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12号(隆鑫烫).doc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环罚字[2019]12 号 珠海市隆鑫烫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69319272G 地址:珠海市富山工业区富丽片珠海市隆鑫烫金材料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郑德成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项目(珠富建环字〔2010〕016 号)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 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 2018 年 8 月 23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 年 8 月 23 日 调查询问笔录、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珠环违改字 [2018]40269 号) 、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关于珠海市 隆 鑫 烫 金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的 批 复 》( 珠 富 建 环 字 [2010]016 号)、关于确认珠海市隆鑫烫金材料有限公司是否办理过环保审批和 验收手续的函、项目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 款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环听告字[2018]104 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珠海市隆鑫烫金材料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11 月 22 日注册成立,于 2006 年经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斗府复[2006]14 号),2010 年经珠海市富山工业园管理委员建设环保局批准建设(珠富建环字 [2010]016 号)。2.该项目于 2004 年 5 月 1 日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后因道路建设、 通水通电等政府原因,实际于 2010 年 5 月地块交付建设,于 2011 年底转入生产 设备的安装调试阶段。2013 年后国内经济低迷,公司生产营运遇到严重瓶颈, 产品生产长期处于停多于开的状态,一直无法达到设计产能的 70%,未能满足项 目环境验收要求。为此项目的环评验收工作一直拖延了下来。3.2015 年 6 月我 司与专业环保公司签订环保工程和验收服务合同,环保工程设备于 2017 年建成, 但由于产能始终未能满足项目验收要求而未完成验收。4.根据环评批复我司项目 的供热源为燃煤热载体油炉,依据珠海市政府关于环保工作要求,我司向珠海市 斗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特种设备监察股申请注销该热载体油炉,并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由广东省质监局办结。鉴于此,工厂的实际生产已停止,目前公司仅保 持商业营运和日常工作的运作。5.目前公司正处于停产改造设备阶段,与专业公 司签订了设备改造合同,设备改造工作正在进行中。因此相关的《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也需要重新编写,重新报批后方可重新进行环评验收,需要做大量的工 作和花费时间报批。根据以上实际情况 ,恳请贵局考虑我司现实情况和所作的 努力,给予我们机会待改造设备完成后进行环评验收工作,所有手续完备合法后 恢复生产。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所述事实不属于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事由, 因此,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珠海市环境 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你(单位)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详见《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 者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 6 个月内直接向金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9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