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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0322).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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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辛集市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 号 部门 一 教育部门 二 项 目 序 号 项目名称 1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 省级示范性幼儿园310元/生.月,农村示范性幼儿园270元/生.月;城市一类幼儿园290元/生.月,农村一类幼儿 缴入中央和地方 2020〕5号,冀价行费〔2017〕58号,冀发改公价〔2020〕774 园220元/生.月;城市和农村二类幼儿园160元/生.月;城市和农村三类幼儿园130元/生.月。以上收费标准为最 国库 号,冀财预〔2010〕131号,冀财预〔2010〕80号,冀教财〔 高限价,各园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2021〕17号 2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2003〕4号,教财〔1996 缴入中央和地方 〕101号,教财〔2020〕5号,冀价政调〔2018〕42号,冀教 高中学费:600-720元/生.学期;高中住宿费:440-500元/生.学年; 财政专户 财〔2021〕17号 3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教财〔 2003〕4号,财综〔2004〕4号,教财〔2020〕5号,冀价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 字〔1999〕第12号,冀财教〔2010〕25号,冀财教〔2010〕 城市户口在校生学费:2000元/生.学期;中职住宿费:400-480元/生.学年; 财政专户 153号,冀教职〔2000〕11号,冀教职〔1999〕10号,办字〔 2008〕1号,冀价政调〔2018〕42号,冀教财〔2021〕17号 4 国家开放大学收费 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 缴入中央和地方 2002〕838号,教财厅〔2000〕110号,财办综〔2003〕203号 财政专户 ,教财〔2020〕5号,冀价行费〔2008〕42号,冀教财〔2021 〕17号 5 证照费 资金管理方 式 政策依据 收费标准 对省电大系统参加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试点举办的远程开放教育招收的学生,考虑其培养方式和办 学成本等因素,实行按学分制收费,具体标准为:报名注册费每生120元;本科(专升本)学费文经类80元/学分 ,理工类85元/学分;专科学费文经类55元/学分,理工类60元/学分;第一次考试未通过参加重考的学生每生每 科次收费30元(跟班重修不再收学费:毕业证书费每生20元。 公安部门 (1)外国人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公办〔2022〕136号 ①居留许可 缴入中央和地方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国库 有效期不满1年的,400元/人;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800元/人;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 )的,1000元/人;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每 次200元 ②出入境证 缴入地方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公通字〔2000〕99号 100元/人次 ③旅行证 缴入地方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 50元/人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 〔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 1186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 缴入中央和地方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 2019年7月起降为120元/本 加注) 国库 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②出入境通行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 财综〔2008〕9号,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 一次出入境有效15元/证,多次出入境有效80元/证 国库 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 缴入中央和地方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 行证(含签注) 国库 〔2019〕914号 ④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 缴入中央和地方 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 证(限于补发、换发) 国库 证 1.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40元/证 2.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2019年7月起降为60元/张 3.签注费: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 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 成人十年期350元/证;儿童五年期230元/证。详见文件 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 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 缴入中央和地方 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 详见文件 国库 〕1931号 ⑥台湾同胞定居证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 8元/证 〔2017〕1186号 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 ⑦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 缴入中央和地方 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 详见文件 证(含签注) 国库 〕1931号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 重办)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财综〔2012〕97号,冀价行费函〔 1999〕5号,冀价行费〔1996〕92号,冀财综〔2013〕2号,冀政 详见文件 办函〔2008〕57号 ①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②户口迁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 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 〕2322号,财税〔2018〕37号,冀财综〔2014〕31号,冀价 行费〔2004〕54号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 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 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冀价行费〔 2014〕49号 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停征工本费;换领、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 。 ①号牌(含临时) 汽车号牌: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 挂车号牌:反光50元/面,不反光30元/面。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反光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 摩托车号牌:反光17.5元/面。 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 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③号牌架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 第 1 页,共 7 页 辛集市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 号 部门 项 目 序 号 6 三 四 五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 式 政策依据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 、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 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 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 〕1186号 1.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2.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3.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IC卡30元/卡。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 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 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0元/证 外国人签证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3〕 详见文件 国库 392号,公办[2022]136号 收费标准 民政部门 1、遗体接送 300元/次 2、遗体火化 500元 /具 3、骨灰寄存收费 50元 /盒/年 五年为一期,以后每期递增3元。 4、遗体存放冷冻 50元/天(夏季)/具 40元/天(冬季)/具 5、遗体装卸 25元/具 9 殡葬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冀价行费 字〔2003〕49号,冀价行费〔2006〕3号,冀价行费字〔1999 〕28号,冀价行费字〔1999〕38号,冀价行费字〔2005〕38号 ,冀发改公价规〔2023〕2号 10 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 〔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自然资源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 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 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的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 (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冀税 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 发〔2021〕65号 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 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1.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 11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12 不动产登记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 缴入中央和地方 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 国库 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 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3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10 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 元至15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 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 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29号 14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 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冀财 税〔2016〕95号,冀价经费〔2015〕110号,财政部、国家发 低保0.4元每吨,居民0.95元每吨,非居民1.40元每吨。 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辛集市人民政府辛政字 (2016 )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 872号,冀税发〔2021〕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2年第29号,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城 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辛政办规[2022]3号 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15 生活垃圾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16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 准为每件550元。 3.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 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城市居民月3元/户;暂住户月2元/人;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月1.3元/ 人;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月1.5元/床(不足五张床的按职 工人数计征月1.3元/人);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月5元/摊;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登场所按经 营面积计收月0.5元/平方米;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月0.8元/平方米;商业零售企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月0.3元/平 方米;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月0.3元/座;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20元/吨;建筑垃圾 按实际产生量计收6元/立方米。 序号 项目 单位 修复单价(元) 1、水泥路面(快速路) 平方米 705 2、水泥路面(主干道)平方米 595 3、水泥路面(次干道)平方米538 4、水泥路面(支路)平方米409 5、沥青路面(快速路)平方米554 6、沥青路面(主干道)平方米548 7、沥青路面(次干道)平方米460 8、沥青路面(支路)平方米328 9、彩色环保转便道平方米243 10、花岗岩便道平方米487 11、石材便道平方米362 12、石材类停车场便道平方米432 13、普通砖便道平方米137 14、土便道平方米46 15、花岗岩路缘石米188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 16、石质路缘石米93 68号,冀建城〔1994〕6号,冀建城〔2015〕43号,国办发〔 17、混凝土路缘石米60 2020〕27号,财办税﹝2020﹞13号,冀财非税〔2020〕13号 18、回填砂 深0-1米平方米225 19、回填砂 深1-2米平方米498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20、回填砂 深度每增1米平方米272 21、回填土 深0-1米平方米82 22、回填土 深1-2米平方米173 23、回填土 深度每增1米平方米91 24、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快速路)平方米440 25、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主干道)平方米413 26、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次干道)平方米358 27、水泥路面 面层加宽(支路)平方米279 28、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快速路)平方米324 29、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主干道)平方米324 30、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次干道)平方米218 31、沥青路面 面层加宽(支路)平方米192 32、彩色环保砖便道(面层加宽)平方米127 33、花岗岩便道(面层加宽)平方米369 34、石材便道(面层加宽)平方米261 35、普通砖便道(面层加宽)平方米62 36、砖砌检查井 1000座10250 37、砖砌检查井 1500座12350 38、砖砌检查井 2000座14714 39、砖砌收水井680*380座1789 40、砼管 300米50441砼管 600米1612 42、收水井盖维修更换790*584套1236 43、检查井盖维修更换 620-700套1400 第 2 页,共 7 页 辛集市执行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 号 部门 六 水利部门 七 八 项 目 序 号 资金管理方 式 政策依据 收费标准 19 水土保持补偿费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 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 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 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 缴入中央和地方 格〔2017〕1186号,冀政办〔2009〕5号,冀价行费〔2017〕 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 国库 173号,财税[2020]58号,冀财非税〔2020〕5号 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 ,财税[2023]9号 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 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计 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5、 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23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缴入地方国库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财综〔2007〕53号 ,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 冀政办〔2009〕5号,冀发改价格〔2019〕1188号,国办发〔 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国库 2013〕103号,国发〔2007〕24号,冀财非税〔2004〕2号, 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省政府令〔2011〕第22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 用管理条例》,冀财税〔2015〕34号,冀财非税函[2022]4号 ,冀发改公价[2022]1449号 卫生健康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冀财 税〔2020〕15号,冀发改公价〔2020〕583号 10元/支 人防部门 24 九 项目名称 法院 25 诉讼费 38 考试考务费 十一 相关部门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 %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 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 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 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 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 缴入中央和地方 2019〕283号,冀财预〔2005〕105号,冀财政法〔2019〕17 纳50元。 国库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号,冀财政法〔2021〕53号,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 冀财非税函[2022]4号 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 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 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 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 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缴入中央和地方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3.申请船舶优 详见文件 国库或财政专户 见《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 件交纳1000元。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 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 费。 第 3 页,共 7 页 附件2 辛集市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 号 部门 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资金管理 方式 政策依据 收费标准 一 公安部门 1 证照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 ,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库 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冀价行费〔2014〕49号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汽车号牌: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 挂车号牌:反光50元/面,不反光30元/面。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反光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 。 摩托车号牌:反光17.5元/面。 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 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③号牌架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 ①号牌(含临时) 二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 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 ,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 库 1.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2.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 费 3.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IC卡30元/卡。调换、遗失补领以 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 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 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 库 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0元/证 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 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 库 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 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自然资源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三 3 土地闲置费 4 不动产登记费 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 ,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 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 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 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 缴入地方国 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 库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 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闲置土 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 [2021]8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冀税发〔2021〕65号 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 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 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1.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 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缴入中央和 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 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 地方国库 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 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 登记、转移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 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3.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 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 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 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的标准,向 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5 耕地开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缴入地方国 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库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河北省土地管 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6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 ,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冀财税〔2016 低保0.4元每吨,居民0.95元每吨,非居民1.40元每吨。 库 〕95号,冀价经费〔2015〕1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22年第29号,辛集市人民政府辛政字 (2016)1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 7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 费 缴入地方国 ,冀建城〔1994〕6号,冀建城〔2015〕43号,国办发〔2020〕27 库 号,财办税﹝2020﹞13号,冀财非税〔2020〕13号,财政部、国 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四 水利部门 第 4 页,共 7 页 详见文件 辛集市执行的全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 号 部门 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资金管理 方式 政策依据 收费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 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 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财税[2020]58号,冀财非税〔2020〕5号 ,财税[2023]9号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 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 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 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 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 2000平方米计算;对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财综〔2007〕53号,财 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 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 年收费1.4元。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 1.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 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冀政办〔2009 、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 缴入中央和 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5号,冀发改价格〔2019〕1188号,国办发〔2013〕103号,国发 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 地方国库 2.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设区市 〔2007〕24号,冀财非税〔2004〕2号,省政府令〔2011〕第22号 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 每平方米1500元,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财税〔2015 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 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34号,冀财非税函[2022]4号,冀发改公价[2022]1449号 ,不再重复计征。5、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地方收 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 9 水土保持补偿费 1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3 诉讼费 五 人防部门 六 缴入中央和 2017〕1186号,冀政办〔2009〕5号,冀价行费〔2017〕173号, 地方国库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缴入中央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19〕 地方国库 283号,冀财预〔2005〕105号,冀财政法〔2019〕17号,冀财政 详见文件 法〔2021〕53号,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冀财非税函 [2022]4号 七 卫生健康 部门 15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 费 缴入地方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冀财税〔 库 2020〕15号,冀发改公价〔2020〕583号 注:上述涉企收费项目为缴入地方国库以及中央和地方分成项目,全部缴入中央国库的涉企收费项目参见财政 部《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第 5 页,共 7 页 10元/支 附件3 辛集市执行的省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一 教育 项目 序号 1 项目名称 广播电视大学收费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收费标准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冀价行费〔2007〕32号,冀价行费〔2008〕42 号,冀财综〔2014〕97号,冀发改公价〔2021 详见文件 〕1638号,冀教财〔2021〕17号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冀价行费字〔1999〕4号,冀价行费〔2008〕 39号,冀政办函〔2008〕57号,冀发改公价〔 详见文件 2021〕1638号 (1)学费 ②远程开放教育 (3)考试费 二 三 2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 3 养犬管理服务费 缴入地方国库 冀价行费〔2011〕5号,《河北省养犬管理条 详见文件 例》 4 劳动能力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冀发改公价〔2020〕1712号,冀财综〔2014〕 详见文件 12号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冀价涉费字〔1994〕152号,冀财综〔2014〕97 号,冀价政调〔2018〕42号,冀教财〔2021〕 详见文件 17号 公安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 (1)职工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 力鉴定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 请劳动能力鉴定和供养亲属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鉴定 (3)争议案件申请再次鉴定 5 技工学校收费 (3)住宿费 6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 缴入地方国库 冀价行费字〔2000〕第40号,冀财非税 [2022]10号 详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冀财税〔2017〕91号,冀发改公价〔2022〕 1638号 详见文件 (1)职称评审费 (2)专家评审费 四 相关部门 7 老年大学培训收费 8 考试考务费 缴入地方国库或财政 见《河北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专户 第 6 页,共 7 页 详见文件 附件4 辛集市执行的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一、专业技术人 员职业资格、职 称等考试收费 (一)人社部门 1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 冀财非税〔2020〕16号,冀发改公价〔2020〕1995号 (二)财政部门 2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价费字〔1992〕333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冀发改函〔 2022〕326号 (三)公安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3 驾驶许可考试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税〔2014〕101号,冀价行费〔2008 〕39号,冀价行费〔2005〕71号 4 职业技能鉴定费 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 〕2673号,冀财综〔2014〕21号,冀价行费〔2018〕86号,冀发 改公价〔2021〕1031号 5 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 6 普通话水平测试 7 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 冀财综〔2014〕90号,冀发改公价〔2021〕1638号 8 普通中专及成人大中专院校招生费 冀财综〔2014〕90号,冀发改公价〔2021〕1638号 9 恢复驾驶资格考试收费 冀价行费字〔2001〕31号,冀价行费〔2007〕16号,冀价行费〔 2010〕11号,冀财综〔2014〕59号 二、职业技能鉴 定考试考务费 (一)人社部门 三、教育考试考 务费 教育部门 发改价格〔2005〕1244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1992〕价 费字367号,冀财非税〔2021〕4号,冀发改公价〔2020〕1851号 ,冀发改公价〔2021〕1638号 财综〔2003〕53号,发改价格〔2003〕2160号,冀发改公价〔 2021〕1638号 四、公安 (1)违章驾驶员恢复驾驶资格考试收 费 (2)逾期未体检驾驶员恢复驾驶资格 考试收费 第 7 页,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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