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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十二师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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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十二师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 职权 职权名 号 类型 称 社会团体 成立、变 行政 更、注销 1 许可 登记及修 改章程核 准 职权依据 责任 主体 【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 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 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 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已修改) 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 十二 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师民 第十二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政局 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 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社会团体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书,验资 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并对材 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 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 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 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 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 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民办非企 业单位成 行政 立、变更 2 许可 、注销登 记及修改 章程核准 【法律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 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执行。 十二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 师民 理。 政局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 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 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 、变更、注销登记。 宗教活动 场所法人 行政 成立、变 3 许可 更、注销 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律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6号)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依法对所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 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 审查提出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十二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法律法规】《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 师民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政局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证书,并通知申请 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 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 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准予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不 由.信息公开。 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基本信息报备、业务报备等 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解答咨询,根据申请成立可行性报告进行 场地核查和名称预先核准。受理民办非企业登记申请书 ,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章程草案等申报材料, 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 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 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 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 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 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3号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依法对所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 ) 审查提出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 3、决定责任:本地政府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 慈善组织 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十二 行政 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公开募捐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 师民 4 许可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证书,并通知申请 资格审批 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 政局 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 规范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法律、行政法 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 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由民政部门在登记时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 由.信息公开。 书。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基本信息报备、业务报备等 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25号)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 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 行政 殡葬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 5 许可 建设审批 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十二 师、 十二 师民 政局 【法律法规】《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第 十三条 地名命名、更名后,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国务院备案,备案材料径送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 地名命名 部门; 行政 6 、更名审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上一 许可 批 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 师民 政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依法对所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 审查提出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证书,并通知申请 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 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 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基本信息报备、业务报备等 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依法对所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 审查提出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证书,并通知申请 人;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 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 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年度基本信息报备、业务报备等 办法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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