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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13号(那美科技)-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设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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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20]13 号 珠海市那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87627378 地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西三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陈汉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9 年 8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 违法行为: 你单位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 2019 年 8 月 13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 年 8 月 13 日 调查询问笔录、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 〔2019〕3114 号)及送达回证、现场照片及视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被 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珠海市那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批复(珠南科管字[2002]071 号)、负责验收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珠香环 验[2006]01 号) 、排污许可证、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关于珠海市那美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所处位置是否属于敏感区的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 款规定。 我局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19]117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向我局提 出听证申请,我局决定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召开听证会,会上你单位提出以下 主要陈述申辩意见:1、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我司认为当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是在正常运行的,对应的车间没有正常生产,不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 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2、我司在执法人员检查后进行了整改,清 洗干净观察孔,安装了水泵安全罩。恳请贵局撤销处罚决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鉴于你单位能够主 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可予以档次内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珠海市 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五条以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 1-5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 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 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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