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稿)》(草案).docx
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苏州市环卫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 设,进一步丰富环卫作业精准管理工作内容,规范环 卫服务市场秩序,创造环卫行业公平竞争、诚信守法 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 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 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江苏省社会信用管理条例》、 《2022 年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评细化指 标》(苏信用发〔2022〕2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 环卫服务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由政府采购 产生的从事经营性清扫保洁作业、公共卫生间保洁管 理、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等环卫 服务企业。 各县级市(区)区域内,由合同委托产生的从事 经营性清扫保洁作业、公共卫生间保洁管理、垃圾转 运站运行管理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等环卫作业的国有 性质企业超过 3 家(含 3 家)的,参照办法执行;区 域内国有性质企业不足 3 家的,只通报日常考评信息, 不参与信用评定。 1 为便于管理与工作开展,所在环卫服务项目年平 均中标金额超过(含)300 万的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 范围内;金额低于 300 万的环卫服务项目由各县级市 (区)参照办法执行。 第三条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环卫 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建构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受苏州市城市管理局委托,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 处负责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和苏州市环 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及维护。 第四条 各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 办法的规定,负责在本辖区内注册的环卫服务企业信 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和使用等工作。环卫服 务企业注册地的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地区注册的环卫服务企业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服 务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 第五条 苏州市环境卫生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管理,做好信用管理培训工作,协助市环卫行政主管 部门开展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职责对辖区内环卫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指 导,协助采集环卫服务企业相关行为的信息,并报送 2 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村)民委 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环 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 谁发包、谁负责;县级市(区)主体、市统筹;先分 级分层、后逐层级递进等原则进行。 第二章 信息的分类、采集 第八条 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信息主要包括基 本信用信息、日常考评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 为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和项目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但不局限于环卫服务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成立日期、注册 资本、年纳税额、经营范围、总职工人员数量及清单、 固定办公管理场所及停车场地、车辆及装备目录、资 质等级、专业人员、专项许可、主要业绩、联系电话 等。项目信息包括但不局限于项目名称、项目内容(保 洁面积、保洁要求)、项目管理人员清单及工作安排、 项目人员年龄结构、学历及职称等情况、项目车辆设 备清单及安排等。(详见附件 1)。 3 (二)日常考评信息:是指环卫服务企业在各项 环卫服务工作中,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作业 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其他方面综合表现情况 形成的考评成绩信息,各级考评成绩信息按比例进行 换算后形成(详见附件 2)。 (三)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环卫服务企业在环卫 服务工作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者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环卫服务合同及环卫服务 相关合同约定,服务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环卫 服务市场秩序,或在全市环卫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 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奖励、表彰或通报等信息(详见附 件 3)。 (四)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环卫服务企业在环卫 服务工作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或经 司法机关认定违约、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 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或因工作不力 被市级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等信息(详见附件 4)。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环卫服务企业的 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汇总和储存,形成 反映其服务能力情况信用信息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环卫服务企业自行 申报、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 4 人民政府)主动采集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 组织提供。 第十条 (一)基本信用信息的采集,由环卫服务企 业自行申报,环卫服务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产生或变 更的 10 日内通过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平台向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任务分 工进行初步审核,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信用信息予以 备案;市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终审, 终审后基本信用信息进入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 理系统库内。 (二)日常考评信息的采集,由市、县级市(区) 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对环卫服务企业的日常 考评成绩应在对应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 后,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县级市(区) 日常考评成绩,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市日常考评 成绩,并同步计算日常考评综合成绩,形成完整的日 常考评信息后进入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库内。 (三)良好行为信息的采集,由环卫服务企业自 行申报,经市、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环卫服务企业申报良好信息的,应在信息产生 1 5 个月内,向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关 部门表彰决定文书,或经市、县级市(区)环卫行政 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以及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材 料。 (四)不良信息的采集,由各县级市(区)环卫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对环卫服务企业记入严重不 良信息的,应当告知环卫服务企业理由和依据,环卫 服务企业有权进行申辩。 环卫服务企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 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视为认可。 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 异议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确属 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 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相关环卫服务企业。 环卫服务企业对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 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经复核确属有误的,通知县级市(区)环卫行政 主管部门及时更正;若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 核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相关环卫服务企业。 不良信息采集途径主要包括: 6 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检查、随机抽查、专 项督查及相关考评。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环卫服务企业的各项服务工 作中作出的行政处罚或通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检查、考 核。 市民投诉、媒体曝光等经核查后确认有效的信息, 苏州市环境卫生协会自律信息及其它。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单位应 当对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发现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 修改报送。上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认定信息有误 的,可以要求认定信息的部门予以纠正,也可以直接 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 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的法律效力的 文书,或者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 改、增加、删除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定 第十三条 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量化 考核,即时计分,季度通报,年度评定,评分规则为: 7 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分=基本信用信息分值+日常 考评信息分值+良好行为信息分值-不良信息行为分值。 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分采取 100 分制,其中 基本信用信息满分 40 分、日常考评信息满分 50 分、 良好行为信息满分 10 分、不良行为信息扣分不封顶。 第十四条 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企业信用 综合得分由高到低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具体信 用等级按照以下标准: (一)信用综合得分 95 分及以上,排名在当年度 所有参评企业前 10%(含 10%,用四舍五入进行计算) 为 A 级环卫服务企业;如排名未进入前 10%(进入前 30%),则定为 B 级环卫服务企业。 (二)信用综合得分 90 分至 95 分,排名在当年 度所有参评企业前 30%(含 30%,用四舍五入进行计算) 为 B 级环卫服务企业;如排名未进入前 30%,则定为 C 级环卫服务企业。 (三)信用综合得分 80 分至 90 分为 C 级环卫服 务企业。 (四)信用综合得分不足 80 分的为 D 级环卫服务 企业。 (五)市级年度日常考评中,考评第一名的环卫 服务企业(无其他例外情况)自动认定为 A 级环卫服 务企业,考评最后一名的环卫服务企业(无其他例外 8 情况)自动认定为 D 级环卫服务企业。 (六)各县级市(区)中,在前一年度市级环卫 作业质量全市排名第一的区域,其年度日常考评中第 一名的环卫服务企业(无其他例外情况)自动认定为 A 级环卫服务企业;在前一年度市级环卫作业质量全 市排名最后的区域,其年度日常考评中最后一名的环 卫服务企业(无其他例外情况)自动认定为 D 级环卫 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 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每年 3 月底前对前一年度环卫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并向社会公开。同时,相关等级内容按流程报送苏州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详情登录信用 苏州等网站可查询。 信用等级评定以前一年度(自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止)认定的环卫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定依据。 环卫服务企业前一年度未从事环卫服务项目的不 作信用评定。 前一年度新设立的环卫服务企业,或外地环卫服 务企业在苏州设立的分支机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起至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不足 6 个月的,或在苏州市 范围内环卫服务企业项目服务时间至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不足 6 个月的,信用等级初定为 C 级,前一年度 认定的信用信息与本年度认定的信用信息一并作为次 9 年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环卫服务企业项目服务 时间满 6 个月及以上的,可正常参与评定,以实际服 务时间为评定周期。 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 2 月 底前完成前一年度环卫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 第四章 信用等级的使用 第十六条 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卫服务 企业进行表彰奖励、评先评优和招投标过程中应当使 用信用承诺、信息核查和信用报告,并结合其信用等 级进行筛选。 第十七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 A 级的环卫服务企业, 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扶持对象; (二)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类表彰 奖励、示范单元评比等活动,优先考虑或推荐; (三)连续 2 年评定为等级 A 的环卫服务企业(无 其他例外情况的)自动升级为全市环卫服务企业优质 推荐名单目录;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 B 级的环卫服务企业, 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0 (一)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专 项检查时减少检查频次; (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 D 级的环卫服务企业,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增加检查频次; (二)对其法定代表人或驻苏负责人进行提醒、 约谈、告诫; (三)不得参评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类表彰奖励、示范单元评比等活动; (四)将信用信息通报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提示信用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环 卫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 则,如发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 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环卫服务企业认为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卫 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或本办法的,可以向苏州市城市管理局投诉、举报。 11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 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原《苏州市环卫作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苏 容政发〔2015〕125 号)同时废止。 12 附件 1 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基本信用信息 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基础情况信息(15 分) 1.凡具有有效《营业执照》且包括环卫服务经营相关内 容的企业,得 5 分。 2.在苏州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含租赁)并提供产权证明 的企业,得 5 分。 3.能提供上一年度在苏州有效依法缴纳涉及苏州环卫 服务项目内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有纳税额合计,最 高得 5 分。 依法纳税,得 2 分; 年均纳税额满 20 万元,得 3 分; 年均纳税额满 40 万元,得 4 分; 年均纳税额满 60 万元,得 5 分。 注:环卫服务企业如遇政策性减税,则按减税前纳税额 进行计算。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服务能力信息(25 分) (一)专业人才队伍(8 分) 1.企业具有环卫服务管理高级职称或取得研究生学历 证书的人员,有 1 人得 2 分,最高得 4 分; 2.企业具有环卫服务管理中级职称或取得大学本科学 历证书的人员,有 1 人得 1 分,最高得 8 分; 13 3.企业具有苏州市级及以上环卫项目经理合格证书的 人员,有 1 人得 1 分,最高得 8 分。 注:同 1 人只能按一个级别得分,不作累计得分,提 供本企业劳动合同、至少 6 个月连续在缴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具备有效的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等复印件(原件备查);高级 别人员可降低级别申报。相关人员离职,企业应及时主动申 报,离职三个月以上未申报的,经查实,该人员分数清空, 并从专业人才队伍总得分中加倍扣除,直至得分扣完为止。 (二)专用设施设备(5 分) 1.各类用于苏州环卫服务项目内的设施设备(含车辆), 总价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得 1 分; 2.各类用于苏州环卫服务项目内的设施设备(含车辆), 总价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得 3 分; 3.各类用于苏州环卫服务项目内的设施设备(含车辆), 总价在 150 万元及以上的,得 5 分。 注:相关设施及设备(含车辆)需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内, 且需提供所有权的原始发票进行佐证。 (三)专业企业业绩(12 分) 1.尚在服务期限内的环卫项目年平均合同金额 300 万元 的项目,有一项得 3 分,最高 6 分。 2.尚在服务期限内的环卫项目年平均合同金额 500 万元 的项目,有一项得 4 分,最高 8 分。 3.尚在服务期限内的环卫项目年平均合同金额 1000 万 14 元的项目,有一项得 6 分,最高 12 分。 注:相关服务项目应符合办法中规定的经营性清扫保洁 作业、公共卫生间保洁管理、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和生活垃 圾收集运输等范围类型,且需提供项目的合同原件及其他证 明材料(开票信息等)。 15 附件 2 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日常考评信息 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日常考评信息构成 1.日常考评信息为日常考评综合得分按照 50%折算得出。 日常考评综合得分由市级日常考评得分与县级市(区)日常 考评得分进行加权计算得出。即日常考评综合得分=市级日 常考评得分*市级占比+县级市(区)日常考评得分*县级市 (区)占比。对市级日常考评未涉及的环卫服务企业的日常 考评综合得分直接引用县级市(区)日常考评得分,不再进 行加权计算。 2.日常考评中的各级占比为市级日常考评得分占比 10%~30%,县级市(区)日常考评得分占比 70%~90%;具 体占比额度由各县级市(区)每年结合自身情况确定,并报 市级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3.市、县级市(区)的日常考评中均应包括市、县级市 (区)的日常考核成绩和社会责任分,即市、县级市(区) 日常考评成绩 = 市、县级市(区)的日常考核成绩-社会责 任扣分。社会责任扣分中主要包括本级及上级数字城管平台 等媒介、文明城市督办、积存垃圾清理、领导专项巡查等方 面。 4.市级及县级市(区)日常考核成绩、社会责任扣分汇 总等情况,均应纳入相对应区域公示的内容中。 16 5.市级日常考评信息主要通过苏州市环卫作业管理日 报、工作联系单、整改通知书等途径进行通报,各县级市 (区)对市级日常考评信息确认无异议后可按照报备中确定 的市级考评占比汇总计算出环卫服务企业在本区域的日常 考评得分并及时报市级环卫管理部门备案。 二、日常考评计算标准与方法 1.环卫项目作业质量考核标准按照《苏州市环境卫生作 业督查管理办法》(苏城发〔2022〕3 号)文件执行,成绩按 照主次干道及街巷新村单元、公共卫生间单元、转运站单元 分别进行计算。 2.根据上年度全市各单元的平均得分中最低单元得分 为基准来确定其计算系数,方法为最低单元平均得分除以所 在单元的平均得分为各单元的系数。如全市主次干道及街巷 新村单元的平均得分最低,则公共卫生间单元的系数为主次 干道及街巷新村单元平均分除以公共卫生间单元平均得分。 各环卫作业单元的系数由市级环卫管理部门在年初进行统 一发布。 3.各环卫项目考核得分为项目内所有被考核到的环卫 作业单元单项得分的平均分,各单元单项成绩均应乘以相应 作业单元的系数。县级市(区)日常考评中有多个环卫项目 的,环卫服务企业考评得分为多个项目的平均考评得分。市 级日常考评中环卫作业企业在多个区域内的,其环卫服务企 业考评得分为多个区域的平均考评得分。 17 三、环卫服务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计入市、县级市 (区)的综合考评中的社会责任扣分。 1.对市、局等领导除暗查外巡查发现的问题,每件次在 市级综合考评中扣 0.5 分。 2.对在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积存垃圾清理专项督 查中发现的问题,每件次在市级综合考评中扣 0.2 分。 3.对市级数字城管平台等媒介、文明城市工单处办中突 出的问题,经市级管理部门转交办的,每件次在市级综合考 评中考评中扣 0.1 分。 4.县级市(区)的综合考评中可参照上述标准、结合区 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域内社会责任扣分表。 18 附件 3 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 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各类表彰、评比及通报表扬(5 分) 1.企业的环卫服务项目获得市级(或同级城市)及以上 主管部门表彰的每个加 1 分。本项最高得分 3 分。 2.企业的环卫服务项目在市级(或同级城市)及以上主 管部门的专项评比中获得奖励的每个加 1 分。本项最高得分 3 分。 3.企业的的环卫服务项目在市级(或同级城市)及以上 主管部门的各类通报中明确为表扬内容的每个加 1 分。本项 最高得分 3 分。 4.企业的环卫服务项目在市级(或同级城市)及以上安 全生产主管部门的专项评比中获得奖励的每个加 1 分。本项 最高得分 1 分。 5.环卫服务企业内员工获苏州市环卫行业劳动竞赛活 动标兵或苏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及以上的,每人次加 1 分。本 项最高得分 3 分。 注:以上企业获得的表彰及荣誉,表彰、评比及通报均 需提供在线查询路径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获得 奖励的员工要提供本企业劳动合同、至少 6 个月连续在缴社 会保险缴费证明、荣誉奖励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上 19 述情况有效期均为 24 个月,以发文或认定之日起计算,“有 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评时点往前的追溯时间。 二、环卫服务作业质量(4 分) 在年度日常考评中市、县级市(区)得分成绩排名第 1 的,分别加 2 分、1 分。本项最高得分 4 分。 注:成绩排名得分有效期均为 24 个月,以发文之日起 计算,“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评时点往前的追溯时间。 三、社会责任及企业创新(1 分) 1.参与县级市(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防控、 公益、抢险救灾等重大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并确认的,每次 加 0.5 分。本项最高得分 1 分。 2.获得省级创新产品、技术发明专利及以上的,每项加 0.5 分。本项最高得分 1 分。 注:以上企业做出的重要贡献及获得创新产品、发明专 利等有效期均为 24 个月,以发文或认定之日起计算,“有效 期”是指信用综合考评时点往前的追溯时间。 20 附件 4 苏州市环卫服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 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环卫服务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无其他例外情 况的,直接认定为等级 D 类。 1.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转包、商业贿赂、 弄虚作假或者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被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的。 2.煽动员工寻衅滋事,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妨碍国家工 作人员执行公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 影响的。 3.经安监部门认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造成 2 人及以上死亡,或 5 人及以上重伤,或 1000 万元及以上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同一个季度内,在全市超过(含)3 个县级市(区) 的日常考评中得分成绩均为最后一名的。 注:以上行为有效期均为 12 个月,以发文或认定之日 起计算,“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评时点往前的追溯时间; 环卫服务企业在苏州市以外区域内存在上述行动,经查证属 实的,同样适用。 二、环卫服务企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无其他例外情 况的,直接认定为等级 C 类。 21 1.因内部日常管理不到位而引发企业不能正常运转,影 响正常环卫作业任务完成,具有一定规模性、组织性的重大 负面影响事件,并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应当承担主要责 任的。 2.经相关部门查实,存在恶意投诉、诽谤、诋毁竞争对 手,严重损害了竞争对手形象和信誉的。 3.新一轮招标结束后,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照标书要求 在时限内与新中标单位交接的但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4.同一个季度内,在全市超过(含)2 个县级市(区) 的日常考评中得分成绩均为最后一名的。 注:以上行为有效期均为 12 个月,以发文、发布或认 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评时点往前的追 溯时间;环卫服务企业在苏州市以外区域内存在上述行动, 经查证属实的,同样适用。 三、环卫服务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按照相应分值进行 扣除并计算总扣分。 1.经安监部门认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造成 1 人死亡,或 3 人及以上重伤,或 300 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 失的事故),每次扣 3 分。 2.拖欠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达 1 个月的 或未按规定核发加班工资、高温补贴费的,每次扣 2 分。 3.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环卫作业存在的问题,未及时进 行有效处理,且 1 个月内达 2 次及以上的,每次扣 2 分。 22 4.一线作业人员核定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每次扣 2 分。 5.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商业经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每次扣 2 分。 6.1 个季度内在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 织的环卫作业质量考核中,任一环卫单元项目单次考核成绩 低于 65 分的,由负责出具考核结果的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 进行约谈,敦促其在今后的服务中严格要求、全面提升,每 次扣 2 分。 7.1 个月内由于垃圾收集运输车辆有沿途滴漏污水、垃 圾抛洒、超高运输、未密封运输等情况被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处罚 2 次以上的,每次扣 2 分。 8.运输未经允许的非生活垃圾进入转运设施、终端处置 场所的或存在违规跨区域、服务范围运输的,每次扣 2 分。 9.年度日常考评中,市、县级市(区)日常考评得分排 名为最后一名的,分别扣 1 分、0.5 分。 10.市、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检查、随 机抽查、专项督查及考评中,发现重大问题,开具整改通知 书,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次分别扣 2 分、1 分。 11.市、县级市(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工作 约谈的,每次分别扣 2 分、1 分。 23 12.在苏州市域范围的环卫服务项目在市、县级市(区) 级主管部门的各类通报中进行点名批评的,每次分别扣 1 分、 0.5 分。 13.环卫服务企业涂改、伪造、出借《营业执照》、印章 等企业经营相关证书证件以及个人资格证书相关证件,提供 虚假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的,每起扣 4 分。 14.环卫服务企业未按时、如实申报各类不良行为信息, 每次扣 10 分。 15.环卫服务企业对信用信息内容弄虚作假或恶意隐瞒, 每次扣 10 分。 注:以上行为有效期均为 12 个月,以发文、发布或认 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是指信用综合考评时点往前的追 溯时间;环卫服务企业在苏州市以外区域内存在上述行动, 经查证属实的,同样适用。 24