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贵港市生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考核实施细则.doc
附件 2 贵港市生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 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考核依据。依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发展 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商务厅、广 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桂农厅〔2021〕141 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核实施范围。全市 5 个县(市、区)。 第三条 考核指标确定。各县(市、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 量、最低保有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第四条 考核期划定。以日历年度为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 当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从 2022 年开始考核。 第五条 考核等次划分。考核采取“基础分+绩效分”的方式, 基础分为 100 分,附加分最高加 10 分。结果分为 4 个等级。90 分以上为优秀,75 分以上 90 分以下为良好,60 分以上 75 分以 下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 数)。 第六条 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60 分)。确保能繁母猪 存栏量相对稳定,以季(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 — 1 — 95%,特别是不低于最低保有量为工作目标。四个季度中,能繁 母猪季度末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 95%,当季得 8 分;低 于正常保有量的 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 5 分;低于 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8 个非季末月份中,能繁母猪月度存栏 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 95%,当月得 3.5 分;低于正常保有量 的 95%,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 2 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 不得分。 第七条 稳定规模猪场(户)数量(26 分)。确保规模猪 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违法拆除规模猪场(户)。规模猪场 (户)月度备案数不低于保有量 95%的,当月得 2 分;低于保 有量 95%的,当月不得分。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 的(首次挂牌在 2022 年 2 月之前完成,此后每年 2 月底前完 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得 2 分。 第八条 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14 分)。制定县级生猪 产能调控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得 3 分;将能繁母猪存栏量 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下达到乡镇的,得 3 分; 加强生猪生产监测经费保障的,得 2 分;全年未出现能繁母猪 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 95%的,得 6 分。 第九条 生猪产能调控政策(加 10 分)。当辖区县能繁母 猪月度存栏量大幅减少时,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户) 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的,加 3 — 2 — 分;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 场(户)信贷投放的,加 2 分;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 补助的,加 2 分;结合实际出台其他政策措施调控产能的,加 3 分。 第十条 考核形式。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县生 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 报告并附县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个考核 期次年 3 月底前,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市农业农村 局。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年度考核,并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 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该考核期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市农业农村局将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并约谈生猪产能 调控不力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第十一条 考核报批。根据有关规定,对县级的考核工作由 市农业农村局每年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运用。根据每年各县(市、区)考核结 果等级划分情况,在次年中央生猪生产相关的转移支付资金项目 及自治区、市级补助县(市、区)生猪生产资金项目等的安排中 实行差异化管理。考核为优秀的,予以优先支持;考核为良好的, 予以倾斜支持;考核为合格的,按正常支持;考核为不合格的, 减少支持甚至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附则。本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 — 3 — 发布之日起施行。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