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文库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doc

不在乎谁对谁错ン4 页 1.134 MB下载文档
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doc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doc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doc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doc
当前文档共4页 2.99
下载后继续阅读

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doc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南环罚字〔2018〕154 号 当事人: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年处理 45 万吨船舶污水污油工程建设项目, 项目于 2006 年建成并投入生产。当事人注册资本 6000 万元整人民 币。 2018 年 6 月 11 日经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1、2016 年 4 月 15 日,当事人转移废油漆桶 50 个至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由公司);2、2016 年 4 月 22 日,当事人转移 废油漆桶 300 个(共 500 千克)至绿由公司;3、2016 年 9 月 6 日 当事人转移废油漆桶 50 个至绿由公司;4、2016 年 9 月 20 日,当 事人转移废油漆桶 0.46 吨至绿由公司;5、2017 年 4 月 27 日,当 事人转移废油漆桶 110 个至绿由公司。 经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2015 年 10 月当事人(简称甲方) 与四川省长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签订了储罐、管线、 喷砂防腐工程码头底面及水泥墩、围墙防腐工程合同,该合同内容 如下:工程名称: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储罐、管线、码头、 水泥墩、围墙防腐工程施工。检查发现当事人各储罐、管线、码头、 围墙等都已全面完成防腐工程。当事人自行购置了用作防腐工程的 约 13015L 油漆(桶装规格有 2.5L、18L、200L 等)。当事人防腐工 程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是 2.5L、18L、200L 等容积的废油漆桶。当 事人 2016 年 4 月 15 日至 2017 年 4 月 27 日期间转移的危险废物废 油漆桶(五次转移共 510 个废油漆桶+0.46 吨废油漆桶,共重约 1.3 吨)主要为上述防腐工程产生。当事人在转移上述废油漆桶(桶装 规格有 2.5L、18L、200L 等)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均填写为装 油漆 18L 废铁罐。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 相关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广州绿由工业弃置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 收货单、《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储罐、管线、喷砂防腐工 程码头底面及水泥墩、围墙防腐工程合同》、当事人购置油漆清单 及发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年 处理 45 万吨船舶污水污油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 的函》(穗环南管影【2003】6 号)、《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营 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法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 -2- 条第一款的规定。 2018 年 7 月 13 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 书》(南环听告字[2018]130 号),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向本局 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不按照 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 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 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和《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 准》第 24 项(依照序号 23(2)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广州市莲 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对当事人广州市莲港船舶清油有限公司罚款 100000 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广州 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 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 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 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 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 3 - 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 道 1 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区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9050121) 或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 311 号 5 楼 510 室,电话:83203029、8320306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 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 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8 年 8 月 23 日 -4-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