公布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为准)的传承实践, 熟练掌握其传承项目的知识和核心技艺。 (三)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 (四)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和区域内具有公认 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五)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 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 (六)居住或长期工作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 地区。 3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被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在该项目领域存在较大争议。 (二)在评审或公示期间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 反对意见,经查证后不能排除反对理由的。 (三)其传承项目相关行业部门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 (五)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宜推荐或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或者推荐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 当向其传承项目申报地区的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 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县区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有法定文件的以法定文件 为准)。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对所传承项目历史渊源、主要价值、保护与传承要点的 认识。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4 (五) 申请人所掌握的技艺特点、成就成果、荣誉奖励及相 关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七)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 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八)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九)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市级各部门直属单位拥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 通过其主管部门直接向张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推荐该项目的市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二条 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推荐材料 后,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审核,结合该项目的流布情况和传承发 展状况,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同申报材料 一并报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十三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推荐材料进 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 说明理由。 第三章 5 认定 第十四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 对申请推荐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评审。 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实地调查、现场技艺展示和答辩环节。评审委 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物 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 日。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 第十七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 公示结果,审定公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颁 发传承人资格证书。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管理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 术创作与生产、展示展演及宣传等活动。 6 (二)参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及交流等活动。 (三)依规定获得传承人补助资金,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 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十九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记 录。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五)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和管理,每年向其传承项目 的保护单位报告开展传承情况。 (六)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义务。 在项目保护单位工作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要及 时完成本单位安排的传承任务和相关工作。 7 第二十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坚持属地管理,以 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实施 宏观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张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 承保护中心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和信息管理 系统,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 和展示展演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保护单位 要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对所传承项目濒临消失或开展传承活动确 有困难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要给予重点支持。 (一)提供或协调安排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对外合作 和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 研究、出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8 (五)其他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措施。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传承人,其传承项目申报地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 门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依法保障其基本 生活和传承需求。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每年根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 产保护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情况,确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 承人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 习、传播等工作。各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给予本行政区域市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适当的传承补助。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属项目 保护单位在每年年初,列明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义务,明确 年度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 人签订传承协议,并在广泛征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项目所在领域和区域内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市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上一年度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 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应当 由所在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市直属项目保护单位组织 年度考核,并将传承协议、评估报告和考核结果于每年 3 月 20 日前 9 书面报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评估考核结果作为享有市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补助资金等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根据各县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直属项目保 护单位年度评估报告、考核结果,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 承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 无关事项的,经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核实,可以视其情形,核减、 停拨补助费或者收回已拨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因用艺名、曾用名申报以及发生更名等情况,导 致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公布信息与其法定信息不一致 的,由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核实。核实 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报送市文化广电和和旅游局审定,并予以 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般不得同时 认定为 2 个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 承人。已经认定了的,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负责对其在项目项目中的传承能力和社会影响力进行评估,在尊重 10 其传承意愿的基础上,明确其重点传承项目。评估情况和处理意见 以正式文件形式逐级报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年龄、健康、 家庭变故、环境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无法正常履行 传承义务的,经本人申请或经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市直 属项目保护单位核实,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核准,可终止其市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视其贡 献情况列为荣誉传承人并颁发证书。 第三十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要加强对 本项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文关怀和管理,在传 统文化节庆活动、项目传承重要节点和“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期间, 对其进行走访慰问;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县 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直属项目保护单位可以采取适当方式 表示哀悼,用多种形式对其生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中所作 出的突出贡献进行宣传,并于传承人去世之日起 20 日内将相关情况 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三十一条 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失去 联系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由该单位联系公安部门 进行查找,确定传承人去向及是否在世。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以正 式文件形式逐级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核处理,并予以公布。 11 第三十二条 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出机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直属项目保 护单位核实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取消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 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年评估不合格且限期整 改仍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 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 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市直属项目保护单位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 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2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张掖市行政区域。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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