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高新区与我市其他经办机构之间转移企业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docx
附件 2 高新区与我市其他经办机构之间转移企业 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 (企业名称)a 年 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金额共计 缴费人数为 月-a 年 月在我经办机构 元,转移前当月核定 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合计 人(不包含续领失业保险金、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等情 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 备注:如果参保企业在同一年度发生转移两次及以上 的,由所参保的经办机构分别出具证明。 (转出的经办机构名称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