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136号(垃圾填埋场)-告知91号.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16]136 号 珠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西坑尾垃圾填埋处置场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证第 144040000096 号 组织机构代码:74446195-0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柠溪大道 389 号 604 室 法定代表人:江万银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珠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委托谱尼测试集 团深圳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至 22 日、2016 年 8 月 14 日至 15 日对 你(单位)实施监测。根据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 监测报告(报告编号:MDBDLYJU01384555)显示:你(单位)调节池东边界臭气 浓度 21:53 时为 229 无量纲、02:48 时为 217 无量纲;根据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 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7 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MDBIQRXU018895C55)显 示:你(单位)调节池东边界臭气浓度 19:56 时为 195 无量纲、00:11 时为 124 无量纲,超过其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 2016 年 7 月 21 日、2016 年 8 月 14 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016 年 8 月 29 日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 MDBDLYJU01384555)、监测报告(报告编号:MDBIQRXU018895C55)、广东省污染 物排放许可证(编号:4404022012000002)、关于珠海市西坑尾垃圾卫生填埋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意见(珠环建[2005]06 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及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珠环验[2011]15 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关于珠海市西坑尾垃圾卫生填埋场 B 区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珠香环验〔2015〕05 号) 、现场执法检查 照片、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2016]2415 号)、珠海市西坑尾垃圾填埋场采样规范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5 年修订)第二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于 2016 年 9 月 18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珠环听告字[2016]91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16 年 9 月 20 日 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 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场认为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不按规定 非法采样,不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 C 相关规定。2、监测单位 采样位置周边紧邻医疗垃圾焚烧厂、渗滤液处理站、垃圾发电厂、远旸泡沫厂、 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都有产生臭气的可能,无法判定臭气源头的真正归属, 不能作为处罚我场的证据。3、我场已按照国家标准甚至超标准开展作业,全天 候 24 小时落实开展除臭项目。根据我场日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以 及市环保局季度监督性监测结果,我场臭气浓度从没超过 30 无量纲,本次谱尼 公司的监测结果出现 229、217、124 这些高数值是十分罕见的。臭气浓度检测方 式采用三点比较式臭袋法,属于人工嗅觉测定,人为影响因素非常大,缺乏公信 力。4、本次监测结果超标极有可能就是受到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影响。5、 我场一直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作业,没有超标排放,且没有足够公信力的法律依据 证明我场有违反《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行为,恳请贵局查明事实,撤销对申 请人的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所述事实不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 事由,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 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及《广 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 准》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 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